探望孩子起纠纷 温馨调解护成长

政务   2024-09-25 18:10   江西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徐姐,我的当事人小珍(化名)今天把孩子接出来吃饭了,经过你和妇联的调解,我觉得这个案子调解的非常成功,孩子也不会因为大人导致心理上受到影响”,小珍的代理律师给徐姐发来微信说道。

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团队“徐姐”工作室联动妇联成功调解一起探望权纠纷,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案情回顾

原告小珍(化名)与被告小鹏(化名)于2019年在德安县民政局因感情破裂为由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小鹏抚养,随小鹏共同生活,小珍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前期小珍都能正常探望婚生女,直至2024年期间双方因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债务产生纠纷,小珍探望婚生女受到了阻扰,小鹏不再让小珍探望婚生女,小珍认为小鹏的行为剥夺了小珍与婚生女相处及婚生女享有母爱的权利,为了婚生女的健康成长,故诉至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小鹏协助小珍在法定节假日行使婚生女的探望权。


调解过程

该案委派法院徐姐调解,徐姐接过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判分析,考虑到这类案件比较特殊,探望权纠纷案件的背后往往都有一段剪不断理还乱的爱恨情感纠葛,大人夹在纠纷矛盾中间,只会站在自己利益出发,不会顾及到孩子的感受,所以父母离婚孩子就成了无辜的受害者,孩子也会因为父母离婚选择和谁生活时难以抉择,此时也会给孩子心灵上带来伤痛。徐姐从维系亲情,化解矛盾,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故将该案联动妇联委派调解员周海珍,结合多方的力量一起参与该案的调解。徐姐和妇联调解员周海珍采用了背对背的方式和小珍、小鹏开展调解工作,因小鹏身处外地工作,为不让小鹏因被诉讼影响工作,徐姐从“情”“理”“法”三方面与小鹏煲起了“电话粥”,劝导小鹏一切要以维护孩子的利益,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但要有父亲的陪伴,也要有母亲的陪伴。于情于理,应听从孩子的真实意愿,不要因为大人的情感矛盾纠纷私自帮助孩子做决定;于法,小珍在法律上享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另一边则组织原告小珍前来法院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周海珍耐心劝导原告小珍有事好商量、多商量,对待家庭矛盾纠纷要理性解决,不要将矛盾激化延伸。通过法院徐姐和调解员周海珍反复的调解,原告小珍表示愿意撤回起诉,决定和小鹏理性沟通探望权问题,后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以案释法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满足其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时保持与子女的来往、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探望权不仅有助于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亲情交流,而且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促进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一规定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确保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


调解心得

德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承诉前调解理念,完善调解组织功能,强化调解职能,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帮助当事人协调矛盾纠纷,化解分歧,减少社会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作者|徐味香

编辑|丁小倩

初审|刘钧霞

终审|康磊


德安法院
发布法院重要司法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