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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安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2023年郭某突发脑梗,术后至今仍处于瘫痪昏迷状态,无法正确表明自己的意志。郭某妻子羊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郭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为郭某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郭某自2023年以来辗转多地医院治疗,均诊断为急性脑梗死、四肢瘫痪等疾病。2024年5月至今,仍在医院住院治疗,ADL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总分为0分。另查明,申请人羊某系被申请人郭某的妻子,郭某的母亲、姐姐及女儿均同意羊某担任李某的监护人。为核实被申请人郭某目前基本情况,本案承办法官前往医院探望郭某,与羊某及主治医师交流郭某病情,确认郭某因患病处于昏迷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本院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郭某因患病处于昏迷状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羊某申请认定郭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事实依据,对该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与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同,适用这类程序的案件中没有原被告, 双方之间没有民事权益冲突,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为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代理其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二、 谁能申请?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利害关系人一般指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有关组织指当被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申请人没有上述近亲属的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有关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
三、谁可以当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作者|钱心怡
编辑|丁小倩
初审|刘钧霞
终审|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