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肉毒素、水光针,估计都有听说过吧?
推销人员说可以瘦脸、可以紧致、可以吹弹可破、可以让岁月在你的脸上不留下该有的痕迹……
可是,这些产品你真的了解吗?你认为它真的安全有效吗?
近日,德安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吴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非法获利资金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一男子来到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德安县某美容会所,推销水光和肉毒毒素等产品,宣称可以瘦脸,在美容行业属爆火产品,且特别赚钱,吴某某心动之下购买了产品,并未关注产品是否合规。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多次购买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肉毒毒素产品,在自己经营的德安县某美容会所内对顾客销售上述肉毒毒素产品,并将上述肉毒毒素产品注射至顾客脸部。2024年7月4日,经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对外销售的肉毒毒素产品属于毒性药品、注射剂药品,均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未在境外合法上市,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非法获利。
法院审理
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其购买的肉毒毒素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对外销售,且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也未在境外合法上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德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 、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医美风的盛行,爱美的你一定要注意理性消费,不能随意跟风,远离“三无”产品以及未经证实的药物。时刻保持警醒,别让不明毒素带走你原本的美丽,还有你健康的身体。
作者|刘洋
编辑|丁小倩
初审|刘钧霞
终审|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