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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是法院吗?我是冷某某,谢谢你们从中帮忙调解,罗某某已向我退还了10000元定金,还得是通过法律途径,我的定金才能“如期而归”,非常感谢你们法院的帮忙”。
案情回顾
原告冷某某于2024年7月底向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汽车养护中心及汽车养护中心法定代表人罗某某退还双倍定金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6日原告因想购置一辆奥迪A72024款,遂前往被告处了解购车事项,后双方互加微信为购买奥迪A72024款车辆在微信中进行洽谈就车辆型号、价格达成一致合同协议,当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罗某某支付了10000元定金,被告并在微信中向原告承诺十五日内可以提车。2024年6月13日原告因看中奥迪A6豪华版即又通过微信和被告罗某某再次洽谈,在双方的同意下对之前购车的合同协议内容进行了变更,提车时间明确至2024年6月27日。到了约定的时间,被告迟迟未向原告履行义务,原告随后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方式要求被告罗某某退还定金,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导致双方产生了纠纷,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调解过程
该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被指派到法院“徐姐”调解工作室,徐姐接到案件后,仔细查看原告提交和被告罗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和卖家未能履行的合同的事实,徐姐立即联系了被告并组织双方前来法院协商调解。徐姐结合证据向被告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引导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在徐姐的不懈努力调解下,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无需按照“定金罚则”双倍退还定金,于协议起十天内返还原告10000元定金,所以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调解心得
本案通过诉前调解,给双方当事人减轻了诉累和诉讼成本,使当事人在维护自身的权益的同时,也能促进双方的关系得到有效的缓和。德安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优势,在调解过程中始终贯穿和体现法律的精神,遵循社会公德,依法依规把矛盾化解在源头,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司法力量。
德安法院
作者|徐味香
编辑|丁小倩
初审|刘钧霞
终审|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