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起贪心盗窃车牌 入歧途终落法网

政务   2024-10-16 17:36   青海  



车牌不仅是车辆的身份证明,也是交通管理的重要工具。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车牌的核查,可以实现对车辆的登记、年检、违章处理等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的稳定和畅通。而有的人自以为有点“小聪明”,预谋盗窃他人车牌使用以规避交管处罚,殊不知这样的行为最终将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意图盗窃他人车牌并安装在自己的车辆上,为自己在道路上违章行驶提供便利,最终行迹败露,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被告人张某为窃取车牌在网上购买了一把剪线钳,后进入民和县某小区地下车库,用剪线钳盗取了一辆轿车的前后车牌。之后一个月,张某相继在民和县多个小区用相同手法作案共8起,盗取车牌8副,因害怕事情暴露,张某盗窃车牌后,未将被盗车牌安装在自己车辆上用于逃避违章,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出了被盗车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和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民和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供稿:胡振斌
编校:马志婕
初核:办公室
复核: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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