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创枫桥式人民法庭】相邻排水引纠纷 诉前调解释前嫌——民和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排水相邻权纠纷

政务   2024-10-30 17:32   青海  



为更好推动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深入践行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民和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从调解入手,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排水相邻权纠纷。


基本案情


当事人马某和董某因排水不畅导致房屋墙体返潮甚至地基下沉问题产生了激烈的矛盾,严重影响了邻里关系和房屋的安全,后僵持不下诉至法庭。古鄯法庭法官了解情况后深入到两家房前屋后仔细勘察现场,同时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倾听他们的诉求和意见,耐心地进行劝解和疏导。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释了相邻权的法律规定。经过多次调解和协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马某当场将屋后的土方清除,挖开排水渠,董某也将自家妨碍排水的一棵小树移除,以保障排水通畅。至此,因排水纠纷引起的两家关系紧张的问题得到妥善化解。双方亦承诺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并表示会维护好邻里关系。


法官说法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再具体来讲就是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关系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为使相邻各方能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供稿:陈   强
编校:马志婕
初核:办公室
复核: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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