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口头合同引纠纷 释法说理化矛盾

政务   2024-10-24 17:46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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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为了尽快完成交易,往往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由于口头合同没有书面合同那样规范与严谨,一旦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当事人维权就会陷入困境。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及牛羊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 本 案 情
2022年4月,马某与冶某口头协商后,马某同意向冶某经营的民和县某店供应牛羊肉。供应一段时间后,冶某向马某支付了部分牛羊肉款,但因双方对剩余款项存在不同意见,协商未果后马某便诉至法院。

法 院 调 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马某与冶某经协商达成口头买卖合同,马某按照约定进行了供货,冶某亦接受了货物,且履行了部分货款,故认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因马某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的欠款数额,承办法官便以冶某认可的数额进行调解。经法官释法说理、耐心引导后,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冶某同意向原告马某支付剩余牛羊肉款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买卖合同引发诉讼已成为常态。产生纠纷后如何维权亦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提醒大家,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并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收货单以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造成维权困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供稿:朱金福
编校:马志婕
初核:办公室
复核:张   勇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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