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不当得利引起的纠纷。
01|基本案情
2024年2月,张某乘坐孔某的网约车后不慎将手机遗落在孔某车内,后联系孔某,得知孔某已将手机卖掉。二人协商后,孔某同意以手机原价16000元赔偿给张某,可经张某多次催要,孔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该款项,张某遂诉至法院。
02|法院审理
调解时,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准确认定本案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被告孔某应该向张某返还相关款项。同时,出于便利当事人与减轻诉累的考虑,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成功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高效化解纠纷的同时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03|法官提醒
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致使相对方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话费充错了号码、转账转错了人、买东西不小心多付了钱等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如果得利人拒不返还相关欠款,受损害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起诉时应当提交相关的交易凭证以及对方拒不返还的有关证据。同样,如果大家遇到这种“天上掉馅饼”的情况,也应秉持诚信,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返还给当事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