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效双优】 事前担保不谨慎 事后追责莫喊“冤” ——民和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政务   2024-11-07 18:19   青海  






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反担保人)承担相应责任,并通过判后答疑、释法说理,敦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当事人收到判决后,均表示服判息诉,取得了预期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21年5月18日,张某因养殖资金周转需要,与某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8万元,同日,某担保公司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就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银行依约向张某发放了贷款。2021年5月21日,张某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就该笔18万元贷款由该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收取担保费用,该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取得债权人地位。为了充分保障担保公司的追偿权,李某向担保公司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贷款到期后,张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该担保公司履行偿还银行18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后,向借款人张某、反担保人李某(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未果,遂诉至法院。 




民和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某、反担保人李某追偿。本案中,担保公司代张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担保公司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在日常生活中,当面对提供担保的请求时,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慎重决定是否提供担保,综合考虑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的信用、经济情况等因素,是否能承受因担保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此外,作为担保人,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数额需要在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之内,避免对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供稿:陈    强
编校:马志婕
初核:办公室
复核: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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