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民和法院:抵制家庭暴力 共建和谐社会

政务   2024-10-17 18:05   青海  




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中的比重逐年攀升,其中,案涉家庭暴力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本着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决制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古鄯法庭法官发现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后,及时向原告释明救济权利并依申请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过程中,当法官发现被告对未成年子女肆意打骂后,依法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在类似的离婚案件中,原告代理律师请求调取当地派出所报警记录,古鄯法庭法官便协助律师出具律师调查令……考虑到家暴隐蔽性强、私密性强、举证难度大等特点,古鄯法庭法官在处理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时,以“不把家暴作为家务事”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加强与辖区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的协作配合,形成多方联动的合作模式,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的诉求,切实解决当事人面临的人身安全困境。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下一步,民和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涉及家暴案件的打击力度,让法律成为家暴受害者的保障。此外,法官也特别提醒,《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能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也对当事人的近亲属、处于同居关系当事人等都具有同等保护效力。当受害者遇到家庭暴力时,也要及时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或者向司法机关求助保护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供稿:祁   雯
编校:马志婕
初核:办公室
复核:张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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