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破产管理人,我们的安全谁来保护?

文摘   2024-09-20 08:00   广东  


企业陷入困境走向破产,本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自然结果。然而对于与破产企业一并陷入困境的各方利益主体,如债权人、职工等,由于他们是直接利益相关方,难免在面对企业噩耗时,不排除会有无法控制情绪的时刻。作为执行破产事务的管理人,我们很能理解他们的苦楚,也能耐心倾听他们的诉求与吐槽,更愿意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为他们提供帮助。然而,面对不讲理的利益主体,甚至是采取极端手段的当事人,破产管理人感觉非常无助。在这里,先请大家看完这个未打句号的故事,面对这种事件,你们有什么好的应对策略或技巧,还请大家不吝赐教。

【事件的始末如下】

某机修厂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将部分房屋出租给吴**,管理人进场后,决定依法继续履行机修厂与吴**之间的租赁合同,并向其送达了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通知。合同履行过程中,吴**连续数月未交付租金,管理人多次催促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吴**在开庭前,纠缠管理人安排的该案承办律师,并强烈要求与管理人的负责人见面。为了切实解决问题,管理人的负责人与该案承办律师、机修厂上级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起在上级单位的办公场所接待吴**。当天,吴**带着两个五大三粗的随从参加协调会。协调会还没有正式开始,吴**即以管理人的负责人不同意给他电话号码为由大吵大闹,并与其中一名随从分别端起桌上刚倒的两杯茶水泼到管理人负责人身上,他的另一名随从则掐住脖子,导致管理人的负责人手臂擦破了很大一块皮,手臂多处淤青。现场人员报警后,公安人员很快出警,管理人负责人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在吴**道歉后也就原谅了他们。随后,吴**在协调会上的态度还能控制,他向管理人陈述,原机修厂的领导同意以其应交的租金冲抵其已支付的电梯维修、屋顶垮塌、接待室整改等所产生的费用。管理人听到此信息后,立即引导他组织证据并及时交到法院,并告知他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开庭过程中,吴**及其律师主张以其之前垫付的费用冲抵破产案件受理后欠付的租金。庭后,管理人承办律师、法官向他解释,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只能针对破产受理前形成的债务进行抵销,不能以破产后产生的租金抵销他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对机修厂形成的债权,建议他就之前的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然后通过破产程序依法受偿。吴**可能是了解到机修厂的资产负债情况,认为通过破产程序债权受偿率低,便不断打电话给案件承办律师,并各种威胁言辞不断,甚至凌晨零点至一点左右,还发信息骚扰,承办律师不堪其扰,只得屏蔽他的电话。吴**就跑到管理人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堵着承办律师数小时不让她离开,并情绪激动地拍桌子,强行要求给他“解决问题”;并连续多日前往律所,自顾自地提出自己的“要求”,期间,律所指派了多个层次的管理人员与其沟通,并且律所多次报警,警方多次处警、劝诫,但吴**面对警察时十分老实,转背又毫无变化。近日,吴**多次口头威胁管理人的工作人员,甚至找到承办律师的家庭住址并深夜前往。当在出差的承办律师听到他跑到家里去了时,顿时无法淡定了,非常担心孩子的安全,整晚无法入眠。

【疑点重重】

管理人无法答应吴**的不合理要求,吴**是不是就可以要求管理人每天接待,直到管理人“妥协”为止?吴**蹲守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影响律所正常办公,是不是在合理维权的尺度内?
承办律师的住宅是“私人领地”,“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吴**肯定知道私闯民宅的后果,但他还是要查而且能够查到承办律师的住宅准确位置,并敢于在深夜叫门,是他的胆子够肥,还是他后面有“伞”?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需要职业保护】

从现有事实分析,吴**除了曾对管理人负责人动过手外,其他时候都没有实施明显的“硬暴力”,有人会认为,其行为的影响应该属于可接受的层面。但是,如果让你每天面对精神上的威胁,甚至家人安全受到威胁时,你还能淡定地说,这种持续的精神暴力带给来的恐惧是可接受吗?在当前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政策背景下,作为市场化、法治化出清市场主体的参与者,具体工作的操作者,各有关方面对管理人履职能力、专业素养均有较高要求,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管理人作为直面矛盾的当事人,其身心受到侵害时,如果仍按一般民事主休给予普通的法律保护,此时的法律保护力度会显得很苍白无力,无法起到应有震慑作用;放任下去,必然会让别有用心的人肆无忌惮地对管理人围追堵截,以实现其不法目的,必然会严重影响市场化、法治化出清市场主体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向大家展现该事件并提出疑问,除了求教解困的办法,更多地是想引起社会对处于矛盾顶点的破产管理人弱势地位的关注。在实践中,管理人报酬支付的滞后性,甚至面对无产可破的案件的“无偿性”,管理人无法像司法机关一样,有足够的资金配备足够的安保力量。如果司法机关和整个社会不对这种威胁、恐吓等‘软暴力“行为予以遏制,不仅会增强这种作法的反面示范作用导致法律难以严格执行,还会严重影响管理人参与市场主体退出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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