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如何有效行使表决权?

文摘   社会   2024-08-29 10:17   广东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有权参与债权人会议并行使权利,本文将针对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如何行使权利展开讨论。



一、表决权应统一行使


表决权应统一行使,是指一家债权人在行使表决权时,只能作出一个意思表示,而不能将表决权按债权数额拆分行使,将其中一部分投赞成票,而将另一部分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如果债权人在行使表决权时,就同一表决事项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部分赞成、部分反对或弃权,实际上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应为确定的要求,同时也扰乱了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降低了破产工作的效率。因此,一家债权人的表决权必须统一行使,不得拆分,否则表决无效。


1.债权转让后的表决权行使问题


破产债权转让问题引出实务中债权转让后表决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对此《企业破产法》没有相关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债权转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为有效。虽然该行为对破产债权的数额不产生影响,但是却导致债权人人数的变化。由于《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的设置是以人数和债权额为标准,因此,债权人人数的变化对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将产生重要影响,实务中确有探讨的必要。


2.债权转让后的表决权行使方式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如果一个已经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多个受让人,该债权人会议成员所转让的权利,不能超出该成员原享有的权利。受让的债权在转让前对应的是一个而不是多个表决权,此时其所对应的表决权也没有理由发生变化,变成受让债权的多个主体,只能共同享有一个表决权。至于该表决权如何体现这些受让人的意志,只能由他们协商或依法确定。如果多个申报了债权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一个受让人,此时该受让人是否享有多个表决权?


一般情况下,基于破产债权的低受偿甚至零受偿率,不会有人愿意收购破产债权。出现这种情况,一种可能性是受让人希望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为债务人的重整或和解提供便利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对全体债权人、债务人乃至社会、经济秩序均无不利影响。另一种可能性是借机参加破产程序,通过对表决事项的干预,实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综合两种情形,仅赋予受让人一个表决权,可能更合理一些。



二、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债权人行使表决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1.代理人的资格


一般情况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但是,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债务人的留守人员应当除外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依法应列席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如果管理人或其工作人员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代理行使表决权,则出现破产程序中的方案由管理人自己制定、自己表决、自己执行的情况,不符合法律关于管理人公正履行职务及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的规定。管理人因工作需要可能会聘用债务人的原职员作为留守人员,协助开展破产工作,因此留守人员属于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同样不应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代理行使表决权。


2.代理人的人数


《企业破产法》没有对一家债权人委托代理人的人数作出规定如果一家债权人委托两名或以上代理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可能出现代理人之间对表决事项的意见不一,以致不能充分表达债权人的表决意思因此,建议债权人只委托一名代理人。


3.一个代理人可以代理数家债权人行使表决权


在委托手续完整的情况下,一名代理人可以代理数家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由于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前,管理人一般会将会议材料发送给各债权人先行审阅,因此,建议债权人在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时将表决的意明确写于授权委托书上,避免代理人作出与本人相反的意思表示。



三、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1. 现场表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进行现场表决是有效的,债权人本人没有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依法亦为有效。


2.书面表决。债权人通过寄送书面表决票参与表决的行为是否有效,《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如果管理人在召开会议之前向债权人发送会议材料,充分披露了有关信息,这时书面表决一方面保障了债权人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另一方面节省了债权人出席会议的时间和费用,并且避免了代理表决产生的弊端。因此,只要书面表决不存在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书面表决应为有效。


3. 网络表决。在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网络表决作为所有股东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股东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方式,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性质,便于广大股民行使权利,实践中也取得较好的表决效果。



四、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如果在债权申报期限之后,在表决之前申报债权,对于未表决事项是否享有表决权,《企业破产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尚未统一做法。我们认为,对于尚未表决的事项,补充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从维护债权人的程序权利出发,允许该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对未表决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债权人会议此前已作出的决议,补充申报债权人无权提出异议。具体可以详见本公众号文章《补充申报债权专题(一):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是否享有表决权?》。




来源:一起申报官网

(www.17shenbao.com)

编辑:申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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