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张世君:我国破产管理人计酬方式存在的问题与优化方案

文摘   2024-10-14 08:00   广东  

作为市场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机构,破产管理人也理应基于其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获得合理报酬。因此,如何计算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且通过报酬有效激励管理人,也就成为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乃至我国破产法适用与实施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存在以下问题:担保物价值未纳入财产价值总额、无产可破案件无法计酬、破产受理后驳回前的工作报酬无计算依据、重整与和解中报酬计算标准模糊、重复计酬、同工不同酬等等。这些问题本质上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况:其一,破产管理人未收获应得的薪酬回报;其二,管理人获得了额外的风险收益,即管理人的劳动与报酬在某些情况下未得到恰当的匹配。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现有计酬方式

依据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等具有公职色彩的机构实际上扮演着破产管理人的角色,企业破产的相关管理职责也因此被归于执行公务而无所谓“管理人报酬”事宜。

此后二十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亦发生变化。2006年8月27日,新《企业破产法》在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履行职责有权获取回报。由此,也导致报酬如何计算成为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设计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破产管理人计酬方式的比较法考察

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各国乃至国际组织都在不断探索。

200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破产法立法指南》,指出破产管理人报酬数额可通过下列方法确定:“参照政府机构或专业协会确定的经核准的佣金表;由全体债权人、法院或特定案件中的一些其他行政机关或法庭确定;根据破产管理人(和有可能进行破产管理方面工作的、从办公室人员到主要任用人员的各类人员)在管理破产财产方面适当花去的时间或者可根据已变现或已分配或两者兼有的破产财产中资产数额的百分比(在程序结束,资产已被出售及价值已经确定时计算出来的)。它可以是一个固定的百分比,并可能包括视特定案件而予以增减的规定。”

观察各国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按时计酬,比如英国。另一类为按标的计酬,如美国、德国等等。两种计酬方式各具优点,也都有其无法避免的缺陷。

按工作时间计酬:兼具客观性和确定性,但存在管理人故意延长工作时间、拖延破产程序的道德风险。

按破产财产价值计酬:易导致激励性有余而客观性不足的问题。例如,若破产程序中发生了撤销权诉讼,若破产财产价值确定于对债权人分配之际,那么最初调查并寻找可用于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的工作,将无法获得回报。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计酬方式的选择

200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该规定采用了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作为计算依据(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除外),在超额累进的基础上,分段规定上限。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给出了四点原因:全面推广按时间计酬法尚不成熟,配套体制欠缺,道德风险高,社会认知度差;按标的额计酬法简单易行,社会公众易于接受;按标的额计酬法特有的激励机制能鼓励管理人多收回财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按标的额计酬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现代破产制度已成为融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于一体的复杂性法律程序。但是,无论哪个程序,破产程序的核心任务始终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推进破产程序的顺利开展。唯有破产财产的妥善保管、处置与增值,才可能充分实现破产制度的目标。因此,破产财产的管理始终是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关键,管理人也就成为了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

基于管理人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为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需要在制度层面妥善建立激励机制。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相 比,破产案件具备更强的专业性、经济性特点。尤其在破产重整案件中,盘活具有重建希望的企业,主要依赖于管理人敏锐的商业洞察力和良好的法律问题解决能力。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 额作为计酬依据,是对破产管理人正向和公平的反馈。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管理人报酬作为一种价 格信号,自然地影响着管理人的履职积极性。高薪激励之下的管理人将更加爱护和重视自身的声誉,由此循环往复,破产管理人职业市场的质量亦将持续提高。

按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符合激励相容性原理。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本质上是为了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此时的机制设计需要使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利益趋于一致,以期债权人最大程度获偿。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作为管理人报酬的计算依据,暗含一定的绩效考核,管理人的努力程度与债权人的清偿程度形成利益制约关系,此时报酬的有效激励会使得债权人的监督程度因为与管理人的利益趋同而降低。当管理者的收益与被管理者的努力程度高度相关时,双方产生激励相容性。

三、我国破产管理人计酬方式存在的问题

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酬,本质是按照财产标的计酬,虽然简单方便,也一定程度上能够对破产管理人形成有效激励,但在实践中依然导致了许多问题的产生。

(一)破产受理后驳回前的管理人工作无法计算报酬

根据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即刻开展相关工作。但在破产实务中,也不乏受理后被裁定驳回的破产案件。一旦破产申请被驳回后,管理人已经开展的工作无法按照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报酬。

(二)依标的计酬,无法客观衡量管理人在案件中的工作量

尤其在大型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对当地的经济影响巨大,仅凭管理人一己之力,无法顺利推进破产程序。例如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府院联动”机制,政府基于税收、就业、维稳等公共利益的考量,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管理人和法院无法替代的。也就是说,按破产财产标的计酬的方式,使管理人的报酬中隐含着党委与政府助力破产财产增值的部分而难以拆解,某种程度上构成了重复取酬。而且由于不同债务人陷入财务危机的原因不同、所处行业不同、资产优质程度不同、企业合规建设程度不同等,管理为推进破产程序付出的时间与精力也不同,但是报酬却相同,因此,按破产财产标的计酬将导致管理人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发生。

(三)破产程序终结之际,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取酬就会丧失自己的计算依据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企业以未向债权人清偿为由拒绝支付管理人报酬,从而与管理人对簿公堂的事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管理人胜诉面临着极大的困难。但无产可破案件是破产审判无 法回避的情形。从破产程序的角度看,出现无产可破的原因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破产程序运行导致的财产耗损,企业本身陷入财务困境,进入清算后,由于利率上升、资产贬值等系统性风险,或 者负担企业基础运转的费用、履行管理人决定履行的合同、清偿因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 等非系统性风险,财产最终不能或不足以清偿管理人报酬。另一种,则是过滤失败,即程序适用不当引起的财产处置不及时等。辨别企业的拯救价值属于“商业判断”的范畴,而破产申请人往往由 于不愿走向清算而竭力证明企业的重整价值,以至于不可避免地存在过滤失败。但无论哪种情形,无产可破案件中的管理人均无法按标的取酬。

(四)管理人按标的计酬存在激励过度与激励缺失

过度激励,是指在标的额大但并不复杂的案件或债务人自行管理的破产案件中,仍然给予管理人偏高的报酬。偏高的报酬是由于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制度成本,债权人无法掌握管理人的工作强度和努力程度,只能依赖过高的报酬期待管理人勤勉尽责。过度激励容易削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因为偏高部分的报酬本应作为债权人的清偿财产。长此以往,即使管理人报酬的获得基于合法有效的规定,仍然会导致债权人留下破产案件唯管理人受益的印象,最终导致案源的减少,管理人反受其害。同时,过度激励还会导致同工不同酬,即使最终清偿额相同,不同案件中管理人付出的时间和成本也不尽相同。一部分管理人获得超额收益的时候,一部 分管理人无法获得与劳动相匹配的收益,不利于管理人未来市场的专业化和长期发展。

激励缺失,是指按标的计酬无法充分反映管理人需要的工作量,当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小于理想清偿总额时,管理人将没有动力付出应然的劳动来完成工作。管理人作为具有有限知识的理性人,若付出不影响回报的时候,管理人的工作动力将持续下降。

(五)小结

综上,按标的计酬事实上削弱了市场机制对管理人报酬的调节,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酬,过于关注管理人能够创造增值的劳动,而对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未直接产生增值部分的劳动价值有所忽略,管理人将没有动力完成一系列基础性工作。比如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行为,并没有直接使得破产财产增值,却为后续管理人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行使撤销权、引进第三方投资者打下坚实的基础。未直接产生增值的上述劳动,是每个破产程序中的必备劳动,却没有在每个破产案件中得到相称的回报。因此,对于管理人劳动价值的忽略,导致按标的计酬只能发挥有限的激励作用。

四、破产管理人计酬方式的改进方向——按时计酬方式与按标的计酬互补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取得不是破产制度追求的终极目标,而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客观路径。制度设计上应当发挥按标的计酬与按时计酬的积极意义,实现功能上的协同互补。

(一)按时计酬对破产管理人激励的持续性

首先,按时计酬具有客观性,按时计酬意味着破产管理人完成工作付出的时间都将得到相应的回报。所以按时计酬对于管理人的激励是持续的,是没有水分与峰值的。在债权人与破产管理人就小时费率谈判协商的过程中,管理人需要充分说明和披露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将有利于债权人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因此,按时计酬方式下的小时费率具有透明的特征,有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符合社会公众的预期。

其次,按时计酬鼓励管理人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按时计酬可以激励管理人完成与破产财产增值无直接关系的基础性工作,管理人不必担心无法获取回报。可以说,在按标的计酬面临过度激励和激励缺失的情况时,按时计酬可以有效发挥补充作用。

最后,按时计酬有利于克服按标的计酬方式下,破产管理人所面临的一系列道德风险。比如在财产标的额大但是并不复杂的破产案件中,由于按标的计酬可以获取巨大的回报,管理人有寻租的可能。在无产可破案件中,管理人有可能为获得报酬,在破产条件不成就时促使条件成就,使“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得以出现,避免因债务人最终没有可清偿的财产而无法取得报酬,实则构成假破产、真逃债。

(二)按时计酬与按标的计酬的功能互补性

但是,若仅实施按时计酬,同样存在难以回避的缺陷,也即管理人无效拖延的道德风险。该道德风险源于按时计酬和按标的计酬的本质区别。经济实践中,各大企业适用多年的整体薪酬回报体 系形象地阐释了如何吸引、激励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整体薪酬回报既包含基础财务酬劳,又包括与工作者自身质量挂钩的工作内容,基础财务酬劳中既包括基本工资,又包括公司股权等。 

按时计酬中由管理人自身把握完成时间,工作时间与工作效果不必然挂钩,不排除管理人恶意拖延工作时长。复杂的破产案件往往长达一年甚至几年之久。

因此,按时计酬在大额复杂案件中有可能导致管理人报酬无限放大。但是破产案件不能仅追求实现管理人利益,管理人报酬需要存在上限,按标的计酬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虽然按时间计酬的激励 作用是正相关的,但缺乏管理人工作完成度的评价机制,而按标的计酬可以克服这一点,两者具有互补性。

五、结语

破产管理人的计酬方式是破产法适用中无法回避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按标的计酬能够激励管理人勤勉尽责地管理破产财产,有利于提高破产程序债务清偿的效率。但按标的计酬客观性欠佳,存在过度激励和激励缺失的缺陷,导致实践中出现同工不同酬等现象。特别是在破产受理后驳回前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管理人的报酬没有计算依据。基于此,为优化管理人的计酬方式,应当引入按时计酬。按时计酬对破产管理人的激励是客观的、持续的,可以有效解决破产案件工作量差的问题。


END


作者|张世君 法学博士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


编辑|申报君

图片|申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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