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 参与重整投资的四种主要方式

文摘   2024-10-08 08:00   广东  

一、债权式投资:收购债权的方式进行投资
在债权式投资模式下,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或重整过程中,投资人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然后按照重整计划受偿,以期获取清偿比例提高的差价。
债权式投资方式包括低价购买垃圾债券以及共益债务融资。
低价购买垃圾债券,是指投资者购买信用评价甚低的企业所发行的债券,以期获得高于其他债务工具的利息收益,高收益应对高风险,因此,投资垃圾债券的风险也高于投资其他债券。
共益债务融资是指进入重整程序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其直接从外部得到独立于重整公司现有资金之外的融通资金,即进入重整程序后,投资人对困境企业进行融资。
通过债权式投资,投资人可成为主要债权人,债权地位相对稳定,可通过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影响和决定重整中的重要问题。
另外,在债权式投资模式下的重整程序中,为挽救困境企业,实现企业的新生,通常在重整方案的设计中会对各种债权进行不同程度的打折,因此,虽然投资人收购债权过程中一般都会视不同债权性质(有无抵押担保措施)进行不同程度的打折收购,但在破产程序中仍存在面临其债权被再次打折的风险。当困境公司重整失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时,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十分严重,共益债务融资作为共益债务,亦存在不能全额受偿的风险。

二、股权式投资:收购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

股权式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投资取得困境企业的股权,投资人可购买困境企业股东的股票,也可认购困境企业新增发的股票。
股权式投资的投资方式包括存量调整、增量式取得以及债转股。
存量调整是指对已有的困境企业股权实行重组或再配置;
增量式取得是指通过收购股权增加持有的困境公司的股权;
债转股则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人对困境企业享有的债权转变为对困境企业的股权。
通过股权式投资,投资人可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收益,享受目标公司的壳资源优势。但是,投资人作为困境企业的股东对企业的债务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在破产并购中,由于尽职调查时间有限,投资人的股权存在因困境企业债权债务而受不利影响的风险,在投资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其在困境企业中的话语权十分有限,在有关困境企业的重大决议中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此外,股权式投资还面临税务、人员方面的风险。
在上市公司重整操作实务中,重整计划中通常会规定全体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让渡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全体股东让渡的股份中,一般部分股份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部分用于清偿上市公司债务。

三、资产式投资:资产重组中收购置出资产

资产式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困境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而不取得困境企业的股权,投资人与困境企业保持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
在资产式投资模式下,投资人可通过参加困境企业相关资产的拍卖活动进而取得相应资产的所有权,投资人也可通过与困境企业达成关于资产转让的协议而取得困境企业的资产。
在资产式投资模式下,投资人只需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对相应资产展开调查,无须关注困境企业整体的债权债务情况,购买资产不受困境企业资产负债影响。但是在资产式投资中,投资人与困境企业均保持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投资人无法利用困境企业的壳资源优势,如困境企业的上市资格、特殊的管理资质等。

、共益债务投资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期间经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批准,债务人可以新增借款。实践中,已有地方法院将重整期间新增的用于债务人生产经营、支付职工薪酬等费用的借款认定为共益债务,以此保证了该借款的优先受偿性和安全性,为投资人增加了重整期间的投资模式。
目前,我国重整市场上已有专门用于投资重整企业共益债务融资的基金,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一般以重整主体存在较大重整成功概率、地方法院和管理人均认可借款为共益债务并愿意出具相关文书、重整企业具备回款偿还利息的能力等基本特点为融资前提。
共益债务融资得益于重整程序中的破产保护效果,也得益于破产法对共益债务的绝对优先保护,对于投资人寻找参与后续重组切入点十分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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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申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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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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