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重整计划草案披露问题分析

文摘   社会   2024-09-13 09:43   广东  



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主体众多,价值目标多元,利益冲突激烈,并且由于各方利益主体的法律地位、社会角色以及所掌握社会资源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各利益主体对于重整程序中的各种信息和相关要素并不能以同样渠道、同样深度获得,而这些信息和相关要素又是各方利益主体参加破产重整程序需要了解和掌握的,因此,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要,特别是作为破产重整程序核心的重整计划草案的信息披露,就显得尤为重要。接下来本文将就重整计划草案的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展开论述。




一、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的义务,即对债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即债务人履行信息披露的时间,《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也作出了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6个月期限届满后,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对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作出的限时规定,实际上是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一种有效保障。重整计划草案在69个月的限期内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后,由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进行表决。在这种多数决的制度中,如何保护少数债权人的利益,是一个关键问题。而该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在普通债权组中设立小额债权组的规定,亦是对少数债权人中的中小债权人的一种保护。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法律确定了对重整计划草案的信息披露制度,我们认为,应当进一步进行强化,避免债权人,尤其是中小债权人在不知道债务人资产负债真实状况的情况下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强化措施为:重整计划草案在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前,应由管理人对债权人比较关注的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主要内容,尤其是资产负债状况、债权分类情况、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比例、债权调整方案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者有义务回答以债权人为主的相关利益主体的质询,确保少数债权人及时知悉重整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切实维护少数债权人的权益。


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务清偿方案是重整计划的主体部分,是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调整安排,需要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审核,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出资人虽然没有权利对这个方案提出异议,但是有权了解债务清偿方案的内容。由于重整计划草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之前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在披露后,未能通过或出现重大的修改,可能会误导广大投资者。因此,通常在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后才向公众披露债权清偿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对股东的信息披露


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的权益。及时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对股东和社会公众予以披露,让其第一时间知晓公司重整后的发展和动向,并对股票行情进行理性判断,有利于重整计划草案的顺利通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股东的权益进行调整以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是重整制度立法宗旨使然,而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中的具体步骤设计,通过缩股、增股等方式让渡股东权益并清偿公司债务,符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重整方案中所涉及的股东权益具体调整方法,应及时向股东披露,因为这涉及其自身权益的得失,应让其在第一时间内知晓,并及时做好说明工作,以便重整计划得以顺利进行。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说,信息披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与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较为公开的方式获取信息不同,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获取信息的方式相对有限,所以更应该及时通知这类股东有关其权益的调整方法。另外,对于股东范畴中的中小股东,由于其股票意味着“血汗钱”,所以更应该及时对中小股东作出重点说明,指出公司重整的必要性和相较于清算制度的优越性,避免中小股东因不明其中道理而串联甚至聚众闹事,带来社会动荡。


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因涉及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应该说是信息披露的重中之重,也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部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需要进行详尽披露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披露的时间目前却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出资人会议不论在性质、构成、组织形式、表决方式等方面都和股东大会极为相似。因此,可以参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安排,实践中一般是在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前七到十日进行披露。这既可以使中小股东有提出异议的时间,也可以为出席出资人组会议做相应的准备。



三、对投资人的披露


重整计划草案中,债务人的后续经营方案往往并不具体,但是市场上的很多投资者都较为关心,因为该方案涉及到公司基本情况和业务方向的变化,对公司重整程序结束后的继续经营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后续经营方案往往关系到股票复牌后的价格走向,因此也需要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目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了解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所帮助。


以保证充分信息披露方式来实现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目标是现代证券监管体系的核心思想。这种方式中所谓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并不是对投资者的偏祖,而是把投资者和公司经营控制者放在公正公平交易的对等位置,体现的只是公正公平原则。以保证充分信息披露方式来实现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目标的内在含义是,上市公司具有把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及时披露给投资者的义务,而投资者则应当在充分信息披露基础上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和承受投资风险。



四、对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相互影响的交易双方之间信息分布不均衡,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分布是不对称的,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二是交易双方对于各自在信息占有方面的相对地位是清楚的。由于各方所处的地位不同、立场不同,导致获得信息难易程度以及信息质量也不相同。信息不对称通常会有两种后果:一种是逆向选择;另一种是道德风险。证券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在股票发行上市上往往会有逆向选择,而在上市完成后则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


因此,在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中,对于社会公众来说,重整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关系到社会诸如股市、就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应将草案内容向社会公众披露,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社会公众对重整程序亦会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




来源:一起申报官网

(www.17shenbao.com)

编辑:申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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