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论】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探讨

文摘   2024-09-25 08:10   广东  




破产清算
[财务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




虽然破产清算制度在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虚假陈述、利益输送、侵占财产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使破产企业资产流失,还会使破产清算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遭受质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基于此,本文阐述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概念,强调了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分析了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财务问题,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旨在为相关企业提供理论参考。


企业破产制度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以其全 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旨在公正地保护债权人权益,确保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得到公平受偿,防止出现个别债权人优先获得赔偿的情况,从而维护市场公平。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本文主要就破产清算进行探讨。在企业负债超过自身资产数额或者自身清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由股东或董事组成的清算组会进行破产清算,对剩余资产进行合理分配。由于破产清算不能确保企业全额清偿债务, 因此,破产企业需遵循特定程序及先后顺序,合理、合法地清偿部分债务。





      
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一)描述企业破产原因的财务指标具有不确定性


我国相关法律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企业破产原因做 出了规定,因此,公众对于企业破产原因可能会存在多种理 解和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破产的两个核心条件:一是企业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二是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


其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包括停止支付的外观事实 和缺乏清偿能力的主观因素,强调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外观表现,而非其财务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表 现为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大于资产而导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即未分配利润数为负且大于实收资本。但是资产负债表的编制需遵循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这一关键假设,这使得基于非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与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可能不一致,这种差异会直接影响破产原因中关于“资不抵债”标准的判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虽然债务人未达到“资不抵债”的标准, 但是因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盈利能力差而导致存量现金无法应对到期债务。然而,由于对债权人现金流量的衡量缺乏明确标准,因此,“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标准过于抽象,在实践中难以据此确定破产原因。


(二)破产企业存在舞弊行为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将错误与舞弊进行了区分。舞弊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即故意篡改现有经济凭证、交易事项以非法谋取企业或个人利益的行为。破产企业的舞弊动机与正常经营企业的舞弊动机具有本质区别。破产企业的舞弊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类。


(1)破产企业原实际控制人为了侵占企业资产,采取一系列舞弊手段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挪用企业资产偿还个人债务、侵占企业资产、低价出售企业资产、通过借款协议转移企业资产、虚构费用交易、利用关联方虚构交易、虚构交易抽逃注册资金等。


(2)破产企业可能通过舞弊行为改变清偿顺序,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在清偿债权人和股东债务的过程中,优先清偿股东债务;在清偿债权人债务的过程中,优先清偿分配顺序在后的债权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恶意担保、违规提前清偿、虚构债务等,违反了破产制度对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规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破产企业财务核算困难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信息的了解程度存在差异,掌握信息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而缺乏相关信息的人员常常处于劣势。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尤为突出。


在破产清算制度下,破产企业并非全额清偿所有债务,而是部分清偿,并且部分清偿的比例通常较低。为了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债权人之间需要加强沟通,确保部分清偿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此外,由于债权形成的原因各不相同, 因此,债权人类型多种多样,包括有担保债权与无担保债权、一般债权与特殊债权、优先债权与劣后债权等,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各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各类债权人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交流障碍,信息沟通效率降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破产企业的财务核算难度。


(四)破产过程中内控监督职能缺失


现行的内部控制规范主要针对正常运营的企业,有关破 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范尚不完善。企业破产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负责监督破产管理人的破产清算工作。这种监督 在本质上属于对破产管理人的外部监督,而破产企业的内部控 制监督相对薄弱,以致破产管理人可能出现违法行为,严重损害破产过程的公平性和正当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清算中财务问题的解决策略


(一)保障会计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破产清算会计的会计基本假设前提与正常经营企业不同,特别是在“非持续经营”与“持续经营”的区分方面。另外, 会计分期假设前提也发生了变化,将按照债权人会议要求,对各破产清算时点进行分期,并对相应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为:破产企业需核实自身拥有的各类资产,并按资产性质分为实物资产、股权资产和债权资产;按照资产评估等法定程序估算自身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并 根据估算结果对各资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核实自身各项负债,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二)完善舞弊审计制度


审计人员需要采取专门的审计程序与方法,对破产企业 的财务及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相关责任进行审查、监督与评估,以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一般情况下,被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会接管破 产企业的全部财务资料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还会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破产审计时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并在审计报告中尽到 提示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破产企业的舞弊行为,以防对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损害。通过破产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以揭示破产企业潜在的舞弊模式,帮助破产管理人 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有效治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优化信息披露方式


在一般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会主动公示破产清算情况。但随着破产清算实践的不断推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类信 息越来越敏感,要求也越来越高,现行的信息披露方式难以完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 中必须持续优化信息披露方式。


(四)强化内控监督


在破产清算实践中,破产舞弊、破产欺诈等事件时有发生。这意味着破产企业的内控监督职能严重缺失。因此,为保障债权人权益,防止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破产企业应根据各清算程序中管理人的工作内容与职责,强化破产清 算中的内控监督。




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主席令第54号)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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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申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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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松.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来源|《企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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