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深圳市智贞南电贰号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电贰号基金”)为深圳南电在管产品;2017年2月,深圳南电、“南电贰号基金” 与投资者陈某某签署《基金认购合同》及《基金认购确认函》;
《基金认购合同》载明投资者陈某某认购金额为5万元、《基金认购确认函》载明投资者陈某某出资金额为5万元。2017年至2023年,深圳南电、“南电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签署多份《基金认购合同》及《基金认购确认函》,深圳南电累计向投资者陈某某募集资金8笔,合计金额64万元。
二: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深圳南电、“南电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于2017年2月签署的《基金认购确认函》载明“投资期限 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 10%”“每月10日作为派发收益日,支付上月投资收益,到期一次性归还出资额”。2017年至2023年,深圳南电、“南电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签署的其他多份《基金认购确认函》也载明“预期年化收益”“到期一次性归还出资额”等相似表述。
三: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
深圳南电、“南电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于2022年6月、2023年4月签署《基金认购合同》及《基金认购确认函》: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投资者陈某某于2022年6月、2023年4月及5月向深圳南电账户进行转账;但经核深圳南电向协会提供的“南电贰号基金”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银行账务明细清单,未见对应收款记录。即投资者陈某某转给深圳南电的投资款项并未转入“南电贰号基金”;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深圳南电未就上述情况进行合理解释。
四: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2023年8月至12月,协会自律检查人员向深圳南电共推送四次线上检查任务,并申明了不配合自律检查的后果;协会自律检查人员第一次和第二次向深圳南电推送线上检查任务后,深圳南电未按核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协会自律检查人员第三次和第四次向深圳南电推送线上检查任务后,深圳南电未回复任何材料或信息。
深圳南电提起申辩被驳回监管对其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处理
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
具体为:
1.2022年7月四川银创与四川恒信聚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四川恒信负责介绍投资者与项目,四川银创支付相应费用。2022年9月、10月,四川银创又与四川恒信签订《XX专项基金合作协议》与《XX专项基金合作协议》,约定拟投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与投资标的。
2. 四川银创管理的淄博东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淄博东投)与枣庄汉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枣庄汉威)两只基金产品于2022年11月完成备案,投资者与投资标的与前述协议约定内容一致。
3. 四川银创自认,淄博东投、枣庄汉威投资者实际参与投委会决策、对投资标的有决定权,且四川银创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对基金产品进行投后管理。
二是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
根据监管措施决定书与四川银创自认,2022年8月四川银创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仍以自有资金与四川鼎能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鼎能)开展借贷业务。
三是募集说明书存在误导性陈述,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枣庄汉威的募集说明书载明,“被投公司控股股东向本基金作业绩承诺,本基金任意年度收到的分红低于基金实缴规模 8%时,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补齐,若第三年末基金收到的合计分红低于基金实缴规模30%时,基金可将所持有的被投公司股权转让至控股股东,转让价格=基金实缴资金*(1+24%)-3年内已收到的分红”。该募集说明书由四川银创制作,载明内容有保本保收益的误导倾向。
四川银创提起申辩被驳回监管对其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处理
了解更多私募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