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诉讼统计
(2024.10.01-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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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管”、原告)因合同纠纷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京汉置业)偿还原告债务本金163,677,923.79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判令被告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园美谷)、重庆天池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池园林)、奥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奥园集团)、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康威集团)、惠州狮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惠州狮峰)、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奥园科星)对诉讼请求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武侯区法院出具了(2023)川0107民初7293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告奥园美谷对上述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京汉置业支付转让价款本金163,677,923.79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奥园美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京汉置业追偿。”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书,获悉本次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诉前保全措施情况(控股股东):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司法再冻结奥园科星所持公司股份47,826,0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7%)。2024年10月9日,奥园科星告知公司其获悉信达资管就本次诉讼案件对京汉置业、天池园林、奥园集团、奥园科星、惠州狮峰、康威集团向武侯区法院提交执行申请,武侯区法院向信达资管出具了(2024)川0107执1181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由: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合称“定向融资计划案件”);
原告:定向融资计划的投资人;
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汉置业”,公司关联方)、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市凯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受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北京仲裁委员会。
诉前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导致的资产权利受限情况:司法冻结公司货币资金合计约45.17万元(目前结余);公司所持下属公司湖北金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金环绿色纤维有限公司、广州奥伊美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奥悦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麦创正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隆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公司所持有长江证券的600万流通股被司法冻结;公司所持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的不动产被司法查封拍卖。在定向融资计划案件的已生效判决中,公司均被法院判令为未兑付的定向融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累计被诉未结定向融资计划案件5件,金额约1.41亿元;终本案件54件,已终本但未履行金额约为7,794.91万元;被执行案件18件,被执行金额约为7,829.37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担保京汉置业定向融资计划本金余额为21,651.48万元。目前,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成都市贝瑞和康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瑞基因”)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侯颖女士发送的《成渝金融法院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知书》并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侯颖女士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将由成渝金融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10:00时起至2024年11月1日10:00时止(即24小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标的为侯颖女士持有的公司13,785,075股股票,起拍价为2024年10月30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下浮10%。本次拍卖标的物为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侯颖女士持有的本公司13,785,075股股票,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92.39%,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0%。上述将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均已被司法冻结并已质押。截至本公告日,侯颖女士持有公司股份14,920,7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22%,其股份累计被司法拍卖5,284,925股。本次司法拍卖是侯颖女士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成渝金融法院对侯颖女士已被轮候冻结的13,785,075股“贝瑞基因”(证券代码:000710.SZ)股票进行司法拍卖。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28)
太平洋证券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与康美实业(青海)有限公司、康美中药城(普宁)有限公司、康美中药城(青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因康美药业未按《债务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该协议项下“18康美MTN001”的付息义务,构成实质违约;保证人亦未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公司以保证人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集中管辖,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法院受理本案。2022年5月法院作出(2021)粤5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未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22)粤民终399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53,150万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因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受理通知书》(2024)沪74民初884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5月和2014年8月,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证券签订《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协议”)《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招商证券为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及持续督导服务。2015年1月23日,在招商证券全程指导与参与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2021年5月和2022年9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已对招商证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招商证券在为公司提供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未勤勉尽责的,并给予招商证券及项目主管人员处以行政处罚。因招商证券作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按照约定依法勤勉尽责履行财务顾问的职责,专业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公司在重组项目中信息披露出现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门处罚,向投资者支付了巨额赔偿;招商证券亦未能对本次重组活动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未能帮助公司识别重组项目中的重大风险,对本次重组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错误意见,导致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了公司重大损失。招商证券的违约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系造成公司损失的直接原因。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0,000.00元,包括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款和股份、公司支付的罚款金、虚增评估值的对价。2、请求判令招商证券向公司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人民币1,531,500,000.00元。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
来源: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9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20件(均为控股子公司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6,2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约10.65%。
1)业隆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中山证券、中山证券上海徐汇分公司、中山证券上海众仁路证券营业部(2024年3月更名为:上海徐汇区零陵路证券营业部)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680.00万元,审理中。
2)常某诉中山证券劳动争议案。涉诉金额:1,002.71万元,仲裁中。
3)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国浩(杭州)律师事务所、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信托纠纷案。涉诉金额:5,125.07万元,审理中。
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腾蛟、中山证券证券纠纷案。涉诉金额:3,623.02万元。仲裁中。
5)中山证券诉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展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涉诉金额:10,684.98万元,审理中。
民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春兴精工)于近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结算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孙洁晓先生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34,560,0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6%,其中:质押股份数为319,024,992股,占其所持股份的95.36%,占公司总股本的28.28%;被司法冻结(包括司法再冻结)股份数303,56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90.73%,占公司总股本的26.91%;被轮候冻结股份数303,090,4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90.59%,占公司总股本的26.87%。
针对孙洁晓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的情况,公司经问询孙洁晓先生获悉:孙洁晓先生持有的303,560,000股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系泛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投资”)、民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信资本”)因合同纠纷将孙洁晓先生等起诉至北京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案件1”),涉案金额80,753万元,该案件尚在审理中;此外,其持有的303,090,400股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系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天鼎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天鼎地合伙企业”)因股权转让纠纷将孙洁晓先生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案件2”),涉案金额125,494.95万元,该案件尚在审理中。案件1为泛海投资及民信资本作为新天鼎地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仅对自身合伙份额中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差额补足义务提起诉讼;案件2为新天鼎地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与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整个股权转让差额补足义务提起诉讼,案件1与案件2均是基于同一股权转让差额补足的基础事实,案件1的主要诉求包含在案件2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卡恩联特尚欠公司股权转让款36,145.00万元,孙洁晓先生作为受让方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处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1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三峡新材)于2024年7月1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拟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因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拟处置深圳市前海佳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佳浩”)持有的公司21,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该次被动减持后,前海佳浩持有公司股份从64,913,728股降至61,913,728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从5.60%降至5.34%。经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查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证券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2024年10月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处置前海佳浩所持公司股份2,500,000股、1,406,400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前海佳浩持有公司股份降至58,007,328股,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5.00%。
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连卡福”)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关于公司与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澳门国际银行”)质押合同纠纷案(2022)粤01执3118号的执行回款人民币89,418,289.72元。2018年12月20日,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的关联方主体花园里公司与澳门国际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授予10,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同日,瑞丰集团以广州连卡福名义与澳门国际银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以广州连卡福10,310万元的定期存款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提供担保。2019年8月21日,广州连卡福大额存单被澳门国际银行佛山支行划扣,划扣金额为103,863,933.17元。鉴于澳门国际银行在无权、未通知以及未征得广州连卡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扣划款项严重侵犯了公司利益,公司遂向广州中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判决被告澳门国际银行向公司、广州连卡福返还50,320,833.33元及利息。公司及澳门国际银行就银行质押合同纠纷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澳门国际银行向广州连卡福返还70,449,166.6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澳门国际银行不服广东高院作出的(2021)粤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广东高院驳回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再审申请。根据广州中院出具的编号为(2022)粤01执3118号之三的《执行裁定书》,澳门国际银行(2022)粤01执3118号案终结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1)
来源: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新疆分行”)就与公司全资孙公司中塔石油丹加拉炼化厂(借款人)(以下简
称“中塔石油”)、公司(保证人)、姚庆(保证人/出质人)、上海坤展实业有限公司(出质人)(以下简称“上海坤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2024年8月28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出具的第三份拍卖事项通知书((2023)京74执882号),获悉北京金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的被执行人上海陈山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3045万股公司股票R吉艾1(证券代码:400164);被执行人姚庆持有的3370万股公司股票R吉艾1(证券代码:400164),该执行标的物已进入拍卖程序。
近日,中塔石油发现其银行账户资金被划走,经与相关法院沟通知悉,根据塔吉克斯坦哈特隆地区经济法院执行官的决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从中塔石油“TK OIL Dangara Oil”账户执行13,333,400美元,强制执行已于2024年7月10日启动并正在执行中,截至目前,该账户已被执行金额为783,324.77索莫尼。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5)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于《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0-006)中披露了涉及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常州千红)的1宗案件(案号为“(2020)沪74民初5号”,以下简称“本案”),法院受理时的涉诉金额为19,831.72万元。2024年9月30日,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常州千红签署《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签署当日,本公司向常州千红支付和解款8,500万元;常州千红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本案的撤诉申请,不可撤销地申请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准予其撤诉的裁定。本公司支付和解款后,常州千红将其持有的信托计划下8,500万份信托受益权转让给本公司,前述转让于常州千红收到和解款后即生效。《和解协议》签署后,本公司向常州千红制药公司支付和解款,常州千红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本案的撤诉申请。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下发的(2020)沪74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常州千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常州千红负担。已和解并撤诉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金额约-6,400万元(该影响金额已计入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在已考虑上述影响后,公司2024年1-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150.25万元。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
1、2024年9月27日。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王支行诉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大唐高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悠活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涉诉金额:18,345.81万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2、2024年9月9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涉诉金额:6,569.97万元。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3、2024年8月1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诉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案。涉诉金额:2,662.5万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4、2024年9月26日。安华智能股份公司诉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诉金额:1,799.69万元。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5、2024年9月27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诉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涉诉金额:1,799.69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6、2024年10月9日。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7,960.63万元。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分行与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司的案件取得新的进展。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近日已收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①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欠款本金人民币49834858.24元以及利息(自2024年7月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39207.2元;②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案件受理费145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2024年9月30日,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林科技)及其子公司山东北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北林)、北京林大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大生态)共同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4)京0106民初27582号的民事传票,要求2024年11月7日下午到庭。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北京林大林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山东北林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挂牌公司子公司;
被告三:北京林大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挂牌公司子公司。
原告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诉讼请求:1、判决北林科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839,192.57元及所欠利息、复利(截至2024年5月6日,利息、复利共468,515.45元;自2024年5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7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6.75%计算)。截至2024年5月6日,应偿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23,307,708.02元;2、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9,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太安堂)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共16件,涉案金额合计368,470,733.5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90%。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0元,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337,802,678.26元,作为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事项金额为人民币30,668,055.24元。
2、2024-01-15。(2023)穗仲案字第9098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诉被申请人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广州仲裁委员会已裁决。涉诉金额:66,549,293.37元。
3、2024-02-27。(2024)粤0507民初237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已判决。涉诉金额:59,079,884.71元。
10、2024-05-21。(2024)粤0507民初139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已判决。涉诉金额:25,378,090.38元。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查询银行账户信息获悉:近日,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槐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渡江桥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扬州荷花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等共计30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本次合计被冻结金额人民币15,445.68万元、美元105.88万元。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发生的两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之一,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再545-556号已生效。根据(2024)粤0310执保4504号,经申请人浙商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公司资金53,535,072.21元。
来源: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结案通知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送达的(2024)苏0281执9202号结案通知书。因借款纠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诉讼请求公司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阴法院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在最高额10,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江阴金瑞织染有限公司、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陆克平、郁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江阴法院执行,(2024)苏0281民初9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及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5号)
云南城投2024年10月10日,于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到:公司、公司下属参股公司云南万城百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万城百年”)及其下属控股公司云南澄江老鹰地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下称“老鹰地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昆明市法院立案执行,案件号为(2024)云01执2389号(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涉诉金额:111,932.59万元。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3)深国仲裁579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按《裁决书》第(一)(二)(三)(四)(五)项下所负债务的28.125%承担清偿责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昆明市法院已立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因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榕泰”)、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化工”)、杨宝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榕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榕城区法院出具的(2022)粤5202执1506号《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揭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榕泰、兴盛化工、杨宝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榕城区法院立案执行,榕城区法院依法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兴盛化工所持有的广东榕泰(证券代码:600589)2,314,273股无限售流通股,并于2023年12月19日买受人上海楷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8,398,461.51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款项抵扣本案受理费558,695元、执行费170,100元、司法辅助拍卖费40,000元、代被执行人垫付税费及过户费6,531元后,余款7,623,135.51元发放还本案首先查封债权人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现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021)粤520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来源: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股份)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发来的(2024)苏0281执7624号的《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丰置业”)、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阳企管”)、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金属”)、陆克平、郁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阴法院作出的(2024)苏0281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阳光股份、阳光集团、聚丰置业、茂阳企管、大江金属、陆克平、郁琴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向江阴法院申请执行,江阴法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阳光股份、阳光集团、聚丰置业、茂阳企管、大江金属、陆克平、郁琴芬银行存款100,815,347.00元或其等值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新动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汽红岩诉讼及部分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展公告(编号:临2024-058)
1、(2024)渝0112民初3500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额:16,320.19万元。一审中。
2、(2024)鲁0614民初3407号。山东蓬翔汽车有限公司诉上汽红岩买卖合同纠纷案。标的额:1,155.68万元。管辖权异议中。
3、(2024)渝0105民初28298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额:10,760.53万元。一审待开庭。
4、(2024)渝0192号民初10270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上汽红岩、上汽红岩车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额:18,005.02万元。一审待开庭。
5、(2024)渝0192民初11357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上汽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标的额:48,770万元。一审待开庭。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受理日期:2024年7月4日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一:上海广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奕电子);
被告二:王作义,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浦东法院送达的(2024)沪0115民初60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广奕电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本金4,864,552.62元;二、被告广奕电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上海分行截至2024年3月29日的逾期利息258,440.64元及自2024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864,552.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广奕电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被告王作义对被告广奕电子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作义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奕电子追偿。案件受理费47,695元,减半收取计23,847.50元,由被告广奕电子、王作义共同负担。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6751号)
“东北证券长盈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盈4号”)由公司作为管理人于2013年发起设立,委托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产品设立后,委托人指令公司与吉林昊通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签订《特定股权收益转让与回购协议》,投资3亿元用于受让昊融集团持有的800万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恩镍业”)股票收益权。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将“长盈4号”资产受益权转让给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2017年4月,因昊融集团在“长盈4号”到期后无法按期支付回购本金和溢价款,敦化农商行以昊融集团和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公司以案涉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被处置时价格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敦化农商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吉林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异议申请。2024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申请书,敦化农商行不服吉林高院(2023)吉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上述诉讼事项涉案金额为处置吉恩镍业800万股股票金额,截至2024年6月末,公司暂未对此计提预计负债。
来源: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东证融通与安徽蓝博旺系列案件。
东证融通于2013年5月21日与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简称:蓝博旺)下属三家企业,即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诚机械”)、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液压流体”)、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精密液压”)签署投资协议,为上述三家公司分别提供合计1亿元的基于股权的债权投资。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达”)、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车辆公司”)、陈栋、吕青堂等为上述合诚机械、液压流体、精密液压的合同义务提供担保。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以下简称“霍邱农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分别为上述资金使用提供资金监管。上述三笔投资于2014年6月3日到期,上述三家公司未按协议归还款项。东证融通为此就上述债权事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上述资金监管事项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结果如下:2017年11月28日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液压流体向东证融通支付款项3,500万元、利息175万元及违约金;中海信达、车连工程、吕青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证融通对其与陈栋、吕青堂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日,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合诚机械偿还东证融通4,500万元,并支付利息165万元及违约金,中海信达、工程车辆公司、吕青堂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证融通对其与陈栋、吕青堂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0月15日西城区法院(2016)京0102民初28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精密液压件公司偿还东证融通款项2,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东证融通对其与陈栋、吕青堂签订的《股票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股权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中海信达、工程车辆公司、吕青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13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根据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液压流体公司以及担保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实现东证融通3,255万元本金返还的部分,霍邱农商行向东证融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18年11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22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根据北京二中院(2016)京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合诚机械公司以及担保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实现东证融通4,455万元本金返还的部分,光大银行向东证融通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东证融通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二中院、西城区法院因被执行人合诚机械、液压流体、精密液压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光大银行于2020年5月11日向东证融通支付执行款项45,899,990元。2020年1月至5月,安徽霍邱县人民法院先后受理合诚机械、液压流体、精密液压件破产清算案件,东证融通已经申报债权。2020年6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驳回东证融通申请,本案待液压流体破产清算结束后再次申请执行霍邱农商行。2021年6月22日,东证融通收到六安中院向霍邱农商行执行的案件仲裁费111,275元。2021年12月,液压流体和精密液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东证融通收到液压流体破产债权分配款41.12万元、收到精密液压破产债权分配款18.07万元。2022年1月至7月,东证融通共计收到蓝博旺合诚机械公司破产债权分配款86.76万元。2022年1月4日,东证融通向六安中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霍邱农商行户胡支行依据仲裁裁决承担液压流体3,255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2022年4月29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液压流体、精密液压、合诚机械母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7月8日,六安中院驳回东证融通的执行申请。7月15日,东证融通向安徽高院申请复议。9月23日,安徽高院裁定驳回东证融通的复议申请。10月20日,东证融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2023年2月24日,东证融通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22年8月22日,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胡支行针对北京二中院(2019)京02执恢1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异议。10月21日,北京二中院裁定驳回户胡支行的异议请求。11月3日,户胡支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3年3月16日,东证融通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驳回户胡支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2022年4月29日,寿县法院裁定受理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2022年5月14日,东证融通收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东证融通依法申报债权。光大银行已对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欠付东证融通的本金4,455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东证融通申请执行光大银行案件已终结,本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减少为5,545万元。2022年7月26日,东证融通收到蓝博旺合诚机械破产债权分配款35,510.09元。2023年7月31日,东证融通收到最高院出具的裁定书,裁定驳回东证融通对霍邱农商行提出的执行申诉请求。东证融通拟待担保人中海信达与工程车辆公司破产终结后再次申请执行霍邱农商行。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522.26万元。
2、“13福星门”债务违约纠纷。
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门业”)于2013年8月8日发行“13福星门”私募债,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年9.5%,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结息,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存续期第2年付息日享有回售选择权。重庆市圣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杰酒店”)、重庆星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圳公司”)、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枫公司”)以其所有的资产提供抵押、福星门业法定代表人曾果及其配偶洪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作为“13福星门”私募债的承销商,同时担任受托管理人,并代“东北证券-兴业银行-东北证券融汇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1亿元债券份额。2015年8月8日,福星门业明确表示无法按时偿还本息。2015年11月24日,公司以自身名义代全体债券持有人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8年6月28日、29日,公司参加了福星门业、星圳公司债权人会议。根据司法评估机构于2017年5月2日出具的评估报告,公司对抵押人圣杰酒店所有、公司享有抵押权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五童街138号银海大厦的若干房屋,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以评估价格5,359.99万元进行拍卖。2018年8月14日,重庆五中院做出执行裁定:以该等房屋各自流拍价全部整体带租赁作价5,359.99万元归东北证券所有,抵偿其5,359.99万元的债权,该等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东北证券时起转移。2020年6月29日,因无可执行财产,重庆五中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公司可随时向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尚未完结的原因主要为主债务人福星门业及抵押人星圳公司、欧枫公司三家企业法院宣告破产。公司剩余债权将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程序清偿。2022年8月至9月,管理人对星圳公司名下抵押车位进行四轮拍卖,均流拍。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9,927.46万元,计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5,984.50万元。
3、“12福星门”私募债合同纠纷仲裁案。
公司于2012年11月认购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2福星门债”),投资本金11,500万元,期限为3年。2015年11月“12福星门”私募债存在违约事项,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2016年3月,公司向华南国际贸易仲裁委会员提起仲裁申请,并对发行人、担保人的财产申请诉中财产保全。2016年6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并对福星门业、担保人财产以及抵押物办理财产保全。2016年10月14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1.福星门业偿还公司本金11,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10%年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时止;2.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人民币30万元;3.对抵押物中的房地产及森林资源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对处置所得中的46%份额在裁定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依法对公司予以清偿;4.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仲裁费用936,164元,仲裁员开支20,779.40元,由福星门业支付至公司。担保人就本项费用与福星门业承担连带责任。此后,福星门业已进入重整阶段。2017年9月26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重整工作。2017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綦江区法院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司已按上述公告申报债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抵押人名下所有的“12福星门”债权抵押物须暂停执行程序,直到破产重整程序结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完成“12福星门”债权申报工作并参加欧枫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正在对欧枫公司的资产和账务情况进行评估、审计。案件尚未完结的原因主要为主债务人福星门业及抵押人欧枫公司两家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公司剩余债权将按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程序清偿。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7,573.15万元。
4、东证融通与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可转债投资纠纷案。
2014年1月2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证融通与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顺农牧”)签订《可转债投资协议》,约定向东顺农牧提供可转债融资5,00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2%,按月结息。同日,东顺农牧法定代表人王学生、杨金玲夫妇签署《担保合同》,就前述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此外,王学生、于更、杨志武三位股东就东顺农牧100%股份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上述协议签订后,东证融通履行了合同义务,东顺农牧仅支付利息100万元,其余利息与本金未偿付。2017年1月19日,东证融通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20日,沈阳中院已根据东证融通提供的财产线索对东顺农牧名下九套房产进行轮候查封。2018年7月25日,东证融通向沈阳中院申请本案执行转破产,并提交申请书。2018年11月22日,沈阳中院作出关于辽宁东顺案执行转破产决定书。2019年4月12日,沈阳中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任命东证融通担任辽宁东顺破产债权人委员会主席,7月底出具了破产评估结果。2024年4月2日,公司收到沈阳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东顺农牧破产程序。
5、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第三人)合同纠纷案。
2017年4月25日,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敦化农商行”)以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东北证券为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昊融集团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款本金及溢价款共3.25175亿元,逾期罚息2,190万元,东北证券对解质押800万股吉恩镍业股票、1,500万股东海证券股权未办理质押登记、未办理西乌珠穆沁旗昊融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99%的股权质押的行为在3.4215亿元范围内承担优先偿付责任。吉林高院判令:昊融集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立即给付原告敦化农商行回购本金3亿元、回购溢价款2,317.5万元、违约金2,190万元以及2017年3月21日以后的回购溢价款和违约金;如昊融集团未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敦化农商行可对被告昊融集团提供的质押吉恩镍业4,300万股股票行使质权;如昊融集团未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东北证券应在原告敦化农商行不能实现债权的范围内,以4,800万元为限,对原告敦化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的通知。2018年11月2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即终审判决:如昊融集团未履行吉林高院(2017)吉民初22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东北证券在吉林敦化农商行不能实现债权的范围内,以昊融集团提供的质押吉恩镍业800万股股票为限,对敦化农商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该股票被处置时的价值为准。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吉林高院《执行通知书》,敦化农商行已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执行通知书》未载明公司应当执行金额,公司已按法律规定申报财产,并致函吉林高院,要求明确执行金额。2020年12月3日,公司收到吉林高院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执行申请。敦化农商行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21年6月11日,吉林高院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提出的执行异议,2021年12月17日,敦化农商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2023年10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100号执行裁定:撤销吉林高院(2021)吉执异6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吉林高院重新审查。2023年11月20日,吉林高院组织听证会,重新审查本案。2023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吉林高院吉林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敦化农商行的异议申请。2024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敦化农商行执行复议申请书。敦化农商行不服吉林高院(2023)吉执异19号执行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
6、公司诉阙文彬、何晓兰、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1日,公司与阙文彬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阙文彬以其所持有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887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5亿元,购回交易日期分别为2018年1月30日和2018年2月1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3%。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发展”)与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和参与还款的《协议书》。合同到期后阙文彬未按约定购回股票、偿还本金,公司因此向吉林高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30日,吉林高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给付原告东北证券购回交易本金5亿元、融出资金利息420万元及其后利息;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互负连带责任;东北证券对被告阙文彬持有的9,887万股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质权,并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吉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吉林高院指定长春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6月13日,长春中院轮候查封阙文彬、何晓兰、恒康发展名下6处房产及所持有的股权。经长春市中院商请,北京一中院已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9,887万股恒康医疗股票移送长春中院执行。2021年9月,长春中院裁定以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疗9,887万股股票抵偿公司债务32,429.36万元,并已将上述股票过户至公司名下。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核销应计提的应收账款。
7、公司诉张永侠、王民、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19日,公司与张永侠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张永侠以其所持有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9,45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38,867万元,购回交易日延期至2019年2月1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5%。王民作为张永侠的配偶向公司出具了《配偶声明书》和公证书等文件。2018年4月24日,公司与王民、张永侠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王民以其所持有的利源精制2,50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8,000万元,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10月22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7.2%。张永侠、王民自2018年6月27日起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18年7月2日,公司就上述王民2,500万股股票质押违约事项向长春中院提起诉讼;2018年7月31日,公司就上述张永侠9,450万股股票质押违约事项向吉林高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18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一审判决,判令王民、张永侠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公司购回交易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源精制对债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公司对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享有质权,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2019年2月26日,公司收到吉林高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共同偿付公司回购股票款本金、相应利息以及违约金;如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未履行的给付义务,公司可以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项下张永侠提供的上市公司利源精制9,450万股股票对应的股权行使质权。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公司已就上述两案申请强制执行。长春中院轮候查封利源精制名下土地2处及房产44处、轮候查封张永侠及王民名下房产2处、轮候查封利源精制名下车辆16辆、轮候查封利源精制持有的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100%股权。2019年11月14日,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2020年1月,吉吉林高院指定由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件;2020年3月9日,辽源中院扣划利源精制名下银行存款9,512.47元。2020年5月6日,辽源中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0年11月5日,辽源中院裁定受理利源精制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2020年12月11日,辽源中院裁定批准利源精制重整计划;同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债权予以确认,公司已经收到现金10万元和利源精制股票70,369,489股。2022年2月10日,吉林高院裁定将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作价176,053,500.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吉林高院(2018)吉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截至2022年1月13日的利息24,197,521.64元、本次执行费243,453.50元,剩余财产价值151,612,524.86元冲抵本金。同日,吉林高院裁定将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作价46,575,000.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长春中院(2018)吉0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包括截至2022年1月13日的利息5,459,429.24元、本次执行费113,975.00元、剩余财产价值41,001,595.76元冲抵本金。2022年11月10日,张永侠持有的9,45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与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2年11月15日,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核销应计提的应收账款。
8、公司与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3日和2017年7月2日莱士中国有限公司与公司分别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交易协议书,莱士中国以其所持有的上海莱士3,183.10万股(后因上市公司进行送股,质押股票变更为5,729.58万股,于2017年6月27日部分解质押736.58万股后变更为4,993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5亿元。后该笔业务经延期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7月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4%。HOANGKIEU(黄凯)(以下简称“黄凯”)、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吉”)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二者为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7月3日,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到期,莱士中国未进行购回交易支付本金,构成违约,公司因此向吉林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莱士中国支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要求对莱士中国提供质押的上海莱士4,993万股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要求黄凯、上海凯吉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10日,莱士中国、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莱士凯吉)、黄凯、上海凯吉、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科瑞集团)与公司达成和解,并与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将购回交易日延至2019年1月3日,购回利率变更为12.8%,约定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加入对莱士中国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的支付;同日,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涉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解协议书签订后,莱士中国仅向公司偿付部分借款本金,未支付任何利息,因此构成根本违约。2019年1月28日,公司对莱士中国、莱士凯吉、黄凯、上海凯吉、科瑞集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五被告偿还公司本金4.89亿元、利息及违约金。2020年6月30日,吉林高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2020年9月15日,公司收到吉林高院判决,支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凯吉提起上诉,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上诉状。2022年6月,上诉方上海凯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裁定书,准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自上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AAS CHINA 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莱士凯吉应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4.89亿元及对应利息,并支付违约金;上海凯吉和科瑞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5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受理莱士凯吉破产清算一案。2022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管理人邮寄的债权申报审查结论通知书,审核确认公司对莱士凯吉享有普通债权912,183,937元。2023年2月9日,深圳中院作出两份《民事裁定书》,确认公司对莱士凯吉享有普通债权912,183,937元,裁定莱士凯吉破产。2023年2月14日,公司向吉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8日,公司收到执行法院划拨的上海莱士股票红利614.61万元。被执行人RAAS CHINA LIMITED持有的7,343.00万股上海莱士股票经一拍流拍后,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以物抵债,执行法院于8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RAAS CHINA LIMITED持有的7343万股上海莱士股票作价530,164,600元,交付公司用以抵偿吉林高院(2019)吉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9月1日,上述7,343.00万股上海莱士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3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执行法院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3年11月9日,浦东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对上海凯吉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6月,公司查询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莱士凯吉破产程序。
9、公司诉金龙机电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7年6月14日,公司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控股”)签署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金龙控股以其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11,628,000股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6,690万元,购回交易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购回利率为年利率6.2%。2018年4月24日,金龙控股向公司部分购回并偿还本金690万元。合同到期后,金龙控股未能按约定履行其他回购义务。2018年8月3日,公司向吉林高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9年5月31日,因该案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案执行法院长春中院委托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查询其不动产信息并办理查封手续。2020年3月31日,乐清法院正式受理金龙控股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4月28日,执行法院长春中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2020年5月27日,公司向金龙控股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20年7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债权予以确认。202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部分破产分配款共计5,762.35万元。2023年7月28日,公司收到部分破产分配款181.97万元。2023年11月7日,破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宣告金龙控股破产。11月8日,破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予以认可。2024年4月10日,公司收到管理人支付的普通债权分配款624,220.20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756.09万元。
10、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纠纷案。
东证融汇代表名下资产管理计划购买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图高科)发行的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宏图MTN001”)5,000万元。自2017年11月25日之后,宏图高科再未支付利息及到期本金,构成违约。东证融汇于2019年11月4日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图高科支付本金5,000万元、按6%计算的利息及按照延期支付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2022年4月1日,南京中院作出决定书,决定对宏图高科启动预重整程序,期限6个月;东证融汇依法申报债权。2023年6月2日,宏图高科收到南京中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1破申4号]:南京溪石于2023年5月29日向南京中院申请撤回对宏图高科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南京中院准许南京溪石撤回对宏图高科的破产重整申请。2023年11月8日收到南京中院电子送达的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于2023年11月15日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2024年1月4日,东证融汇收到南京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宏图高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支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二、宏图高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支付债券利息300万元;三、宏图高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证融汇支付违约金(以5,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21‰计算);四、宏图高科前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十日内,东证融汇应向宏图高科交回其持有的宏图高科2015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债券简称:15宏图MTN001,债券代码:101559055,券面总额:5,000万元),宏图高科享有向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相应数量前述债券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40,633元,由宏图高科负担。2024年3月5日,东证融汇就本案向南京中级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为公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代资产管理计划及投资者主张权利,资产管理计划已按规定对涉诉证券进行估值调整。
11、公司与中国华力、丁明山、罗琼英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
2016年8月19日,公司与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力”)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华力以其持有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多次补充质押及赎回后,质押股数尚余966.696万股,欠款本金尚余5,937.60万元。2018年8月15日,丁明山及其配偶罗琼英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中国华力履行上述协议提供保证担保。2020年1月17日,公司向中国华力、丁明山、罗琼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020年6月1日,各方在长春中院主持下达成调解,长春中院出具调解书。2020年7月3日,因中国华力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偿还欠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长春中院裁定将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9,666,960股股票过户至公司名下。2024年6月24日,案外人代丁明山向公司还款800.00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已核销应计提的应收账款。
12、公司与何巧女、唐凯股票质押合同纠纷案。
2017年7月,公司与何巧女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何巧女以其持有的26,486,560股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10)股票提供质押,向公司融入资金2亿元。何巧女已还款5,000万元,欠款本金尚余1.5亿元。由于何巧女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自2018年12月27日起的利息,未按约定补充担保物,且到期未进行购回还款,构成违约。2020年8月,公司以何巧女及其配偶唐凯为被告向长春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7月16日,长春中院判决被告偿还公司融资本金1.5亿元,并自违约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2022年1月,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向长春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2日,长春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接受法院委托通过二级市场处置被质押东方园林股票。截至2023年7月14日,执行法院累计处置被质押东方园林股票1,045.01万股,累计回款金额2,201.63万元。2023年10月16日至17日,长春中院通过司法拍卖网对剩余被质押股票16,036,458.00股进行司法拍卖,股票一拍流拍后,2023年11月9日,长春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质押股票过户登记至东北证券抵偿债务40,624,470.00元。11月20日,长春中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东北证券司广东分公司协助办理股票登记过户事宜。11月29日,上述以物抵债股票过户至公司账户。2024年1月30日,长春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4年3月7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划转的案件执行款9,762,636.97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8,849.90万元。
13、东证融通诉丁志明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5年11月17日,东证融通与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远东”)签订增资协议,约定以4,399.20万元可转债权向湖北远东进行增资;2016年,双方签订《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湖北远东向东证融通作出业绩承诺。2018年6月18日,因未实现业绩承诺,东证融通与湖北远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丁志明签订《丁志明先生回购东证融通持有远东股份股权之约定书》,约定丁志明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回购东证融通所持全部湖北远东股份共计290万股。回购期限届满后,丁志明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东证融通于2020年8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志明履行回购义务,向东证融通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违约金共计7,988万元。2021年8月25日,北京二中院向东证融通送达一审判决书,判决:一、丁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证融通给付股权转让款,截至2020年7月21日股权转让款为61,451,900元;二、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十日内,丁志明与东证融通共同配合将东证融通持有的湖北远东8,248,300股股权变更登记至丁志明名下。2021年11月,东证融通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2月30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决定书,决定对湖北远东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期限6个月。2022年9月25日,黄冈中院决定延长湖北远东公司预重整期间至2022年11月30日截止。因丁志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北京二中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2年9月25日,黄冈中院决定延长湖北远东公司预重整期间至2022年11月30日截止。2023年8月,东证融通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将所持湖北远东公司股份过户至丁志明名下。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474.78万元。
14、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17年3月2日,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公开发行“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7华汽01”)。2020年2月11日至2月17日,华晨集团对“17华汽01”进行了回售,并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公司购入债券面值1亿元的“17华汽01”债券。2020年11月20日,沈阳中院裁定受理华晨集团的重整申请。2021年2月1日,公司就持有债券面值6,500万元的“17华汽01”债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2021年4月20日,沈阳中院组织召开华晨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公司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2023年8月2日,沈阳中院裁定批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重整程序。2024年4月2日,公司收到华晨集团支付的第一笔破产分配款130.89万元。2024年4月16日,公司收到华晨集团支付的第二笔破产分配款424.66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针对上述事项确认减值准备5,387.97万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涉及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共计14项,公司已为上述诉讼及仲裁事项确认的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或预计负债合计41,476.11万元。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2433号)
截至2023年末,粤开证券涉及重大被诉案件1起,涉诉金额合计1.09亿元。公司与洛肯国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公司为被告方之一;公司对预计可能的损失进行了预估并计入预计负债。该案于2022年2月1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2月28日裁定,驳回洛肯国际的起诉。洛肯国际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案件已于2023年3月31日进行开庭审理,2023年12月4日裁定驳回洛肯国际的诉讼请求,2023年12月19日洛肯国际提起上诉。截至2023年末,公司根据前期判决结果、诉讼文件、案件实际进展情况及律师专业法律意见,对公司预计可能的损失进行了计提,预计负债余额为1.71亿元。2024年4月1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2024)鲁民终453号民事裁定书,由于洛肯国际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案按上诉人洛肯国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涉及与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人纠纷的重大未决诉讼,截至2023年末,粤开证券针对期末重大未决诉讼共计提1.71亿元预计负债。若法院最终裁定支持原告诉求,公司将面临被投资者索赔的风险,进而增加发行人或有负债从而对偿债能力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1、与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16年12月1日,本公司与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本公司担任山东胜通集团胜通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鲁胜01”“18鲁胜01”“18鲁胜02”的主承销商。2019年3月15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胜通集团的重整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胜通集团所有债务(包括存续债券)均实质性违约。2021年部分债券持有者向公司提起了诉讼,诉讼对象包括公司在内的债券发行中介机构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要求各被告就债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其损失的连带责任。其中根据重要性原则,公司已公告2021年11月17日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诉讼,涉及诉讼金额1.09亿元。2021年11月17日,公司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案件材料。洛肯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肯国际”)代表洛肯国际安泰一期私募投资基金起诉粤开证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王秀生、王忠民、董本杰、刘安林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青岛中院于2022年2月1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2022年2月28日裁定,驳回洛肯国际的起诉。洛肯国际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8月1日公司收到山东高院二审裁定书,裁定指令青岛中院审理。案件已于2023年3月31日进行开庭审理,2023年12月4日公司收到青岛中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洛肯国际的诉讼请求,12月19日收到洛肯国际上诉状。2024年4月15日,公司收到山东高院送达本案(2024)鲁民终4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肯国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截至目前,案件已结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4)
来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日期:2024年10月9日)
当事人:楹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楹栖投资公司”)、沈阳华益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新公司”)
案号:(2020)闽01民初2598号。受理时间:2020年11月19日。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标的本金:5101.51万元。
立案机构: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楹栖投资公司以其管理的“楹栖-聆汐CTA量化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聆汐1号”)向兴业证券偿还债务本金5085.56万元及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楹栖投资公司、华益新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兴业证券有权对“聆汐1号”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决时间:2021年10月20日。
案号:(2022)闽民终557号。
上诉方:楹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改判楹栖投资公司不承担本案兴业证券律师代理费12万元。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时间:2022年3月29日。
案号:(2022)闽01执1375号。
申请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时间:2022年6月8日强制执行(2022)闽民终557号民事判决;楹栖投资公司、华益新公司向兴业证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结果: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目前,兴业证券收到执行款2,719.29万元。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4〕9322号)
截至2023年末,公司债券投资存续违约项目2个(均系2018年违约,合计规模0.65亿元),规模很小,公司已视情况采取司法诉讼、财产保全等风险处置措施。
来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五期)募集说明书。
1、兴业证券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共23名被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
2017年8月,兴业证券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华会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易律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欣泰”)等共26名被告,诉请赔偿兴业证券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22,685.89万元。北京二中院于2017年9月11日受理该案,案由为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欣泰电气等提出管辖权异议。2017年11月,兴业证券变更诉讼请求,对上述26名被告共诉请赔偿23,198.13万元。2018年4月,北京二中院裁定驳回欣泰电气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欣泰电气提起上诉。2019年1月,北京市高院对管辖权异议上诉作出裁定,因保荐承销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驳回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孙文东、王建华三名被告的起诉(原对该三名被告的诉请金额是5,142.10万元,兴业证券已依据仲裁条款另行申请仲裁)。辽宁欣泰于2019年3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兴业证券已申报破产债权。2021年12月31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兴华会所赔偿兴业证券损失808万元,东易律所赔偿兴业证券损失202万元,温德乙赔偿兴业证券损失5,458万元,其他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14名责任人分别赔偿兴业证券6万至505万金额不等的损失合计1,169万元,确认兴业证券对辽宁欣泰享有债权5,252万元。后兴华会所、东易律所及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8名责任人提起上诉。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除因二审审理期间某时任欣泰电气董事的原审被告死亡,兴业证券撤回对其的起诉,二审判决调整前述撤回起诉涉及的判项外,其他维持原审判决。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已收到6名被告主动履行款项共计924.23万元。2024年3月,经兴业证券申请,北京二中院决定立案执行。
2\兴业证券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等4名被申请人关于先行赔付责任分担的承销协议纠纷仲裁案。鉴于北京市高院在“兴业证券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共23名被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案”中,以兴业证券与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之间的保荐、承销合同约定了纠纷仲裁条款,驳回兴业证券对欣泰电气、孙文东、王建华三名被告的起诉。兴业证券依据承销协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赔偿兴业证券因赔付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中受损的适格投资者而产生的部分损失,合计5,142.10万元,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对欣泰电气因其违约行为给兴业证券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欣泰电气于2018年9月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兴业证券已申报破产债权。
3、兴业证券与张洺豪、张湫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7年4月至5月,张洺豪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长生生物”(证券代码:002680)作为质物,融入资金63,000万元。同时,张湫岑承诺对前述债务承担持续清偿责任。因质押标的证券被深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触发提前购回条款,且张洺豪未按协议约定在指定时点前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2018年8月,兴业证券向福建高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28日,福建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洺豪和张湫岑应偿还兴业证券融资本金63,000万元,支付利息、违约金,且兴业证券有权以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优先受偿。后张洺豪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7日,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张洺豪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经兴业证券申请,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21年7月5日,福州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将张洺豪质押的16,686.24万股“长生生物”作价6,407.52万元交付兴业证券抵偿部分债务。通过法院司法执行,兴业证券截至2024年6月末共计收到执行款项1,282.79万元。
4、兴业证券与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冬青、周江、崔建明、张鸿成、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
2015年11月,因持有的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彩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简称:12精彩债,债券代码:118089)未获按期还本付息,兴业证券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22日,北京二中院判决,精彩公司向兴业证券支付本金1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兴业证券对李冬青、北京隆源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在前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兴业证券对周江、崔建明持有的互众(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在前述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张鸿成、广东精彩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精彩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10月,兴业证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5、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合同争议案。
2016年10至11月,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珠”)在兴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以其持有“中珠医疗”(证券代码:600568)作为质物,融入资金39,809万元。2019年4月22日,因珠海中珠因上述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持续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构成违约,兴业证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5月3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珠海中珠应偿还本金39,80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就12,784.8万股“中珠医疗”及其法定孳息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2019年8月2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二中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广州盈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创生科”)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珠海中珠质押股票网络拍卖裁定的执行,并退还竞拍保证金及拍卖成交款2700万元,法院经审查驳回其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珠海中珠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对12,784.8万股“中珠医疗”股票的拍卖,法院经审查驳回珠海中珠的异议申请及复议申请。通过法院司法执行,兴业证券截至2024年6月末共计收到执行款25,373.02万元。
6、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6年10至11月,珠海中珠在兴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融入资金39,809万元(以下简称“主债权”、“主债务”)。2018年7月,为担保兴业证券主债权的实现,珠海中珠将其持有的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珠”)5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质押给兴业证券;且辽宁中珠与兴业证券签署保证合同,对珠海中珠所负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4月25日,由于珠海中珠未按照协议约定对主债务履行回购义务,辽宁中珠也未在担保范围内履行担保责任,兴业证券向福建高院提起诉讼。经福建高院调解,兴业证券与珠海中珠、辽宁中珠达成调解协议,辽宁中珠同意对主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兴业证券对珠海中珠持有的辽宁中珠50%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福建高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并将案件移送至福州市中院。2021年8月,兴业证券收到执行款114.07万元。执行过程中,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建工”)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中珠天琴湾”小区共15套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前述房产的查封手续,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宏福建工异议请求;盘锦市双台子区房屋征收安置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双台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盘锦市双台子区中珠天琴湾二期小区的若干套房产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该等房产的执行;刘梦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盘锦市双子台区中珠天琴湾二期小区的1套房产查封,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案外人刘梦鹤的执行异议请求。另外,盘锦市双台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双台子区住建局”)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双台子区住建局向辽宁中珠代筹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的37套房产的查封,法院经审查以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双台子区住建局异议请求;后双台子区住建局向福州市中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查判决不得执行前述辽宁中珠名下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的37套房产。
7、兴业证券与王悦质押式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
2017年3月至6月,王悦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恺英网络”(证券代码:002517)作为质物,融入资金42,300万元。待购回期间,因王悦部分提前还款,剩余融资本金变更为33,355万元。2019年3月,因王悦因上述交易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持续低于警戒履约保障比例,且未按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构成违约,兴业证券向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确认王悦应返还兴业证券本金33,355万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以质押股票11,715.98万股“恺英网络”和1,197.07万元现金股利优先受偿。2019年4月22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立案执行。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累计收回款项47,701.84万元。
8、兴业证券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圣珠宝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2019年10月,因持有的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外经”)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皖经01,债券代码:136308)发生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2020年9月14日,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华安外经应向兴业证券支付本金5,18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兴业证券有权就5万克拉裸钻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德圣珠宝对前述抵押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德圣珠宝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兴业证券对5万克拉裸钻享有一定比例优先受偿权、德圣珠宝承担连带责任两项判决。2021年7月28日,福建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德圣珠宝提出再审申请,福建高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驳回德圣珠宝再审申请的裁定。因合肥中院裁定受理华安外经破产重整案件,兴业证券于2021年4月申报债权6154.45万元;在收到相关通知后于2022年1月重新申报债权,债权金额变更为6,019.77万元;收到福州市中院案件受理费退费后于2022年6月重新申报债权,债权金额变更为5,988.74万元。经华安外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裁定德圣珠宝等多家公司与华安外经合并重整。2022年11月30日,合肥中院公告已裁定批准华安外经等12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华安外经等12家公司重整程序。
9、金龙控股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案。
2017年8月,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控股”)在兴业证券办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向兴业证券融入本金8,200万元。经法院执行,兴业证券收回部分债权4,341.85万元。2020年3月31日,浙江省乐清市法院作出(2020)浙038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龙控股破产清算。2020年5月28日,兴业证券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申报债权7,809.42万元。根据金龙控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兴业证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现金清偿款164.72万元。
10、兴业证券所属子公司与允兴有限公司仲裁案。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兴业证券所属子公司发起设立并参股的IS公司(IS基金)以3,999.05万美元的价款受让允兴有限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部分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并约定当标的公司出现股份买卖协议约定的情形时,IS公司(IS基金)有权要求允兴有限公司等履行回购义务。允兴有限公司以IS公司(IS基金)已将标的股份转移至另一主体为由,要求仲裁庭作出声明,使IS公司(IS基金)于股份买卖协议项下要求允兴有限公司履行回购义务之权利为无效及允兴有限公司无责任向IS公司(IS基金)回购标的股份。IS公司(IS基金)于2021年1月5日对允兴有限公司提出反申索,并在仲裁程序中追加黄华及黄书映为共同反申索答辩人,要求允兴有限公司、黄华及黄书映承担标的股份回购及损失赔偿责任。2022年5月,仲裁庭作出关于本案各方当事人应承担责任部分的裁决,确认允兴有限公司、黄书映及黄华违反了股份买卖协议约定,应向IS公司(IS基金)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费用。损失赔偿金额待仲裁庭进一步裁决。
11、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2020年10月5日,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收到香港原诉法庭发出的关于债务人张朝兴的债权人大会通知(档号:B10/3459/2020-MLL/A)。债务人张朝兴原为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的经纪人,因其未按照经纪人合作协议约定支付客户所欠保证金贷款,兴业证券下属控股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法庭申报债权8,120.42万港元。
12、兴业证券与沈阳新益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20年11月19日,因沈阳新益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益宏公司”)在兴业证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12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新益宏公司应偿还兴业证券融资债务本金7,209.06万元及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且兴业证券有权对新益宏公司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新益宏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法院调整部分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2021年10月13日,福建高院作出二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兴业证券申请,福州市中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因新益宏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福州市中院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累计收到执行款10,465.16万元。
13、兴业证券与楹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华益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020年11月19日,因楹栖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在兴业证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违约,兴业证券向福州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10月20日,福州市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向兴业证券偿还债务本金5085.56万元及融资利息、逾期违约金,支付交易佣金及利息损失,赔偿律师代理费,楹栖公司、华益新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兴业证券有权对楹栖公司管理的某私募基金产品信用账户内担保证券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楹栖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楹栖公司不承担本案兴业证券律师代理费12万元。2022年3月29日,福建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6月8日,经兴业证券申请,福州市中院决定立案执行。2023年4月6日,福州市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收到执行款1,945.6万元。
14、兴业证券与赵小强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案。
赵小强于2017年5月至8月在兴业证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美盛文化”(证券代码:002699)作为质物融入资金,融资本金余额39,000万元。2020年12月,因赵小强违约,兴业证券向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申请公证执行证书,并获得了《执行证书》。《执行证书》确认赵小强应返还兴业证券本金39,00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兴业证券有权以质押股票8,220.7187万股“美盛文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21年3月11日,经兴业证券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中院立案执行。截至2024年6月末,兴业证券通过执行收回债权金额共计34,877.10万元。杭州市中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中诚信国际《2024年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0936D-02)
从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看,截至2023年末,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余额为21.00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06%,主要包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10.03亿元、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6.69亿元和融出资金减值准备2.90亿元。
其他未决诉讼方面,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安科及其董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中安消技术”)和招商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中安消技术、中安科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
来源: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1、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东海证券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道基金)通过管理的产品认购了“16洪业02”,面值为5,989.80万元,东海证券为“16洪业02”债券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后因博道基金所持债券未能全额兑付,博道基金于2020年3月6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海证券支付系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合计5,528.39万元。后于2020年8月2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请金额为6,258.64万元。南京中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博道基金对东海证券的诉讼请求。博道基金于2023年4月26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于2024年3月29日开庭审理。
2、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与东海证券之服务合同纠纷案。2017年12月5日,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深国投”)作为信托受托人发起设立“华润信托·睿致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睿致95号”),华润深国投聘请东海证券作为睿致95号的投资顾问,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署了《华润信托·睿致9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以下简称“《投顾协议》”)。华润深国投以东海证券存在多项违反《投顾协议》的行为导致睿致95号信托财产遭受损失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海证券向华润深国投赔偿损失7,700.0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为455.21万元);判令东海证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东海证券以华润深国投未按《投顾协议》约定支付投资顾问费为由,向福田区法院提起反诉申请,要求华润深国投支付投资顾问费70.3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判令反诉费由华润深国投承担。福田区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华润深国投对东海证券的全部本诉请求,并判决华润深国投向东海证券支付投资顾问费68.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华润深国投提起上诉且被福田区法院受理,二审已于2023年10月17日、2023年11月15日、2024年1月15日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3、证监立案字0392023015号。2023年2月6日,发行人子公司东海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92023015号)。因东海证券在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中,开展独立财务顾问业务涉嫌未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东海证券立案。截至报告期末,案件仍在调查中。
4、林殷源、崔宇、张永昉等35名投资者与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朱要文、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海证券之虚假陈述案。
投资者(林殷源、崔宇、张永昉等35名投资者)以金洲慈航存在虚假陈述为由,分别于2023年2月至8月期间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朱要文、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海证券中部分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人民币730.70万元,目前三十五案均已裁定被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发行人根据前期判决结果、案件实际进展情况及律师专业法律意见,综合判断上述案件不计提预计负债。因上述涉案金额未超过发行人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5%(12.87亿元)以上,故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
来源:中诚信国际《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43466D-01)
2018年10月起,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部分投资者分别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泽钴镍及其董事等相关人员、国信证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华泽钴镍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损失及相关费用,并要求华泽钴镍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3月起,国信证券收到成都中院及其指定法院对相关案件的执行通知,国信证券目前已支付合计约1.3亿余元。上述标的额合计约3.43亿元未包括此案件。
重庆渝富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来源: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诉讼事项执行情况的进展公告。
重庆渝富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富基金”)为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2016年,渝富基金管理的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战新基金”)与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信”)共同出资参与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乐视云专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视云专项基金”),为推动项目顺利投成,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向渝富基金提供了《说明函》,渝富基金向工行提供了《函》。因投资项目出现风险导致工银瑞信和渝富基金产生相关纠纷,工银瑞信于2022年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渝富基金支付约6.07亿元,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渝富基金败诉。渝富基金不服判决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2024年4月30日,渝富基金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7.8万元由渝富基金负担。2024年9月26日,渝富基金与涉诉各方签署《和解协议书》,达成和解,渝富基金向工银瑞信指定的账户支付4.3亿元;2024年9月30日,渝富基金已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已执行完毕。三、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截至2023年末,上述案件的涉案金额及执行金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重分别为0.48%和0.34%,且渝富基金的总资产、净资产在发行人合并范围内占比较小,相关诉讼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影响有限。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
案号:(2024)苏1282民初6687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孙**
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靖江渔婆南路证券营业部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12
案号:(2024)沪0115民初75336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吴正武
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2024-10-23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浙0106民初6461号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数联科技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4-10-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3)粤0304民初46551号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严格企赋科技有限公司
刊登日期:2024-10-11
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严格企赋科技有限公司、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0304民初46551号,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鄂01执2459号
案由: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0-09
案号:(2024)鄂01民初381号
原告:张**
被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王*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8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76966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正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2024-10-16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01民初6783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沪
刊登日期:2024-10-09
案号:(2024)沪0101民初6729号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拓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余*涛
刊登日期:2024-10-0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06民初15354号
原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景*,李**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11
案号:(2024)沪0106民初22669号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原告:李**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开庭:2024-10-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原告: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沪74执1369号
执行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立案日期:2024-10-09
案号:(2024)内0402民初1671号
原告:白**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8
案号:(2024)内0402民初4641号
原告:赵**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8
案号:(2024)内0402民初1803号
原告:刘*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8
案号:(2024)内0402民初4642号
原告:张**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8
案号:(2024)内0402民初1802号
原告:田**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西拉沐沦大街证券营业部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9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原告: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周*
第三人:张**、琼海大兴投资有限公司、三亚玛瑞纳酒店有限公司、三亚大兴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四季海庭酒店有限公司、冯**
案由: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0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谭萌佳
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2024-10-14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谭萌佳
被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长治路证券营业部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开庭:2024-10-1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案号:(2024)闽0104民初10174号
案由:证券纠纷
原告:陈**
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02
案号:(2024)黑01民初1138号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黄*
被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左**,褚**
刊登日期:2024-10-09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黄*与左洪波、褚淑霞、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黑01民初1138号,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10-09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左洪波、褚淑霞、杨鑫宏、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刘娟、刘迪、张世铭、第三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盛海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黑0109民初7589号],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第三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金额为223884.56元;2.判令第三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以上金额合计273884.56元;3.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
刊登日期:2024-09-2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渝民终350号
原告:中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2
案号:(2024)浙0303民初4207号
原告:唐**
被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2)琼0271民初3817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件金额(元):705,180.00
原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支持]
被告:文**[不承担责任],三亚吉阳熙美足浴店[部分支持],郭敬全[部分支持]
裁判日期:2023-02-1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5843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树浦路证券营业部
被告:上海英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涌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2024-10-2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2)
案号:(2023)沪74民初916号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昇奕科城实业有限公司
判决主文:驳回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刊登日期:2024-10-09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2]哈仲裁字第0181号裁决书,受理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与褚淑霞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请褚淑霞(或其代理人)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9时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3办公室领取对你名下持有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共103152000股限售流通股的评估报告,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2024年11月2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即视为无异议。你应于2024年11月20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203办公室领取对上述案涉股票的拍卖裁定书及拍卖通知书,逾期领取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10-11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4542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周丁
被告: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2024-10-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6民初14402号
原告:邹*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联投财富(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6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鄂01执恢201号
案由:其他执行
申请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凯迪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2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渝0105民初21030号
原告:重庆西威机电有限公司
被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第二分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6
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3)
案号:(2023)沪0115民初101821号
原告: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李永飞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3-10-25
案由:劳动争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驳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
裁判日期:2023-06-09
案号:(2022)京民申6238号
案由:劳动争议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驳回]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
裁判日期:2023-01-1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
案号:(2024)鄂01执2471号
执行标的(元):6,118,522.00
执行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0-10
案号:(2024)鄂01执2471号
案由: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人:潘**
被执行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10-1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5)
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中金财富证券马鞍山太白大道营业部),原审第三人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龙萨资本)及陈茂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马鞍山中院)公告送达(2024)皖05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简称:雨山区法院)(2023)皖0504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二、中金财富证券马鞍山太白大道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汪**损失865250.46元。
刊登日期:2024-09-30
杨**与被上诉人中金财富证券马鞍山太白大道营业部,原审第三人龙萨资本及陈茂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一案,马鞍山中院公告送达(2024)皖05民终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雨山区法院(2023)皖0504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二、中金财富证券马鞍山太白大道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损失576716.97元。
刊登日期:2024-09-30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中金财富证券马鞍山太白大道营业部,原审第三人龙萨资本及陈茂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一案,马鞍山中院公告送达(2024)皖05民终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雨山区法院(2023)皖0504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二、中金财富证券马鞍山太白大道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损失575044.75元。
刊登日期:2024-09-30
上诉人虞**与被上诉人中金财富证券马鞍山太白大道营业部,原审第三人龙萨资本及陈茂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一案,马鞍山中院公告送达(2024)皖05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雨山区法院(2023)皖0504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二、中金财富证券马鞍山太白大道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虞**损失577066.97元。
刊登日期:2024-09-30
上诉人朱**与被中金财富证券马鞍山太白大道营业部,原审第三人龙萨资本及陈茂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一案,马鞍山中院公告送达(2024)皖05民终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雨山区法院(2023)皖0504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二、中金财富证券马鞍山太白大道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损失300000元。
刊登日期:2024-09-30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749号
原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展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2-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民终565号
上诉人:艾**
被上诉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3)苏01民初1821号
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张近东,刘玉萍
案由: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515:30
案号:(2024)粤0106民初26166号
原告:刘*
被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4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原告宋*、迟*与被告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卜巩岸、王**、唐**、刘**、叶*、于**、贺*、卫**、石**、施**、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天国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23)京74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10-1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74民初234号
原告:葛**,麦**,葛**,郭**
被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9
北京蓝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柳**与被告北京通号元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元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新岸线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10-09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申请执行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正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新正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20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5执7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正润持有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706366股股票(证券简称:ST中珠,证券代码:600568)以清偿其所负债务。
刊登日期:2024-09-29
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宁鸿惠医院有限公司、郑*云、何*君、钟*香、郑*强、广东鸿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何*霖、何*东、广东鸿源机械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何*君合同纠纷一案,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17809号民事判决【二审案号为(2024)粤01民终27077号】,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4年11月25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82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
刊登日期:2024-10-12
广州无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肇庆四会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保利华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联创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无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无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深、吴*西、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5068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按年化利率12%的计息标准支付原告代其垫付资金的利息(利息以原告代其投入的每一笔资金为基数,自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回款之日止的代投利息为26,344,595.32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超额担保费10,226,402.04元(暂计至2023年12月,此后按超额担保部分的2%向被告一计收担保费);三、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120000元:四、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六对被告一前述第一至三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刊登日期:2024-10-12
贵阳市国有企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1)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贵阳市国有企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与被告贵州恩煜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周*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黔0115民初16575号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10-11
国开精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4)琼民终285号上诉人国开精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简称:国开精诚)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嘉翔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简称:嘉翔体育)、海南原乡农庄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原乡农庄)、海南融创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海南融创基业)、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融创集团)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24)琼民终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初3号民事判决;二、原乡农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开精诚支付股权回购价款5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5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原乡农庄与嘉翔体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国开精诚办理将国开精诚持有的嘉翔体育16.67%股权变更登记至原乡农庄名下的手续;四、海南融创基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开精诚支付股权回购价款500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法:以5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五、海南融创基业与嘉翔体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国开精诚,办理将国开精诚(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的嘉翔体育16.66%股权变更登记至海融创基业名下的手续;六、国开精诚对原乡农庄质押的数额为100000000元出质股权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国开精诚对海南融创基业质押的数额为100000000质股权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八、嘉翔体育、原乡农庄、海南融创基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国开精诚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4160元;九、海南融创基业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乡农庄追偿;十、融创集团对上述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乡农庄、海南融创基业、嘉翔体育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588797.22元,由原告国开精诚负担46514.98元,被告原乡农庄、海南融创基业、嘉翔体育、融创集团负担542282.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95元,被告负担4605元。公告费450元,由原告负担35.55元,被告负担414.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8797.22元,由原告负担46514.98元,被告负担542282.24元。二审公告费780元,由原告负担61.62元,被告负担718.3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刊登日期:2024-10-11
江苏瑞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江苏瑞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严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年8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江苏瑞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宽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由:合伙企业纠纷
案号:(2024)沪0115民初76612号
原告:陈航
被告:宽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宽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开庭日期:2024-10-15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南京阜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南京阜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阜信私募)与成都卡普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卡普盾)、成都擎帮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擎帮实业)、陈*元、彭*、吴*、罗*、胡*照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391民诉前调9278号。南京阜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卡普盾向阜信私募支付回购价款本金226.45万元。2、卡普盾向阜信私募支付回购价款226.45万元所产生的利息,暂计2024年6月25日,共17.53万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利息)。3、卡普盾向阜信私募支付违约金373.93万元(以投资金额为本金,年化利息24%进行计算)。以上第1项、第2项、第3项金额合计617.91万元。4、擎帮实业、陈*元、彭*、吴*、罗*、胡*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关于在先行调解阶段开展诉讼前端程序性工作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刊登日期:2024-10-11
南京南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蒙城县开发区兴蒙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燕、第三人蒙城兴蒙南创建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中、周*、南京南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
刊登日期:2024-10-08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天鼎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案号:(2024)京02民初225号
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天鼎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孙洁晓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09
曲靖经开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上海协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润泰弘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润阳世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润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曲靖经开区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润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润阳悦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润阳世纪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304民初8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上海协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刊登日期:2024-10-08
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9民初6380号
原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珠海鸿天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11
上海承风金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24)沪0107民初16215号
原告:季**
被告:上海承风金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庭日期:2024-10-18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上海创丰昕汇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尹*、王*与被上诉人深圳诚成高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芜湖鼎证捌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江西盛强欣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24)粤03民终2679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10-09
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原告上海金浦国调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沈*红、朱*桦、王*、陈*、尹*磊、南京双合盛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南京杰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毅诚通信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姚*及第三人北京中创为量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23,996,624.73元[计算公式:原告增资认购款8,000万元*(1+16%*年份数3.44)-公司已向原告分配的利润35,375.27元-已补偿金额0元。其中,年份数3.44为增资款到账日2019年10月17日至回购日2023年3月25日所经历的天数除以365];2.请求判各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及逾期支付股权回购款的违约金28,643,220.31元(计算方式:以股权回购款123,996,624.7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利率,从回购日次日即2023年3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股权回购款之日为止,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3.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及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60,000元。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52,804,845.04元。
刊登日期:2024-10-12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2)
被执行人: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执行标的:254920
执行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12
案号:(2024)沪01执2200号
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案号:(2024)沪0115民初76900号
原告:袁飞
被告: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开庭日期:2024-10-18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凯石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2民初39612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鲍**
被告:上海凯石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开庭:2024-10-2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管**诉被告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深圳市巨星龙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巨星龙)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巨星龙公告送达(2023)沪0115民初110269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10-12
上海盛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上海盛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前海东方瑞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瑞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宸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宁波昌顺投资合伙企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院(2023)沪0120民初21058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10-08
上海石丸梨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24)沪0109民初12395号
原告:王*
被告:上海石丸梨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庭日期:2024-10-14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启赋众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原告深圳市新弘深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弘深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启赋众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经协启赋永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启赋宏联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庆、黄*佳、贾*伟、吴*华、邱*、吕*锋、吴*辉、第三人深圳市现场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送达(2024)粤0307民初12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新弘深公司的起诉。
刊登日期:2024-10-12
桐乡坤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2024)沪0115民初77953号
原告:王**
被告:桐乡坤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开庭日期:2024-10-16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粤0305民初6269号
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王*
被告: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4-03-11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1)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号:(2024)沪0101民初8606号
原告:杨**
被告:东吴期货有限公司
开庭日期:2024-10-14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2)
案号:(2024)京74民初52号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当事人: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严**
刊登日期:2024-09-02
案号:(2024)京74民初55号
当事人: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陈**
案由: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09-02
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2)
案号:(2023)粤0605民初32129号
案由:劳动争议
案件金额(元):120,824.20
原告:周**
被告:佛山某某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4-02-27
案号:(2023)粤0605民初31251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不支持]
被告:周**[支持]
裁判日期:2023-12-20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沪0115民初61399号
原告:上海齐枫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8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2546号
原告:郑州市中天高科有限公司
被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11
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1)
执行通知书文号:(2022)晋0106执恢272号
被执行人:北京金海投资有限公司
冻结股权标的企业: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
冻结权益数额:6600万元人民币
冻结期限:2024-03-01至2027-03-01
案号:(2022)粤03民初7223号
原告:邓**
被告: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第三人:重庆金盈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3-12-18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豫01民初1169号
原告:程*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1
惠达新兴(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1)京0102民初21928号
案由:劳动争议
案件金额(元):1,231,250.00
原告(被告):惠达新兴(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信达新兴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被告(原告):段**[部分支持]
裁判日期:2022-12-2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浙甬劳人仲案(2024)682号
案由: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联企业:G某某,宁波市银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开庭日期:2024-10-14
发布机构: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3)
案号:(2024)沪74民终1621号
上诉人: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1
案号:(2024)渝0241行再1号
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被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1
案号:(2024)渝0241行再2号
原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被告: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案由: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21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公告送达(2024)粤03执恢524号拍卖通知书:本院将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至2024年11月13日上午10时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拍卖你(单位)名下持有的证券简称“上海莱士”股票(证券代码:002252,无限售流通股)共46060000股股票。
刊登日期:2024-10-09
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
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岳峰与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郭曼虹退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271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岳峰于2022年8月26日自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二、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岳峰将原告岳峰持有的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变更登记至第三人郭曼虹名下;三、驳回原告岳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2元(原告岳峰已预交),由原告岳峰负担722元,由被告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刊登日期:2024-02-04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3)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庆*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日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南磨房法庭第十法庭开庭审理。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09-2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钱*,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05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上海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任**、第三人北京中保国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天朗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志恒专勤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8-05
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1)
案号:(2022)京0101行审507号
案由:行政复议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
被执行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不支持]
裁判日期:2022-04-02
案号:(2022)京04民特230号
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驳回]
被申请人:北京新致君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2-06-13
案号:(2019)京0105民初80623号
案由:劳动争议
案件金额(元):599,302.40
原告(被告):应**[部分支持]
被告(原告):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裁判日期:2020-10-29
案号:(2021)京03民终881号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达成调解]
上诉人:应**
裁判日期:2021-03-17
案号:(2020)京0105民初5159号
案由:劳动争议
案件金额(元):67,322.20
原告: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部分支持]
被告:刘*[部分支持]
裁判日期:2020-09-17
2020-12-23
案号:(2019)京0105民初8062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应**
裁判日期:2020-10-2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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