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一周要闻
(2024.09.21-2024.10.06)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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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
财报分红 | 中信证券 |
人事变动 | 招商证券、申万宏源证券 |
股权变更 | 国泰君安、海通证券 |
公司经营 | 方正证券、银河证券 |
监管涉诉 | - |
43家上市券商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方正证券将参加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湖南辖区2024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14:00-17:00。届时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谭剑伟先生将在线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正在筹划由公司通过向海通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海通证券全体H股换股股东发行H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A股股票(证券简称:国泰君安,证券代码:601211)自2024年9月6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25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9月13日、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2024-059)。鉴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并根据本次重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本次重组的具体合作方案以双方进一步签署的交易文件为准。本次重组尚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需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正在筹划由国泰君安通过向公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公司全体H股换股股东发行H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A股股票(证券简称:海通证券,证券代码:600837)自2024年9月6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25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6日、9月13日、9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7、公告编号:临2024-058)。鉴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停牌期间,公司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并根据本次重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发布相关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本次重组的具体合作方案以双方进一步签署的交易文件为准。本次重组尚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需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拟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胡启胜先生,1988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中级经济师。曾担任亳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行政秘书、投融资部主管,亳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营部主管、运营部副经理,亳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部副经理,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安徽安诚资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亳州市康安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安徽建安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安徽安诚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亳州建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亳州市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亳州市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安诚亳海(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亳州文化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亳州中安辰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安徽东方帝维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东方新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推进金融强国建设,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质量回报双提升”专项行动号召,深入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价值和未来发展的信心,结合公司愿景目标,制定“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具体举措如下:
一、聚焦主责主业,发挥功能作用,打造核心竞争力。
公司始终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生活视为使命、责任和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务。公司立足自身资源禀赋,聚焦功能发挥,锚定主责主业,明确了全方位推动差异化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路径和目标任务。公司较早组建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组,充分利用全牌照优势,投行、投资、研究联动,主动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大局,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践行“想都是问题,做才是答案”的工作理念,立足专业价值,创新产品和服务,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深入推进财富管理转型,持续打造投顾团队,丰富投资产品体系,改善客户服务体验,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综合金融服务。
未来,公司将胸怀“国之大者”,以功能作用发挥为牵引,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快建设新质生产力。要聚焦实体经济和人民财富管理需求,持续推动金融创新,加强与同业机构协同合作,延伸服务实体经济和财富管理链条,加快构建功能丰富融合、协同优良高效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内外一体化、产品多元化、服务综合化的联动格局,持续完善服务实体经济生态圈,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财富管理的质效,持续打造和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构建公司差异化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夯实治理基础,强化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持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全过程各环节,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公司聚焦治理能力提升,厘清职责边界,推动科学治企,持续优化治理体制,建立了执行委员会体制下的专业化、板块化决策执行机制,设立五大业务委员会和九大管理决策委员会,全面构建母子公司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形成了党委会政治引领、股东大会最高决议、董事会战略决策、监事会独立监督、执委会日常经营,“一委三会一层”五位一体、各尽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为公司牢记初心使命,坚守金融政治性、人民性,投身金融强国,全方位推动差异化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公司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治理,深刻理解和把握“合规、诚信、专业、稳健”行业文化的思想内涵和实践要求,秉持晋商“诚信为本、信义为先”的经营理念,持续打造公司“诚信、稳健、规范、创新、高效”的经营理念和“以义制利、协作包容、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不断推动文化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为差异化高质量发展积蓄持久动能与活力。
公司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治理,董事会层面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持续优化完善ESG治理结构,担当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双重社会责任,发挥金融机构功能性作用,支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建立了“产业帮扶、公益帮扶、医疗帮扶、智力帮扶、消费帮扶”五维度帮扶机制,持续探索金融业态与乡村振兴相融合的新路径、新模式。截止目前,公司连续两年发布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报告。公司荣获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授予的“2023年助力脱贫攻坚突出贡献奖”。
公司将结合行业发展,融合企业文化建设、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法人治理体系,加快建设完善符合公司差异化高质量发展的管理体制、协同机制、人才培养和考核机制,沿着“差异化、一体化、平台化、数字化”战略路径,不断推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综合治理效能,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盈利能力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三、秉承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
公司秉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平等地对待每一位投资者,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科学合理设定、持续稳定执行股东分红规划。《公司章程》明确利润分配机制,在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符合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股东分红规划(2024-2026)》,将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提高到30%。自2010年上市以来,公司每年都进行现金分红,累计派发现金红利38.55亿元(税前),占当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总额的51.99%,最近一年现金分红占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52.13%。
公司将不断强化投资者回报,继续统筹好业绩增长与股东回报的动态平衡,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与投资者共享发展成果。
四、夯实信息披露责任,强化投资者交流沟通。
公司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不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完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加大主动信息披露力度,确保所有股东公平获取信息。自上市以来,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多次获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A级评价。
公司持续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多渠道良性互动机制,加强投资者日常维护,开展多样化投资者关系活动,不断拓展沟通广度与深度,实现与投资者积极有效的双向互动。同时,拓宽投资者教育的宣传模式,多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公司实体投教基地获中国证监会授牌的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公司互联网投教基地获山西证监局授牌的省级投资者教育基地。
五、聚焦合规风控,健全内控机制,确保行稳致远公司坚持稳健的经营风格,秉承“合规风控创造价值”的理念,设立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成立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构建了四层级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公司坚守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优化母子公司垂直一体化穿透式管控机制,推动合规、风控、审计“三道防线”形成合力,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管控,建立了覆盖所有业务、各类型风险、各层级业务单元,与公司战略发展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处置机制,确保各项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公司推动科技赋能,强化基础运维保障,确保各类信息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确保各项业务规范稳健运行。
未来,公司将坚持“主动放、全面管、智能化”思路和“看不清、管不住则不展业”的原则,深化母子公司一体化管控机制,持续加强合规风控建设,坚决守住安全发展底线红线,为全面推进公司差异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
董事长艾久超先生
总经理祝瑞敏女士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张毅先生
独立董事刘俊勇先生
其他相关人员
1、请问今年半年度营收减少的原因是什么?
2024年上半年,券商行业整体面临较大的业绩压力。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96亿元,较上年同期出现下滑,主要系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减少所致。公募基金降费改革落地,主动权益类基金费率水平调降,对基金管理业务收入影响较大。下一步,公司将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2、请简单介绍一下今年业绩情况?
2024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96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4亿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773.90亿元,净资产188.96亿元。2024年上半年,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开发保持良好势头,机构经纪业务收入同比显著提升,经纪业务整体保持稳健发展。
信用业务方面,公司进一步完善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两融余额市场份额和两融利息收入市场份额继续保持双增长。公司的证券自营业务主要以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为业务主线,2024年上半年公司加强宏观经济形势研判,深入研究市场,坚持“配置+交易”投资逻辑,取得了较好业绩。
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不断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业绩表现优良,多只产品收益率排名行业领先。公司通过子公司信达澳亚为客户提供公募基金管理服务,信达澳亚坚定推进“第二增长曲线”战略,“固收”及“固收+”基金规模同比快速增长,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截至2024年6月末,信达澳亚的管理规模达1,163.5亿元,创历史新高。
3、请问未来公司有什么规划?
下一步,公司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强化中国信达集团协同,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公司核心竞争力,以专业化和差异化的能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依法合规经营,严控风险。
公司将进一步提升机构经纪服务水平,加快数字化转型;证券自
营业务加强对宏观经济预判,发展非方向性投资,追求收益的稳定性;投资银行业务发挥并购重组业务方面资源禀赋,提升差异化优势;资产管理业务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产品类型,提升主动管理能力。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拟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孙献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孙献女士,1972年1月生。2023年7月起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23年5月起任招商海达保险顾问有限公司、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6月起任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集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晏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楚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7月起任招商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8月起任Best Winner Investment Limited董事,2023年12月起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939)董事并自2024年6月起任副董事长。2016年12月至2023年5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17年4月至2023年5月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4月至2023年6月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任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业务部职员、副总经理,结算中心副主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远通国际海运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中远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总会计师,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副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孙献女士分别于1994年6月、2001年7月获中央财经大学西方财务会计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及会计学专业管理学硕士学位,于2006年12月获高级会计师职称。
刘振华先生,1973年10月生。2024年3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科技创新部部长,2024年9月起任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601872)董事。2019年3月至2021年9月任招商局集团办公室副主任,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任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任招商局集团交通物流部部长、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4年6月至2024年8月任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601598;00598)董事。曾任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物流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振华先生分别于1996年6月、2008年9月获对外经贸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高级物流师职称。
刘辉女士,1970年5月生。2023年10月起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1995年4月至2021年5月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36;03968)任职,先后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全面风险管理办公室副总经理兼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19年10月至2021年6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1月至11月任招商信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2月至9月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任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常务),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任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招商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任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2年1月至2023年10月任总经理)。刘辉女士分别于1992年7月、2002年7月、2006年12月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学位、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学位、清华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方向工商管理硕士学位,于2019年2月获高级经济师职称。
李德林先生,1974年12月生。2024年4月起任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9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10月至2023年7月在招商银行任职,先后担任总行办公室主任、战略客户部总经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上海分行行长、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行长、总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曾任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DBK;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代号:DB)董事总经理、中国区金融机构主管。李德林先生分别于1996年7月、2001年6月、2007年6月获武汉大学国际经济专业学士学位、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学位、经济学博士学位,于2019年2月获高级经济师职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银河证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临时),通过《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工作计划相关调整的议案》《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公司资本性支出预算相关调整的议案》《关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对外捐赠事项的议案》。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CSCIF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被担保人)作为发行主体,于2024年4月26日设立有担保的本金总额最高为40亿美元(或以其它货币计算的等值金额)的境外中期票据计划(以下简称中票计划,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并在该计划项下完成多次票据发行发行人于2024年9月27日完成中票计划项下两笔票据(以下简称本次票据)发行工作,发行本金金额合计约为2.64亿美元等值,其中品种一期限为3年,金额为1.50亿美元;品种二期限为364天,金额约为1.14亿美元等值。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作为担保人与信托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签署担保协议,为发行人本次票据项下的偿付义务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次担保)。本次担保金额约为2.67亿美元等值。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本次票据发行前,公司作为担保人,已为发行人中票计划项下存续票据之偿付义务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票据发行后,公司对发行人的担保余额约为7.67亿美元等值(含本次担保)。截至本次担保协议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约为人民币298.42亿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口径计算,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下同)的比例约为30.61%,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的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总额约为人民币146.05亿元,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拟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上市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股票交易价格于2024年9月26日、9月27日、9月30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3、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4、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四、风险提示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情形。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陆家嘴)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黄峰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黄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黄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黄峰先生辞职后,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前,黄峰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各专业委员会中的职责。黄峰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黄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2024年9月29日,陆家嘴召开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调整第十届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同意提名王琳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若王琳琳女士被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同意由其担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独立董事任期一致。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王琳琳,女,1967年7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招商局集团计财部财务管理室主任,招商局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香港明华船务公司财务总监,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财务总监、副总裁,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现任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运鹏(上海)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独立董事。
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将参加由湖南证监局、湖南省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湖南辖区2024年度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星期四)14:00-17:00。届时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辉先生、证券事务代表谭畅女士将在线就公司2023年至2024半年度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泰集团)拟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省建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在中煤科工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设备直租、回租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长发金融控股(长春)有限公司等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辽宁富山水泥有限公司等在利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申请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部分流动资金借款即将到期,同意公司在长发金融控股(长春)有限公司申请的委托借款6亿元通过展期、延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等方式将业务到期日延至不超过2024年12月31日,由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和吉林亚泰莲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为上述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340万元股权、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亿元股权和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79,329.30万元股权以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400万股股权继续为上述业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同意公司在长发金融控股(长春)有限公司申请的信托借款89,283万元延期至2024年12月30日,由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和吉林亚泰莲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为上述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兰海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亚泰吉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和在建工程以及在建工程对应土地继续为上述业务提供抵押担保,以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340万元股权、以公司持有的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400万股股权继续为上述业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同意公司在利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申请的委托借款3亿元通过展期、延期、借新还旧、还旧借新等方式将业务到期日延至不超过2024年12月31日,由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和吉林亚泰莲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为上述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公司持有的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500万股股权、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8,160万元股权继续为上述业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以吉林亚泰莲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不动产和在建工程及在建工程对应土地为上述业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意公司在吉林长发众创金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的委托借款5亿元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亚泰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亚泰兰海投资有限公司和吉林亚泰莲花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为上述业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公司、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共同持有的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3,568.43万元股权和亚泰集团长春新型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2亿元股权、亚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3.05亿元股权、亚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14,790万元股权、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富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2.4亿元股权和奇朔酒业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长春亚泰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600万元股权和吉林亚泰恒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000万元股权继续为上述业务提供质押担保,以亚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000万元股权继续为上述业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上述担保措施及担保财产明细等均以签署的具体担保合同约定为准。长发金融控股(长春)有限公司、利程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及吉林长发众创金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长春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前述融资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同花顺)连续3个交易日内(2024年9月26日、9月27日、9月30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3.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5.公司股票交易异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新三板挂牌机构公告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迈科期货)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2024年9月11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变更注册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中心43层、41层4101室。公司于近日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00021407E)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先融期货)董事会于2024年9月27日收到董事长杨竹策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杨竹策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董事长、董事职务。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之日起辞职生效,公司对杨竹策先生担任董事长、董事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30日审议并通过:选举伍镇杰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任免尚需提交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主要工作经历:2000年7月至2007年8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2007年8月至2013年5月任中国保利集团企业发展部助理经理、高级经理(其间:2009.08--2010.08在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挂职,担任法务部总经理职务);2013年5月至2016年10月任保利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人、主任;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任中国保利集团公司战略投资中心投资管理部部长;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任国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任国化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9月任珠海华发华宜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任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公司战略投资运营管理中心并购投资三部总经理;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任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22年7月至2024年4月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中心副主任;2024年4月至今任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源宜(山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主办券商”)与源宜(山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宜基因”或“挂牌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和2023年10月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持续督导协议书》,截至目前,挂牌公司已累计超过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国新证券已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国新证券和源宜基因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国新证券和源宜基因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国新证券与源宜基因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2024年9月18日起解除。
港股相关机构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01359.HK)发布公告,其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公司非执行董事王绍双的辞职报告。王绍双因到龄退休提出辞任非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王绍双的辞职自其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02318.HK)联合公告 (1) 摩根士丹利为及代表联合要约人作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所有陆金所股份及陆金所美国存托股份及以注销所有尚未归属陆金所期权;及 (2) 有关所有未归属陆金所绩效股份单位的陆金所绩效股份单位安排 寄发综合文件。
成志控股有限公司
成志控股(01741.HK)于2024年9月13日公告:拟向黄华基先生出售日赢集团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5万港元。日赢控股此前公告,公司英文名称已由"Ri Ying Holdings Limited"更改为"Shing Chi Holdings Limited",及公司双重外文的中文名称已由"日赢控股有限公司"更改为“成志控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生效。
发债机构/官网相关公告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诚信国际评定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021年7月30日,国海证券及郭刚、武剑锐因在保荐重庆长江造型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核查嘉兴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苏州昆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苏州天瑶钟山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天枢钟山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份额时,对受让方资金来源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2021年8月19日,国海证券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对国海证券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送达通知》(全国股转系统自律函〔2021〕461号),因国海证券在持续督导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能源)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过程中,在华新能源未提交会计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为其进行年度报告披露,未忠实、勤勉地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被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3)2022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因国海证券在为山东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时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4)2022年4月24日,广西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国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因国海证券在从事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作为“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受托管理人,存在未勤勉尽责、未保持职业谨慎情况,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5)2022年4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函》(深证函〔2022〕233号),因国海证券在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时未勤勉尽责,对国海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6)2022年6月8日,江苏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国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69号),江苏证监局对国海证券受托管理的“17苏建01”公司债进行了检查发现国海证券存在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对国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7)2022年7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国海证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2022〕5号),因国海证券作为“17苏建01”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发行人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专户、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行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监督不到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国海证券予以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8)2024年4月10日,江苏证监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0号),江苏证监局因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对国海证券以及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9)2024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国海证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24〕147号),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0号),对于国海证券在金通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2017-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以及林举、唐彬作为金通灵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未能勤勉尽责的行为,对国海证券以及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林举、唐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024年2月,申万宏源证券接公司股东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函,提名张剑同志为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候选人。当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张剑同志为公司董事人选。2024年3月18日,公司唯一股东申万宏源出具股东决定书,同意张剑同志为公司董事。2024年3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推举张剑董事为申万宏源证券第二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2024年5月,申万宏源证券原独立董事陆正飞先生因任期届满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
2024年8月,申万宏源证券股东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来函,提名汪昌云同志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当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汪昌云同志为公司独立董事人选。2024年9月23日,公司唯一股东中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东决定书,同意汪昌云同志为公司独立董事。
公司原董事任晓涛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于2024年9月26日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张剑,男,汉族,1977年11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自2001年7月至2017年10月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项目经理、项目主管,运营部负责人,并购业务线负责人(B角),国际业务组负责人,并购业务线负责人等;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拟任申万宏源证券总经理助理,2017年11月至2020年4月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担任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党委副书记,2018年4月至2021年2月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总经理助理,2018年9月至2023年8月担任申万宏源(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8月至2024年3月担任中万宏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4月至2024年9月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2月至今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执行委员会成员,2021年4月至2024年9月担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董事长,2021年9月至2024年2月担任申万宏源和申万宏源证券党委委员、申万宏源证券副总经理,2022年9月至2024年4月担任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总经理,2024年2月至今担任申万宏源和申万宏源证券党委副书记、申万宏源证券总经理,2024年3月至今担任申万宏源证券副董事长、董事、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张剑同志于1998年7月获得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于2001年7月获得中山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于2009年7月获得中山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汪昌云,男,博士,生于1964年,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金融系主任、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汉青经济与金融高级研究院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投资学专业建设委员会副会长、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会理事、国家审计署特约审计员;兼任中国农业银行独立董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董事、航天科技财务公司独立董事和和谐健康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监许可〔2024〕1352号
关于核准设立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财证字〔2023〕141号)《关于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财证字〔2023〕14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财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基金),对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公司注册地为长沙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财信基金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核准股权结构为: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财信基金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财信基金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发行公募基金产品。
五、财信基金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28日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许可〔2024〕1351号
关于核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批复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申请报告》(德邦证券〔2023〕363号)、《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实际控制人的申请报告》(德邦基金〔2023〕31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83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8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财金)、济南科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科金)成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主要股东,核准山东财金成为德邦证券、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山东财金依法受让并认购德邦证券合计1,472,565,41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35.00%)、济南科金依法受让并认购德邦证券合计342,578,34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8.14%)无异议。
二、德邦证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手续。
三、你公司在变更股权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和公司住所地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29日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申请北交所做市业务资格事项反馈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申请北交所做市业务资格事项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进行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请公司根据最近3年分类评价结果论证是否满足《证券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做市业务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2号)规定的申请条件。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苏亚金诚)
〔2024〕103号
当事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所),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林雷,男,1963年8月出生,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2017年至2019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郭志东,男,1968年1月出生,宏图高科2017年、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王进,男,1975年2月出生,宏图高科2019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陈奕彤,男,1963年2月出生,宏图高科2020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沈建华,男,1964年4月出生,宏图高科2021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李来民,男,1964年1月出生,宏图高科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苏亚金诚所对宏图高科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中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苏亚金诚所、林雷、郭志东、王进、陈奕彤、沈建华、李来民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后,当事人代理人又提交了《补充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苏亚金诚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苏亚金诚所为宏图高科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另案查明,宏图高科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利润及未记负债等虚假记载行为。
苏亚金诚所为宏图高科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苏亚金诚所为宏图高科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林雷、郭志东,质量控制复核人为李来民;苏亚金诚所为宏图高科2018年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林雷、郭志东,质量控制复核人为李来民;苏亚金诚所为宏图高科2019年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林雷、王进;苏亚金诚所为宏图高科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奕彤、李来民;苏亚金诚所对宏图高科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未来可收回性相关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沈建华、李来民。各年财务报表审计收费均为65万元(不含税),共计325万元。
二、苏亚金诚所未充分执行风险评估审计程序。
苏亚金诚所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程序中了解到,宏图高科核心主业为3C零售连锁业务,占公司营收规模八成以上。
宏图高科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行业经营性信息分析”部分披露了报告期内各地区门店变动情况,包含门店数量、经营面积,以及门店店效情况(每平米营业面积销售额)。根据门店店效与门店经营面积估算出的宏图高科2017年、2018年3C零售连锁产业经营业绩分别为107.49亿元、75.28亿元,与其披露的经营业绩分别存在52.38亿元、41.47亿元差异。苏亚金诚所未根据经营数据核验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未能发现宏图高科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存在差异,未能识别和评估宏图高科销售收入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而设计并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行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三、苏亚金诚所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及职业怀疑。
经另案查明,宏图高科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以下18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以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北京鸿胜天高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维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维觐)、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越神)、上海申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非)、上海瑞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斌)、上海宝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炬)、南京炯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炯炯)、浙江晟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赣祥商贸有限公司、苏州佳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佳金)、南京坤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坤茂)、合肥博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博翰)、南京方矩实业有限公司、南京荥炜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荥炜)、南京亦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亦仝)、南京宁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宁攀)、南京龙昀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龙昀)、南京君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君觐)。上述18家公司由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安排设立、借用、控制,并交由宏图高科的全资子公司宏图三胞高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三胞)管理。苏亚金诚所在对宏图三胞审计过程中,对其存在的大量、异常的账务处理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及职业怀疑,未采取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苏亚金诚所未充分关注宏图三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会计核算异常。
1.宏图三胞应收账款会计核算方式异常。
区别于其他正常业务在应收账款借、贷方记载的方式,2017年、2018年宏图三胞对上述18家公司应收账款进行账务处理时,对于销售业务应收金额及回款业务发生额均在应收账款借方记录,回款发生额以负数表示,在正负发生额相抵后,显示全年借贷方发生额均为零。
2.宏图三胞其他应收款会计核算异常。
相较于以往年度,2018年宏图三胞其他应收款针对上述18家公司出现大量三方协议转账、冲账的情况,冲账后期末余额为零,冲账的依据仅为三方转账协议。
3.宏图三胞往来账存在大量无依据的异常并账处理。
2017年及2018年,宏图三胞对上述18家公司存在大量并账情况,涉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记账凭证仅显示“并账”,但未附具体并账依据。
(二)苏亚金诚所未关注上述18家公司既是宏图高科销售客户又是供应商的异常情况。
2017年及2018年,上述18家公司既是宏图高科的销售客户又是其供应商,且对同一家销售、采购金额均较大。苏亚金诚所对上述问题未予以关注。
(三)苏亚金诚所未关注宏图三胞代供应商发放工资的异常情况。
2017年、2018年宏图三胞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显示,宏图三胞存在每月固定代南京炯炯支付工资的情况。审计人员在执行2018年宏图三胞其他应收款替代测试审计程序过程中,对南京炯炯进行了替代测试,抽取了当年全部记账凭证(含上述代付工资凭证),但对于宏图三胞代付南京炯炯工资事项未予以关注,审计底稿中亦未见对该事项的解释说明。
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行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异常情况进行询问、了解并评估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而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苏亚金诚所针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实施的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一)未核对被询证者地址。
2017年及2018年,苏亚金诚所针对宏图三胞与上述16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进行了函证。据审计底稿显示,有11家公司的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也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地址不一致。苏亚金诚所称对发函地址进行了核验,但审计底稿未留存有关核实函证地址过程的任何证据。经查,苏亚金诚所实际未对以下10家公司地址进行核验:上海越神、上海申非、上海宝炬、南京坤茂、南京荥炜、南京亦仝、南京龙昀、南京君觐、苏州佳金、合肥博翰。
此外,据审计底稿显示,有5家公司的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苏亚金诚所称对发函地址进行了核验,但审计底稿也未留存有关核实函证地址过程的任何证据。经查,苏亚金诚所实际未对以下3家公司地址进行核验:苏州维觐、上海瑞斌、南京宁攀。
(二)未审慎关注询证函收件人系宏图三胞员工。
2017年及2018年,苏亚金诚所在执行“工薪与人事循环”控制测试审计程序时获取了宏图三胞总部的人员名单及当年某几个月的人员考勤记录。在执行“货币资金循环”控制测试审计程序时,制作了《了解和评价内部控制汇总表》,该表记录了“货币资金循环”涉及的主要部门及人员,同时获取了30份宏图三胞报销审批单,该报销审批单上有相关人员作为费用会计进行审批的记录。
在寄发询证函时,针对前述16家公司,宏图三胞将其员工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作为函证对象收件人提供给注册会计师。苏亚金诚所在已实施主要业务循环控制测试且已获取相关人员名单的情况下,未审慎关注询证函收件人系宏图三胞员工这一关键情况。
此外,2018年上海瑞斌的回函寄件人与上海宝炬回函的寄件人姓名相同。苏亚金诚所对这一异常情况也未予关注。
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行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函证过程保持控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回函的可靠性进行评价,评估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在发现宏图高科负债科目账面记录与信用报告不一致的情况下,苏亚金诚所未查明原因,进而未要求宏图高科进行账务调整,也未进一步扩大审计程序,以评估宏图高科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苏亚金诚所在对宏图高科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指派审计人员在宏图高科财务人员的陪同下,前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打印宏图高科企业信用报告,并将信用报告贷款明细与宏图高科账面记载内容进行核对。据审计底稿留存的信用报告显示,一笔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0万元项目融资(融资期间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旁未标注核对一致标识。该笔融资系我会另案查明的宏图高科未记负债。审计人员称未发现信用报告存在该笔融资。
苏亚金诚所在对宏图高科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自宏图高科处获取了信用报告,并将信用报告贷款明细与宏图高科账面记载内容进行核对。据审计底稿显示,核对不一致的项目分别为:向上海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湖南路支行20,000万元借款,融资期间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向上海浦发银行南京分行湖南路支行4,000万元借款,融资期间为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向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000万元借款,融资期间为2018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6日、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融资,融资金额为35,000万元,融资期间为2017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5日、向恒丰银行南京分行12,000万元借款,融资期间为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项目融资,融资金额为30,000万元,融资期间为2018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2日。上述共计121,000万元借款,也均系我会另案查明的宏图高科未记负债项目。
苏亚金诚所在将信用报告贷款明细与宏图高科账面记载内容进行核对发现不一致后,未查明原因,进而未要求宏图高科进行账务调整,也未进一步扩大审计程序,以评估宏图高科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行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九条的规定要求宏图高科进行更正,也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六、苏亚金诚所银行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一)2021年函证地址错误,且未发现银行询证函回函存在的异常情况。
在2021年年报审计期间,苏亚金诚所对宏图高科未记负债的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南京银行百子亭支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进行了函证,对宏图三胞未记负债的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雨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进行了函证。同时,宏图三胞/宏图高科也分别在上述银行存在银行账户,苏亚金诚所同期也进行了函证,并最终收到回函。但苏亚金诚所在寄发询证函时,针对同一银行的发函地址却并不相同,针对未记负债的银行发函地址为其他非开户行地址、个人家庭地址。收到回函后也未发现同一银行的回函地址不同、回函版式不同、银行印章不同等异常情况。前述未记负债项目2021年年末余额共计60,209万元。
(二)2017年至2020年未发现银行询证函回函存在的异常情况。
苏亚金诚所在每一审计期间对宏图高科及宏图三胞在同一银行同一支行开户的银行账户进行函证,但同一银行同一支行对宏图高科及宏图三胞的回函却存在差异,包括回函版式不同、银行印章不同、银行经办信息不同等异常情况,但苏亚金诚所未予发现。上述行为涉及2017年至2020年宏图三胞未记负债的中国建设银行湖北路支行借款(2017年余额52,000万元,其余各年余额均为25,689万元)、2018年至2020年宏图三胞未记负债的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雨花支行借款(各年余额均为9,600万元)、2019年至2020年宏图高科未记负债的华夏银行南京分行城西支行借款(各年余额均为10,000万元)、2019年至2020年宏图高科未记负债的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借款(各年余额均为4,919万元)。
(三)针对一直未回函项目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评估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导致的错报风险,进而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
苏亚金诚所2018年至2021年连续四个年度对宏图三胞未记负债的营口银行沈阳中街支行银行账户进行函证,但一直未收到回函。而宏图高科在上述银行也开立了银行账户,苏亚金诚所分别在2018年及2020年收到上述银行的回函。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苏亚金诚所未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评估可能存在的由于舞弊风险导致的错报风险,进而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
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行为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函证保持控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回函的可靠性进行评价,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评估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有苏亚金诚所2017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苏亚金诚所出具的有关审计事项的说明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调查记录、宏图高科年报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苏亚金诚所及相关人员在为宏图高科2017年至2021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对苏亚金诚所的上述违法行为,在涉案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林雷、郭志东、王进、陈奕彤、沈建华、李来民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苏亚金诚所、林雷、郭志东、王进、陈奕彤、沈建华、李来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上和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关于宏图高科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可比性。其一,项目组在风险评估阶段了解到宏图高科的业务包括3C零售和批发,证监会通过门店面积和坪效计算结果为3C零售的销售数据。宏图高科在财务报表附注“报告分部的财务信息”披露的口径为IT连锁主营业务收入,其包含宏图高科虚构的批发业务。证监会将3C零售销售收入与IT主营业务收入(含批发业务)直接比较,数据口径明显不同;其二,审计项目组在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中已经将“高估营业收入”识别为特别风险,并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关于苏亚金诚所未保持职业谨慎及职业怀疑。审计项目组已经关注到证监会提及的异常迹象,但基于项目组职业判断,相关情形具有合理性,不属于异常事项。
第三,关于苏亚金诚所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认可证监会对绝大部分事实的认定,但苏亚金诚所对苏州维觐、上海瑞斌和南京宁攀三家公司的函证地址进行了核验。经重新检索天眼查,检索的地址与当时核实的地址一致;二是,苏亚金诚所未关注到询证函收件人为宏图三胞员工系因工薪与人事循环和货币资金的审计程序由不同的项目组成员实施,各自负责执行具体科目的审计程序导致。
第四,关于苏亚金诚所信用报告核查程序。2018年度审计时,审计人员根据宏图高科提供的电子版信用报告与账面记载内容核对不一致后,向宏图高科资金总监核实。资金总监告知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有问题,后向项目组提供了公司盖章的纸质信用报告,审计人员核对后相符。由于其他项目组成员经验不足,轻信公司财务人员的解释,导致作出错误采信其解释的职业判断,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郭志东和项目质量复核人无法从纸质底稿获知项目组成员遗漏的信息,在不知晓的情形下,客观上不具有过错。
第五,关于苏亚金诚所银行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2021年银行函证地址错误,实际上是项目组因银行客户经理就近办公或居家办公,第一次将询证函寄至非开户行,在回函未果的情况下,第二次将询证函寄至已居家办公的客户经理家中所致,此种做法虽不符合审计准则规定,但也别无他法;二是,银行函证回函地址、回函版式不同并无异常。关于银行印章不同问题,宏图高科及宏图三胞在告知书提及的几家银行的贷款已被银行系统转入坏账核销业务池或做出类似处理,柜面无法直接办理,需通过贷款业务经办人后台办理回函。因此,后台办理业务所使用的印章与柜面印章不同具有合理性;三是,未收到营口银行沈阳中街支行银行函证回函的原因是银行以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函证费用为由拒绝回函。审计项目组认为银行存款金额微小,银行不予回函的理由具有合理性。
第六,苏亚金诚所存在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和从轻的情节。宏图高科财务造假是系统性财务舞弊,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审计程序很难识别财务舞弊行为。苏亚金诚所系初次违法,且未对投资者造成危害后果。此外,除了2017年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其他年度均为非标意见,并且审计意见逐渐严厉,最后以无法表示意见彻底纠正了违法行为,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第七,关于本案违法行为追责时效及法律适用。2017年至2019年审计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本案部分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证券法》实施之前,应当分别适用旧法和新法按年处罚。
第八,关于本案的裁量基础。苏亚金诚所未实际收到2020年和2021年的业务收入。因此,证监会应当以实际业务收入为基数,作出没收业务收入和处罚的决定。
第九,与证监会近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比,对苏亚金诚所违法行为量罚过重。
综上,苏亚金诚所、林雷、郭志东、王进、陈奕彤、沈建华、李来民请求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宏图高科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可比性。一是,根据宏图高科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宏图高科主营业务包括3C零售连锁业务、金融服务业务、艺术品拍卖业务、工业制造业务以及房地产业务,五大业务中不涉及申辩意见提及的3C产品批发业务。3C零售连锁系宏图高科的核心主业且业务收入占比保持80%左右。此外,2017年、2018年宏图高科年度报告披露3C零售连锁产业实现主营业收入与披露的IT连锁(电子商贸)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一致。因此,披露口径相同,数据比对具有可比性;二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具体到本案,注册会计师通过将门店坪效与门店经营面积测算的经营数据与财务数据进行比对,应得出宏图高科3C零售连锁业务收入存在舞弊风险。而苏亚金诚所与风险评估相关的多份审计底稿均记载“假定收入存在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将收入存在高估情况列为特别风险是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而非基于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从后续执行的实质性审计程序看,苏亚金诚所也未针对特别风险严格遵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
第二,关于苏亚金诚所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及职业怀疑。一是,审计底稿中没有任何记录证明注册会计师关注到上述异常现象;二是,审计底稿中也没有任何记录证明注册会计师执行任何审计程序得出所谓“不存在异常”的判断;三是,宏图三胞为南京炯炯代付工资金额虽小,但性质严重。南京炯炯作为宏图三胞的供应商,宏图三胞每月为南京炯炯代付工资,注册会计师如若发现此异常,应对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生疑问,进而评估相关销售是否真实;四是,舞弊风险评估是一个动态的、贯穿整个审计过程的审计程序。上述种种异常已充分提示注册会计师可能存在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本应对此予以充分关注,并增加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达到审计目标,但苏亚金诚所却未予以充分关注。
第三,关于苏亚金诚所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苏亚金诚所未对苏州维觐、上海瑞斌的函证地址进行核验,未发现两家公司的地址与宏图三胞门店、子公司的地址一致。注册会计师应首先合理怀疑两家公司与宏图高科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针对两家公司的销售是否存在舞弊,进而判断函证的有效性及是否需要扩大审计程序。针对南京宁攀,审计底稿记载通过实地查看方式核验函证地址。经调查,函证地址对应大厦的产权单位从未将相关房间出租给南京宁攀使用;二是,审计项目组的内部分工不能成为未审慎关注询证函收件人系宏图三胞员工的理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合伙人未尽到监督、指导和管理的职责。
第四,关于苏亚金诚所信用报告审计程序。一是,《企业账面数与信用报告核对表》电子底稿中,前述提及的贷款银行在“银行贷款账面数与信用报告数核对是否一致”栏,被注册会计师明确标注为不一致。该张底稿上有郭志东作为复核人签名。因此,郭志东应当知悉银行贷款账面数与信用报告数存在差异;二是,2017年年报审计时,苏亚金诚所指派审计人员在宏图高科财务人员的陪同下,前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打印宏图高科企业信用报告,说明苏亚金诚所认为独立取得的人民银行信用报告可靠程度高。2018年年报审计时,苏亚金诚所没有派员去人民银行打印信用报告。在发现宏图高科提供的电子版信用报告与账面不符后,又采纳了宏图高科提供的与账面核对一致的纸质版信用报告。2017年及2018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没有变化,苏亚金诚所将2018年未发现账外负债归因于“其他项目组成员经验不足”的解释,很难令人信服。
第五,关于苏亚金诚所银行函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一是,宏图高科及其子公司宏图三胞在前述提及的每一家银行均开有账户。苏亚金诚所在对同一家银行进行函证时,正常账户的函证地址为开户行的办公地址,并收到了回函;而未记负债对应账户的函证地址为其他非开户行、个人家庭地址。都是同一时期寄发的询证函,都是针对同一家银行,正常账户可以向开户行办公地址寄发询证函,最终也收到了回函;而未记负债对应账户却必须发往非开户行或个人家庭。苏亚金诚所的解释很难令人信服;二是,由于宏图高科及其子公司宏图三胞在前述提及的每一家银行均开有账户,每一家银行对宏图高科及宏图三胞银行函证的回函地址、回函版式及使用的印章应该一致。而苏亚金诚所收到的回函地址、回函版式及印章均不一致,实属异常。此外,关于银行印章问题,苏亚金诚所解释为宏图高科在上述银行的贷款转入坏账核销业务池,因办理人员不同故使用的印章不同。苏亚金诚所知道宏图高科及宏图三胞在上述银行存在贷款,宏图高科未记账,审计时未要求宏图高科进行调整。苏亚金诚所对于银行印章为何不同的解释让人难以理解;三是,银行函证的内容不仅包括存款,还包括借款等其他重要信息。对于营口银行沈阳中街支行函证连续四年未回函之异常性,审计底稿未记录不予回函的理由。如果银行方面确以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函证费用为由拒绝回函,该情况实属异常,更应引起注册会计师的警觉,应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评估可能存在的由于舞弊风险导致的错报风险。
第六,关于苏亚金诚所认为因审计的固有限制,导致其客观上无法识别宏图高科财务造假问题。苏亚金诚所作为宏图高科连续审计机构,并不是没有可能发现宏图高科虚增收入及未记负债行为,恰恰因为苏亚金诚所没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导致其未发现宏图高科的舞弊行为。苏亚金诚所在宏图高科项目上的违法行为,已不是一般的未勤勉尽责行为,实属严重违反审计准则的行为: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应用指南》明确要求确认函证地址是否正确,在寄发询证函前检查地址的真实性。苏亚金诚所在针对造假涉及的16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过程中,未对13家函证地址进行核验,却在底稿中记录已经进行核验。苏亚金诚所如果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地址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就会发现函证地址大多系宏图高科的门店、子公司地址。2.2017年,宏图高科信用报告显示,宏图高科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金额为40,000万元的项目融资未做账务处理,但审计人员解释称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信用报告存在上述融资项目;2018年,苏亚金诚所在电子版底稿中已发现信用报告贷款明细与宏图高科账面记载存在不一致,未查明原因,进而未要求宏图高科进行账务调整,也未进一步扩大审计程序。3.在对未记负债的贷款银行进行函证时,针对同一银行的发函地址却并不相同,针对未记负债的银行发函地址不是开户行地址而是其他非开户行地址、个人家庭地址。对同一银行回函地址不同、回函版式不同、银行印章不同的异常情形也未予关注。综上,苏亚金诚所不应将在审计执业过程中严重违反审计准则要求所导致的审计失败归结于审计固有限制。
此外,苏亚金诚所针对宏图高科2018年至2021年年报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均不涉及宏图高科虚增收入、未记负债事项,2022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主要原因系我会对宏图高科展开调查并发现其存在虚增收入等违法行为,故不构成对违法行为的纠正。苏亚金诚所违法情节严重,不具有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和从轻的情节。
第七,关于时效和法律适用。2019年4月,江苏证监局向宏图高科下发监管函。2019年6月,江苏证监局调阅了苏亚金诚所为宏图高科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底稿,苏亚金诚所案涉违法行为已进入监管视野。宏图高科2017年审计报告出具时间是2018年4月8日,我会对其相关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理并未超过2年行政处罚时效。
苏亚金诚所2017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严重违反审计准则行为已构成连续违法行为,且延续至2019年《证券法》实施以后,因此将苏亚金诚所违法行为视作一个整体并适用2019年《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第八,关于裁量基础。苏亚金诚所已就2020年和2021年年报审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表明苏亚金诚所已经将2020年和2021年年报审计费确认为业务收入。没收业务收入的范围既包括已经取得的业务收入,也包括尚未取得的业务收入。苏亚金诚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尚未收到的业务收入属于“不可得业务收入”。
第九,关于量罚。如前面第七部分所述,苏亚金诚所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严重,我会对苏亚金诚所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部分采纳的陈述申辩意见已作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5万元,并处以1625万元罚款,暂停从事证券业务6个月;对林雷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来民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王进、陈奕彤、沈建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郭志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郭志东作为宏图高科2017年至2018年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函证保持控制,在发现企业账面数与信用报告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未查明原因,进而未要求公司进行账务调整,也未进一步扩大审计程序,严重违反审计准则的规定,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五条的规定,对郭志东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林雷作为宏图高科2017年至2019年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未按照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监督、执行审计业务,致使苏亚金诚所发生上述严重未勤勉尽责行为,违法行为较为严重。李来民作为宏图高科2020年至2021年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函证保持控制,未发现银行询证函回函存在的异常情况;其作为2017年、2018年质量控制复核人,未有效实施复核,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条的规定,对林雷采取7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李来民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23日
北京天洪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易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伟、仇建明)
〔2024〕101号
当事人:陈伟,男,1984年1月出生,时任北京天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江苏省扬州市。
仇建明,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苏州易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陈伟、仇建明操纵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苏州龙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陈伟、仇建明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伟、仇建明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22年2月21日至7月27日,陈伟、仇建明以股票配资等方式实际控制“鲍某琳”等9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交易“苏州龙杰”。
二、陈伟、仇建明操纵“苏州龙杰”情况。2022年2月21日至7月27日(操纵期间),陈伟、仇建明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苏州龙杰”,对“苏州龙杰”进行操纵。
(一)操纵手段。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共计买入2,710,651,928.66元,卖出2,708,689,680.24元。
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在92个交易日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在5%以上,最高达到19.1%。
涉案账户组在拉抬阶段(2022年3月21日至7月15日),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大量申买,账户组该类申报量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42.26%,同期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20.31%。
此外,涉案账户组还实施了对倒交易。
(二)操纵结果。
操纵期间“苏州龙杰”上涨12.47%,同期上证综指下跌6.16%,前者偏离后者18.63%。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共计买入115,533,286股,卖出121,140,031股。涉案账户组违法所得为9,785,716.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开户材料、询问笔录、有关协议、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交易记录、MAC地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行为。
陈伟、仇建明在操纵“苏州龙杰”过程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属于共同违法主体。其中,陈伟承担主要责任,仇建明承担次要责任。
在听证过程中,陈伟、仇建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王某毅”“梁某仪”“吴某穗”“陈某”“潘某”5个账户并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扣除前述账户亏损后,本案账户组不存在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请求减免处罚。
对陈伟、仇建明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控制使用前述5个账户。其一,前述5个账户的资金均来自陈伟银行账户。其二,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王某毅”账户由当事人控制使用,资金转入和买入时间较为吻合,配资特征较为明显,与账户组其他账户存在交易趋同情况。其三,“梁某仪”“吴某穗”“陈某”“潘某”账户与账户组其他账户存在MAC地址、IP地址、硬盘关联等情况。其四,相关人员(李某)指认控制使用“潘某”账户。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陈伟、仇建明违法所得9,785,716.5元,其中由陈伟承担7,828,573.2元、仇建明承担1,957,143.3元;并处以29,357,149.5元的罚款,其中,由陈伟承担23,485,719.6元、仇建明承担5,871,429.9元。
当事人陈伟、仇建明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伟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仇建明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20日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4〕102号
当事人: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住所:上海市嘉定区。
朱瑞,女,1993年11月出生,涉案项目签字评估师,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陈宣,男,1996年12月出生,涉案项目签字评估师,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银信评估资产评估执业未勤勉尽责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银信评估、朱瑞、陈宣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银信评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
2020年9月,银信评估接受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委托,对新筑股份拟转让上海奥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科技)部分股权所涉及的奥威科技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7月31日。2020年9月17日,银信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采用收益法评估,奥威科技评估值为91,463万元,较账面所有者权益评估增值79,002.21万元,增值率634.01%,签字评估师为朱瑞、陈宣,评估业务收入为316,981.12元。
二、银信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未充分核查验证评估中使用的资料,将虚假合同作为收入预测依据。
银信评估依据奥威科技提供的其与某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研究院)的《产品预采购合同》,预测2021年奥威科技对该项目的销售收入。经查,该合同为虚假合同。银信评估未对该合同进行充分核查验证,未关注到合同在编号和印章方面存在明显异常,且未核查预付款支付情况。
(二)未对收益预测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预测依据明显不充分。
第一,银信评估依据奥威科技提供的《设备预采购供货合同》《设备预采购合同》,预测奥威科技对北京某两家公司2020年8月至12月、2021年的销售收入。银信评估在明知预采购合同仅是框架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按照预采购合同中的数量预测收入,未对生产制造进度计划图表及预付款进行核查,未考虑相关收入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二,银信评估依据奥威科技提供的会议纪要及其子公司编写的某公交项目发展规划建议书草案预测2021年奥威科技对该公交项目的销售收入。但上述会议纪要相关销售内容仅为奥威科技单方面的预测,电子底稿中的建议书也是未完成的电子文档,未经提供方盖章确认,会议纪要和建议书均无法体现该客户的交易意向。银信评估未采取访谈等措施核实客户交易意向,仅依据上述会议纪要和建议书预测大额收入,未考虑相关收入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三,银信评估依据相关招标公告截图,预测2021年奥威科技对某项目的销售收入。但相关招标公告截图未体现采购数量,也未体现招标产品与奥威科技产品相关,更不能体现成交意向,银信评估仅依据招标公告截图预测大额收入,未考虑相关收入实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四,银信评估依据奥威科技提供的云南某项目《采购合同》,预测2021年奥威科技对该项目的销售收入。但前述采购合同签订于2016年,约定最晚交付日期为2017年,远早于评估基准日。事实上该合同2018年起已未继续执行,银信评估依据该合同预测奥威科技2021年对该项目的收入,明显不合理。
上述事项所涉奥威科技2021年预测收入共12,433.63万元,占2021年总预测收入的39.35%。由于银信评估对奥威科技2022年及后续年度的预测收入均以2021年预测收入的销量和单价为基础,再乘以一定增长率计算得出,上述行为造成评估值高估,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银信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存在数据引用及计算公式设置错误和评估底稿缺失等问题。
一是银信评估在测算评估值时存在误将相关合同550万元的销售总价错误引用为900万元、计算2021年船舶电容器收入时遗漏扣除增值税等10处计算错误。二是银信评估依据“18号文件”预测2021年奥威科技对某海港拖轮项目销售总价,而评估底稿未收录该文件。
银信评估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工作底稿、财务凭证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银信评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朱瑞、陈宣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听证过程中及听证会后,当事人银信评估、朱瑞、陈宣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事先告知书以“电机车”等七个项目预测收入未实现为由,认定案涉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思路不符合评估基本原理,存在明显错误。
一是申辩人系对奥威科技整体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主要是结合宏观经济、行业状况以及被评估单位经营情况等多种因素,对其2021年盈利预测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而非对某个具体合同进行评估。2021年奥威科技盈利预测数据与案涉七个项目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案涉七个项目预测收入实现与否,均不影响申辩人的评估结论。即便没有该等项目资料,申辩人仍然可以得出同样的盈利预测合理性分析及评估结论。
二是事先告知书关于申辩人“未充分核查验证评估中使用的资料,将虚假合同作为收入预测依据”的认定,与事实不符。申辩人获取的《产品预采购合同》是由公司提供的,申辩人对于该等资料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案涉《产品预采购合同》未加盖骑缝章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构成所谓“异常情况”。
三是事先告知书关于“评估值高估”的认定缺乏依据。同时,“数据引用及计算公式设置错误”等10处计算错误,对于评估结果没有重大影响,不应据此对申辩人作出处罚。
第二,在未以“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为由对新筑股份及奥威科技进行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不应直接对申辩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我会认定申辩人评估执业未勤勉尽责、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是根据在案证据,案涉7个项目相关材料系银信评估预测奥威科技未来收入的重要依据,申辩人关于“2021年奥威科技盈利预测数据与案涉七个项目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一,根据银信评估的电子底稿,银信评估预测奥威科技2021年收入共由16个项目构成,而案涉7个项目正是这16个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奥威科技2022年及后续年度的预测收入,均以2021年预测收入的销量和单价为基础,再乘以增长率计算得出,案涉7个项目收入预测的可靠性直接影响评估结论。其二,申辩意见关于“即使没有该等项目资料,申辩人仍然可以得出同样的盈利预测合理性分析及评估结论”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奥威科技2018年、2019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7.57%,-4.71%,而银信评估预测奥威科技2021年销售收入增长率高达121.23%,既远高于历史增长率,也远高于评估说明中列示的可比公司的历史收入增长率。朱瑞在询问笔录中也称“2021年的预测收入增长率的确远高于历史,如果没有这些资料做支撑,我们不会把收入增长率预测这么高”。
二是根据相关法律及执业准则规定,评估机构对评估中使用的资料负有核查验证义务。申辩人所谓评估机构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主张,不构成其未勤勉尽责的正当理由。其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资产评估所依据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验证。《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指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企业提供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公司制度、股权买卖协议或者回购协议等资料进行核查,应当查看相关印章、签字是否清晰、完整。其二,案涉某研究院合同在印章和编号方面均存在异常,且与同期签订的其他同类合同明显不符。申辩人应当关注到这些异常并采取进一步措施验证其真实性,而朱瑞在笔录中承认“没有关注到这些情况”、“没有特别关注某研究院相关合同的真实性,默认都是真实的”。其三,申辩人应当关注相关预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而未关注。银信评估的评估假设之一为“被评估单位目前持有的客户的预采购合同能够按约定执行”,评估结论基于该假设而作出。案涉某研究院合同显示签订日期是2020年7月4日,并约定“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申辩人开展评估工作的时点晚于前述预付款支付时间,银信评估有条件通过核查预付款支付情况来验证合同真实性。而根据朱瑞的笔录,其“没有核查过预付款支付情况,不清楚该合同是否实际执行”。
三是2021年的收入预测是后续全部年度收入预测的主要依据,对评估值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申辩人在预测2021年收入时存在多项未勤勉尽责情形,所涉7个项目预测收入占2021年总预测收入的39.35%,导致2021年以及后续全部年度的预测收入明显偏高,造成评估值高估。同时,本评估项目中存在的10处计算错误,对评估结果分别产生了大小不等、方向不同的影响。而在一个评估项目中出现10处之多的计算错误,足以说明申辩人在执行该项目时未勤勉尽责。
第二,申辩人所提对新筑股份和奥威科技的处理情况属于案外因素,并非对申辩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银信评估作为专业评估机构,依法独立执业,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是其基本法定义务。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银信评估在评估执业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理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我会对其进行处罚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理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16,981.12元,并处以633,962.24元罚款;
二、对朱瑞、陈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士雄等)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士雄等)
〔2024〕99号
当事人:王孝安,男,1966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方士雄,女,1956年1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孝安、方士雄借用及出借证券期货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王孝安、方士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出借、借用证券账户从事交易。
“方士雄”广发证券普通户于2019年5月17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某营业部。“方士雄”广发证券信用户于2020年4月1日开立于广发证券某营业部。“方士雄”天风证券普通户于2022年5月15日开立于天风证券某分公司。“方士雄”天风证券信用户于2023年3月27日开立于天风证券某分公司。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方士雄将上述证券账户出借给王孝安使用。
二、出借、借用期货账户从事交易。
“方士雄”恒力期货账户于2023年8月9日开立于恒力期货有限公司。“方士雄”国海良时期货账户于2021年6月23日开立于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方士雄将上述期货账户出借给王孝安使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期货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及资金流水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王孝安、方士雄借用、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王孝安、方士雄借用、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对王孝安借用、方士雄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王孝安、方士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王孝安借用、方士雄出借期货账户的行为,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王孝安、方士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综上,对王孝安、方士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13日
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重北等)
〔2024〕97号
当事人:朱重北,男,1956年12月出生,时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脉科技)副董事长,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刘继伟,男,1983年12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刘瑜,女,1975年5月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彭发祥,男,1965年1月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陈文俊,男,1983年7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朱重北泄露内幕信息,刘继伟、刘瑜、彭发祥、陈文俊内幕交易“华脉科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朱重北、刘继伟、刘瑜、陈文俊进行陈述和申辩,但未申请听证;根据当事人彭发祥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彭发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朱重北、刘继伟、刘瑜、彭发祥、陈文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2年9、10月,华脉科技副董事长朱重北将深兰人工智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兰科技)推荐给胥某民,胥某民开始了解深兰科技情况,并让朱重北安排面谈。
在前期接触、洽谈的基础上,2023年1月18日,华脉科技胥某民、朱重北再次赴上海,同深兰科技陈某波、杨某珂、顾某远深入会谈,深兰科技与华脉科技就业务融合和股权合作达成初步意向,推动深兰科技逐步入主华脉科技。
2023年2月以后,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进行了多次沟通。
2023年4月3日,华脉科技胥某民、朱重北与深兰科技陈某波、顾某远、杨某珂再次会谈,基本明确了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实现控制权转让。
2023年4月25日,华脉科技朱重北、深兰科技顾某远、某券商相关人员在武汉会谈,商定五一之后某券商赴华脉科技开展尽职调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非公开发行障碍。
2023年5月4日,某券商赴华脉科技开展尽职调查,相关人员在尽调完成后起草了定增预案草稿。随后,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就定增价格、深兰科技产品装入上市公司等事项继续协商。
2023年6月6日,华脉科技、深兰科技、某券商三方再次开会,进一步对通过定增方式收购控制权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6月16日下午闭市后,华脉科技召开中介协调会,相关中介机构的人员参会。
2023年6月17日,华脉科技发布《关于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胥某民正在筹划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事项。
2023年6月21日,华脉科技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提示性公告》,称2023年6月19日,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兰控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深兰控股拟以现金全额认购华脉科技定向发行股份不超过48,176,952股,若完成发行,华脉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深兰控股将成为控股股东,陈某波将成为实际控制人。
华脉科技2023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提示性公告》涉及的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6月17日。其中,朱重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为不晚于2023年1月18日。
二、朱重北向刘继伟泄露内幕信息。
刘继伟为朱重北女婿,其曾至少两次向刘继伟提及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的合作情况。第一次是2022年8、9月份,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开始接触时,朱重北向刘继伟介绍了当时的情况,并让刘继伟查找了解深兰科技的相关资料;第二次是2023年春节前(1月22日春节),朱重北和刘继伟讨论了华脉科技和深兰科技的合作情况,并表示若合作成功股价一定大涨。此外,在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洽谈过程中,朱重北时常会向刘继伟咨询有关专业问题,刘继伟知悉双方合作进展情况。
综上,朱重北不晚于2023年1月22日向刘继伟泄露内幕信息,刘继伟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不晚于2023年1月22日。
三、刘继伟、刘瑜利用“刘瑜”长城证券账户交易“华脉科技”。
(一)账户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刘瑜为刘继伟姐姐。“刘瑜”长城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2日开立于长城证券仙桃钱沟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00×××4779、300×××77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38×××412,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60×××084、018×××035,下挂信用账户E040×××499。综合资金情况、交易下单情况和相关人员陈述,案涉期间“刘瑜”长城证券账户由刘瑜、刘继伟共同控制使用。该账户于2023年2月10日至6月12日买入“华脉科技”1,280,400股,买入金额16,132,700.87元,卖出获利5,155,550.49元。
(二)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刘瑜”长城证券账户首次交易“华脉科技”发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刘瑜”工商银行账户开始出现大额的资金转入,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华脉科技”获利后向刘继伟转账590万元。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该账户持续、大量买入“华脉科技”,且主要通过融资买入,买入意愿坚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过程一致。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四、刘瑜利用“陈文俊”招商证券信用账户交易“华脉科技”。
(一)账户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陈文俊为刘瑜表妹的丈夫。“陈文俊”招商证券信用账户于2023年3月24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南京庐山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997×××919,下挂一个信用证券账户E071×××403。综合资金情况、交易下单情况和相关人员陈述,案涉期间该账户由刘瑜实际控制并使用。该账户于2023年4月21日至6月15日买入“华脉科技”1,013,800股,买入金额13,471,823元,卖出获利6,189,872.63元。
(二)刘瑜与刘继伟联络接触情况。
在2023年3月至8月期间,刘瑜手机号码与刘继伟手机号码通话频繁,且在“陈文俊”招商证券信用账户交易的2023年4月21日、5月4日二人均有通话联络。另外,2023年3月17日,刘瑜乘火车到南京旅游,期间居住在刘继伟家。
(三)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该账户开立于2023年3月24日,随后开始转入资金,于2023年4月21日开始并连续买入“华脉科技”,内幕信息公开后,该账户逐步卖出。该账户的开立、转入资金、买入及卖出“华脉科技”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发展过程一致。账户的开立、资金转入、主要交易均发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且仅交易包括“华脉科技”在内的2只股票,其中买入“华脉科技”金额占比82.31%。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五、陈文俊利用本人招商证券普通账户交易“华脉科技”。
(一)账户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陈文俊”招商证券普通账户于2016年5月16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南京庐山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000×××428,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16×××623。综合资金情况、交易下单情况和相关人员陈述,案涉期间该账户由陈文俊控制使用。该账户分别于2023年5月4日、5日、9日三笔合计买入“华脉科技”23,200股,买入金额286,382元,于6月30日全部卖出获利296,598.37元。
(二)陈文俊与刘继伟联络接触情况。
陈文俊是刘继伟表妹的丈夫,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话4次。2023年2月26日,陈文俊和刘继伟通话2次后,2月27日陈文俊向本人证券账户转入200,000元;5月1日二人通话2次后,该账户于5月4日、5日、9日连续3笔买入“华脉科技”。
(三)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陈文俊”招商证券普通账户于2023年5月4日(当天某券商赴华脉科技开展尽职调查)卖出原持有的股票,并买入“华脉科技”11,700股,于随后的5月5日、9日分别买入“华脉科技”3,000股、3,100股,并在复牌连续涨停打开后卖出,该账户之前从未交易过“华脉科技”,账户交易“华脉科技”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发展过程一致,并与陈文俊和刘继伟的联络接触情况高度吻合。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六、彭发祥利用本人、“欧阳某国”、“郑某明”、“叶某”账户交易“华脉科技”。
(一)账户基本情况和交易情况。
“彭发祥”长城证券账户于2015年5月12日开立于长城证券仙桃钱沟路营业部,资金账号300×××585,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124×××084,两个深圳股东账户017×××415、024×××545,下挂两个信用账户E050×××590、060×××001。“彭发祥”光大证券账户于2022年2月24日开立于光大证券武汉新华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07×××398,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21×××175,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33×××616。
“欧阳某国”长城证券普通账户于2021年5月28日开立于长城证券仙桃钱沟路营业部,资金账号300×××44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299×××134;信用账户开立于2023年4月24日,下挂信用账户E072×××015。
“郑某明”长城证券普通账户于2019年4月8日开立于长城证券仙桃钱沟路营业部,资金账号300×××85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79×××300;信用账户开立于2023年2月27日,下挂信用账户E071×××983。
“叶某”长城证券普通账户于2017年11月16日开立于长城证券仙桃钱沟路营业部,资金账号300×××128,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188×××093。
综合资金情况、交易下单情况和相关人员陈述,案涉期间上述账户由彭发祥控制使用。
上述账户于2023年2月27日至6月14日买入“华脉科技”3,872,800股,买入金额50,255,710.08元,卖出获利9,514,511.99元。
(二)彭发祥与刘继伟联络接触情况。
2023年3月3日至6月4日,彭发祥与刘继伟通话11次。其中,2023年3月12日,彭发祥和刘继伟通话后,上述账户在3月14日合计买入69,300股;5月1日、5日共有3次通话,上述账户在2023年5月4日、5日连续大量交易“华脉科技”。
(三)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上述账户首次交易“华脉科技”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之前从未交易过“华脉科技”,其中“欧阳某国”账户、“郑某明”账户还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突击开立信用账户,转入资金大额买入。上述账户于2023年5月4日(当天某券商赴华脉科技开展尽职调查)、5月5日大量交易“华脉科技”,买入2,298,700股,买入金额29,692,049.08元,买入金额占比59.24%。上述账户交易“华脉科技”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发展过程一致,并与彭发祥和刘继伟的联络接触情况高度吻合。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有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朱重北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刘继伟、刘瑜、陈文俊、彭发祥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华脉科技”。朱重北、刘继伟、刘瑜、彭发祥、陈文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朱重北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申辩人未参与胥某民和陈某波的洽谈。
第二,春节前华脉科技和深兰科技双方仅限于互相了解现状的阶段,并未有实质性进展,申辩人从未和刘继伟“讨论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的合作事项”,更没有说“若合作成功股价一定大涨”,从未向刘继伟咨询过华脉科技与深兰科技合作的专业问题。申辩人对于刘继伟等人买卖“华脉科技”的情况不知情。
第三,认定申辩人泄露内幕信息与事实不符,处罚过重。
综上,朱重北请求不予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刘继伟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申辩人交易“华脉科技”是基于投资经验,根据自己的公司研究分析框架和个人交易系统所做。
第二,申辩人对于相关事实认定存在异议。
第三,本案不当扩大了盈利计算口径及处罚基数;关于申辩人的罚没款没有参考申辩人的实际交易情况,处罚过重等。
综上,刘继伟请求降低处罚金额。
刘瑜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申辩人买入“华脉科技”的行为系根据以往分析、个人投资经验与操作习惯,并结合公开信息和国家政策而作出,并不知悉任何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申辩人向刘继伟转账590万元为二人之间的借贷。
第二,申辩人的相关行为情节轻微且没造成危害后果,主观上没有过错,且为初犯,积极配合调查。本案处罚过重。
综上,刘瑜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彭发祥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申辩人并不是在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买卖“华脉科技”。第二,如认定申辩人构成内幕交易,依法酌情减轻处罚,并准许申辩人分期缴纳罚款。
综上,彭发祥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或按照“没一罚一”的罚没比例予以行政处罚。
陈文俊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申辩人买入“华脉科技”是跟着刘瑜买入,符合当时热点和自己的投资标准,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操作。
第二,申辩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刘继伟的4次通话不涉及内幕信息。申辩人对于5月4日相关尽职调查不知情。
第三,处罚过重。
综上,陈文俊请求减轻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本案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相关人员违法事实足以认定。第二,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相关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朱重北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刘继伟、刘瑜利用“刘瑜”长城证券账户内幕交易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55,550.49元,其中由刘继伟承担3,608,885.34元、刘瑜承担1,546,665.15元;处以25,777,752.45元的罚款,其中由刘继伟承担18,044,426.72元、刘瑜承担7,733,325.73元。
三、没收刘瑜利用“陈文俊”招商证券信用账户内幕交易违法所得6,189,872.63元,并处以18,569,617.89元的罚款;
四、没收陈文俊违法所得296,598.37元,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五、没收彭发祥违法所得9,514,511.99元,并处以28,543,535.97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
2024年9月5日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海钧)
〔2024〕90号
当事人:夏海钧,男,时任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总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会向当事人夏海钧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现公告期满,夏海钧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告知书,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
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恒大地产2020年5月26日发行20恒大02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6月5日发行20恒大03债券,发行规模25亿元;2020年9月23日发行20恒大04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10月19日发行20恒大05债券,发行规模21亿元;2021年4月27日发行21恒大01债券,发行规模82亿元。
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存在欺诈发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大地产年度报告、债券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发行结果公告、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2019年、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一、针对恒大地产披露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二、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夏海钧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三、鉴于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7日
基金机构相关公告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王斌正式履职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王晓林女士不再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副总经理张南森先生不再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过往从业经历:现任安信资管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曾在咸宁工程机械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6 年 9 月加入国投证券,历任人力资源部职员、嘉兴中山东路营业部总经理,安信期货总经理助理兼深圳营业部负责人,国投证券资产管理部营销总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机构业务委员会机构销售部总经理、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资金管理部总经理。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因业务发展需要,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公告:华南分公司营业场所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4401房自编B单元,变更为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205房自编B1单元。
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联博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聘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4年9月30日,钱峰因个人原因离任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Ajai Mohan KAUL代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过往从业经历:历任 Bankers Trust Company (现已被 Deutsche Bank 收购)固定收益产品专员、产品经理(核心债券组)、产品经理(债券指数组)等多个职位。现任联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Alliance Bernstein (Singapore) Ltd.亚太区首席执行官、亚洲(日本除外)销售(零售业务)董事总经理、高级董事总经理(南亚营销业务);联博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联博汇智(上海)海外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曾在 Alliance BernsteinJapan Limited 任董事总经理、联博香港有限公司任首席执行官、 Alliance Bernstein Solutions (India) Private Limited 首席执行官等多个职位。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聘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9月30日起取消信澳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交通银行的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恢复至基金原费率。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因个人原因,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翔于2024年9月29日离任。董事长孙国雄代任。孙国雄先生自1993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福建证券交易中心登记托管部经理,兴业证券经纪业务部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福州五一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兴业证券战略规划与培训小组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兴业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总经理,兴业证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总经理,兴证财富管理学院院长,兴业证券党委委员,兴业证券纪检监察室主任,兴业证券纪委副书记、集团办公室主任、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党群工作部部长、兴证党校副校长、兴证资管总裁等职务。现任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经股东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龚里先生于2024年1月23日起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熊博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经股东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杨华先生于2024年9月29日起担任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徐翔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于2024年10月15日起终止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石财富”)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相关销售业务。对于通过凯石财富购买并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现特别提示如下:请相关投资者于2024年10月10日(含)前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本公司直销系统。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经与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2024年9月30日起终止中民财富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销售相关业务。
期货机构相关公告
瑞银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瑞银期货)于2019年12月30日向股东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瑞银证券)借入七年期次级债人民币66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净资本,满足实际业务发展需求和监管要求,原定于2026年12月29日到期。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拟于2024年9月27日向股东瑞银证券提前偿还上述次级债本息。公司提前偿还次级债务符合《期货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则》规定情形及双方约定。上述次级债务提前偿还后,公司净资本充足,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瑞银期货于2019年12月30日向股东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借入了七年期次级债人民币66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净资本,满足实际业务发展需求,原定于2026年12月29日到期。基于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已于2024年9月27日向股东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前偿还该笔人民币6600万元次级债款本息。偿还次级债后,公司净资本充足,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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