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私募合规处罚榜
(2024.10.01-2024.10.13)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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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罚单”。
券商机构监管事项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富管理】
经查,李承羲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湖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27日,吉林证监局对李承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吉证监决〔2024〕32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财富管理】
经查,杨峥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从业期间,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并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十三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8日,甘肃证监局对杨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3号)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投行】
2022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了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申请)。2023年8月9日,发行人股票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经查明,李季秀、李立坤作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首发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2023年5月31日,发行人披露其2023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为23,000万元至24,000万元,同比上升1.91%至6.3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144.04万元至3,447.33万元,同比上升40.09%至53.60%。7月21日、8月4日,发行人分别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上述业绩预计情况均未作调整。股票上市交易后,发行人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16,766.48万元较发行上市申请期间披露预计数减少30.14%至27.10%,净利润2,390.70万元较预计数减少30.65%至23.96%。
经查,2023年7月21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已基本核算完成,但保荐人未充分核查上述情况,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也未督促发行人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保荐人未能持续、审慎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在其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也未督促发行人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李季秀、李立坤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10月8日,上交所决定:对李季秀、李立坤予以监管警示。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3号)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财富管理】
经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能及时发现和严格规范员工违规执业行为。个别员工向客户提供开户视频见证应对口径,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是投顾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微信群管理不严格,部分投顾在企业微信依据其他证券公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未向客户说明研报的发布日期,个别投顾使用个人微信方式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对员工投资行为管理不到位。个别员工未按规定申报基金持仓交易信息,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河南证监局对华安证券郑州商都路营业部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查,许丹丹在华安证券郑州商都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提供开户视频见证应对口径和未按规定申报基金持有和交易情况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河南证监局对许丹丹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22号)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财富管理】
经查,赵培玉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三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不当协助客户进行风险测评,为开通科创板和北交所交易权限的客户代为作答知识测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6日,河南证监局对赵培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18号)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1)
【财富管理】
经查,王啸宇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郑州如意西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推介私募产品过程中误导性陈述、不当协助客户提供个人收入证明用于私募产品合格投资者认证以及在客户风险测评过程中进行不当提示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6月5日,河南证监局对王啸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4〕46号)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薪酬管理】
经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一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决策程序不规范,披露不完备。二是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薪酬递延支付要求执行不到位,内部问责机制执行不严格。三是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及信息报送存在不足。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30日,河南证监局对中原证券实施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薪酬管理、激励约束、追责问责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6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4〕74号)
【财富管理】
经查,刘倩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紫荆山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赠送礼品诱导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权限,将开户二维码交由他人协助开户问题。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八款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2024年8月12日,河南证监局对刘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2024〕70号)
【资产管理】
经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个别项目尽职调查缺失,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田书舟作为相关项目主要业务人员,违反《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5月14日,河南证监局对田书舟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4〕39号)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投行】
2024年9月13日,因未勤勉尽责,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浙商证券保荐代表人采取口头警示措施。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债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机构,在2023年1月至3月期间,违规开展为他人暂时持有债券的相关交易,不反映真实交易需求或正当业务目的。同时,国联证券有关交易询价留痕不完善,未能反映真实交易过程。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2024年5月20日,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国联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暴露出的询价留痕、交易业务合规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2024年第3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财富管理】
经查明,尹美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9年5月1日至2023年11月6日,尹美波先后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营销人员、经纪人。2013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2017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间,尹美波通过所在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分别使用“黎某某”“尹某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北元集团”“波导股份”等多只股票,截至2023年6月9日累计亏损636,928.44元,期末仍持有“永鼎股份”“荣盛石化”“迅游科技”3只股票。
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9月6日、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4月24日、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尹美波私下接受客户王某某、潘某某、林某某的委托,利用营业部电脑、个人电脑及手机等设备操作上述客户证券账户交易“华工科技”“东方财富”“飞龙股份”等多只股票,收取客户支付的报酬共计10.7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涉案证券账户相关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交易记录、消费记录、情况说明、证券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尹美波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此外,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听证会中提出:第一,部分违法事实已超过两年处罚时效。第二,认定尹美波使用“黎某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3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期间,“黎某某”账户部分交易非由其下单;没有证据证明其在2019年6月6日前使用该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第三,10.70万元是林某某、潘某某赠与的款项,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第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注销相关账户,家庭困难,处罚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深圳证监局认为:第一,深圳证监局认定尹美波使用“黎某某”“尹某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期间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23年6月9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期间为2020年6月17日至2023年4月24日,2023年11月28日深圳证监局对尹美波立案调查,距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未超过两年。第二,尹美波使用“黎某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证据充分。“黎某某”账户中非由尹美波下单交易的部分,未认定为案涉违法事实。当事人主张案涉“黎某某”账户已注销属实,案涉股票也已全部卖出,故无需再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第三,涉案10.70万元为客户支付的报酬,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尹美波改称系客户赠与的说法与在案客观证据相悖。第四,尹美波持有、买卖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时间、数量、品种等违法行为事实,以及其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深圳证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综上,深圳证监局对尹美波的相关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深圳证监局决定:一、就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尹美波处以10万元罚款。二、就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尹美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0万元,并处以11万元罚款。综上,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尹美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70万元,并处以2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号)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
【投行】
华龙证券分别于2021年11月2日及2022年6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8号)及《关于对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34号)。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本公司已出具《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山科技项目事件被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的整改情况报告》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重大事项报告》,并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对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架构和团队进行了完善及调整,将质量控制总部调整为公司一级部门,增强质量控制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2)本公司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对相关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同时结合相关规定或指引对本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执业质量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银行业务内控制度执行、内控体系建设、从业人员执业及廉洁自律、反洗钱等方面。(3)重新梳理及完善投资银行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并由合规管理总部下属二级部门培训部制订了专项培训计划,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进行专项培训。(4)进一步加强“三道防线”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内部制衡、提升人员执业意识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加强。(5)通过建立及完善廉洁从业制度,明确廉洁从业管理的职责划分、风险防控主体及管理要求,从而加强对本公司下属机构及全体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6)通过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员工廉洁从业意识,明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要求,确立执业红线,同时通过对警示案例等的学习对廉洁从业中的潜在风险点和薄弱环节持续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021年11月2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8号)认定本公司在为蓝山科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提供保荐服务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本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对本公司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赵宏志、李纪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财富管理】
2023年2月21日,华龙证券银川正源北街证券营业部收到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市监当罚﹝2023﹞10216001号),因华龙证券银川正源北街证券营业部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时间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对华龙证券银川正源北街证券
营业部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资产管理】
经查,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别员工未经公司审批,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反映出公司薪酬管理机制不完善,未能有效防范廉洁从业风险。此外,公司人员任职信息报送不准确、不及时。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八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29日,陕西证监局对开源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陕证监措施字〔2024〕38号)
经查,李青在担任开源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负责人期间,未经公司审批,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9月29日,陕西证监局认定李青为不适当人选,自我局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陕证监措施字〔2024〕39号)
经查,张佳莹在担任开源证券高新分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未经公司审批,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9月29日,陕西证监局认定张佳莹为不适当人选,自我局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陕证监措施字〔2024〕40号)
经查,陈哲在担任开源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负责人期间,未经公司审批,私下二次分配协同业务绩效奖励,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9月29日,陕西证监局认定陈哲为不适当人选,自我局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陕证监措施字〔2024〕41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财富管理】
2011年5月4日至2014年3月3日、2014年3月17日至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17日至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2月23日期间,黄尉先后任职于招商证券深圳科技园南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招商证券余姚阳明西路营业部(现更名为招商证券余姚四明西路证券营业部)、招商证券舟山千岛路营业部、招商证券宁波江澄北路营业部、招商证券宁波丽江东路营业部、财通证券宁波扬帆路营业部、财通证券宁波分公司、天风证券宁波分公司,系证券从业人员。
林某芳系黄尉配偶。林某芳在招商证券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分别为64XXXX99、33XXXXXX93、35XXXXXX47,均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鲍某香系黄尉母亲。鲍某香在招商证券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分别为33XXXXXX19、35XXXXXX74、35XXXXXX38,均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鲍某香在华泰证券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666XXXXXX123,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黄某根系黄尉父亲。黄某根在招商证券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号分别为33XXXXXX28、35XXXXXX19,均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2011年5月4日至2014年3月3日、2014年3月17日至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17日至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21日期间,黄尉控制使用林某芳、鲍某香、黄某根前述证券账户交易,买卖成交总金额12,337.74万元,整体交易亏损89.02万元(已扣除税费)。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询问笔录、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2024年9月23日,宁波证监局对黄尉处以10万元罚款。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
【合规管理】
经查,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健全、薪酬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错误、人员任职管理和信息报送存在问题,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024年9月29日,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财富管理】
陕西证监局举报核查发现,2023年1月刘晓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向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私募基金产品,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四十四条规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2024年9月14日对中信证券陕西分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刘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陕证监措施字〔2024〕36号)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投行】
经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一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决策程序不规范,披露不完备。二是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薪酬递延支付要求执行不到位,内部问责机制执行不严格。三是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及信息报送存在不足。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30日,湖南证监局对中原证券实施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其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薪酬管理、激励约束、追责问责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6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4〕74号)
经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陈昶昕、刘四平曾存在买卖股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行为,金矗、王鑫曾存在买卖股票行为,贾凯龙曾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翟佳宾、杜志卫未及时报告与自身有关的合规风险隐患,违反了《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9月30日,河南证监局对陈昶昕、刘四平、金矗、王鑫、贾凯龙、翟佳宾、杜志卫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024〕75号)
盈科证券有限公司(1)
【香港】证监会谴责盈科证券有限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并处以罚款399万元
2024年9月30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盈科证券有限公司(盈科)并处以罚款399万元,原因是该公司没有遵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及其他监管规定。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盈科在2021年2月至6月期间及自2022年7月起,没有遵照《财政资源规则》维持300万元的规定速动资金。
证监会亦发现,盈科在并无有效客户常设授权下,将客户证券抵押品不当地再质押予其执行经纪17个月,以获得财务通融,且没有确保被再质押的证券抵押品的总市值不超逾再质押上限。
证监会进一步发现,盈科罔顾后果地以借入资金向两名新客户提供1,560万元的财务通融,而没有实施合理的信贷监控及风险管理措施。2021年4月,该公司亦没有在七个营业日内将其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的改变通知证监会。
盈科的上述缺失构成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发牌及注册)(资料)规则》、《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及《操守准则》(注2及3)。证监会在决定对盈科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盈科多次及长期没有维持规定速动资金;
盈科将客户证券不当地再质押的严重性,以及在收到证监会多次提醒并承诺纠正后,仍然没有纠正有关违规行为;
盈科在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时表现合作,包括同意委聘独立的检讨机构检讨其相关内部监控措施;及
盈科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银行机构监管事项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经查,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至2022年资产负债表中“金融投资”科目下部分金融资产分类不准确,2023年年报披露已根据合规整改要求完成相关事项整改工作。西安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西安银行时任董事长郭军、行长梁邦海、负责财务工作的副行长黄长松对上述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对西安银行、郭军、梁邦海、黄长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西安银行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陕证监措施字[2024]42号)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深人银罚(2024)4号
处罚事由: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4.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5.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9-29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1387万元。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文书号:泸银罚字(2024)1号
处罚事由: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2.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3.违反安全管理要求;4.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处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泸州市分行
处罚日期:2024-09-29
处罚内容:警告,并罚款42.9万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行政相对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迎宾支行
决定文书号:虔汇检罚(2024)3号
处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十一条
处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市分局
处罚日期:2024-09-30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行政相对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分行
决定文书号:那税稽罚202410
处罚事由: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那曲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日期:2024-09-29
处罚内容:处少缴税款和应扣未扣税款60%的罚款,罚款共计少缴税款858769.04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树分行
决定文书号:玉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7号
处罚事由: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处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日期:2024-09-25
处罚内容:给予中国农业银行玉树分行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决定文书号:金罚决字〔2024〕30号
违法事实:招商银行理财业务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未能有效穿透识别底层资产二、信息披露不规范.
处罚金额(万元):350.00
处罚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处罚日期:2024-06-24
行政相对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决定文书号:辽金罚决(2024)57号
处罚事由:违规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4-09-03
处罚内容:罚款2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信托机构监管事项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作为产品管理人,通过管理的信托计划协助黄石磁湖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发行的多期债务融资工具,严重影响市场发行秩序,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2024年5月20日,对北方信托予以严重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暴露出的产品设立、投资运作等环节合规管理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2024年第3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保险机构监管事项
深圳市一正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1)
深金罚决字(2024) 69 号
生效日期:2024年8月28日
作出主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张大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对深圳拓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负有责任。
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禁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大力终身进入保险业。
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2)
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营异常
作出决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列入日期:2024-08-15
合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云金罚决字(2023)44号
处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处罚事由: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处罚日期:2023-12-06
处罚内容: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条、第六十条
江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
江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澄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列入日期:2024-07-12
宜信博诚保险销售服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
宜信博诚保险销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经营异常
作出决定机关: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列入日期:2024-09-14
行政相对人:宜信博诚保险销售服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决定文书号: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42号
处罚事由: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处罚日期:2023-04-03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处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事项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2024年9月11日,因未勤勉尽责,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口头警示措施。
2024年9月13日,因未勤勉尽责,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口头警示措施。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1)
2023年5月17日,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简称:泰和泰)接受重庆市新红岭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医疗或公司)的委托,见证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泰和泰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定相关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存在瑕疵,不能据此合法出席股东大会。经核实,该法律意见书对公司章程理解和适用不当,客观上造成了限制中小股东合法行使权利的后果,导致红岭医疗披露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结果不准确。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9月23日,重庆证监局对泰和泰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剖析原因,切实提升业务水平,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遵守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8号)查明的事实,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汤振峰、朱立为、蔡秀娟在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普华永道出具的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为恒大地产发行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21恒大01等债券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中国证监会查明,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行为,构成虚假记载违法。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20日,普华永道与恒大地产签订《2019年恒大地产年审合同》《2020年恒大地产年审合同》,普华永道对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年报进行审计。经查,普华永道对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年报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普华永道出具的上述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中国证监会查明,恒大地产在发行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21恒大01等五只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报的相关数据,构成欺诈发行违法。2020年4月15日、2021年4月6日,普华永道与恒大地产分别签订《2020年恒大地产债券发行合同》《2021年恒大地产债券发行合同》,普华永道为恒大地产2020年、2021年债券发行提供服务。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恒大地产公告了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四只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恒大地产2019年财务数据;2021年4月,恒大地产公告了21恒大01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普华永道为恒大地产发行上述五只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分别出具了《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经查,上述经普华永道盖章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中,普华永道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声明已阅读上述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有关经审计的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内容与普华永道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无矛盾之处;普华永道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上述报告而导致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普华永道出具的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普华永道在相关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合理评估营业收入存在的舞弊风险。在2019年、2020年收入风险评估审计程序中,普华永道主要依据当年确认收入占前两年预售金额比率较低,得出当年提前确认收入舞弊风险较低的审计结论,但未列示审计证据证明该比率与提前确认收入舞弊风险存在关联性;经查,普华永道在收入截止性测试中确定的提前确认收入舞弊风险较低的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采用该评估方法明显不合理。中国证监会查明,2019年、2020年普华永道分别选取60个当年确认收入样本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抽取的样本大量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至2023年中国证监会实地调查时,有9个样本项目实际仍未竣工交付。
(二)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恒大地产协商替换审计样本时,未识别、评估是否存在重大舞弊风险因素。2020年,普华永道为实现核实恒大地产“拟于期末确认收入的楼盘是否已经达到交楼条件”的审计目标,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定了当年现场观察的项目样本。恒大地产经排查发现有部分项目的建设、交楼情况不满足现场观察条件,与普华永道沟通替换掉部分项目,部分项目明确反馈“不让去”。普华永道未对恒大地产协商替换样本行为的动机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识别和评估存在的重大舞弊风险因素。
(三)底稿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存在大量不一致情形,工作底稿可靠性存疑。2019年,审计工作底稿共记录由18名审计人员、分为7组,对分布在38个城市的65个地产项目进行了现场观察,形成65条记录。经查,65条地产项目观察记录中的观察日期、执行人员等信息,57条实际执行情况与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一致,占记录总数的87.69%。
(四)在审计范围严重受限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消除影响。2020年,普华永道抽取执行现场观察程序的地产项目样本50个。恒大地产与普华永道沟通替换样本,最终替换掉37个,样本替换率74%。在审计范围严重受限的情况下,普华永道直接接受新样本执行现场观察程序,未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限制,亦未对被替换掉的样本执行替代程序。中国证监会查明,被替换掉的37个项目中存在虚假收入的项目32个,占比86.49%,虚假收入金额667.6亿元,占恒大地产当年收入的14.97%。
(五)现场观察程序未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2019年、2020年,普华永道对恒大地产项目执行现场观察程序,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中仅记录了未发现异常情况的结论,未记录观察过程,未见据以做出判断结论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实际观察时发现存在尚未完工的楼盘,但审计工作底稿未如实记录实际观察结果。审计人员对无法有效观察的楼盘,执行中采用了外围观察、登高眺望等替代方法,但工作底稿未予记录,也未对替代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六)现场观察项目大部分实际未竣工交付,现场观察程序失效。中国证监会查明,2019年,65个观察项目中有51个项目恒大地产当年实际未竣工交付,占观察项目数的78.46%,虚假收入金额513亿元,占65个项目确认收入总金额的50.33%,占恒大地产当年收入的12.04%。至2023年中国证监会实地调查时,上述65个观察项目中有11个项目实际仍未竣工交付。2020年,43个观察项目中有26个项目实际未竣工交付,占观察项目数的60.47%,虚假收入金额187亿元,占43个项目确认收入总金额的51.26%,占恒大地产当年收入的4.19%。至2023年中国证监会实地调查时,上述43个实际观察项目中有10个项目实际仍未竣工交付。
(七)复核程序完全失效。2019年,现场观察程序复核工作流于形式,在开展审计底稿复核工作中,未执行实质性复核程序。审计人员复核现场观察工作是否到位、判断是否准确缺乏有效的证据基础。审计复核人员基于对现场观察人员的信任出具复核结论,复核程序完全失效。
(八)收入确认的文件检查程序执行失效。2019年、2020年,普华永道分别抽取390个已交楼样本,核验交楼清单中是否存在业主签字确认的交楼证明文件,检查销售收入的确认时点与交楼证明文件记录的交楼时点是否一致。经查,普华永道抽取的已交楼样本,其核验均无异常。实际上,2019年,业主签字确认的日期晚于资产负债表日的有121个样本,占当年抽取样本总数的31.03%。2020年,业主签字确认的日期晚于资产负债表日的有27个样本,占抽取样本总数的6.92%。
普华永道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质量控制准则》的相关规定,未正确判断2019年、2020年度恒大地产总体收入确认的实际情况,未出具正确的审计结论。汤振峰、朱立为是2019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并在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等四只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上签字。汤振峰、蔡秀娟是2020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并在21恒大01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上签字。普华永道在执行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工作中未勤勉尽责,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查明,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财务造假,其中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造假数额巨大。普华永道在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中,违反多项审计准则的规定,多项审计程序失效,未发现恒大地产大金额、高比例的财务造假,出具错误结论的审计意见,情节严重。汤振峰被授权代表普华永道,商洽、签署了涉案的2019年、2020年年审相关项目文件,担任涉案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负责涉案审计项目全面工作,同时是恒大地产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虚假文件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恒大地产2019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朱立为、2020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蔡秀娟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普华永道在为恒大地产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21恒大01等五只债券发行提供服务中未勤勉尽责,其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查明,恒大地产发行20恒大02、20恒大03、20恒大04、20恒大05、21恒大01等五只债券,募集资金合计208亿元,欺诈发行数额特别巨大。普华永道在严重失职基础上出具错误结论的审计意见,并出具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声明,情节严重,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汤振峰被授权代表普华永道,商洽、签署恒大地产2020年、2021年债券发行相关项目文件,担任涉案债券发行项目的项目合伙人,负责涉案项目全面工作,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全部涉案债券发行文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朱立为、蔡秀娟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汤振峰、朱立为、蔡秀娟的前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条、第3.1.1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8.3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二、对汤振峰给予三十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9月27日至2027年9月26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三、对朱立为、蔡秀娟给予十二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在2024年9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期间,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四、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五、对汤振峰、朱立为、蔡秀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普华永道、汤振峰、朱立为、蔡秀娟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诚信档案。(深证上〔2024〕809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海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刘学传、刘旭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号)载明的事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学传、刘旭燕在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针对2020年1月21日海南海药子公司重庆天一医药有限公司向重庆金赛医药有限公司转款4,750万元事项,大华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在未获取到相关合同的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2024年9月30日,深交所要求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160号)
期货机构监管事项
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1)
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融幸”)涉嫌挤仓操纵焦炭2101合约、焦煤2101合约,渤海融幸、肖佳华涉嫌约定交易操纵焦煤2101合约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经查明,渤海融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渤海融幸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实施挤仓行为,影响焦炭2101合约、焦煤2101合约交易价格,期间违法所得共计10,197,566.6元;渤海融幸、肖佳华通过约定交易方式操纵焦煤2101合约,无违法所得。
杨会兵时任渤海融幸总经理和渤海融盛董事、总经理,是渤海融幸案涉操纵焦炭2101合约、焦煤2101合约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烨时任渤海融幸黑色系商品期货交易团队负责人,是渤海融幸案涉操纵焦炭2101合约、焦煤2101合约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根据相关规定拟决定对渤海融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10,197,566.6元,并处以10,197,566.6元的罚款;对杨会兵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王烨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肖佳华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兴业期货有限公司(2)
经查,兴业期货有限公司存在个别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业务资格的员工在互联网营销中向交易者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等内控管理缺陷。上述事项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2024年9月27日,宁波证监局对兴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之内提交整改报告。(〔2024〕48号)
经查,冀策在兴业期货有限公司担任互联网金融科业务岗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违规事实: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向交易者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9月27日,宁波证监局对冀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47号)
群益期货(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证监会谴责群益期货(香港)有限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并处以罚款495万元
2024年10月09日
群益期货(香港)有限公司(群益)因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没有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及其他监管规定,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495万元。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群益在关键时间内没有对100名客户用以发出交易指示的客户自设系统进行任何尽职审查,以致未能妥善评估并管理与其客户使用该等客户自设系统相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和其他风险。
此外,证监会识别到存入五名客户的帐户内的款项与其所声明的财政状况并不相称。由于群益没有维持有效的监察系统,故未能侦测及评估有关存款并进行适当的查询,也未能妥善处理相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证监会认为,群益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不足及成效不彰,且该公司没有确保《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指引》和《操守准则》获得遵从。
证监会在决定对群益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
群益没有勤勉尽责地监察其客户活动,以及没有设立充足而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和监控措施,乃属严重缺失,因为这可能会损害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和破坏市场的廉洁稳健;
有需要向市场传递具阻吓力的强烈讯息,以示有关缺失不可接受;
群益的管理层在有关期间后已有所变动;
群益在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时表现合作;及
群益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新湖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证监会谴责新湖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并处以罚款900万元及暂时吊销前负责人员倪威的牌照九个月
2024年10月09日
新湖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新湖)因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没有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和其他监管规定,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及罚款900万元。
证监会亦暂时吊销新湖的前负责人员及负责整体管理监督、合规、资讯科技和风险管理的核心职能主管倪威(男)的牌照,为期九个月,由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原因是新湖的缺失乃归咎于倪在关键时间内没有履行其作为新湖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新湖没有对84名客户用以发出交易指示的客户自设系统进行任何尽职审查,以致未能妥善评估并管理与其客户使用该等客户自设系统相关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和其他风险。
此外,证监会识别到存入六名客户帐户内的款项与他们所声明的财政状况并不相称。尽管新湖声称其职员已向该等客户跟进存入帐户内的可疑或异常存款,但却未能证明它曾就有关存款进行适当查询,并妥善处理相关的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证监会发现,新湖没有实施充足的系统和监控措施,以监察和评估客户将大额、异常或可疑资金存入他们的帐户的情况。
证监会更发现,新湖没有设立有效的持续监察系统以侦测客户帐户内的可疑交易模式,以致它未能侦测到在十个客户帐户内的12,413项自我配对交易。
证监会认为,新湖的系统及监控措施不足及成效不彰,且新湖没有确保《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打击洗钱指引》)和《操守准则》获得遵从(注6及7)。
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新湖没有勤勉尽责地监察其客户活动,以及设立充足而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和监控措施。此乃属严重缺失,因为这可能会损害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和破坏市场的廉洁稳健;
有需要向市场传递具阻吓力的强烈讯息,以示有关缺失不可接受;
新湖及倪在解决证监会提出的关注事项时表现合作;及
新湖及倪过往并无遭受证监会纪律处分的纪录。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事项
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1)
经查,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巨丰投资)北京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部分营销人员展业过程中片面宣传高收益率盈利案例,未对使用公司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合理提示,进行误导性的营销宣传,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二是部分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未在业务运营支持系统审核留痕,部分投顾助理和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沟通记录未留痕;三是在依据证券研究报告向客户作出投资建议时,未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四是公司时任合规负责人被公司安排继续向服务协议已到期、存在投诉争议纠纷的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五是存在未取得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员工开展营销展业,并提供股票操作建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9月29日,北京证监局对巨丰投资北京分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北京证监局将视整改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公司方可恢复正常展业。
公募相关机构监管事项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经查,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蚂蚁基金)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推出余额宝服务升级未充分揭示业务规则。二是曾经参与的基金专属福利券活动不合规。上述行为违反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9月13日,浙江证监局对蚂蚁基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高度重视,严格对照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并于本监管措施下发之日起9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私募机构监管事项
深圳南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深圳南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南电)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深圳市智贞南电贰号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电贰号基金”)为深圳南电在管产品:2017年2月,深圳南电、“南电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签署《基金认购合同》及《基金认购确认函》:《基金认购合同》载明投资者陈某某认购金额为5万元、《基金认购确认函》载明投资者陈某某出资金额为5万元。2017年至2023年,深圳南电、“南电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签署多份《基金认购合同》及《基金认购确认函》,深圳南电累计向投资者陈某某募集资金8笔,合计金额64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是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深圳南电、“南电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于 2017年2月签署的《基金认购确认函》载明“投资期限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10%”“每月10日作为派发收益日,支付上月投资收益,到期一次性归还出资额”2017年至2023年,深圳南电、“南电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签署的其他多份《基金认购确认函》也载明“预期年化收益“到期一次性归还出资额”等相似表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和《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深圳南电、“南电贰号基金”与投资者陈某某于2022年6月、2023年4月签署《基金认购合同》及《基金认购确认函》;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投资者陈某某于2022年6月、2023年4月及5月向深圳南电账户进行转账;但经核深圳南电向协会提供的“南电贰号基金”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银行账务明细清单,未见对应收款记录。即投资者陈某某转给深圳南电的投资款项并未转入“南电贰号基金”;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深圳南电未就上述情况进行合理解释。上述行为违反了《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四是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2023年8月至12月,协会自律检查人员向深圳南电共推送四次线上检查任务,并申明了不配合自律检查的后果;协会自律检查人员第一次和第二次向深圳南电推送线上检查任务后,深圳南电未按核查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协会自律检查人员第三次和第四次向深圳南电推送线上检查任务后,深圳南电未回复任何材料或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基金认购合同、基金认购确认函、银行账务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深圳南电及其法定代表人谭伟申辩称,陈某某系深圳南电股东及员工,但未进行相应的工商股权变更登记,而是进行股权代持:深圳南电相应提交了相关劳动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以证明陈某某系深圳南电股东及员工。深圳南电及其法定代表人谭伟申辩称,事先告知书认定深圳南电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所依据的《基金认购合同》等系深圳南电应陈某某要求与其签署,但深圳南电实际未向陈某某募集资金,陈某某并非“南电贰号基金”的真实投资者。事先告知书认定深圳南电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所依据的《基金认购确认函》系陈某某自行打印,《基金认购确认函》上的深圳南电公章也系陈某某自行用印。根据深圳南电及其法定代表人谭伟的申辩自述深圳南电存在股权代持、签署虚假基金合同、公章用印混乱等情况,反映了深圳南电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对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缺乏基本认知,深圳南电已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基本要求。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8月22日,中基协决定:撤销深圳南电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4〕400号)
谭伟自2015年9月至今任深圳南电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深圳南电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22日,中基协决定:取消谭伟基金从业资格。(中基协处分〔2024〕401号)
赵小璞自2016年3月至今任深圳南电合规风控人,应当对深圳南电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22日,中基协决定:对赵小璞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402号)
四川银创蜀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
经查,四川银创蜀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四川银创)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具体为:1.2022年7月四川银创与四川恒信聚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信)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四川恒信负责介绍投资者与项目,四川银创支付相应费用。2022年9月、10月,四川银创又与四川恒信签订《某专项基金合作协议》与《某专项基金合作协议》,约定拟投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与投资标的。2.四川银创管理的淄博东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淄博东投)与枣庄汉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枣庄汉威)两只基金产品于2022年11月完成备案,投资者与投资标的与前述协议约定内容-致。3.四川银创自认,淄博东投、枣庄汉威投资者实际参与投委会决策、对投资标的有决定权,且四川银创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对基金产品进行投后管理。综上,四川银创未能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募、投、管、退等环节的重要工作,息于履行勤勉谨慎义务,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根据监管措施决定书与四川银创自认,2022年8月四川银创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仍以自有资金与四川鼎能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鼎能)开展借贷业务。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三是募集说明书存在误导性陈述,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枣庄汉威的募集说明书载明,“被投公司控股股东向本基金作业绩承诺,本基金任意年度收到的分红低于基金实缴规模8%时,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补齐,若第三年末基金收到的合计分红低于基金实缴规模30%时,基金可将所持有的被投公司股权转让至控股股东,转让价格=基金实缴资金*(1+24%)-3年内已收到的分红”。该募集说明书由四川银创制作,载明内容有保本保收益的误导倾向,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监管措施决定书、募集说明书、合作协议、基金产品备案信息、管理人情况说明等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一是,四川银创与四川恒信签订框架协议后又签订专项协议,约定拟投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与基金产品的拟投标的,淄博东投、枣庄汉威两只基金产品投资者与投资标的与前述协议约定内容一致。正如本次当事人申辩,四川银创委派两人参与淄博东投、枣庄汉威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就是承认了投资者参与了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管理人独立决策权无法体现。二是,针对非专业化运营确定的借贷行为,监管部门对此已做出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当事人予以确认并整改。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无冲突,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其处理,法律适用适当。三是,枣庄汉威的募集说明书由四川银创制作,即便如四川银创本次申辩称,其已向投资者特别提示“不以任何方式保本保收益”,但该募集说明书仍具有一定误导性,募集说明书制作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综上,不予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审理情况、基本事实和情节,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2024年8月28日,中基协决定:撤销四川银创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4〕411号)
黄敬阳于2022年2月至今任四川银创法定代表人,应当为其任职期间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28日,中基协决定:对黄敬阳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412号)
吴益童于2022年2月至今任四川银创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为其任职期间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28日,中基协决定:对吴益童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413号)
李俊成于2022年4月至今任四川银创投资总监,应当为其任职期间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28日,中基协决定:对李俊成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414号)
丰铁基业(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中铁融信(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铁融信,现名:丰铁基业(天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违规事实,具体如下:
中铁融信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的“昆山铁信创盈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昆山铁信创盈”)“嘉兴中铁融信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铁融信贰号”)、“北京君德铁富矿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铁德闳融富(昆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对外募集资金,并对外进行投资,相关合伙企业以投资活动为目的,采用基金形式运作,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属于应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中铁融信未及时将相关产品进行备案,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规定。2022年10月10日,中铁融信不再担任“昆山铁信创盈”执行事务合伙人;2023年11月,“中铁融信贰号”已注销工商登记,纪律处分措施裁量已考虑前述情况。
以上事实有法律意见书、机构情况说明、基金合同、投资协议、银行账户流水、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劳动合同、电话记录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9月13日,中基协决定:对中铁融信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421号)
刘争春于2016年2月至今担任中铁融信法定代表人,应当就中铁融信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9月13日,中基协决定:对刘争春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422号)
卢盛华于2017年7月至今担任中铁融信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就中铁融信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9月13日,中基协决定:对卢盛华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422号)
成都新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
经查,成都新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新跃股权)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是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三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四是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五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二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9月25日,四川证监局对新跃股权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2024〕54号)
赵刚自2019年2月以来一直担任新跃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9月25日,四川证监局对赵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55号)
王强自2019年2月以来一直担任新跃股权合规风控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9月25日,四川证监局对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56号)
经查,韩俊在新跃股权任职期间,存在从在管基金所投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按月领取工资奖金或劳务费用的情形,未恪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25日,四川证监局对韩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57号)
经查,吴小华在新跃股权期间,存在从在管基金所投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按月领取工资奖金或劳务费用的情形,未恪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9月25日,四川证监局对吴小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4〕58号)
河南信产数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经查,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科科技或公司)等主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如下:2021年10月19日,荣科科技披露原控股股东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原实际控制人何任晖与现控股股东河南信产数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产数创基金)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国科实业将所持1.28亿股荣科科技股份转让给信产数创基金。2021年10月23日,国科实业与信产数创基金、河南信息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漯河市国有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科晟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作为股权转让事项的补充协议,对股权转让价款调整、股价差额补偿、经营业绩补偿、或有风险补偿、投资标的搬迁、后续资本运作及对应的履行安排等内容作出补充安排。2021年11月26日,国科实业与信产数创基金完成了1.28亿股股份的过户登记,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信产数创基金。前述《合作协议》构成股份转让协议的重大进展,应予披露。截止目前,荣科科技未披露该《合作协议》。
荣科科技未及时披露《合作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时任董事长、总裁何任晖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羽应当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原控股股东国科实业、现控股股东信产数创基金、原实际控制人何任晖对股权转让事项后续《合作协议》的签订产生较大影响,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9月28日,吉林证监局对荣科科技及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何任晖、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羽、原控股股东国科实业、现控股股东信产数创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2024〕18号)
河南兴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河南兴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周城投)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控股股东相关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二是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收入证明或资产证明,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等级进行确认。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
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不定期报告。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9月30日,河南证监局对兴周城投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吉林局将视情况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2024〕76号)
深圳前海京信供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深圳前海京信供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信供销”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信息;二是未妥善保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材料。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9月13日,深圳证监局对京信供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0号)
深圳市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2)
经查,深圳市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鼎泰资本)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2023年12月1日,深圳证监局对鼎泰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7号)
林波峰自公司2015年12月2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至今,担任鼎泰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12月1日,深圳证监局对林波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8号)
玉溪市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玉溪市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玉溪国新投资)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10月11日,云南证监局对玉溪国新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号)
北京中金安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北京中金安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安石)存在以下行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9月30日,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安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北京中泰仁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北京中泰仁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泰仁和)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二、未严格落实基金风险评级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三、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9月30日,北京证监局对中泰仁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北京玉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北京玉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玉泉资本)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从事了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2024年9月27日,北京证监局对玉泉资本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中安海创)、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中安创投)(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云松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迅股份)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原合计持股5%以上。经查,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4年6月20日至7月5日,中安海创、中安创投减持龙迅股份股票101,930股,持股比例减少至4.9994%。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7月13日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9月27日,安徽证监局对中安海创、中安创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融汇通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北京融汇通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融汇通华)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回访确认程序。“融汇通华耀阳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耀阳一号基金”)为北京融汇通华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前述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投资者自签署本合同且全额缴纳认购份额款项后二十四小时内为本基金的认购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基金投资者”。根据“耀阳一号基金”募集材料,部分投资者的冷静期回访确认书与基金合同为同一日签署,且早于缴纳认购款项的时间。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
二是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根据《财务顾问协议》《债券销售服务协议》《业务合作协议》等,北京融汇通华为多家机构提供财务顾问、债券销售融资中介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的规定。
三是未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协会在自律检查过程中发现,2020年至2022年期间,北京融汇通华多个银行账户存在多笔大额资金转入转出的流水记录。经协会多次问询,北京融汇通华对前述资金往来的原因说明前后不一致,且未能充分证明相关资金往来的正当性。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关于检查对象应当配合自律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基金合同、回访确认书、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相关协议、机构情况说明、工作人员名册、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电话记录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8月16日,中基协决定:对北京融汇通华进行公开谴责,并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十二个月。(中基协处分〔2024〕386号)
王靖儒女士于2020年3月18日至今担任北京融汇法定代表人,其应当就机构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8月16日,中基协决定:对王靖儒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387号)
熊迟于2020年2月18日至今担任北京融汇法定代表人,其应当就机构的上述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8月16日,中基协决定:对熊迟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388号)
上海吉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上海吉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吉梵)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一是2015年3月26日,上海吉梵按照净值1元认购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成资产)发行的某私募基金产品,认购份额500万份。上海吉梵后续与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吉梵精选1号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吉梵1号”)签署份额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吉梵拟按照每份额1.10元的转让价格向“吉梵1号”出让其持有的前述私募基金产品500万份,对应转让价款为550万元,2015年7月16日,“吉梵1号”托管户向上海吉梵公司账户转账550万元。经查,上述份额并未实际转让成功,根据上海吉梵前期提出的书面情况说明,上海吉梵是以“代持”的方式替“吉梵1号”持有该私募基金产品,但是没有签署代持协议。上海吉梵未在相关年报及季报中就该私募基金产品所涉及的交易为与管理人之间的份额转让以及相关份额转让未成功的重大事项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二是“吉梵1号”于2015年7月14日投资理成资产发行的“理成全球视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金额4150万元,于2016年7月13日投资上海汤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汤问”)发行的“汤问稳健1号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金额600万元。同时期,上海吉梵与理成资产及上海汤问存在关联关系结合投资金额,相关投资应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吉梵1号”披露了投资标的的信息,但未就关联关系进行特别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尽谨慎勤勉义务。上海吉梵于2015年3月26日按照净值1元认购某私募基金产品 500万份额,而上海吉梵于2015年7月24日与“吉1号”签署份额转让协议中约定以净值1.10元进行转让。根据上海吉梵提供的估值表,前述私募基金产品在2015年7月10日净值为1.076元,上海吉梵表示,是综合考虑后决定按照1.10元确定转让价格。上海吉梵该转让投资标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该投资应当更加审慎客观,而上海吉梵在份额转让净值的确定上,未尽谨慎勤勉义务,相关定价缺乏客观依据支撑,且高于其掌握的转让日附近的净值。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上海吉梵书面情况说明、份额转让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一是上海吉梵对“吉梵1号”前述投资交易行为未完成份额转让登记以及后续未签署代持协议等事实予以承认。上海吉梵未在“吉梵1号”2015年至2018年季报及年报中就“吉梵1号”受让其持有的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基金份额、以及相关份额转让未完成登记等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截至自律检查时也未能采取返还相关资金等措施进行及时整改,相关行为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前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是上海吉梵本次未能提交关于确定相关关联交易转让价格的客观依据等材料,并且该转让投资标的行为本身就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该投资应当更加审慎客观,而上海吉梵在份额转让净值的确定上,未尽谨慎勤勉义务,相关定价缺乏客观依据支撑。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三是“吉梵1号”的《基金合同》未就“吉梵1号”受让上海吉梵持有的特定基金产品及确定相关转让价格进行明确授权。管理人在从事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对上海吉梵提出的“投资人已知悉该投资手段,并进行授权,无需进行专项披露”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此外,听证会结束后,上海吉梵将该转让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77余万元归还“吉梵1号”,并提交银行转账回单。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8月7日,中基协决定:取消上海吉梵会员资格,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383号)
敖宇自2015年4月至今任上海吉梵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7日,中基协决定:对敖宇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384号)
甘懋旭自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任上海吉梵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7日,中基协决定:对甘懋旭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384号)
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双创)存在未及时申请产品备案的违规行为:
上海双创贺银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双创贺银”)于2017年4月成立,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双创,有限合伙人为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证券智睿9号定向资管计划)、上海永钜投资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永钜)。“双创贺银”于 2017年5月向“招商证券智睿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智睿9号”)募集4亿元资金,于2017年6月向上海双创宝励生物医药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双创宝励能源技术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双创宝励信息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分别进行投资。
上海双创新文化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双创新文化”)于2020年4月成立,普通合伙人为上海双创匠兴创业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兴创投),有限合伙人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化传媒集团)、上海旭巢企业管理中心、上海柠聪企业咨询事务所、上海飓熠信息技术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双创。“双创新文化”于2022年12月向新文化传媒集团募集 100万元资金,同月向厦门杉南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 100万元。
“双创贺银”“双创新文化”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并进行对外投资的情形,上海双创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在“双创贺银“双创新文化”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进行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伙协议、投资协议、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一是案涉的两只合伙企业“双创贺银”“双创新文化”由上海双创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均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并进行对外投资的情形,符合私募基金产品特征,但未能及时完成备案手续。例如,“双创贺银”于2017年5月募集资金、2017年6月对外投资,上海双创就“双创贺银”首次向协会提出产品备案申请的时间为2018年10月。上述违规行为事实清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子采纳。
二是上海双创配合协会问询、暂未发现“双创贺银”“双创新文化”造成投资者损失等情形,协会前期下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时已充分考虑。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8月7日,中基协决定:对上海双创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79号)
张赛美女士自2015年8月至今任上海双创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7日,中基协对吉利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80号)
吉利女士自2016年7月至2021年3月任上海双创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7日,中基协对吉利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81号)
熊佳玳女士自2021年4月至今任上海双创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7日,中基协对熊佳玳(dài)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82号)
深圳市盛世华章投资有限公司(3)
经查,深圳市盛世华章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深圳盛世华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深圳市前海盛世成长六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世六号基金”)、横琴华章玖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章玖号基金”)系深圳盛世华章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盛世六号基金”和“华章玖号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至少通过信函、基金管理人网站、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及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一种方式进行披露信息。深圳盛世华章自述,其于2021年为投资者在协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开通投资者查询账号;开通投资者查询账号之前,主要通过口头交流及披露等形式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产品的情况。上述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审查要求。廖某成系“盛世六号基金”投资者,廖某成的收入证明文件系其本人自行出具,收入证明载明“在2015年至2017年3年期间本人年均收入超过50万元”:深圳盛世华章法定代表人廖玉成自述,投资者廖某成是其近亲属,了解投资者廖某成收入情况,但因投资者廖某成系个体户经营者无法提供其他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所以投资者廖某成自行出具了收入证明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三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濮某某系“华章玖号基金”投资者,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深圳盛世华章无法提供濮某某的资产证明文件等适当性管理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是登记信息未及时更新。工商信息显示,2019年4月19日,深圳市盛世汇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余志刚新增变更为深圳盛世华章股东:2023年12月7日,深圳前海元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退出深圳盛世华章。截至2024年5月,深圳盛世华章未更新在协会登记的股东信息。此外,协会自律检查过程中,深圳盛世华章提供的关联方情况说明载明的关联方与深圳盛世华章在协会登记的关联方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基金合同、收入证明文件、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8月1日,中基协对深圳盛世华章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76号)
廖玉成自2017年3月至今任深圳盛世华章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1日,中基协对廖玉成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77号)
黄永长自2017年3月至今任深圳盛世华章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8月1日,中基协对黄永长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378号)
毓祥(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经查,毓祥(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毓祥)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上海毓祥管理的“毓祥稳赢6号基金”(以下简称“稳赢6号”)具有非公开募集、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特征,符合《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属于应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稳赢6号”因不符合要求至今未通过备案,但上海毓祥持续管理该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该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千规定》第六条、《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基金产品的规定。
二是混同经营。上海毓祥目前登记的从业人员仅唐翰岫一人,且与毓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毓祥)人员、办公场地混同。2021年5月前,上海毓祥和天津毓祥统一由上海毓祥负责管理和运营,2021年5月后,上海毓祥团队转至天津毓祥,并由天津毓祥负责两家机构的全部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保持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的规定。
三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上海毓祥未及时向协会报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未及时报送办公地址变更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送信息的规定。
四是向协会报送与实际不符的信息。上海毓祥管理人登记信息显示,马霄飞于2016年1月至今担任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执行财务总监。根据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机构提交的情况说明,马霄飞于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担任上海毓祥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分管财务、人事及行政工作。上海毓祥未能提交马霄飞担任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并实际履职的充分证据。以上行为违反了《登记备案办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此外,上海毓祥在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已不符合持续运营条件。
以上事实有基金合同、银行流水、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机构任职决定文件、机构情况说明、租赁合同、执行公示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说明、电话记录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第一,当事人承认上海毓祥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混同经营、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上海毓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已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相关申辩理由不构成减免纪律处分的正当事由。第二,公司法务不必然等同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马霄飞能否通过系统自行变更管理人登记信息与其是否实际担任并履行上海航祥合规风控职责无因果关系。根据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上海毓祥检查期间向协会提交的情况说明,马霄飞于2016年1月至2022年8月担任上海毓祥财务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分管财务、人事及行政工作。上海毓祥申辩提交的审批流程截图未能充分证明马霄飞担任机构合规风控负责人并实际履职,协会对此不予采纳。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9月20日,中基协决定:撤销上海毓祥管理人登记。(中基协处分〔2024〕434号)
马霄飞于2016年1月至今登记为上海毓祥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就其配合上海毓祥向中基协报送与实际不符信息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4年9月20日,中基协对马霄飞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4〕435号)
毓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
经查,毓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毓祥)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混同经营。天津毓祥与毓祥(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航祥)人员、办公场地混同。2021年5月前,上海毓祥和天津毓祥统一由上海航祥负责管理和运营,2021年5月后,上海毓祥团队转至天津毓祥,并由天津毓祥负责两家机构的全部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保持团队和相关人员的充足稳定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内部控制健全有效的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天津毓祥未及时向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办公地址变更信息。以上行为违反了《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送信息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机构任职决定文件、机构情况说明、租赁合同、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信息、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说明、电话记录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2024年9月20日,中基协决定:对天津毓祥进行公开谴责。鉴于天津毓祥控股股东(上海毓祥)与法定代表人(唐翰岫)均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下一步将对天津毓祥启动相关程序。(中基协处分〔2024〕436号)
唐翰岫于2014年6月至今担任上海毓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于2015年11月至今担任天津毓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就上海毓祥、天津毓祥全部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4年9月20日,中基协对唐翰岫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4〕437号)
上海安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2023年11月,在某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过程中,上海安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放基金”)以不正当的需求为目的高倍数参与债券申购,并在簿记建档结束前集中撤销申购,对簿记管理人和投资人判断市场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干扰,破坏了市场秩序。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初审、复审,2024年9月23日,对安放基金予以公开谴责。(2024年第10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
经查,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喆颢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
二、对主要业务人员及相关团队实施过度激励,未按规定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条规定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2月9日,上海证监局对喆颢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他机构/个人监管事项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6)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被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的罚款金额1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共计60项,涉及罚款金额合计66,550元,具体如下:海关管理部门处罚54项,处罚金额合计57,450元,涉及的主要处罚事由为转关信息申报的品名与实际不符、舱单电子数据申报错误、传输电子数据不准确等;税务部门处罚2项,处罚金额合计1,100元,涉及的处罚事由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公安部门处罚2项,处罚金额合计2,000元,涉及的主要处罚事由为夹带航空禁运物品;生态环境部门处罚1项,处罚金额合计5,000元,处罚事由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不符合国家标准;交通运输部门处罚1项,处罚金额1,000元,处罚事由为重型货车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1)
2022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受理了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2023年8月9日,公司股票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经查明,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及股票上市交易后,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一)未及时报告并披露业绩预计与实际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
2023年5月31日,公司披露其2023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为23,000万元至24,000万元,同比上升1.91%至6.3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144.04万元至3,447.33万元,同比上升40.09%至53.60%。7月21日、8月4日,公司分别披露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并未修改上述业绩预计数据。股票上市交易后,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16,766.48万元较发行上市申请期间披露预计数减少30.14%至27.10%,净利润2,390.70万元较预计数减少30.65%至23.96%。
经查,公司2023年7月21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前,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已基本核算完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愿平、总经理朱缨、董事会秘书潘海瑭、财务总监王进知悉相关财务数据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偏差,但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也未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
2023年10月至11月,公司与上海恒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为智能)签订了四份合同,公司向恒为智能采购服务器产品,每份合同金额为17,775万元且占上市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61.5%,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24年4月30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关信息。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在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知悉财务状况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更新披露。此外,在股票上市交易后,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进展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第7.1.15条等有关规定。在责任人方面,何愿平作为时任董事长、朱缨作为时任总经理、潘海瑭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进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和《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4条、第4.2.5条、第5.1.1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上市规则》第14.2.3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10月8日,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时任董事长何愿平、时任总经理朱缨、时任董事会秘书潘海瑭、时任财务总监王进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要求其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2024〕182号)
黄石磁湖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
黄石磁湖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湖高新”)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实际出资认购自己发行的多期债务融资工具,严重破坏市场发行秩序。二是大额募集资金直接用于认购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三是向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四是未在首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2024年9月20日,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磁湖高新予以公开谴责,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2年;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中天予以警告;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副总经理肖坤昌予以警告。(2024年第9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天津霖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霖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列入日期:2024-05-15
移出日期:2024-08-19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宜信普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硚口分公司
作出决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列入日期:2024-04-29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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