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诉讼统计
(2024.09.28-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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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基金、期货、私募等持牌机构的“诉讼”信息。
上市公司涉诉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
来源: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编号:临2024-064)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24年9月3日披露《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2024-061),相关案件的情况详见上述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3)京74民初1981号、(2023)京74民初1982号、(2023)京74民初1983号、(2023)京74民初1984号、(2023)京74民初1986号及(2023)京74民初1987号《民事上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泰基金”);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信托”);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映雪资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023)京74民初1981号长安基金《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2023)京74民初1982号九泰基金《民事上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判决中关于上诉人的判决部分。2、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华业资本对上诉人投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华业债”)291,775,000元(指债券面值,下同)所导致的损失313,549,326元(其中,持有债券227,675,000元的本息损失为本金227,675,000元及按照15华业债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不含该日,下同)为83,792,364元),卖出债券64,100,000元的差价损失为差价1,879,366元及按照《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为202,596元))向上诉人1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对上述第2项请求项下华业资本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2023)京74民初1983号粤财信托《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2023)京74民初1984号长安国际《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2023)京74民初1986号映雪资本《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判决中关于上诉人的判决部分。2、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华业资本对上诉人投资“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华业债”)313,800,000元(指债券面值,下同)所导致的损失143,022,041元(其中,持有债券86,900,000元的本息损失为本金86,900,000元及按照15华业债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不含该日,下同)为25,380,836元),卖出债券226,900,000元的差价损失为差价28,064,479元及按照《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计算的利息(截至2021年8月31日为2,676,726元))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联合评级对上述第2项请求项下华业资本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
(2023)京74民初1987号外贸信托《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各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编号:临2024-065)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3)京74民初1988号《民事上诉状》,具体情况如下: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诚)。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3)京74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判决。2、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请求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原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因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首拓融汇)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皓宸医疗)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汇垠日丰)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垠澳丰)于2023年8月4日向首拓融汇发出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无效一案,皓宸医疗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汇垠日丰发来的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115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首拓融汇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首拓融汇负担。
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及仲裁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6)
1、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广州连卡福名品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翁武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花园里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质押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粤民申10334号。涉诉金额:100,641,666.67元。终结执行,待回款。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与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案件取得新的进展,经北京金融法院审查作出《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京74民初929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人民币101,068,335.44元的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与此同时,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保全情况告知书》显示保全查封、冻结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如下财产:1.冻结被申请人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高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3.3333%(认缴出资额为2000万元)的股权。本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8月23日起至2027年8月22日止。2.冻结被申请人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高阳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3.633%(认缴出资额为11352.8125万元)的股权。本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3.冻结被申请人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认缴出资额为15000万元)的股权。本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9月5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4.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10个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4)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望时代”)此前已就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在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银行”)的债务提供2,000万元的担保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为广厦建设在绍兴银行的债务提供了2,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因广厦建设未及时偿还,绍兴银行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于2022年3月21日开庭审理。2022年4月21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1、广厦建设应归还绍兴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2、东望时代、楼忠福、楼明、卢英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厦建设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越城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厦建设、东望时代、楼忠福、楼明、卢英英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财产。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就上述案件向相关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东阳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仲裁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64号)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城投)于2024年9月29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云0112执保1503号之十三《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下称“《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
第一被申请人:云南澄江老鹰地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老鹰地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缪熙俊;
第四被申请人:尹帆;
第五被申请人:云南百年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年置业);
第六被申请人:云南云岭天籁投资有限公司(云岭天籁);
第七被申请人:云南万城百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万城百年)。
老鹰地公司为公司下属参股公司万城百年的控股子公司,老鹰地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万城百年持股90%;永昌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万城百年目前的股权结构为:公司持股40%;云南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持股40%;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9%;云岭天籁持股0.5%;百年置业持股0.5%。
2024年6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下称“深圳仲裁院”)送达的(2023)深国仲裁5793号《裁决书》,深圳仲裁院对案件裁决如下:裁决公司按裁决(一)(二)(三)(四)(五)项下所负债务的28.125%承担清偿责任,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10日(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金额约306,276,128.20元。
曲靖市商业银行根据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执保1503号之十三《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续冻公司在曲靖市商业银行存款,冻结时间从2024年9月23日起到2025年9月22日止。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
来源: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编号:2024-070)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鸿控股”)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中油金鸿)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起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被告一: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被告三: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
2016-2017年,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北投资公司签订了三份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借款共524049000元,同时与天然气输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与应张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因华北投资公司2020年6月15日起未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后中江国际将该笔债权转让,长城资管成为该笔债权的最终受让人。就华北投资公司拖欠本金利息至今,长城资管向南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本金420729508.35元,及相应违约金及利息(含罚、复利)。我司收到案件材料,并提起了管辖异议申请,近期收到了法院送达的管辖异议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中油金鸿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我司已提起管辖异议上诉。
来源: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4)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因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对公司提起诉讼。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民事起诉状》显示,长城资产在银鸽投资破产重整期间债权总申报23557.5万元,并已经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在银鸽投资破产中享有担保优先债权数额为23557.5万元,扣除本债权在漯河银鸽生活纸产有限公司通过普通受偿2133.825万元,本债权剩余在银鸽投资破产中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债权数额为21423.675万元,银鸽投资管理人已认定原告优先受偿金额为12952.282万元,未认定的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即优先受偿金额为10605.218万元。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对公司名下位于漯河市漯周路241,436.9平方米工业土地上除抵押清单所列15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包括但不限于57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财产享有抵押权,并请求按照市场价值据实增加原告债权优先受偿金额;(2)请求按照市场价值或续用价值确认原告抵押物(管理人已按照清算价值确认12952.282万元部分)的价值并据实增加原告债权优先受偿金额;(3)以上两项合计请求确认增加原告债权优先受偿金额10605.21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中国进出口银行(1)
来源: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4-041)
2024年9月29日,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民终299号):
上诉人: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江西省口行)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江西省口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民终299号),法院认为,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2,846.71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2024-024)
近日,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3)(2024)京0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一: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庞庆华
被告三:潍坊庞大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秦皇岛市中冀新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五:承德市庞大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六: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被告七:庞大大同南郊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八:唐山市冀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九:石家庄纪元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十:唐山华兴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十一:唐山市冀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十二:唐山市奥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十三:迁西县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十四:陕西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十五:沧州市东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及旗下13家分子公司、庞庆华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引发诉讼1起,涉案金额15.73亿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判决如下:1、对于在公司重整程序中所确认享有的留债本金1,573,259,259.65元及利息被告二需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二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原告在破产程序中受偿;2、对于在公司重整程序中所确认享有的留债本金1,573,259,259.65元及利息原告有权以被告三至被告十四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被告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原告在破产程序中受偿;3、对于在公司重整程序中所确认享有的留债本金1,573,259,259.65元及利息,被告八及被告十五在其持有的部分股权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
来源: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诉武汉美好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美愿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美阖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泰宇商贸有限公司、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道明、王萍、美好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美好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美亿(洪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4)鄂01民初315号。涉诉金额:17,045.22万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重组债务155,400,000元,和相应重组宽限补偿金、违约金;2、判令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就上述第1项中被告一对原告负有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抵押的位于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纵一路以东62428.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三抵押的位于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美康路37318.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横二路以北28377.5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四抵押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农利村K6地块6474.9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五质押的其对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7、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五质押的其持有的被告三100%股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8、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八质押的其持有的扬州名流装配智造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9、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九质押的其持有的青岛名流装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0、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十质押的其对上海集友广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1、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IPO企业涉诉公告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5)
来源: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1、发行人与丁杰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与丁杰签订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等合同,约定发行人于初始交易日2017年4月19日向丁杰提供融资款50,000,000元,并约定丁杰于回购交易日2020年4月18日向发行人偿还68,351,388.89元。丁杰将其合法持有的部分“天娱数科”股票(质押数量合计7,849,386股)出质于发行人,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6月,因“天娱数科”的股价下跌,造成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触发违约条款。发行人依约多次要求丁杰补充质押、提前回购或提前还款均无果。2018年7月9日,发行人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委)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丁杰一次性偿还所欠本金50,000,000元、利息197,916.68元及违约金500,446.87元,并承担发行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经发行人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2018)粤0304财保1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丁杰名下价值50,698,363.55元的财产。2018年8月22日,因丁杰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决定中止审理本案。深圳中院受理该确认仲裁效力案件并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粤03民特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丁杰的申请。2019年2月26日,华南国仲委决定恢复仲裁程序。2019年3月6日,丁杰向华南国仲委提出仲裁管辖异议,要求终止仲裁程序,华南国仲委于2019年4月20日出具“华南国仲深发[2019]D3589号”《管辖权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出具“华南国仲深裁[2019]D498号”《裁决书》,裁决丁杰向发行人归还债务本金50,000,000元、违约金22,602.74元以及自2018年6月20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丁杰向发行人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25,349.18元;仲裁费411,090元及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5,652元由丁杰全部承担;发行人对丁杰质押的7,849,386股“天娱数科”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发行人申请,开封中院受理该案的强制执行,此后丁杰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2020年4月10日,开封中院作出“(2020)豫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丁杰的不予执行申请。2020年9月29日,开封中院作出“(2019)豫02执5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发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发行人申请复议。2020年12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执复45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发行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开封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2021年4月22日,发行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撤销河南高院作出“(2020)豫执复459号”《执行裁定书》,指令开封中院受理该强制执行案件。2023年3月16日,发行人提交再审申请,请求对开封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及河南高院作出的(2020)豫执复459号《执行裁定书》进行再审。发行人因不服河南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获得受理。2024年2月2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支持发行人的监督申请。2024年7月24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继续冻结丁杰持有的“天娱数科”股票共计7,849,386.00股,冻结期限至2027年6月24日。2024年9月3日,发行人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目前已经法院审查通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2、发行人与“12申环01”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务人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申环电缆)、担保人之间的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2015年1月26日,发行人向浦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2申环01”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务人申环电缆及其担保人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无锡沪安)、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申环电工)、戴志祥就债务人所欠本金8,332,600元、到期和未到期利息458,062.50元、违约金273,948.49元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8月7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申环电缆及担保人共偿付发行人债券本金8,332,600元,利息458,062.50元,并以债券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发行人违约金。2016年3月29日、30日,发行人分别参加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会议及申环电缆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会议核实发行人债权共计10,666,933.89元。2016年6月24日,申环电缆被宜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2017年6月23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宜商破字第0026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申环电缆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申环电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执行该方案。根据该方案发行人可回收债权587,312.35元。2017年6月27日,江宜兴法院出具了“(2015)宜商破字第00026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申环电缆破产程序。2017年7月4日,发行人收到破产管理人划付的破产债权587,312.35元。2018年11月13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本发行人对无锡沪安享有普通债权10,079,621.54元。2018年11月26日,宜兴法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无锡沪安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无锡沪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本发行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可分配金额为170,728.63元,2018年12月3日,发行人收到无锡沪安破产管理人划付分配款170,728.63元。2018年12月4日,宜兴法院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六”《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无锡沪安的破产程序。2019年8月15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民事裁定书》,裁定发行人对申环电工享有普通债权10,666,933.89元。2019年8月26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发行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可分配金额为143,587.51元。2019年9月4日,发行人收到申环电工管理人划付的分配款143,587.51元。2019年9月10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25号之十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申环电工破产程序。2020年2月24日,由于第一次分配结束后申环电缆破产管理人催收回部分应收款项,达到二次分配的条件,因此向宜兴法院请求裁定认可二次分配方案。2020年3月3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6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申环电缆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申环电缆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发行人已回收债权175,988.20元;2020年7月23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申环电工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申环电工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发行人已回收债权11,741.49元;2020年7月30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4号之三十八”《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无锡沪安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无锡沪安破产财产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发行人已回收债权28,177.99元。2022年12月9日,宜兴法院出具“(2015)宜商破字第00026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申环电缆管理人制作的《申环电缆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发行人于2023年2月7日回收债权25,013.96元。2023年2月22日,宜兴法院做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5号之十四”号《裁定书》,裁定认可《申环电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23年3月15日,发行人收到申环电工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款1,538.17元。2023年12月21日,发行人收到申环电工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三次分配款5,617.27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3、东证锦信与云南山灞图像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山灞)股权纠纷。
2011年10月28日,东证锦信以自有资金3,360万元受让刘勇、刘江、刘乐三人所持有的云南山灞合计600万股股份,并约定若云南山灞2016年12月31日前未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将触发转让协议回购条款,即刘勇、刘江、刘乐应以投资金额加计年化利率12.00%的价格回购东证锦信持有的全部云南山灞股份。东证锦信多次发函要求刘勇、刘江、刘乐三人按约履行回购义务未果。2018年6月28日东证锦信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勇、刘江、刘乐三人履行回购义务并连带一次性向东证锦信支付股份回购价款共60,465,282.56元及罚息82,232.31元。2018年7月3日,东莞中院正式受理本案。经东证锦信申请,2018年7月27日,东莞中院出具“(2018)粤19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刘勇、刘江、刘乐银行存款60,547,514.87元或查封、扣押刘勇、刘江、刘乐相当于60,547,514.87元的财产。2019年6月6日,东莞中院出具“(2018)粤19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刘勇、刘江、刘乐支付股权回购价款59,747,243.84元(该款项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自2018年6月16日期起的股权回购价款以东证锦信已支付的33,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限刘勇、刘江、刘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东证锦信支付罚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告费除由东证锦信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外,其余均由刘勇、刘江、刘乐负担。经东证锦信申请,东莞中院已受理该案的强制执行。后案外人宋琦云提出执行异议,东莞中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粤19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宋琦云的异议请求。东莞中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19)粤19执19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收到本案执行回款85,749.85元。2022年1月12日,东证锦信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恢复该强制执行案件。2023年1月3日,东证锦信向首封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执行法院东莞中院提交《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申请参与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分配。2023年6月,执行法院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并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云南省景洪市的房产的《询价结果通知书》,载明拟定处置价格为681,370元。2023年10月19日至20日、2023年11月13日至14日、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2月9日,执行法院通过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刘勇及其配偶名下房产开展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出价而流拍。2024年7月23日,东证锦信向法院提交《拍卖申请书》,请求继续对刘勇及其配偶名下房产进行拍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
4、发行人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起诉书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在一级市场申购了面值为5,000万元的“16皖经02债”(票面利率5.8%,起息日2016年7月13日,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代码:136545)。2019年5月29日,发行人与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省外经建”,已更名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16皖经02”债券交易协议》,约定安徽省外经建应于2019年7月4日前指定第三方从发行人处购买总面值为1,500万元的“16皖经02”债券,并完成价款的支付。截至2019年7月4日,安徽省外经建未能指定第三方履行债券购买义务,构成违约。2019年7月8日,发行人向东莞中院提交《起诉书》,请求判决安徽省外经建立即偿付“16皖经02债”债券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52,920,000元并承担发行人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019年7月15日,发行人向东莞中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后安徽省外经建提起管辖权异议,东莞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安徽省外经建不服裁定,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0日,广东高院出具“(2019)粤民辖终4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维持原裁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20年5月13日出具“(2019)粤19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省外经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本息合计52,900,000元以及逾期支付本息的违约金,并赔偿发行人所支付的财产保全担保费26,460元;案件受理费30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安徽省外经建负担。安徽省外经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粤民终23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外经建未履行生效判决。经安徽省外经建申请,于2021年7月9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安徽省外经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1年5月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9民初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安徽省外经建银行账户、股权及房产的查封。根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破申11号”“(2021)皖01破申67号”“(2021)皖01破申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安徽外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韵德钻石有限公司、德圣珠宝有限公司、德义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宏达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与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2022年11月3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1破2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
5、“16凯迪01”债券违约事件。
2016年9月7日,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生态)发行了“凯迪生态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12441,下称“16凯迪01”),发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在一级市场申购了面值为5,000万元的该债券,该债券票面利率6.10%,起息日2016年9月7日。2018年8月10日,发行人通过指定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向凯迪生态回售全部持仓债券,凯迪生态应于本债券存续期内第2个年度付息日(2018年9月7日)支付全部回售款,但未能按约支付。2018年8月16日,凯迪生态发布《凯迪生态关于“16凯迪01”投资者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称,目前资金周转困难,预计不能按期支付回售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实际违约。目前,发行人已授权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代为加入凯迪生态的债权人委员会,积极推动凯迪生态司法重整的相关事宜。凯迪生态已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并于2020年12月17日摘牌,中德证券已提交凯迪生态的破产重整申请。2021年3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鄂01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受托管理人中德证券已完成相关债权申报,2021年6月25日,凯迪生态破产重整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德证券代表发行人参加会议。此后,武汉中院作出“(2021)鄂01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凯迪生态与江陵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19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2021年10月13日,武汉中院召开凯迪生态等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2年8月10日,管理人公告了凯迪生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公告显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将继续推动重整工作的有序开展。2022年8月10日,管理人公告了凯迪生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公告显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申请,武汉中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凯迪生态等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要求,2022年11月9日,公司向管理人反馈清偿方式,并反馈领受偿债资金银行账户信息及领受偿债股票证券账户信息。经公司2023年6月30日查询,管理人已将6,409,868股“R凯迪1”(自2024年5月6日起证券简称变更为“凯迪3”)股票划转至公司账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
6、发行人诉于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负责人于雷,在任职期间通过伪造合同和公章,假借销售产品的名义,骗取客户资金。上述行为发生后,多名客户起诉发行人要求赔偿,经法院调解,截至起诉日,发行人已向11名客户共计支付9,092,565元。2018年12月27日,发行人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于雷赔偿发行人9,092,565元,并承担发行人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沙河口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出具“(2019)辽0204民初6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发行人起诉。2019年6月4日,发行人不服上述裁定,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连中院于2020年4月10日出具“(2020)辽02民终1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沙河口法院出具的“(2019)辽0204民初6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指令其审理本案。发行人于2020年9月9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于雷赔偿发行人16,256,847.7元,并承担发行人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沙河口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20年11月11日出具“(2020)辽0204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雷赔偿发行人财产损失15,037,462.83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9,341.08元,驳回发行人其他诉讼请求。2022年9月22日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沙河口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案件。2022年10月14日,发行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材料,另案对于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雷赔偿发行人因赔付投资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1月2日受理该案。2023年4月12日收到沙河口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4月28日,公司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于雷向公司赔偿损失24,037,562.81元、律师费1,342,285元。2023年7月14日,发行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23年8月18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2023年11月14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
7、“17宜华企业MTN001”票据违约。
2017年4月12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宜华集团”)作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拟发行“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下称“17宜华企业MTN001”,债券代码:101761015.IB)。发行人于2017年5月3日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了面值为5,000万元的票据,成为该期中期票据持有人。2020年5月6日,宜华集团未能按期支付2020年应付利息。2020年5月20日,“17宜华企业MTN001”持有人召开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全体持有人均不同意延期至2020年7月25日支付利息;2020年8月12日,“17宜华企业MTN001”持有人召开第三次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同意2020年9月30日前足额偿付2020年应付利息及违约金,但宜华集团未能如期支付2020年应付利息及违约金。2021年1月12日,宜华集团子公司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健康”)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宜华集团向北京新里程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健康”)转让其持有的宜华健康4.00%股权,并将其持有的宜华健康10.00%股权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里程健康行使,同时,新里程健康拟认购宜华健康向其发行的不超过263,309,267股股份,上述事项实施后,宜华集团对宜华健康将不再具有控制权。2021年2月8日,“17宜华企业MTN001”持有人召开第四次持有人会议,会议不同意宜华健康向新里程健康非公开发行股份。2022年5月5日,宜华集团作出《关于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未按期足额兑付本息的公告》,表明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期中期票据,其行为已构成实际违约。2022年8月1日,发行人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宜华集团就上述票据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2023年2月7日,澄海区法院作出“(2022)粤0515民初2128号之一”裁定,裁定依法对发行人持有的案涉“17宜华企业MTN001”(债券代码:101761015)债券予以冻结。2023年2月10日,澄海区法院作出“(2022)粤0515民初2128号”一审判决,判令宜华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发行人支付“17宜华企业MTN001”票据本金50,000,000元、利息9,75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判令发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宜华集团交回其持有的“17宜华企业MTN001”中期票据;驳回发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2023年3月9日,公司向澄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9月20日,公司收到澄海区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7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等值财产。此外,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
8、发行人与“16申信01”公司债的债务人之间的债券违约纠纷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破产申请书等材料并经核查,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于2016年9月7日以无担保方式公开发行了“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申信01债”)。发行人于发行当日通过簿记建档方式获得面值为40,000万元的该债券配售额,并于2016年9月9日向该债券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款40,000万元,在一级市场申购该债券(票面利率4.08%,起息日2016年9月9日)。2018年5月21日,上海华信未能按期足额兑付“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息,该事项触发了“16申信01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违约情形,且该违约事项发生后连续30个工作日未得到纠正,触发了“16申信01债”《募集说明书》中的“加速清偿条款”,导致“16申信01债”出现债券提前兑付事由。“16申信01债”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于2018年7月19日依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宣布“16申信01债”所有未偿本金及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并于当日书面通知上海华信于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偿付“16申信01债”的本息。由于上海华信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兑付“16申信01债”本息,其行为已构成实际违约。后经多次沟通,上海华信仍然未能兑付本息,发行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9年11月12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华信破产清算。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2019)沪03破3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发行人对上海华信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因上海华信及其关联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上海三中院于2020年2月12日出具“(2020)沪03破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海华信、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四家华信系公司”)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2020年3月20日,上海华信等四家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经破产管理人核实,发行人享有普通债权446,344,328.77元,代资产管理计划享有普通债权33,475,824.66元。2020年3月31日,上海三中院出具“(2020)沪03破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前述四家公司破产。根据上海三中院出具的“(2020)沪03破9号之六”“(2020)沪03破9号之十八”“(2020)沪03破9号之二十”“(2020)沪03破9号之二十二”“(2020)沪03破9号之二十三”“(2020)沪03破9号之二十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上海市华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石油有限公司等66家公司与四家华信系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2022年2月28日,该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2022年3月11日,破产管理人发布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关于雨润控股应收账款受偿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财产管理及处置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应收账款处置程序的议案》获得通过,《关于以公开拍卖方式追讨海南华信对SANTONG应收账款的议案》等27个应收账款拍卖的议案未获得通过。2022年4月12日,发行人收到破产管理人发来的《关于债权分配方案的通知》及法院岀具的对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的裁定书。发行人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破产管理人转入的债权分配款134.35万元。2023年3月6日,发行人收到管理人通知,上海三中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裁定书》,裁定终结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破产程序。2024年1月30日,发行人收到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二次债权分配款项317,350.82元,2024年2月1日,发行人收到华信证券清算组支付的清算报酬100万元,2024年3月1日,发行人收到破产管理人支付的第二次债权分配款项23,801.31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破产清算案件尚未完结。
9、发行人与“12蒙农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等资料,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奈伦农科)于2012年发行面值总额为2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金兑付日为2014年11月9日,担保人为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奈伦集团)。发行人从二级市场买入1,500万元该债券,报告期末,债务人未向发行人偿还的本金为630万元。发行人已向华南国仲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债务人及担保人向发行人支付本金630万元、延期补偿金555,236.25元、逾期利息180,651.28元、违约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经开庭审理,华南国仲委于2015年9月7日作出裁决,裁决奈伦农科向发行人支付债券本金、利息及违约赔偿金等共计7,688,061.44元,奈伦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奈伦农科及奈伦集团共同赔偿发行人追偿债权的损失91,267.00元。2015年10月12日,发行人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奈伦集团名下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查封了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奈伦农科已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因法院内部分工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执行案件移交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2021年5月24日,发行人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交《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书》,重新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2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105执恢5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10、发行人与“12福星门”私募债的债务人、担保人之间的私募违约纠纷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民事起诉书》等资料,发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买入重庆市福星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福星门)2012年度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2,500万元。该债券的发行规模为2.5亿元,债券发行期限为3年,债券到期兑付日为2015年11月30日,福星门、重庆欧枫投资有限公司(欧枫投资)用土地使用权及林权等为该项目提供抵押担保,其实际控制人曾果、洪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福星门提供房产作为补充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福星门未能按期还本付息,2016年1月6日,发行人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星门及曾果、洪谊连带清偿债券本金、利息共计27,694,4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申请对该等主体采取冻结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2,50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后发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欧枫投资为被告,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1日,发行人签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载明冻结福星门、曾果、洪谊、欧枫投资银行存款25,0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6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2016年12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送达判决书,其中判决书载明:①福星门支付发行人本金25,000,000.00元及利息;②发行人对欧枫投资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③曾果、洪谊承担连带责任;④曾果、洪谊、欧枫投资向发行人支付差旅费5,448.00元。2017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欧枫投资的重整申请。2017年6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发行人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12月13日,发行人派员前往重庆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及财产保全延期申请。首次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2月1日召开,欧枫投资的破产管理人确认发行人享有优先债权为31,298,611.11元,普通债权为190,720.00元,合计31,489,331.11元。发行人已于2018年2月9日就首次破产重整债权人会议情况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4月21日刊登福星门破产公告,发行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福星门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18年6月29日,福星门破产重整案首次债权人会议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听取了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财产管理方案,并推选出债权人委员会组成成员。福星门破产管理人确认发行人享有普通债权为32,885,164.44元。2021年2月2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7破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福星门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产。2021年2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0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欧枫投资重整程序,并宣告该公司破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完结。
11、发行人与王玉辉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与王玉辉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等合同,约定发行人于初始交易日2017年4月19日向王玉辉提供融资款200,000,000元,并约定王玉辉于回购交易日2020年4月18日向发行人偿还282,201,666.67元。王玉辉将其合法持有的部分“天娱数科”股票(质押数量合计20,445,600股)出质于发行人,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5月,因“天娱数科”的股价下跌,造成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触发违约条款。发行人依约多次要求王玉辉补充质押、提前回购或提前还款均无果。2018年6月25日,发行人向华南国仲委提交仲裁申请。2018年7月25日,华南国仲委受理该案。经发行人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2018)粤0304财保16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王玉辉名下价值119,853,856.52元的财产。2018年8月31日,因王玉辉已向深圳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华南国仲委决定中止审理本案。2018年11月16日,深圳中院作出“(2018)粤03民特5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玉辉申请。2019年2月21日,华南国仲委决定恢复仲裁程序。2019年3月6日,王玉辉向华南国仲委提出仲裁管辖异议,要求终止仲裁程序,华南国仲委受理并于2019年4月4日出具“华南国仲深发[2019]D3720号”《管辖权决定》,决定该案在仲裁院继续进行。华南国仲委于2019年12月31日出具“华南国仲深裁[2019]D647号”《裁决书》,裁决王玉辉向发行人支付本金118,251,781.14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财产保全保险费59,926.93元由王玉辉承担;发行人对王玉辉质押的“天娱数科”股票(14,029,052股)享有优先受偿权;仲裁费860,600元及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7,995元由王玉辉全部承担。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黑06执2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王玉辉购买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7号院5号楼18层2102号房(合同编号:XF581061,建筑面积:383.25平方米)及1号楼至12号楼地下车库-1层338号车位(合同编号:XF585718,建筑面积:49.8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后经王玉辉申请,深圳中院受理了撤销前述仲裁裁决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黑06执2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前述执行案件。2020年8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民特5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玉辉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2020年11月6日,本案恢复强制执行。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变卖王玉辉持有的6,416,547股“天娱数科”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冻结王玉辉持有的上海泛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33.3333万元的股权、西藏柏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500万元的股权、奇妙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10万元的股权、北京快乐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5万元的股权、北京进取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64.6429万元的股权、北京裂变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117.19万元的股权、北京好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20万元的股权、北京云中融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为147.6655万元的股权,冻结王玉辉向北京金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购房款10,837,379元。2020年12月30日,发行人收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划付的执行款项40万元。2021年8月16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执21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王玉辉在北京金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及车位费12,735,525.65元;2021年8月26日、2021年10月28日,发行人收到执行法院划付的执行款项共计1,280.58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12、发行人与厦门厦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信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合同纠纷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等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厦信投资签订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等合同,约定发行人于初始交易日2017年1月25日向厦信投资提供融资款60,170,000元,并约定厦信投资于回购交易日2019年1月25日向发行人偿还67,612,694.72元。厦信投资将其合法持有的部分“未名医药”股票(质押数量为4,984,519股)出质于发行人,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6月,因“未名医药”的股价下跌,造成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触发违约条款。发行人依约多次要求厦信投资补充质押、提前回购或提前还款均无果。2018年7月5日,发行人向华南国仲委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厦信投资一次性偿还所欠本金23,076,273.49元、利息89,741.06元、违约金230,762.73元及滞纳金188.46元,并承担发行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2018年7月20日,华南国仲委受理该案。经发行人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2018)粤0304财保1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厦信投资名下价值23,396,965.74元的财产。2019年3月27日,华南国仲委出具“华南国仲深裁[2019]D181号”《裁决书》,裁决厦信投资向发行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滞纳金合计人民币23,383,957.14元;发行人对厦信投资质押的2,735,805股“未名医药”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裁决确定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的仲裁费、仲裁员实际开支、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由厦信投资承担。2019年5月14日,发行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19年6月6日出具“(2019)闽02执5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信投资所有的款项2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厦信投资相应的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拍卖、变卖厦信投资已质押的2,735,805股“未名医药”股票。2019年7月5日,发行人向厦门中院提交《财产处置申请书》及《参与执行分配申请书》,请求处置厦信投资已质押的“未名医药”股票,并请求参与厦信投资名下其他被查封财产的执行分配程序。2019年12月20日,厦信投资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发行人申报债权中30,590,196.73元认定为优先债权,718,528.97元认定为普通债权。2020年8月14日,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2021年11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2破17号之十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厦信投资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根据该破产和解协议,厦信投资引入和解投资人厦门福嘉旺贸易有限公司(或其合作单位),提供部分资金对其资产进行重组,和解投资人提供的资金及按和解协议处置的财产获得的资金,用以偿还厦信投资相关债务后,厦信投资得以存续,并保有部分资产;如发行人申请对厦信投资持有的未名医药股份评估拍卖处置,则和解后的厦信投资将对该等股份进行评估、网络拍卖变卖,变价所得净额将依法分配。2023年9月27日,厦信投资召开了和解协议履行阶段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非保留财产处置等事项进行表决。2023年11月13日,发行人收到管理人送达的《关于2023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的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
13、东证锦信与曹典军、张丽萍、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谷生态)与发行人有关的纠纷案。
根据东证锦信与曹典军、张丽萍、泰谷生态签订的相关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东证锦信以1,500万元认购泰谷生态2,475,248元新增注册资本。因泰谷生态未完成相应业绩且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并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2020年3月22日东证锦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曹典军、张丽萍向东证锦信支付超额投资款、股权回购款及暂计至2020年3月22日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合计5,409,846.59元,并承担东证锦信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请求泰谷生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经发行人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971民初8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张丽萍持有泰谷生态286万元股权;冻结曹典军持有泰谷生态518万元股权;冻结泰谷生态持有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99%股权,其中3,500.31万元为首冻查封,1,449.69万元为轮候查封;冻结泰谷生态持有云南泰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9%股权。2021年3月3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1971民初8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典军、张丽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证锦信支付超额投资款1,108,102.38元、资金占用费用及违约金;判决曹典军、张丽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证锦信支付股权回购款3,018,087.27元、利息及违约金;判决曹典军、张丽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东证锦信支付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4,327.88元;驳回东证锦信其他诉讼请求。曹典军、张丽萍未履行生效判决,经东证锦信申请,法院受理该强制执行案件。2021年11月3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出具“(2021)粤1971执30433号”《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已查封曹典军名下车牌号为湘AR6668的车辆,查封期两年,由于上述车辆无法查获且轮候查封,故本案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曹典军、张丽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请东证锦信提交可供被执行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等,并提交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2021年12月13日,东证锦信提交书面说明,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2022年4月15日,东证锦信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法院于2022年3月7日增加轮候查封曹典军名下房产,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16日,东证锦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参与分配申请书》,请求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向轮候查封财产的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2022年9月9日,东证锦信应执行法官将本案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的要求寄出《关于对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执行“(2021)粤1971执30433号”执行案件的相关意见的回复》,向法官明确本案的主要执行财产,以便法官确定受托法院,并请求法官在委托执行受阻的情况下恢复对本案的执行。2023年5月30日,鉴于法官反馈本案委托执行申请已被其他法院退回,东证锦信向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及《续行查封、冻结申请书》,请求法院恢复执行并同步续行对已冻结、查封财产的执行措施。2023年11月29日,法院出具《通知》(2021)粤1971执30433号),载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情况。2024年9月9日,东证锦信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
14、“17中民”债券违约纠纷案。
2017年12月25日,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民投”)发布《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公告载明“17中民G1”债券发行规模为44.8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7.00%。2017年12月26日,发行人按照主承销商发送的《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向薄记管理人账户划款15,000.00万元,成为该债券的债券持有人。2018年9月到2018年10月,发行人在二级市场减持了面值177.10元“17中民G1”债券。截至2023年9月1日,发行人持有该债券面值共14,822.90元。2019年12月23日,发行人与中民投签订《“17中民G1”兑付和解协议》(下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若发行人不选择于2019年12月26日进行回售的情况下,则中民投按以下进度偿还债券本息:(1)于2019年12月26日偿还利息;(2)于2020年3月26日偿还债券本金10%及对应利息;(3)于2020年6月26日偿还债券本金10%及对应利息;(4)2020年12月26日偿还债券本金80%及对应利息;(5)存续期间利息不变,年利率为7%。2019年12月31日,中民投仅支付该债券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部分利息500.00万元,未依约充分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2021年1月6日,发行人与中民投签订了《关于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1)自2018年12月26日起债券利息年利率调整为3.85%;(2)兑付日延期至2021年12月26日,延期期间利息年利率调整为3.85%;(3)2021年1月8日前支付本期债券2018-2019年欠付利息706,816.5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本期债券2019-2020年利息5,706,816.5元。2021年1月8日,发行人收到中民投支付的该债券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的欠付利息706,816.50元,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收到中民投支付的该债券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的利息5,706,816.50元。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1日,中民投未能继续向发行人履行偿付利息的义务,2023年9月1日,发行人依法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民投支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暂合计185,397,929.38元(暂计至2023年9月1日)。2024年3月13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判决中民投归还“17中民G1”债券本金148,229,000元及利息9,338,427元,并且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本金148,22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支付逾期利息。2024年6月13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2024)沪74执89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发行人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获受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未完结。
15、“新里程”股票质押仲裁事项。
发行人与阙文彬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股票质押式业务合同》,约定发行人在2017年7月20日向阙文彬提供融资200,000,000.00元,阙文彬应于2018年7月20日回购,并偿还发行人212,470,833.33元。其中,阙文彬将其合法持有的股票“新里程”(质押数量38,000,000股)出质于发行人,并办理质押登记手续。2018年1月31日,因阙文彬所持有“新里程”股票被司法冻结,阙文彬未能依约履行购回义务。发行人与阙文彬多次协商还款无果。2018年2月7日,发行人向华南国仲委申请仲裁,申请阙文彬偿还发行人本金200,000,000.00元、利息649,166.67元及违约金。2018年2月9日,发行人向仲裁院预缴仲裁费用共计1,385,770.00元。华南国仲委于2018年5月15日开庭审理本案。经发行人申请,深圳中院于2018年3月13日出具“(2018)粤03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阙文彬名下价值200,649,166.67元的财产。此后,阙文彬向深圳中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经听证,2018年6月29日,深圳中院出具“(2018)粤03民初1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仲裁条款有效,驳回阙文彬的申请。2018年11月14日,华南国仲委作出《裁决书》,裁决:①阙文彬向发行人偿付所欠债务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及计至2018年2月6日利息人民币649,166.67元;并向申请人偿付2018年2月7日(含当日)之后的利息、利息滞纳金和违约金。②阙文彬向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00,324元。③本案仲裁费1,386,454元及仲裁员实际开支费用17,473元,由阙文彬承担。④发行人对阙文彬提供的质押物38,000,000股“新里程”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1月27日,发行人向深圳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9月17日,深圳中院出具“(2018)粤03执26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阙文彬持有的新里程1,500,000股股票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深圳中院已函商北京一中院参与分配。同时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发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21年7月8日,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甘12破申1-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2022年6月23日,陇南中院作出(2021)甘12破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恒康医疗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恒康医疗重整程序。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向深圳中院递交执行恢复材料,2024年7月15日收到深圳中院的《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相关指引及告知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完结。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6)
来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1、本公司与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华阳经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2018年10月8日和2018年10月11日,华阳经贸及建设银行分别发布《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关于15华阳经贸MTN001违约导致18华阳经贸CP001和18华阳经贸CP002交叉违约相关事项的公告》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华阳经贸MTN001违约导致18华阳经贸SCP002和18华阳经贸SCP003交叉违约相关事项的公告》,鉴于“15华阳经贸MTN001”违约事件的发生,触发了本公司持有的“18华阳经贸CP001”“18华阳经贸CP002”“18华阳经贸SCP002”三只债券的交叉保护条款约定。因华阳经贸未按期兑付本公司持有的共计5亿元债权构成实质违约,本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1月26日及11月29日,北京二中院分别作出(2019)京02民初13号、14号、15号民事判决:(1)华阳经贸偿还本金共计5亿元;(2)支付利息共计24,333,383.33元;(3)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就上述生效判决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1年8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京01破申383号),裁定受理对华阳经贸的破产清算申请。经北京市第一中院裁定对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阳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阳国际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四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后,2023年2月20日,四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管理人已对本公司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本公司对华阳经贸享有普通债权金额为63,611.45万元。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2、本公司与曹永贵、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017年3月27日,曹永贵与本公司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累计将其持有的金贵银业9,860.8884万股的股票质押给本公司,本公司以管理的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金智汇质押宝4号”)所持有的资金向曹永贵支付融资款共计822,988,535元。2018年4月18日,本公司与湖南临武嘉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宇矿业”)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嘉宇矿业以位于香花岭镇与镇南乡交界处铁砂坪矿区的采矿权为前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因曹永贵未按时支付利息、到期未回购等行为构成违约,本公司作为“金智汇质押宝4号”的管理人,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7月16日,兰州中院作出(2019)甘0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判决:(1)曹永贵向本公司支付股票质押回购款5.7亿元;(2)曹永贵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至清偿之日止;(3)曹永贵向本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4)如曹永贵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前述债务,则本公司对其持有的金贵银业的9,860.8884万股股票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公司因未判决嘉宇矿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7日,甘肃高院作出(2020)甘民终645号民事判决,判决:(1)维持原判决第一、二、三、四项;(2)撤销原判决第五项;(3)嘉宇矿业对曹永贵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87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下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2021年8月2日,兰州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1)甘01执323号之二)裁定由“金智汇质押宝4号”取得金贵银业9,860.8884万股股票,拍卖价款共计29,166.36万元用于抵偿曹永贵所欠“金智汇质押宝4号”债务29,166.36万元。由于嘉宇矿业名下的铁沙坪有色金属矿采矿权及收益存在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兰州中院已出具《执行裁定书》((2021)甘01执323号之三),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本公司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本公司通过深交所综合交易平台受让东旭集团发行的“17东集02”债券,券面金额为10,000万元。2019年12月,东旭集团及其子公司东旭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系列对该债券偿付有重大消极影响的事件,本公司认为该债券发生实质违约的可能性极大。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持有“17东集02”债券的券面金额为8,500万元。2019年12月16日,为维护合法权益,本公司向兰州中院《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同日兰州中院出具(2019)甘01财保19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东旭集团名下银行存款8,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登记机关已将东旭集团持有本公司7,604.5627万股股份予以冻结。2020年5月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前述案件移送至石家庄中院。本案尚在审理阶段。截至报告期末,该案件尚未开庭。
4、本公司与庄敏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016年5月,华龙证券与庄敏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庄敏将其持有的8,000万股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退市,以下简称“保千里”)股票质押给本公司,本公司以管理的华龙证券金智汇3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金智汇36号”)的资金向庄敏提供融资款60,000万元。2017年8月29日,因保千里股价为10.39元/股,已跌破该项目警戒线(140%),本公司向庄敏发送《补仓通知函》。2017年9月22日,本公司因庄敏未在2017年9月20日前支付当期利息,向庄敏发出《违约通知函》;同时,庄敏因质押物价值已低于警戒线但未追加担保物等行为已构成违约。本公司作为“金智汇36号”的管理人,向甘肃高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30日,甘肃高院作出(2017)甘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判决:(1)庄敏偿还本公司融资款60,000万元;(2)庄敏向本公司支付利息19,331,506.85元;(3)庄敏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4)本公司有权对庄敏持有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保千里8,000万股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金智汇36号”已取得庄敏持有的中国宝安及怡亚通股票强制卖出的股票价款242.87万元以及庄敏银行存款18.10万元,用于抵偿庄敏所欠“金智汇36号”债务。由于庄敏持有的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保千里股票被查封,暂无法处置,本公司将在可进行处置时对其享有质押权的保千里8,000万股股票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庄敏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终止。2023年11月23日,本公司与“金智汇36号”优先级委托人及实际出资人签订《现状返还协议》,“金智汇36号”已完成清算。
5、本公司与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山投资)、上海惠之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惠之稠)、刘志臣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016年10月,本公司与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关山投资”)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关山投资将其持有新潮能源共计74,582,923股股票质押给本公司,本公司以管理的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金智汇质押宝4号”)共计向关山投资提供资金14,930万元。刘志臣为关山投资就前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关山投资未按协议约定补仓亦未进行回购构成违约,本公司作为“金智汇质押宝4号”的管理人,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8月10日,兰州中院作出(2020)甘0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1)关山投资偿还融资款本金6,836.75万元及为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2)关山投资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3)如关山投资未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本公司有权对关山投资持有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新潮能源37,291,461股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上海惠之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臣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截至报告期末,“金智汇质押宝4号”已取得新潮能源37,291,461股股票的处置价款9,729.15万元以及关山投资银行账户现金1.45万元,用于抵偿关山投资所欠“金智汇质押宝4号”债务。由于关山投资、惠之稠、刘志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终止。
6、本公司与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西藏溢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溢海)、刘志臣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016年10月,本公司与绵阳泰合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绵阳泰合将其持有新潮能源共计74,582,923股股票质押给本公司,本公司以管理的“金智汇质押宝4号”资金向绵阳泰合提供融资款14,930万元。刘志臣为绵阳泰合就前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绵阳泰合未按协议约定补仓亦未进行回购构成违约,本公司作为“金智汇质押宝4号”管理人,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25日,兰州中院作出(2020)甘01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判决:(1)绵阳泰合偿还融资款本金6,836.38万元;(2)支付违约金;(3)本公司有权对绵阳泰合持有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新潮能源37,291,461股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西藏溢海、刘志臣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截至报告期末,“金智汇质押宝4号”已取得新潮能源37,291,461股股票的处置价款9,751.62万元以及绵阳泰合银行账户现金4.56万元,用于抵偿绵阳泰合所欠债务。由于绵阳泰合、西藏溢海、刘志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终止。
7、本公司与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杭州静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静如)、刘志臣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016年10月,本公司与宁波善见签订《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协议》,宁波善见将其持有新潮能源(股票代码:600777)共计80,679,403股股票质押给本公司,本公司以管理的“金智汇质押宝4号”资金向宁波善见提供融资款共计16,140万元。刘志臣为宁波善见就前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宁波善见未按协议约定补仓亦未进行回购构成违约,本公司作为“金智汇质押宝4号”管理人,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2021年8月10日,兰州中院作出(2020)甘0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1)宁波善见偿还本公司融资款本金6,299.12万元;(2)支付违约金;(3)本公司有权对宁波善见持有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新潮能源40,339,701股股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杭州静如、刘志臣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截至报告期末,“金智汇质押宝4号”已取得新潮能源40,339,701股股票的处置价款10,713.95万元以及宁波善见银行账户现金5.96万元,用于抵偿宁波善见所欠债务。由于宁波善见、杭州静如、刘志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终止。
8、本公司与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创成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佳、成国祥回购纠纷。2017年8月1日,本公司与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隆集团”)、白银科键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本公司管理的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兰州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认缴出资额7,200万元。2017年5月至9月,本公司与杰隆集团、白银兰白大健康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签订了《华龙证券-浦发银行兰州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浦发兰州计划”)之回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上海创成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成健投资”)、杰隆集团分别签订了《“浦发兰州计划”之股票质押协议》及补充协议,与成国祥、朱佳分别签订了《“浦发兰州计划”之保证协议》,前述协议约定杰隆集团回购本公司持有的白银兰白大健康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基金份额,回购本金7,200万元,并由杰隆集团、创成健投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由成国祥、朱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杰隆集团因未支付本公司出资回购款、收益款等构成违约,本公司作为“浦发兰州计划”的管理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5民初52345号民事判决:(1)杰隆集团给付出资回购款4,650万元、收益款416.32万元和罚金90.32万元;(2)给付律师费25.40万元;(3)确认本公司对被告杰隆集团持有的杰隆生物1,963.79万股流通股和699.79万股限售股、上海杰隆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700万股股权及上述股票、股权所产生的全部孳息享有质权;(4)本公司可以与创成健投资协议,以创成健投资持有的杰隆生物201.525万股流通股及该股票所产生的全部孳息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被告杰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5)朱佳、成国祥对杰隆集团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杰隆集团破产清算,本公司已向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本公司已向委托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完成资产现状返还,本案尚未执行完毕。
9、本公司与许锡忠、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安投资”)等五被告股票回购纠纷。2017年3月,本公司与许锡忠签订《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补充协议,许锡忠将其持有的三峡新材股票质押给本公司,本公司以管理的华龙证券质押宝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质押宝8号”)的资金向许锡忠提供融资款共计140,000万元。2017年12月,国中安投资、深圳腾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润基金”)、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宣达”)、江西朝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盛矿业”)出具担保函及担保决议,承诺为前述合同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许锡忠存在违约行为,本公司作为“质押宝8号”的管理人,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2020年9月9日,兰州中院作出(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1)许锡忠偿还本金、利息共计150,513.91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如未能按期履行前述债务,本公司有权以许锡忠提供质押的三峡新材股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如许锡忠未能按期履行第一项债务,本公司应先就第二项内容实现权利,不足部分由腾润基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3年8月24日,兰州中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3)甘01执恢82号之二),被执行人许锡忠名下5,138.7070万股股票被竞买人以14,439.77万元竞得。截至报告期末,“质押宝8号”已取得三峡新材20,738.7070万股股票的拍卖价款共计69,039.77万元,用于抵偿许锡忠所欠华龙证券-浦发银行-质押宝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债务。
10、本公司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刚泰控股)、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刚泰集团)、徐飞君、徐建刚合同纠纷。2017年1月20日,本公司与刚泰控股及甘肃浙银天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银天虹)签署《杭州富阳正信如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设立杭州富阳正信如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阳正信”),本公司以管理的华龙证券-浙商兰州1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浙商兰州1期”)的资金认缴出资1.4亿元,刚泰控股认缴出资7,000万元。同日,三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刚泰控股应在远期收购日须无条件收购本公司的合伙企业份额并支付收购价款。同日,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与本公司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刚泰控股收购本公司合伙企业份额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刚泰控股未依约履行收购义务,亦未支付投资收益款,构成实质违约,本公司作为“浙商兰州1期”管理人向兰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0年8月17日,兰州仲裁委作出兰仲字(2020)第19号裁决:(1)刚泰控股支付股权收购款本金及投资收益共计14,190.766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3)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在前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裁决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存在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兰州中院已出具《执行裁定书》((2020)甘01执770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1、本公司与何巧女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017年4月20日,本公司与何巧女签订《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并于2018年4月申请将相关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19日。何巧女将其所持有的东方园林2,280万股股份质押给本公司,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何巧女提供融资款14,976万元。因何巧女未按约定进行回购且自2019年7月1日起未再支付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公司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15日,兰州中院作出(2020)甘0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1)何巧女向本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共计16,016.69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2)何巧女向本公司支付20.41万元的诉讼费用;(3)如何巧女未能按期履行前述债务,本公司有权对何巧女持有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2,280万股东方园林(证券代码:002310)股票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取得东方园林2,280万股股票,用于抵偿何巧女所欠本公司债务6,193.39万元。因本公司未发现何巧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终止。
12、蓝山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1年11月2日,证监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本公司在为蓝山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以下统称“蓝山科技精选层项目”)中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本公司在蓝山科技精选层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基于本公司前述违法行为,蓝山科技部分股东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诉讼,认为本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蓝山科技的虚假陈述,却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仍然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发行保荐书》,与蓝山科技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对投资人的损失连带责任。截至报告期末,北京金融法院共送达至本公司蓝山科技虚假陈述案件33件,原告要求本公司为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刘中正变更了诉讼请求,前述诉讼标的金额累计为1,152.79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北京金融法院已就蓝山科技两起相关案件进行合并开庭审理,尚未宣判;其他案件暂无实质性进展。
13、深圳市高搜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本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6年11月21日,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良皮业”)发布了《股票发行方案》,2017年8月1日,深圳市高搜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高搜易”)与宏良皮业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深圳高搜易认购宏良皮业定向发行的300万股股票,认购金额共计2,250万元。2018年12月7日,本公司发布《关于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提示性公告》,宏良皮业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将包括深圳高搜易在内股东缴付的股票认购款10,562.50万元从募集资金账户划转至李志军个人账户。2021年12月1日,深圳市高搜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宏良皮业向深圳高搜易支付投资本金2,250万元及利息,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本公司作为督导券商未尽到督导义务,应当对深圳高搜易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尚在审理阶段。2022年7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5民初23689号),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23年3月16日,甘肃高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3)甘民辖12号),裁定本案由兰州中院审理。2023年12月26日,兰州中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3)甘01民初436号)判决宏良皮业向深圳高搜易返还股票认购资金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深圳高搜易其他诉讼请求。
14、文思等自然人与华龙期货合同纠纷。
(1)文思与华龙期货、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金融”)合同纠纷。2017年12月5日,文思与管理人华龙期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华龙期货-金惠21-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并向华龙期货支付了510万元。2017年12月14日,华龙期货向文思出具《华龙期货资产管理产品份额确认单》。《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所募资金用于认购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国际信托”)设立的集合类资金信托计划,即《陕国投·富控互动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标的计划”),该标的计划的募集资金拟投向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控娱乐”),为其补充流动资金。偿付方式为富控娱乐以其经营收入偿还,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此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文思因未得到本息还款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华龙期货继续履行与文思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2)华龙期货和京东金融共同清偿理财本金510万元;3)华龙期货和京东金融共同支付利息7.6989万元;4)华龙期货和京东金融共同支付违约金;5)华龙期货和京东金融共同承担文思已支付的律师费50万元。2020年11月14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0102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文思的诉讼请求。2021年2月9日,兰州中院做出(2021)甘01民终148号民事判决,驳回文思的上诉,维持原判。文思因不服兰州中院(2021)甘01民终148号民事判决,已向甘肃高院申请了再审。2022年7月4日,甘肃高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甘民申2415号),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文思针对本案向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2)黄*等73名自然人、1家法人投资者与华龙期货合同纠纷。截至2023年末,华龙期货累计收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黄蓉等共计73名自然人投资者(不包括文思)以及1家法人投资者的民事起诉状。前述自然人和法人认为华龙期货在设立、管理华龙期货-金惠21号(系列)资产管理计划期间存在违反适当性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等行为,应当对前述自然人和法人的投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龙期货向原告进行赔偿并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末,上述73名自然人投资者以及1家法人投资者的起诉具体进展如下:(1)69名自然人投资者已与华龙期货进行和解。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华龙期货已收到城关区法院针对相关案件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2)4名自然人投资者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华龙期货已收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针对相关案件出具的撤诉裁定。(3)上海九段精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为100万元,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3)华龙期货作为第三人涉及的相关诉讼。何霞认为徐建在推荐华龙期货-金惠21-4号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以及陕西国际信托在设立、管理标的计划的过程中存在过错,需要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国际信托向其赔偿12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徐建对前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023年11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向华龙期货出具《参加诉讼通知书》((2023)京0112民初26386号),陕西国际信托申请追加华龙期货作为该案件当事人,华龙期货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件。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15、华龙新瑞与江阴大尊贸易有限公司、江阴盛荣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锡佰亿德特钢有限公司、无锡环鑫钢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2018年6月至10月,华龙新瑞与无锡佰亿德、无锡环鑫签署《商品购销合同》,无锡佰亿德、无锡环鑫向华龙新瑞出售山西太钢不锈钢冷轧卷约1,080.62吨,货物总价值3,782.17万元。2018年9月至11月,华龙新瑞与江阴大尊、盛荣雅签署三份《商品购销合同》,江阴大尊、盛荣雅向华龙新瑞出售太钢不锈钢冷轧卷189件约1,330.645吨,货物总价值4,657.26万元。2019年4月,华龙新瑞发现上述不锈钢冷轧卷不合格。经委托鉴定部门鉴定、检查,前述两笔交易所涉不锈钢冷轧卷的外包装为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内包装为邯钢或首钢;经检测,所有货物均系碳钢,而非《商品购销合同》约定的不锈钢。华龙新瑞向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行动大队报案,2019年12月16日,兰州市公安局出具《立案决定书》(兰公(治)立字[2019]385号)。2023年5月24日,兰州市公安局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该案件移送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三大队管辖。就上述案件,江苏辉申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华龙新瑞支付回购款2,000万元。截至2023年末,江苏汇鑫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向华龙新瑞支付回购款1,000万元。
16、本公司与梁伟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017年11月23日,本公司与梁伟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并于2018年11月申请将相关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28日,梁伟将其持有的金运激光657.60万股股票(含质押期间送红股)质押给本公司,本公司以自有资金向梁伟提供融资款2,000万元。2020年7月及2022年10月,梁伟陆续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因梁伟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且未再支付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公司已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尚未开庭。
17、本公司与黄敏证券认购纠纷。根据黄敏提交的《民事起诉状》,2017年8月11日,黄敏与宏良皮业签订《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协议》,约定黄敏认购宏良皮业定向发行的327万股股票,认购金额共计2,452.50万元。黄敏于2017年8月15日按照约定支付。2018年12月7日,本公司发布《关于甘肃宏良皮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提示性公告》,宏良皮业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将包括黄敏在内股东缴付的股票认购款10,562.50万元从募集资金账户划转至李志军个人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中剩余890万元被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划扣。黄敏向城关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要求解除与宏良皮业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并要求宏良皮业返还黄敏支付的投资本金2,452.50万元并向黄敏支付违约金,本公司及交通银行兰州桥北支行对宏良皮业投资本金的返还及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18、“13中森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13年3月,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中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非公开发行18,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3中森债”)。“13中森债”面值为100元,期限为3年,本公司为“13中森债”的承销商。“13中森债”到期后,徐州中伟未能全额偿付债券的票面本金及利息。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告”)认为本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徐州中森通浩新型板材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分别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原告涉及“13中森债”的本金、利息、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原告本金损失累计4,0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19、华龙新瑞与江苏荣柯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华龙新瑞与江苏荣柯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柯威公司”)签订四份《贸易合作服务协议》,荣柯威公司向华龙新瑞采购指定标准及指定的供应商的不锈钢卷板和化工产品,由华龙新瑞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以自有资金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荣柯威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仓储等事宜。华龙新瑞收到货物后通知荣柯威公司提货,荣柯威公司应在华龙新瑞支付《采购合同》项下货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华龙新瑞清偿该《采购合同》项下全部货款并支付服务费用。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荣柯威公司以位于无锡市财富商业广场的多处房产向华龙新瑞提供了抵押担保。因荣柯威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华龙新瑞向兰州中院提起诉讼。2020年3月11日,兰州中院作出(2019)甘01民初726、749、750、751号民事判决,判决(1)荣柯威公司支付所欠本金共计8,258.98万元并需支付利息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2)华龙新瑞对荣柯威公司位于无锡市财富商业广场的多处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截至报告期末,华龙新瑞已取得无锡市财富商业广场房产共作价6,805.51万元抵偿荣柯威公司对华龙新瑞的债务。由于荣柯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华龙新瑞向兰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依法追加周泓、吴兴旺为前述案件的被执行人,周泓、吴兴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荣柯威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3年12月20日,兰州中院作出(2023)甘01民初565、566号民事判决,判决追加周泓、吴兴旺为(2020)甘01执627、62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周泓、吴兴旺分别在1,800万元、1,200万元范围内对荣柯威公司基于(2019)甘01民初726、749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截至报告期末,另外两个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尚在审理阶段。
除上述报告期末的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外,报告期内本公司还存在下述已经完结或执行完毕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20、本公司与阙文彬、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发展”)股票回购纠纷(信用交易业务)。2017年2月,阙文彬与本公司签订《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阙文彬作为资金融入方将其持有的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股票简称:新里程)6,000万股进行质押并向本公司融资40,000万元。恒康发展为阙文彬前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2017年11月,本公司发现阙文彬质押给本公司的6,000万股恒康医疗股票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冻结,故依据《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要求阙文彬履行提前回购义务,阙文彬未予配合办理并构成实质违约。2018年11月23日,甘肃高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2018)甘民初5号民事判决:(1)阙文彬及恒康发展偿还融资本金40,000万元及利息197.04万元;(2)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3)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0万元;(4)如阙文彬及恒康发展未履行上述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公司有权对阙文彬持有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恒康医疗6,000万股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阙文彬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2019年6月28日,(2019)最高法民终7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2021年3月19日,根据甘肃高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疗6,000万股股票过户至本公司。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已取得恒康医疗6,000万股股票用于抵偿阙文彬所欠本公司债务9,300万元。由于阙文彬、恒康发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终止。
21、本公司与阙文彬、四川恒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资产管理业务)。2016年10月及2017年1月,本公司担任管理人并纳入合并范围的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金智汇质押宝4号”)与阙文彬开展以上市公司“恒康医疗”股票为质押标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共向阙文彬融出资金57,000万元,质押标的为恒康医疗9,400万股股份,2017年该笔交易发生违约。2018年11月23日,甘肃高院作出(2017)甘民初183号民事判决:(1)阙文彬及恒康发展偿还融资本金37,000万元及利息26.41万元;(2)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为止;(3)支付律师费66万元;(4)如未履行上述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公司有权对质押的恒康医疗9,400万股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阙文彬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201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76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19日,根据甘肃高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阙文彬持有的恒康医疗9,400万股股票过户至本公司担任管理人并纳入合并范围的“金智汇质押宝4号”。截至2021年末本公司已对上述纠纷所涉及的未收回本息全部计提减值准备。由于阙文彬、恒康发展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已终止。
22、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与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2017年度,本公司担任管理人并纳入合并范围的华龙证券金智汇质押宝4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金智汇质押宝4号”)与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开展以上市公司“大东南”股票为质押标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向大东南集团融出资金23,010.00万元。其后,因大东南集团未依约按时回购构成违约,本公司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0月,诸暨法院裁定受理大东南集团破产重整一案,同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大东南集团破产管理人。其后,本公司以破产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并导致本公司作为债权人的优先债权无法得到实现为由,向诸暨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20日,诸暨法院作出(2020)浙0681民初1454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公司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21日,绍兴中院作出(2021)浙06民终83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5月23日,浙江高院作出(2021)浙民再305号民事判决,判决维持(2021)浙06民终834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末,本公司不服浙江高院(2021)浙民再305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上述判决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2月7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受理通知书》。2023年4月27日,本公司收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检民监[2023]15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支持本公司的监督申请。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关于上述纠纷事项已将历次收到的债权分配款冲减本息金额,并对剩余未收回的本息金额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3、本公司与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大通)等主体合同纠纷。本公司与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亚星)、甘肃浙银天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银天虹)签署《杭州通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共同设立杭州通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公司以管理的华龙证券-浙商兰州4期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浙商兰州4期”)资金认缴出资40,000万元,青岛亚星认缴出资20,000万元。本公司与深大通签署《远期收购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深大通应在远期收购日无条件收购本公司的合伙企业份额并支付收购价款。青岛亚星、姜剑、朱兰英与本公司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深大通收购本公司合伙企业份额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深大通未依约履行收购义务,亦未支付投资收益款,构成实质违约,本公司作为“浙商兰州4期”管理人,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2年6月30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出具《准予撤回仲裁申请决定书》,准予本公司撤回仲裁申请。2022年12月30日,本公司和资管计划的实际出资人浙商银行兰州分行签署《委托财产现状返还协议》,由实际出资人浙商银行兰州分行行使相关权利。
24、金城资本与兰州大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大翔)、宁津大翔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宁津大翔)合同纠纷。2015年2月12日,兰州大翔、宁津大翔与金城资本签署《融资协议》,约定兰州大翔向金城资本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宁津大翔为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兰州大翔未按时支付利息并偿还本金构成违约,金城资本向兰州中院提起了诉讼。2016年12月28日,兰州中院作出(2016)甘0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兰州大翔向金城资本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2)宁津大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金城资本与宁津大翔达成和解协议,宁津大翔向金城资本支付款项262.41万元,该和解协议已于2021年履行完毕。对剩余的未收回金额,本公司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5、华龙新瑞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9年6月2日,华龙新瑞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隧道局”)武九土建第十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了《钢材采购合同》,协议约定华龙新瑞向中铁隧道局武九土建第十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供应圆钢、螺纹钢等钢材14,560吨,合同暂定总价7,053.98万元。因中铁隧道局未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华龙新瑞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6月,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082民初498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解除华龙新瑞与中铁隧道局签署的《钢材采购合同》;(2)中铁隧道局向华龙新瑞支付材料款及保证金共计1,378.53万元。截至报告期末,上述事项已履行完毕。
26、华龙期货与贵州玉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山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华龙期货以其管理的“华龙期货-金惠7号资产管理计划”“华龙期货-金惠7-2号资产管理计划”“华龙期货-金惠7-3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华龙期货-金惠7-4号资产管理计划”资金用于认购“大业信托•华龙-独山工业园债权投资被动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投向为贵州玉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玉水”)。2019年9月,本公司与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信托”)签订《债权转让暨信托终止协议》,约定本公司受让大业信托与贵州玉水签署的《债权投资合同》项下的部分权利义务,同时贵州玉水及贵州西南交通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交通投资”)为前述债权提供了担保。因相关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华龙期货向兰州中院提起了诉讼。因贵州鑫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华龙期货出具承诺,将兑付涉及的欠款。华龙期货申请撤诉。2022年12月19日,兰州中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甘01民初18号之一),裁定准许华龙期货撤诉。
发债机构涉诉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
来源: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华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五莲瑞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涉诉金额:14.63亿元。根据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如下:1、四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本金约14.63亿元,并支付期内利息约0.73亿元,逾期利息;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3、就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有权对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应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被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4、就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有权对登记在原告下的五莲瑞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2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民终1118号,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网等公开信息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苏0104民初10182号
原告:常*
被告: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6执恢45号
案由: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诉被告王朝江、吴俊阁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吴俊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吴俊阁向原告支付187003.38元及利息(利息以187003.3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王朝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刊登日期:2024-09-25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北路证券营业部与吴俊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5400元及利息(2024年1月15日前的利息为28056.22元,此后利息以205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刊登日期:2024-09-30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增诉前调解:
案号:(2024)辽0204民诉前调8063号
原告: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金贝塔网络金融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4-09-2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沪02民初27号
原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鲁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当事人:程**,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民信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09-2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浙0205民诉前调9109号
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担保物权纠纷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0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宽客投资)、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宽客投资、东北证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381288.86元及利息;2、其余被告对原告的前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2024-09-2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591执异187号
案由: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异议人(案外人):储**
原案申请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案被执行人:徐**
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金融法院立案执行的(2024)沪74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俊杰、施宝健、景华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4)沪74执恢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价被执行人景华持有的“紫金兴盛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份额,现向被执行人景华公告送达前述裁定书,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依照前述裁定书,通知被执行人景华、“紫金兴盛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于公告期届满10日内自行将前述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予以变价并将款项支付至本院,被执行人景华、“紫金兴盛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依据基金合同予以变价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刊登日期:2024-09-2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案号:(2024)苏01民初121号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弘湾博途(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逯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何某、白某、艾某、钱某、纪某、陆某、李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24-12-19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2024)川0105民初13305号案件原告李**诉被告珠海横琴风满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陈*、费*辉、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孙*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孙*扬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举证及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刊登日期:2024-09-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谢**诉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钜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磁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冯**、嘉兴云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奇信志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9-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左洪波、褚淑霞、杨鑫宏、路正通、吉泽升、张波、张鼎映、陶宏、张晓彤、丁丽、郑海涛、刘娟、刘迪、张世铭、第三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盛海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黑0109民初7589号],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第三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金额为223884.56元;2.判令第三人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以上金额合计273884.56元;3.诉讼费由被告和第三人共同承担。
刊登日期:2024-09-2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内0102民初3067号
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原告:齐**[驳回]
被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4-06-21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
案号:(2023)沪0112民初47890号
原告:金**
被告: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09
案号:(2024)鄂01执他3706号
案由:其他执行
申请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30
案号:(2024)鄂01执2411号
案由: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30
案号:(2022)皖0403民初7106号之二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被告:李**,任*
裁判日期:2022-12-2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1)
案号:(2023)沪74民初916号
原告: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凯吉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昇奕科城实业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发布日期:2024-09-29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
案号:(2024)沪0115民初72789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高*
被告: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2024-09-23
案号:(2024)沪0115民初81361号
原告:杭州汽轮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5
案号:(2024)沪74民初664号
原告: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0
案号:(2024)沪0115民初54542号
原告:周*
被告: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鄂01执2428号
案由:其他执行
申请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3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苏0105民初3875号
原告:南京顺风电子信息工程公司
被告: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原告:杨**
被告: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30
案号:(2024)沪74民终1569号
上诉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罗*,肖*丽,罗*匀,贵州南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金融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09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1民初20009号
原告:呼伦贝尔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案由: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1-0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
案号:(2023)沪0104民初29499号
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案由: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2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济南经十路证券营业部被执行人
案号:(2024)鲁0102执4130号
立案日期:2024-08-15
执行标的:88417
执行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案号:(2024)鄂01执恢201号
案由:其他执行
申请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凯迪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日期:2024-09-24
关于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凯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国新评字[2024]第G11sf1202408283936号《土地估价报告》、国新评字[2024]第G11sf1202408289690号《司法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等文书。
刊登日期:2024-09-3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5)
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原审第三人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陈茂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送达(2024)皖05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4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二、中金财富证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汪**损失865250.46元。
刊登日期:2024-09-30
杨**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原审第三人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陈茂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送达(2024)皖05民终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4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二、中金财富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杨**损失576716.97元。
刊登日期:2024-09-30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原审第三人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陈茂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送达(2024)皖05民终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4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二、中金财富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损失575044.75元。
刊登日期:2024-09-30
上诉人虞**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原审第三人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陈茂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送达(2024)皖05民终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4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二、中金财富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虞**损失577066.97元。
刊登日期:2024-09-30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原审第三人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陈茂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送达(2024)皖05民终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504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二、中金财富马鞍山太白大道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损失300000元。
刊登日期:2024-09-3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2024)粤0106立15428号
开庭日期:2024-12-04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T某某
被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东路证券营业部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木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盛夏星空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吴*飞、谭*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4)京0105民初44586号原告杨**起诉被告木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盛夏星空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吴*飞、谭*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
刊登日期:2024-09-26
上海证券交易所(1)
(2024)沪0115民初75441号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2024-10-25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原告:L某某
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申请执行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正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201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305执71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正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706366股股票(证券简称:ST中珠,证券代码:600568)以清偿其所负债务。
刊登日期:2024-09-29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15民初35339号
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汐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4-09-26
湖北宝利鑫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武汉市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吉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豪威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沧州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吉事达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吉事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智玮通达贸易有限公司、陈*、陈*、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市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陈*兵、湖北宝利鑫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查终结。依法公告送达(2024)鄂0107执异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武汉市联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刊登日期:2024-09-23
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
限消令对象:张美华
申请执行人: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3-11-1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案号:(2024)沪0115执22157号
限消令对象:钜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限制法定代表人:林欣欣
申请人:刘**
立案日期:2024-08-08
蒙城兴蒙南创建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蒙城县开发区兴蒙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燕、第三人蒙城兴蒙南创建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中、周*、南京南创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24)苏0507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9-24
六安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原告六安中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王**、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24)皖0104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9-29
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前海恒泽荣耀(深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禾中张家口果蔬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依法裁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4)京民终1085号民事裁定书。
刊登日期:2024-09-23
上海隆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浩银(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恒银(嘉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隆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羽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伟龙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纠纷一案(2024浙0402民初5600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程序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刊登日期:2024-09-24
中投长春国家光电信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
原告中投长春国家光电信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被告北京明天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万*玲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中投长春国家光电信息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北京明天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散;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北京明天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第三人杨*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9-29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张**与青岛恒天睿信家族办公室有限公司、广东财富恒天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
刊登日期:2024-09-29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1)
案号:(2024)沪0101民初8606号
原告:杨**
被告:东吴期货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09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2)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原告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刊登日期:2024-09-29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原告光大期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刊登日期:2024-09-29
山金期货有限公司(1)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山金期货有限公司与马*期货交易纠纷一案,已公告送达本院(2024)津0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9-30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
案号:(2024)豫01民初1169号
原告:程*
被告: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24-10-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
浙甬劳人仲案(2024)682号
案由: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联企业:G某某,宁波市银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开庭日期:2024-10-14
发布机构: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案号:(2024)京74执957号
立案日期:2024-07-31
执行标的:207769
执行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青岛思创达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董**、张**、王**、青岛滨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奥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富木林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城南支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鲁0211民初25992号民事判决书。
刊登日期:2024-08-08
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1)
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原告岳峰与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郭曼虹退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0271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岳峰于2022年8月26日自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退伙;二、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岳峰将原告岳峰持有的被告三亚奥美安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份额变更登记至第三人郭曼虹名下;三、驳回原告岳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2元(原告岳峰已预交),由原告岳峰负担722元,由被告喆颢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刊登日期:2024-02-04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1)
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庆*与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日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南磨房法庭第十法庭开庭审理。
[北京]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09-20
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1)
案号:(2022)京0101行审507号
案由:行政复议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
被执行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不支持]
裁判日期:2022-04-02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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