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黄某于2007年7月2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软件测试工程师。
双方签订自2016年7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7232.23元(税前)。
2016年9月9日,黄某签字确认知悉公司的《使用技术资源规定》,其中载明:
4.4.4……在系统中由你本人用户名所产生的活动由你本人负责,即使这些活动是其他人所为;
4.4.5……传播非法电影和音乐被严格禁止,并且非法音乐和电影不能存储在本公司的网络中;
2018年11月,公司发现黄某日常使用的工作电脑中存有大量色情图片和视频(共计64.8GB),并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从4755个缩略图中发现大量不雅视频或图片内容,其中还包含有身份证、居住证等缩略图信息,表明用户存在保存、浏览不雅视频或图片的行为。……”
2018年11月23日,公司与黄某进行了谈话,黄某表示:“我确认,我不应该在公司电脑上储存这些色情片,但是我保证我没有在公司看过。”
2019年3月12日,公司书面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基本的职业规范”。
黄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41万余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黄某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黄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员工有违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在公司的《使用技术资源规定》及员工手册中均签字确认,且公司对包括黄某电脑在内的IT设备作出过明确的使用规定;黄某的面谈笔录载明,其确认存在向公司电脑储存淫秽视频之行为;黄某主张公司存在后台修改数据的可能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
考虑到黄某在公司电脑中放置淫秽视频或照片,确有违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之初衷。故公司据此以黄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之行为,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认同。
故,一审判决如下:公司应支付原告黄某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719.34元;驳回黄某其余诉讼请求。
黄某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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