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丙芳律师真的有罪吗?看完本文您会有新的认识

财富   2024-12-25 00:03   江苏  


来源丨 北京律师赵怼怼

作者丨 北京律师赵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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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高丙芳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第二、第三被告人包工头米培印、陈士昌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处缓刑。

 

很明显,高丙芳律师被认定为主犯。

 

消息一经发布,迅速在法律圈内传播,引发大家广泛讨论。根据笔者的梳理,绝大部分律师不认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但也有部分律师认为高丙芳并不冤枉高丙芳律师冤吗?她冤个萝卜——搞清楚事实,她还冤吗?。

一、法院为什么会选择在周五公开宣判?


大家有没有发现很多消息都是周五发布的。

 

英语世界有个词Friday news dump,说的就是这个现象。金融领域有个词汇叫“有限注意力”,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丹尼尔.卡尼曼提出来的。基于这个认知,很多金融机构会选择在周五发布消息,特别是坏消息,这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不良冲击。

 

但是,娱乐圈的消息恰恰相反。因为,周五、周末反倒是吃瓜的高峰。

 

不清楚法院为什么会选择在周五发布消息,但客观上讲,至少在法律圈,吃瓜群众已经把这个事件的传播提升到了很高的关注度。

二、与涉案纠纷相关的工程的承包及转包情况


(2022)鲁民再88号判决书、(2020)鲁09民终23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1⽉,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泰安市岱岳区英雄山小学东校区第二标段⼯程承包给粥店建筑公司施工建设。

 

2017年4⽉,粥店建筑公司与赵衍伍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粥店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泰安市岱岳区英雄山小学东校区第二标段⼯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赵衍伍施工建设。2017年4⽉6日,赵衍伍与米培印签订《建筑施⼯协议书》,约定由米培印对涉案工程进行大包主体清工,并根据标准层、二次结构完成进度,约定了相应的付款进度。

 

2017年4⽉20⽇,陈士昌与米培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份,约定:陈士昌承包涉案⼯程的主结构木工及二次结构的构造柱、过梁等。

 

 

工程承包、分包情况表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是不得将承建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主体的。就本项目而言,只有发包人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公司与粥店建筑公司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他粥店建筑公司与赵衍伍之间、赵衍伍与米培新之间、米培新与陈士昌之间签署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建筑市场中,总包人拿到项目后,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乱象已经存续了很多年,行业内人士应该都是心知肚明的。

三、被指控的虚假诉讼发生的背景


根据(2022)鲁民再88号判决书、(2020)鲁09民终2311号民事判决书:

 

米培印因赵衍伍拖欠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衍伍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4⽇作出(2018)鲁0911⺠初3500号民事判决,判令赵衍伍向米培印⽀付⼯程款4320011元及相应利息、驳回米培印要求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米培印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9)鲁09民终18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述工程承包、分包情况表,结算流程为:总包向承包人粥店建筑公司结算,然后粥店建筑公司向赵衍伍结算,再由赵衍伍向米培印结算,米培印像陈士昌结算,陈士昌最后向农民工结算。

 

1、米培印起诉赵衍伍和粥店建设公司

 

因为上游赵衍伍拖欠工程款,米培印起诉赵衍伍,完全可以理解。

 

为什么会米培印要同时请求总包方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不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了吗?这个请求能被支持吗?

 

合同相对性是民事法律的基石之一。但在建设工程领域,突破合同相对应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下来。不过,这种突破是有限度的。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3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就是说,如果发包人没有支付工程款导致实际施工人的上游无法支付款项,实际施工人是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请款的。所以,米培印可在起诉赵衍伍时,可以要求发包人泰山建设工程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不能要求总包方粥店建筑公司与赵衍伍对米培印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最终法院判决只有赵衍伍负有向米培印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个人猜测,(如果是专业律师代理),米培印在起诉赵衍伍时,就已经知晓要求总包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会被支持。为什么要坚持将其列入诉讼请求呢?很有可能,在当时米培印知晓赵衍伍已经丧失偿债能力。

 

2、米培印已经垫资向农民工支付了工资。

 

(2022)鲁民再88号民事判决中写明:根据李华松以及米培印、陈士昌在检察机关的陈述,李华松受雇于陈士昌在涉案工的工地上提供劳务,劳务报酬已在2017年年底由米培印垫付结清。也就是说,米培印在没有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自己垫资把下游陈士昌雇佣的工人的工资结算完毕。

 

米培印垫资支付原因不清楚。但在整个工程链条中,他是最大的损失方。

 

此时,如何破局呢?

 

我相信,米培印应该也想过很多办法。例如,如果粥店建筑公司拖欠赵衍伍的工程款,米培印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等等。我个人估计这些路径大概率是走不通。

 

四、被控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高丙芳律师+两位包工头)为了要回工程款,在农民工工资已经支付的情况下,虚构拖欠工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的民事判决。

 

这个指控的逻辑与(2022)鲁民再88号判决几乎完全一致。

 

(2022)鲁民再88号判决书中也写明:米培印、陈士昌在检察机关调查时陈述,虽然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让赵衍伍支付米培印工程款4320011元,但赵衍伍无履行能力,米培印未实际收到工程款,经他人推荐认识了相关律师,在律师的授意下,用农民工个人名义起诉陈士昌,追索劳动报酬,同时将粥店建筑公司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在律师的授意下,用农民工个人名义起诉陈士昌,追索劳动报酬,同时将粥店建筑公司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既然你都已经把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了,就说明已经不再欠薪。为什么还以农民工的名义、打着讨薪的幌子去追索工资?这不是虚假诉讼是什么?

 

为什么以农民工的拖欠工资的名义起诉,可以要求总包方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就是《建设领域农民工资⽀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施⼯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最后,根据(2020)鲁09民终2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实判决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粥店建筑公司作为总包方可能承担了两次付款义务。一次是粥店建筑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了赵衍伍,第二次是要单独再支付一次农民工工资。

 

似乎看起来挺冤枉,但没有办法,这就是法律规定,谁让你违法,违法就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基于上述胜诉判决,农民工拿到工资,再把米培印垫资支付的工资返还给米培印或者债务抵消,就实现了闭环。

 

最终的倒霉蛋是粥店建筑公司,这也没什么好说的,一切的违法和风险就始于粥店建筑公司的违法转包(或者分包)。

五、高炳芳律师究竟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根据网络披露的信息,高炳芳律师对指控的反驳是两点:一是自己对米培印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事实不知情;二是,就算是知情,因为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就享有债权。只要债权是真实的,无论是以名义权利人还是实际权利人的名义主张,都不构成犯罪,最多是对委托关系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关系进行了隐瞒,属于借名起诉(根据入库案例的裁判规则,“部分篡改型”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见2016浙08刑终163号案件)。

 

1、对于第一点,两个包工头都做了确认。从常情常理上讲,似乎难说高炳芳律师完全不知情。

 

2、包工头米培印垫付工资的性质,是本案的关键。

 

公诉机关的意见是,包工头是支付主体,就有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的义务,米培印的行为就是支付行为,不是垫资。

 

对于这一点,我个人不太认同。根据(2020)鲁09民终2311号民事判决书(也就是被指控虚假诉讼的案件之一),农民工是向陈士昌(而非米培印)主张权利,同时要求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生效的(2022)鲁民再88号判决书认定是米培印垫付的农民工工资。

 

也就是说,你的老板拖欠你的工资,我作为你老板的合作伙伴(也是债务人)替你老板发了工资。请问:此时,老板还拖欠你工资吗?

 

你可以说,工资已经结清了。但也可能不是(如果没有结清,就肯定不是虚假诉讼)!

 

你的老板依然拖欠你工资;我只是替你老板支付了你的工资,形成了对你的债权,相当于把钱借给了你,将来你有钱了,得还我。

 

有的朋友说,我前你老板钱,你老板欠你钱,你又欠我钱,这债务不就抵销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是权利,当事人可以抵销,也可以不。抵销需要通知,不是只要互负债务,就自然抵销。

 

3、司法价值导向的问题。

 

上游工程款没有结算的情况下,上游包工头替下游包工头向其雇佣的农民工垫款支付了工资。然后,垫资的包工头以农民工名义起诉追索工资,最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以后,包工头还敢垫资支付农民工工资吗?

 

有的朋友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不是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吗?确实,这个文件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工欠薪问题;但没有解决所有的农民工欠薪问题。所以,包工头垫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依然是个切实存在的问题。

 

当然,建筑市场鱼龙混杂、潜规则众多。也不是在给包工头唱赞歌。包工头是很江湖的一群人,社会经验丰富。站在包工头视角,可以讲出很多被总包单位欺负的案例;站在总包单位的视角,更有很多被包工头“阴”的故事。这一点,相信建工行业从业者都很清楚。

 

4、刑事法律价值到导向的问题。

 

刑罚乃国之重器,不可轻易动用。解决纠纷的手段众多,刑罚是最激烈也最具有杀伤力的一种。如果案件入罪和出罪存在巨大争议,应做对被告人有力的解释,这是个基本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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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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