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大代表姚旺破坏生产经营罪由王鹏律师、侯志远律师辩护。为让读者系统了解全面情况,现发上辩护词,供大家思考、分析、判断。(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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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辩护意见
——全国首例人大代表喊冤被跨省抓捕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经过长达三天的时间来审理这么一个普通罪名,姚旺是否构成犯罪,想必大家都已经形成了内心判断。辩护人认为,这是彻头彻尾的冤假错案,也是全国首例人大代表公开喊冤被跨省抓捕事件,很多人都在关注此案。辩护人认为,姚旺绝对无罪、一定无罪、必然无罪。随着姚旺被持续羁押,司法错误也俞发严重,司法责任也不断加大。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案件,如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应由检察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我相信,鱼台县人民法院如此重视此案,如此认真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一定会有担当、有信心查明案情,也绝不会对错误逮捕、错误起诉背书。我同样相信,除了三位专业法官外,四名尊敬的人民陪审员也一定会从常识、常情、常理上对本案是否有罪作出一个忠于内心的判断。辩护人想通过设问的辩护方式,揭示本案是如何明显无罪的。
第一部分 关于指控姚旺断电破坏生产经营行为
一、姚旺接受宇泰公司及负责人的委托,能不能报停用电?
姚旺在购买济宁宇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之前,接受了宇泰公司负责人解冬梅的委托去报停用电,供电所同意报停并办理了停电手续。当时姚旺并不是宇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姚旺对宇泰公司的经营行为没有决策权。且不说因为鱼台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多达17项、且涉及多项电路问题需要停电整改问题,即便没有任何停电必要,姚旺接受他人的委托进行民事活动,何罪之有?只要姚旺不知道解冬梅有主观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姚旺接受这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完全合法。事实上,解冬梅也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检察院也并未指控解冬梅涉嫌破坏生产经营。因此,接受公司委托报停用电完全没有违法可能性。
二、宇泰公司有资格整改应急局下发的责令整改事项吗?
首先,鱼台县应急管理局下发给宇泰公司的《(鲁宁鱼)应急责改(2022)200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抬头白纸黑字为宇泰公司。宇泰公司作为行政管理对象,已经具备了法律上的整改主体资格。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公司及负责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最后,《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姚旺出于对安全生产及生命健康的重视,在电力公司已经明确告知存在违法用电的时候,将已经报停的变压器请专业公司维修保养,何罪之有?不分青红皂白将检修人员赶走的行为才是对生命安全的漠视。动辄采用报警、信访施压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并意图通过故意制造违约敲诈他人巨额财产之人,难道才是法律要保护的对象吗?
三、姚旺为什么要拆掉变压器?
经过卷宗可知,当时报停用电后,只需要将变压器的令克(熔断跌落器)取下即可停止供电。仇素玲在发现停电后,自行购买了令克私接电源、违法用电。这一事实有仇素玲的当庭陈述、仇素玲的员工白雪(卷2第99页)以及员工房从礼(卷2第134页)的证言证实。
因为仇素玲私自用电,宇泰公司被供电公司监测到偷电、违法用电现象。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张主任、宋主任和公司所在地即王庙供电所所长程文占一起找到宇泰公司,并准备对宇泰公司下达处罚文书。李化锋与王庙供电所所长程文占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电力公司拟处罚的事实。李化锋于是联系姚旺一起与上述人员见面沟通,并拒绝签收供电公司的处罚告知书。姚旺当时询问李化锋是否私自接线,李化锋明确表示没有,并称变压器以前遭到过雷击。姚旺就问变压器买来是否做过检修及保养,被告知没有。于是姚旺才建议将变压器拆下进行保养。宇泰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与山东皓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济宁混凝土有限公司电路改造合同书》,于2022年3月22日与鱼台三鼎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整改合同》,准备彻底整改应急局下发的17个不符合项。但是检修工人在拆下变压器准备运走检修时,遭到仇素玲等人的阻拦、拍照、录像,导致检修工人不敢检修而离开。
正是仇素玲自行购买令克安在变压器上恢复用电的行为,才引发了供电公司监测到违规用电并找上门来的后续。正是因为仇素玲的违规用电且拒不向宇泰公司报告,才导致姚旺和李化锋误判为是变压器的原因,进而发生了将变压器拆下并委托公司检修的行为。这才是拆变压器的真实原因。报停用电、仇素玲私自恢复用电、供电公司发现违规用电、李化锋和姚旺与供电公司交涉拒绝接受处罚以及最后决定拆下变压器维修,整个过程均有多名证人证言佐证甚至仇素玲本人关于私自买令克的认可。在这么多证据的情况下,起诉姚旺故意拆除变压器破坏生产经营,岂不是黑白颠倒?
四、如果电力公司告知公司存在违法用电行为,公司能不能自主检修、保养变压器?
通过卷宗证据可以查明的是,电力公司在宇泰公司报停用电后发现了违规用电,找到了李化锋及姚旺,并准备向宇泰公司下达违法用电处罚告知书。在这个情况下,李化锋和姚旺认为是变压器出现了问题,才决定检修、保养变压器。通过企业变更记录可知,2022年3月23日,姚旺已经成为了宇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检修、保养自己公司的仪器设备。
五、姚旺或者宇泰公司有没有实际做检修、保养工作?
当然有。姚旺及宇泰公司先后在2022年3月20号、3月22号与山东皓辉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济宁混凝土有限公司电路改造合同书》、与鱼台三鼎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整改合同》。而且相关人员专门到了现场进行作业,又是因为仇素玲等人的阻挠而被赶走。我们仔细观察仇素玲录的视频,姚旺带的人的穿着、打扮哪里像是社会人员,明显是身着工作装的工人。只是因为仇素玲不分青红皂白而强行阻拦,导致工作人员不敢检修。如果姚旺真想破坏生产经营,为何还要多此一举,找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请工人上门拆除、运走检修?直接找社会人员拆走不就完了,何必多此一举,大费周张?这难道不是常识就能判断出来的结论吗?
六、检修变压器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鱼台县应急管理局下发给宇泰公司的《(鲁宁鱼)应急责改(2022)200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不符合项高达17项。分别为1.商混下料口处电缆桥架腐蚀严重,线缆下坠,应更换线缆桥架;2.商混下料口报警器、存警铃脱落临时悬挂,线缆未做绝缘防护;3.原料仓下,有一废弃配电箱应及时拆除;4.上料皮带机下方照明线缆,其他临时线缆较乱,不用的线缆应及时的拆除;5.商混搅拌机下方西南侧,有一设备间,其材质使用非阻燃材料聚氨酯泡沫;6.设备间内的两台空气压缩机的传动皮带没有护罩;7.设备间内有一空气储罐,安全阀、压力表未效验;8.设备间东边配电箱内电缆存在一闸多接;9.沉淀池西侧、砂石分离机旁配电箱无防雨淋措施;10.沉淀池未辨识有限空间,设置“有限空间警示标识牌”“当心溺水”等警示标识;11.骨料库厂房部分钢结构立柱变形,骨料未标注材料名称,靠近立柱堆放;12.倾斜皮带输送机旁巡视梯台上下台阶第一步未设置防止踏空线,倾斜皮带输送机在有人员从下部通过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及接料板;13.厂区东侧十余间泡沫板房需拆除;14.搅拌楼部分操作平台无防踢脚挡板,储料仓间同行平台立柱间距大于1000mm;15.搅拌楼部分电气线路敷设混乱,未固定、未加装外防护措施;16.储料筒、搅拌机等有限空间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17.车间安全出口未设置应急照明灯。其中1、2、4、8、9、15、17内项均涉及电路整改,报停用电正当合理,没有任何处置不当。姚旺购买了宇泰公司,并支付了定金,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当然享有公司的管理权。宇泰公司面对这么多有关电路的问题,报停用电当然合情合理。那些口口声声说报停用电整改过度的人,明显就是站在上帝视角,就如同我们国家经常将正当防卫错判为防卫过当的人,都是没有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这些人总是以事后理性人的视角评判某一行为做得对不对、好不好,好像多出一点点都是十恶不赦的,都是大逆不道的。这难道不是在鸡蛋里挑骨头吗?假如工人整改如此多的电路问题触电身亡,这些理性人是不是摇身一变又要说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想必又会以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了。这种不近人情的苛刻、想当然的双标,干预的是企业管理的自主、能动性,伤害的是群众对法律的预期。都说生命大于天,安全无小事,辩护人认为,一切因为安全的整改,都不存在过度之说!
七、仇素玲有没有按期整改完毕?
根本没有。通过李化锋与鱼台县应急管理局马瑞国的通话录音可知,2022年3月15日整改期限到了之后,马瑞国认为仇素玲没有完全整改,否则就会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事实上,马瑞国等人已经打印好了一份全部合格的《整改复查意见书》,只要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就会当即送达。事实上,直到现在,无论是仇素玲还是宇泰公司都未签收该份复查合格的《整改复查意见书》。
除此之外,李化锋无论在与马瑞国的录音中还是笔录中均认为仇素玲根本没怎么整改。通过辩护人当庭对仇素玲发问,其对如何整改、找何人整改、是否购买整改材料、是否留存整改资料支支吾吾,也完全拿不出任何整改的证据。
因此,是否整改,不是红口白牙说说就完了,这是很严肃的工作,严重的话会出现触电身亡的后果。特别是多达17项的整改内容,仇素玲竟然拿不出一份整改资料,哪个法官敢认定她整改好了?
第二部分 关于设置集装箱堵大门行为
一、防疫不遵守行不行?
众所周知,2022年是中国疫情防控最严格的一年,这个时期的中国,防疫大于天。谁出了问题都会第一时间被追责,轻则免职,重则追究刑事责任。宇泰公司为此成立了防疫小组,还加入了当地防疫办组建的微信群。并且在2022年3月16日接到群里关于防疫的紧急通知,内容如下:“紧急通知,县疫指挥部要求:工地所有人员不准出场,原地等待指令。各项目立即封锁所有大门,不准任何人员离场。如有离场人员一切后果由项目部负责……”如果在座的各位是公司防疫小组的负责人或者成员,敢不服从防疫指挥吗?既然防疫如此重要,姚旺为了执行防疫要求而将集装箱放在大门口何错之有?何罪之有?就连仇素玲的员工卢忍也能证明当时堵在门口的集装箱有个疫情防控的牌牌,这就很好的说明集装箱是为了防疫需要而不是用来堵门。(卷2-106)仇素玲说姚旺故意堵门,并声称自己有防疫人员,貌视宇泰公司及姚旺的防疫措施多此一举,进而认为故意堵门,何其荒谬?宇泰公司防疫小组根本没有将仇素玲等人,也没有哪个公司将防疫头等大事托管给一个租赁户。如果宇泰公司不严格遵守防疫要求,一旦造成疫情,轻则停产,重则公司负责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况且,在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政府要求工地所有人员不准出场,原地等待指令的状况下,设置疫情防控监测点不可能对仇素玲的生产经营带来任何影响。
二、放置集装箱的行为有什么损失?
无论从姚旺当庭陈述还是仇素玲的员工白雪证言,均能够印证从放置集装箱到仇素玲报警后挪走集装箱,一共也就一两个小时的时间(详见卷2-89白雪笔录)。即便按照仇素玲当庭说的几个小时,能有什么损失?至少卷里以及当庭对仇素玲发问,都没有任何损失的证据或者体现。
三、即便是故意堵门能构成犯罪吗?
退一万步讲,即便姚旺故意堵大门,在仇素玲报警后,姚旺马上将集装箱挪开,短短一两个小时内根本不会造成明显损失。这种行为,最多就是批评警告一下,连行政处罚都构不上,何谈犯罪?另外,根据犯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实际损失,即便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当然不构成犯罪。就如同故意伤害一个人,结果连个轻微伤都没有,当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样。
第三部分 关于掘路的行为
一、涉案路面属不属于拆迁清理范围?
其实仅凭王庙镇政府的《说明》(补充卷第45页)就可以证明姚旺掘路的行为完全不构成犯罪。该份《说明》明确提到镇政府当面通知了李化锋、姚旺和仇素玲,告知他们按照红线要求清障,涉及了宇泰公司的部分硬化路面。而且三人对修路清障无异议,并自行进行了拆除。这个加盖王庙镇人民政府公章的《说明》显然是一份证明力极高的无罪证据,单从这一份证据就能证明检察院指控姚旺掘路事实极不负责任。难道人民政府加盖公章的文件在检察院这里就成了一纸空文不成?检察院有没有把政府放在眼里?
另外,证人宗兴群(卷2第117-118)(鱼台王庙政府工作人员)也能够证实拆除的路面属于省道拓宽需求的地方,并且拆除的水泥地都是宇泰公司自己的地方。
不仅如此,通过对仇素玲的当庭发问,她也承认涉案路面属于应当拆除的范围。既然大家都认为涉案路面属于应当拆除的范围,姚旺将需要拆除的路面掘开清理,完全是响应政府要求,何错之有?何罪之有?
二、姚旺能不能掘属于拆迁范围的路?
姚旺于2022年3月23日变更为宇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原公司负责人解东梅、李化锋也将公司股权全部变更到姚旺名下。省道扩路发生在2022年4月,姚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当然有权拆迁自己公司的道路。
三、在没有明确要求姚旺掘路的情况下,姚旺主动掘了应当拆迁路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证人宗兴群也就是政府工作人员笔录中称只要求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没有要求姚旺必须拆除道路,但即便如此,姚旺主动拆除了政府要求拆除的且属于自己公司的路面,是不是构成犯罪?
其实通过庭审对仇素玲发问,仇素玲也多次口口声声称政府的要求该支持一定支持,并对政府所划定的区域无异议。给大家一种识大体的感觉。然而仇素玲话锋一转,马上就称该路面即便属于拆迁范围也不应该由姚旺掘,要掘也得是政府安排的人掘,否则就是破坏生产经营。
这就是仇素玲的逻辑,也是检察官的指控逻辑。也就是说这个路面虽然属于拆迁范围,但政府并没要求你掘路,只是让你拆除地上建筑物,你掘了政府没让你掘的路面就是犯罪,哪怕这个路面属于你公司所有的,哪怕你姚旺是公司的实际所有人,你也无权处置。荒唐不荒唐?难道我还不能挖自家院子里的土吗?岂有此理?
第四部分 究竟是谁在破坏生产经营?
检察院指控的核心内容无非就是姚旺故意断电、拆除变压器导致仇素玲不能生产经营长达近3个月。但事实上,就是因为仇素玲没有按期整改鱼台县应急管理局的限期整改指令事项,宇泰公司作为行政执法对象才紧急介入报停用电进行整改。结果仇素玲又私接令克配件恢复用电,导致电力公司发现偷电、违法用电要对宇泰公司处罚,在仇素玲拒不报告的情况下,宇泰公司才决定拆除并检修变压器。结果却遭到了仇素玲等人的阻挠,导致拆下来的变压器得不到及时检修,在公司院子里放置了近3个月。这也导致姚旺的水泥稳定土生产线不得不租赁发电机生产,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正常供电的成本。辩护人也找到了证人崔本业(联系电话13953705183),他提供了与姚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本人身份信息,辩护人也提供了通话录音。能够充分证明在2022年3-6月期间,姚旺曾多次租赁其发电机且有清晰的支付租赁费的转账记录及凭证。因此,仇素玲才是破坏生产经营,站到被告席上的应该是她。
第五部分 整体意见
综上,指控的断电行为是因为仇素玲不配合鱼台县应急管理局的整改,加之宇泰公司又是责任主体,并且涉及多达17项的整改内容有多达7项与电路、电缆有关,宇泰公司委托姚旺去供电所报停用电全面整改,合情合理。并且当时姚旺并没有购买宇泰公司,只是被委托人,没有断电的决定权,指控姚旺采取了断电属于欲加之罪。指控拆变压器也是因为报停用电后,仇素玲私自恢复用电,被电力公司监测到违规用电并意欲对李化锋、姚旺处罚时,姚旺与李化锋查找原因时误认为是变压器需要检修,才委托第三方公司拆除变压器检修。仇素玲私自恢复用电却隐瞒不报,一切责任完全在仇素玲一方。将板子打到姚旺身上,何其荒谬?关于指控姚旺派吊车吊集装箱堵大门,更是指鹿为马,将明明是防疫的行为指控为犯罪行为。最后关于掘路行为,更是有政府加盖公章的说明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能够证明涉案路面就是拆迁范围,姚旺配合政府拆除自家公司的路面,更是与犯罪风马牛不相及。
法不应向不法让步,司法机关更不应是非不分、徇私枉法。我们看看哪一次的行不是因为仇素玲的阻挠而作罢?对多达17项的整改内容几乎没有任何整改,公司断电整改后,仇素玲又多次报警并私自恢复用电并且瞒报,导致电力公司上门处罚;拆除变压器检修时,仇素玲又阻挠工人施工,导致几天就能完成的变压器检修停了近3个月。防疫大政方针之下,她不管青红皂白报警要求挪走集装箱,姚旺也只能配合从东门挪到了西门;政府修路划定了拆除区域,姚旺掘路后准备清理废料,她就不依不饶,不让运走,导致废料存在现场长达1个月,却倒打一耙说姚旺故意掘路不让通行。她敲诈姚旺600万,为了拼凑损失,甚至在提供的单据里把6月份的考勤写到31天。
辩护人实在不明白,一个曾经组织卖淫在当地长达20年内竟然不被查处;一个网上公开喊冤,马上被跨省抓捕。一个身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介绍卖淫罪并意图敲诈姚旺600万元的人竟然能够摇身一变成了被害人;一个没有任何前科,处处按照政府要求行事的人大代表竟然站在了被告席上。
辩护人最后想说的是,姚旺如果被判有罪,这一定会让全国关注姚旺案件的人对鱼台司法感到失望。如果一个人大代表连自己的正当权益都不能维护,又如何能够代表人民?在座的每一位合议庭成员都责任重大。因为,判决无罪是需要勇气的,而勇气是非常宝贵和稀缺的品质。辩护人希望合议庭成员能够忠于内心,投出你们神圣的一票,判决姚旺无罪。谢谢!
辩护人:侯志远 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