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法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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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罗树中案,去年我在衡阳出了一次庭,持续了49天。
这49天当中,就我个人的感受,至少有30多天是在吵架,是律师和法官之间在吵架。吵架的主要内容,就是刑诉法明确规定的一些法律条文,是不是应当执行,律师的权利是不是应当得到落实,吵得非常激烈。
其实,这个案件不需要那么长时间,大概一周时间,控辩双方就可以把案件说清楚。但是持续了49天,庭审激烈到什么程度?律师和法官差点动了手,最后在双方不断斗争、不断妥协中开完了,这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
有律师跟我说,张律师你看,现在我们的刑事辩护环境出现了大倒退,这些年来我们的状态非常恶劣。
我说不会,怎么可能出现大倒退。我觉得和以前一样恶劣,没有倒退,当然也说不上前进。这是我去年参与罗树中案辩护的感受。
我们评价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运行状态,或者说一个行业的运行状态,不能够通过一个极端的个案来考虑。实际上,我认为中国刑事辩护仍然处在一个高速发展、快速进步的状态。
普通案件的审理逐渐走向了法治文明状态,而且这个进步非常明显。最典型的例证,就是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看到刑事辩护律师都会笑了,他们经常面带微笑地接待你,这个变化实际上是非常巨大的。
普通案件的程序正当实体判断基本没问题,但是敏感案件或者是重大案件,仍然存在着历史上存留的所有问题。
所谓刑事辩护,就是要我们律师去解决司法实践的具体问题,我们不能一味地批评制度,或者抱怨司法机关,抱怨立法机关。
实际上,一个国家的法治进展状态,律师做了巨大的贡献。我们要从律师本身来找问题,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做什么,我觉得至少有四个方面要做——
第一,刑事辩护律师不能随便妥协。
律师必须一如既往地保持血性,要有强烈的斗争精神,不可以擅自妥协。
刑诉法所规定的各种诉讼规则,之所以有一些法条成了沉睡的甚至死亡的法条,根本的原因是什么?是律师不坚持,善于向司法机关作出妥协,导致这些规则逐渐难以实现。
程序违法对于司法机关是一种习惯,当养成了这种习惯之后,这种程序就逐渐得到破坏。所以说,刑事辩护律师在法治进程过程当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血性,要倒逼司法机关严格遵守程序。
第二,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有公益性。
这种公益性指的是什么呢?是抛弃利益去关注法治实践,关注司法制度。
这些年来,我们看到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认罪认罚的问题、合规不起诉的问题、全覆盖的问题,等等,这都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中几个重要的举措。
但是,律师界关注度最高的是什么呢?合规——合规不起诉,它只是整个刑事诉讼当中非常小的一部分,为什么引起律师这么高度的关注?因为它能赚钱,它的客户是企业。
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全覆盖问题,关系到司法改革重大的、根本性的制度变革,甚至关系到整个行业存亡,律师反而关心的比较少。为什么?因为这种案子给钱给得少。
刑辩领域的大律师,你们拍着自己的良心想一想,你们对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对某一项司法制度的关心,你们付出的努力有多少是基于职业利益,又有多少是基于一种对法治进展的观察?
第三,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懂得谦虚,要合群。
司法实践中出现这么多问题,我们需要做出调整,努力构建控辩审三方的法律共同体,而不是彼此隔绝,相互不理解,然后逐渐形成相互的对抗。
当然,这个恐怕不是律师一家能做到的,但至少值得向这个方向去努力,要有意识地向这个方向去努力。
在实践当中,怎么构建一种和谐的庭审,怎么样去审辩协商,要合群,要懂得谦虚,要有意识地构建法律共同体。
第四,既要有血性,也能做协商式辩护。
有人提到轻罪时代,轻罪时代面临着协商式辩护的发生。
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律师要善于交际。律师必须善于和司法机关打交道,要懂得交际,要懂得尊重人。
我们很多大律师,办理协商式案件是比较少的,多数还是对抗,但是这类案件在全国都是比较特殊的。我认为,某种程度上大律师做的,尤其是全国有影响力的大律师所办理的案件,其实不能够反映法治的整体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