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卫健委《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豫卫医〔2024〕3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不断提升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就医感受,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开封市人民医院积极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一、何谓医学检查检验
结果互认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指的是在统一技术标准、质控标准的前提下,让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实现互认,以避免重复检查和浪费资源。
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标识是什么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在检查检验报告单右上角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
若在同一份检验报告单中同时存在互认项目和非互认项目,在互认项目名称前标注“*”。
三、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规则有哪些
原则上,医师在接诊时应对患者近期(检验一般为1个月内,检查一般为3个月内)在具备互认资格的医疗机构所做的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参考,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遵照互认规则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并在病历中引用被认可的结果,不再进行重复检查检验。
在诊疗过程中,医师可根据疾病发展变化,仔细分析患者的检查检验结果是否满足当前患者诊疗需要后,综合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检验结果。
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内容有哪些
五、可不予互认的
特殊情况有哪些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推进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让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
少跑腿、少花钱,更省心。
供稿:医务部 李婷
责任编辑: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