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发文:一家药店发现医保违规,同一法人名下的所有药店都要查。同时,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药店,最高违约金收取标准为违规费用的30%。
01
近日,海南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健全进出有序的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医药机构高质量发展,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费用应建立规范的初审、复审两级审核机制,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初审全覆盖,对初审通过的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复审,抽查复审比例不得低于5%。
《通知》第一大亮点,在于采取了“法人关联”的审核形式。对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举办的医药机构,费用审核中发现一家存在较多疑点的,应举一反三,加强对其他机构类似行为的审核。对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进销存台账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相关信息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另一大亮点则是省级经办机构指导各市县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收取等内容。
《通知》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有违反省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应当在追回医保基金损失基础上根据违约情形轻重支付违约金。以下是相关标准:
作出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医保费用处理的,违约金收取标准为违规费用的10%;
作出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医保费用,给予中止协议处理的,违约金收取标准为违规费用的20%;
作出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医保费用,给予解除协议处理的,违约金收取标准为违规费用的30%。
此外,对不按规定上传追溯码信息和“进销存”台账信息以及不履行承诺书承诺内容的定点医药机构,将中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
02
在“定点准入”方面,《通知》还加设了一些条件,主要有关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药品追溯码相关软硬件。
具体来看,申请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除具备“2号令”、“3号令”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参加经办机构组织开展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2.具备采集上传药品耗材追溯码的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
3.出具服务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定点管理后应及时将追溯码信息和“进销存”台账信息归集至省级信息平台,实现“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4.合法经营和按要求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等。
《通知》明确,各市县医保局应对经办机构降低准入评估门槛纳入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应及时给予纠正。同时,还应“强化定点指导服务”,《通知》要求,对于新纳入定点的医药机构,设立6个月政策辅导期。辅导期内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申请“双通道”药店和“门诊统筹”药店。
此外,辅导期内,违约情节较轻的医药机构,政策辅导期延长6个月;违约情节严重或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医药机构,则解除定点协议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03
《通知》明确,各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应立足区域内现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情况、服务半径以及服务人群数量分布等,结合医保基金收支、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科学合理安排地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源。
定点医药机构资源相对饱和的地区,按照常住人口就医购药需求逐步优化布局及密度;相对不足的地区,对新开设符合规划要求的医药机构,优先纳入定点管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拟新增定点周边步行15分钟范围内有同类型定点医药机构的,原则上不再新增定点。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上年度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市县,本年度应暂停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在定点零售药店门店扩张放缓,甚至出现负增长的当下,通过支付医保损失违约金、严格新开定点药店准入机制以及控制区域内药店密度,及时并精准控制⼀系列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操作。有关部门通过不断强化合规要求与细节,从⽽持续推动基⾦监管向规范化、体系化、有序化⽅向转变,最终效净化⾏业⽣态,营造不能骗、不敢骗、不想骗的⾏业氛围。
在医保强监管时代,药店也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与医保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构建更加严密、高效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同时,也倒逼广大定点药店自觉遵守医保规定,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与稳定。
来源: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