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女士与秦先生是一对杭州夫妻,两人于2016年结婚,婚后一起经营一家超市,生活条件还算优越。同时,方女士父亲三年前因病去世,母亲大受打击,身体每况愈下。为了方便照顾母亲,方女士将她接到家中居住。但一次意外发现,彻底打破了婚姻的平静。
某日,方女士带着母亲到城区散步,途经一家咖啡店时,竟看到丈夫秦先生与一名女子有说有笑。女子挽着秦先生的胳膊,而秦先生手里还牵着一个三四岁的小男孩。方女士认出,那名女子竟是她们小区的租客。
愤怒的方女士当即冲过去,指着秦先生质问:“这女的是谁?你们这对狗男女,还想不想脸了!这次你们的杂种吗?”秦先生毫不退让,将女子护在身后:“你在外面发什么神经?回家再闹行不行!”
离婚纠纷:遗产争夺成为焦点
料理完母亲的后事,方女士决定结束这段婚姻。然而,秦先生却提出,岳母的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在离婚时平分。方女士愤怒不已,直言:“我妈被你气死了,你还敢想分房子?做梦去吧!”
因双方分歧巨大,秦某将方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法律依据与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方女士父母的房产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于房产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认定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支持了秦先生的诉求。
二审判决:重新审视过错与遗产归属
二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适用以下法律依据,最终支持方女士主张:
《民法典》第1091条:严重过错丧失继承权
法条规定,继承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或其他严重侵害行为的,可丧失继承权。秦某婚内出轨,与第三者生子,并当街辱骂妻子与岳母,这种行为虽未构成法律上的“直接侵害”,但对岳母的过世负有间接责任。基于此,秦先生存在道德与法律上的严重过错。《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虽然方女士继承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法律解释,继承所得的财产若涉及侵权或重大过错情形,应综合评判是否应纳入分割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
法条规定,夫妻一方因继承获得的财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分割的情况下,法院应告知先完成继承人分割,离婚时再行处理。而本案中,秦先生因严重过错丧失参与分割权,法院裁定房产全部归方女士所有。
法院综合考量秦某的过错行为,明确指出:秦某对岳母猝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试图通过离婚分割岳父母房产的行为既违背法律精神,也有悖社会公德。因此,最终裁定:
方女士与秦先生离婚。 岳父母遗产的两套房产归方女士所有,秦先生无权分割。
婚姻是责任与信任的结合,而非利益的获取。对于像秦某这样严重违背婚姻伦理的人,法律应给予明确的经济惩罚,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对于本案,你是否认可法院的最终判决?离婚女方可以分男方父母的房产吗?欢迎留言讨论。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不构成法律建议。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