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人太甚!河北,一男子21万元的新车在小区被盗,物业竟说:我们没有责任,已尽到安保职责!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17 11:38   湖北  

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尤其是在现代化小区里,物业管理通常被视为保障居民安全的“吹哨人”。然而,现实中物业管理的漏洞却频繁被曝光。河北高新区刘明的21万元新车在小区被盗,最令人气愤的是,事发时小区的监控竟然出现了故障,物业不仅没有及时修复,还坚称已尽安保责任。法院最终如何判决,物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河北高新区刘明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师,去年他在城南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公寓。由于小区距离工作地点较远,公共交通不便,刘明决定购买一辆20多万元的新车以方便出行。然而,悲剧发生了。就在一个月后,刘明的车在小区停车场被盗。车窗被砸,车内物品和现金合计损失1.85万元。报警后,警方发现事发地点的监控设备竟然处于故障状态,无法提供有效证据。

刘明联系了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因盗窃事件导致的损失。然而,物业公司回应称,小区的监控设备在与新物业交接过程中出现故障,尚未修复,并出示了保安巡逻记录,坚称安保工作已尽职尽责。“我们已按时巡逻,监控设备问题是在设备交接过程中,无法及时修复。”物业负责人表示。

尽管物业公司这样解释,刘明依然坚持要求赔偿。他认为,物业公司在监控设备故障的情况下,未能有效保障小区的安全,应该为此次损失承担责任。他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窗修复费用和车内物品的丢失费用,但物业坚持认为,安保巡逻记录显示他们已经尽到职责,监控设备的故障并不是他们能控制的因素。无奈之下,刘明决定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特别是在监控设备故障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理应负有保障居民安全的责任,尤其是对监控设备和安保巡逻的管理。如果监控设备未能正常运作,物业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成为本案的关键。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虽然物业提供了巡逻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其在安保方面并无疏忽,但监控设备的长期故障暴露出物业管理的漏洞,其未及时修复监控设备,导致无法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这一失误已构成了物业管理的疏忽。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如果是第三人行为导致损害,物业公司需承担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刘明的车辆被盗,属于第三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但物业未能有效监管公共区域,也未修复重要的安全设备,未履行其管理义务,因此需对部分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刘明提供了车窗修复费用的发票作为证据,法院认定该费用真实可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500元。然而,车内物品和现金的损失由于尚在侦查阶段,缺乏确凿证据,法院决定暂不做赔偿,待案件侦破后,刘明可另行提起诉讼。

在现代物业管理中,设备的完善与及时维护至关重要。面对安全责任,物业管理方应承担更大的监管义务。物业是否在类似事件中应承担更大责任?这种管理疏忽是否应当受到更严格的法律约束?你认为法院判决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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