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确诊癌症,担心自己去世后丈夫再娶,去世前以1000元的价格把房产都卖给儿子。去世后丈夫被儿子赶出家门,法院判了!

文摘   2024-11-25 23:53   湖北  

如果你时间不多了,你会做出什么决定?北京一位女士在确诊癌症后,为了防止丈夫可能再婚的假想,以「1000元的象征性价格将三套房产全部过户给儿子」。然而,她的这一举动让父子还闹上了法庭。


刘女士和丈夫杨先生经营着一家小有名气的火锅店,生意一直不错。十几年下来,他们在「北京买了三套房子」,生活渐渐走上了正轨。刘女士是个能干的女人,店里的事几乎都由她掌控。而杨先生,则是那种性格宽松、热衷与人交往的人。正因为如此,刘女士总「感觉丈夫与隔壁老板娘关系过于亲密」,尽管杨先生一直强调那只是误会。

然而,命运总是捉弄人。刘女士被诊断出肺癌晚期,医生说她的时间已经不多。虽然她很害怕死亡,但她更怕的是「死后丈夫会再婚,把她辛辛苦苦赚来的财富花给别人」这个念头折磨得她夜不能寐,甚至一度想过,如果自己不在了,丈夫可能会将她的三套房子、积蓄甚至店铺都交给另一个女人。所以,一个夜晚,她在病床上叫来了儿子,小声地告诉他自己的担忧。她说:“万一我走了,你爸爸会做出你想象不到的事。我不想辛苦一辈子赚的钱,最终给别人花。”

最后,刘女士把三套房产和火锅店以1000元的象征性价格转让给了儿子,事情一切看似顺利,她也暂时解除了心头的隐忧。可是,刘女士去世后,家庭的局面却急转直下。

一年后,杨先生提出了再婚的打算,显然是希望能有个人照顾他。儿子听后非常生气,坚决反对:“妈才刚去不久,你就想着娶别人。”父子两人的矛盾在此时彻底爆发,「他才得知刘女士生前把固定资产转移到儿子名下了」

儿子就‘理所应当’地把杨先生赶出了家门,并拒绝他进入火锅店。杨先生无处可去,只好决定起诉儿子,要「求确认房产转让无效,并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经双方同意才能处置。即使房产是刘女士名下的,但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在没有经过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将财产过户给儿子,这一行为显然不符合合法程序,因此「判定无效」

在继承问题上,刘女士没有留下合法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规定,「杨先生作为配偶应当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法院判决,刘女士生前的过户行为无效。「火锅店和一套房产归杨先生所有,另外两套房产归儿子所有」


面对「亲情与金钱」的复杂问题,谁能真正做出完美的选择呢?对于刘女士的决定,您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我们一起探讨亲情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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