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直播行业蓬勃发展,打赏文化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然而,当这种虚拟互动突破经济与情感的底线时,往往会酿成一场现实中的悲剧。
案情回顾:从直播迷恋到家庭破裂
沈女士是南京一家私企财务主管,日常工作繁忙,经常的加班出差,但对家庭尽职尽责。她的丈夫摄影自由工作者,收入时好时坏。
今年年初,沈女士开始察觉不对劲:家里的账户余额莫名减少,短短半年间,20多万元的存款竟蒸发大半。
“这钱去哪了?”沈女士问丈夫,得到的却是含糊其辞的回答:“之前我投资的项目亏了一点。” 虽然对丈夫的答复感到疑虑,但沈女士选择相信他。
几天后,某个深夜沈女士加班归来,发现书房的灯还亮着。推开门,李先生正盯着电脑屏幕,低声说道:“小宝贝,今天的舞蹈真棒,我现在是你的榜一大哥”。
沈女士心头一震,但并未打草惊蛇,而是趁丈夫熟睡时查看了他的手机。出现在她面前的是触目惊心的事实:
打赏记录: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累计金额高达22万元。 暧昧聊天:李先生频繁向主播张某表达爱意,对方更以“老公”相称,并以撒娇、鼓励的方式引导打赏。 线下约会:多条记录显示,李先生曾多次前往外地与张某见面,甚至有高额消费记录。
第二天,沈女士将账单甩到李先生面前质问:“家里的钱,你竟然全给了这个不认识的女人?!你这是在犯罪!”
李先生先是辩解称:“我只是打赏支持一下,彼此欣赏而已”但面对沈女士拿出的聊天记录和见面开销,李先生只得承认:“我们确实见过几次,但没有干过什么出格的事”。
沈女士随后联系张某,要求归还打赏款,却遭到张某的冷淡回复:“这些钱是他自愿打赏的,我又没逼他,而且我不知道他已婚,这不关我的事。”
无法接受这样的答复,沈女士愤然将张某告上法庭,以 “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追回22万元。”
02 法庭审理与判决:虚拟赠与还是不当得利?
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
打赏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是否知晓李先生已婚身份? 22万元是否涉及违法赠与行为?
案件调查发现
财产来源:打赏款来自李先生的个人账户,但这部分资金属于夫妻共同存款,未经沈女士同意。 关系证据:证据显示,张某在与李先生的互动中,明知对方可能有家庭,却仍然接受大额打赏,并在暧昧关系确立后发生线下会面。 打赏时间线:法院将打赏分为两部分:
暧昧关系确立前的消费,属于个人自由支配; 暧昧关系确立后的赠与行为,可能违反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调查后认定:
部分不当得利:张某在确立恋爱关系后收到的款项,已不属于单纯的打赏行为,而是违背夫妻共同财产原则的违法赠与行为。 判决结果:张某需返还确立关系后收到的10万元,其余款项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03 法律分析
1、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超过合理范围的金额。李先生未经妻子同意,将大额财产用于打赏,已侵害沈女士的合法权益。
2、根据《民法典》第122条,任何没有合法依据的获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予返还。张某接受的部分打赏,明显属于不当得利
3、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赠与行为无效。李先生婚内赠与张某巨额财产,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婚姻中,财产透明与相互信任是基础。互联网直播经济的繁荣为许多人带来了全新的娱乐方式,但也催生了大量家庭矛盾与财产纠纷。对于这起案件,你怎么看?欢迎留言分享你的观点!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