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我们在过去曾经讲过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学,形式逻辑非常讲究形式,也就是你的推理必须依照严格的逻辑格式来进行。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三段论”,我们可以给赖清德的这个所谓的“演讲”总结一个“三段论”。
赖清德在所谓的“就职演说”里面可以被总结为一个典型的三段论:
(因为)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
(又因为)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所以)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
正所谓“一切规定性都是否定性”,当你规定一个事物,那么隐含的这个事物之外的任何其他事物均为非本事物。比如说你规定一个事物A,那么事物A这个圈之外的全部都是“非A”。
“A”与“非A”之间的关系
赖清德想要论证“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互不隶属”这个命题的逻辑同样如此,他首先通过所谓的“中华民国宪法”划定了“中华民国主权”这个圈,再通过“中华民国国籍”的规定画定“中华民国国民”这个圈,那么自然地,“中华民国”这个圈之外的自然都被排除在外,其中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既然已经规定了所谓的“中华民国”的“主权”范围在“中华民国全体国民”,那么不具备“中华民国国民”身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然就被排除在整个“中华民国”的体系之外。那么自然地“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也就“互不隶属”。
但是这个排除并不符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里面的规定。因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里面第2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国民”,而大陆地区人民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因此赖清德的这个“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的说法实际上是错误的。
海峡两岸联系很大,但是分歧也很多
尽管台湾地区“行政院”于2023年5月25日发布了针对“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国民”相关条文的废除,但是有律师指出,这个举措没有法律效力,并且法院不受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影响。
作为“务实的台独工作者”的赖清德,巧妙地利用了“中华民国”这个招牌,利用中华民国宪法对于“中华民国国民”这个法律定义来试图达到论证“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的目的,进而为其台独主张寻求逻辑上的依据。不过他的论据既不符合历史,也不符合现实,更不符合法律。
在逻辑自洽这方面,大陆方面就显得非常明智,大陆方面从来不说“台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是总是在强调“台湾属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两个概念是非常不同,显然“中国”的范围要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且“中国”也把“中华民国”也包含了进去,实际上暗中肯定了中华民国对于台湾的管辖权,是一个很高明的策略。
“台湾属于中国”的逻辑体系
“台湾属于中国”这个论述其实是规避了台湾岛究竟是归属于“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可能会引起争端的麻烦,在叙事上其实是非常明智的措施。
总体来说,赖清德实际上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明面上讲“中华民国”,实则是搞台独,因为他把大陆地区公然排除在外,而只局限于台澎金马地区,这其实就是台独,这也为未来修宪搞法理台独埋下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