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要求及使用指南》9.1.2条款所要求的“合规性评价”主要讲述的要求是合规义务。
那么合规义务包括哪些?
除了强制性法律法规还包括自愿性的承诺。如企业企标、企业承诺的推荐性标准、与客户的合同约定、企业内部的操作规程、以及与非政府间签署的协议等等。
本文跟大家分享一下作为企业在安全和环保模块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潜规?
受上一次给大家做标准汇总吃的亏,本文虽说是博主一点一滴整理的,但也不敢标原创了。但可以很绝对地告诉大家,绝对原创,如果大家看到有人偷了博主的知识却没说来源的一定要告诉博主,我去申诉哈。
以下按模板进行分享,分享的内容基本上以通用性为主,具体运用中要根据企业的性质来决定,不可一概而论。
所以,以下仅供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适用第四章,第41-46条。
41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42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43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45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46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2、《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款第二章第6条、第7条、第12条、第15条;第三章第20条。
第二章第6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章第7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第12条: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二章第15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三章第20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第1-4条
第1条: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建设必须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有关要求。
第2条:严格控制从国外引进严重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工艺和设备,防止国外污染源向我国转移。
第3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4条: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为依据,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进行设计。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地区,还应符合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5、《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3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17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29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33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7、《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22
第23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下列项目: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
(二)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及存储含汞、镉、铅、砷、铬、镍、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储存罐、仓库、堆栈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设置排污口;
(七)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充分评估项目对水源保护区水质污染的风险。
第24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堆放、处置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二)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三)利用码头等设施或者船舶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四)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五)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通行;
(六)使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七)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八)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九)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十)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十一)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十二)破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设施;
(十三)其他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第18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9、《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0
第14条: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
第13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30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33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11、《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关于颁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通知(202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
第13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25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14、《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4
15、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违法排水排污行为的通告(修订稿)2024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第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19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22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23
第4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13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15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8、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入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PH:6-9 SS:70<=70mg/L,COD<=100mg/L;动植物油:10mg/L
19、 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7-200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2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
23、《客户化学物质管理要求》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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