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苏某在工作时受伤,人社局为何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企业   2024-11-14 19:12   内蒙古  

盈科17000余名律师为您保驾护航


关注《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知法懂法


苏某在工作时受伤,人社局为何对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作者/赵爱梅律师

【案情简介】              


A项目从B商贸公司采购135米围栏网,并由该公司负责安装。孙某从B商贸公司承接围栏网安装,后转让给刘某安装。刘某安排苏某等人到A项目安装。2021年12月5日,苏某在安装围栏时受伤。
2022年5月11日,苏某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当日,市人社局向苏某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其补正与B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苏某遂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确认与B商贸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2022年8月4日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苏某的仲裁请求。苏某与B商贸公司均未提起诉讼。
2023年3月22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苏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苏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市人社局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是违法转包的用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本案中,A项目从B商贸公司处采购围栏网,双方是买卖关系,案涉围栏安装系买卖合同项下的附带安装,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建筑活动,对施工人资质没有强制性要求,故B商贸公司将护栏网安装劳务交由孙某某完成并非违法转包,不承担基于违法转包的工伤保险主体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据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苏某与B商贸公司之间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B商贸公司不承担苏某的工伤保险。
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讲述身边的法律故事
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正能量!

盈科呼和浩特律所
盈科呼和浩特分所致力于组建一支以服务内蒙古自治区为重心,依托扎实的专业功底、务实审慎的办事作风以及一流的服务态度的律师团队,并凭借直营律所的整体发展优势,联合盈科各地分所和办事处共同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