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一日一法|员工迟到被辞退要求赔偿,法律是否支持?

企业   2024-11-22 17:32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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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被辞退要求赔偿,法律是否支持?
作者/焦博闻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9日,许某入职A公司,合同期限自2019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止。
2021年11月6日,许某应上班时间为早上8:30,实际到岗时间为13:30,4小时未上班,给予一般警告。同月16日,许某工作期间玩手机、吃东西,给予一般警告。同月20日,许某早班未参加展会,给予一般警告。许某均签字确认。
2021年12月9日,A公司向许某发出《通知》:根据《公司奖惩管理条例》,许某存在上班期间玩手机、吃东西、未经同意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旷工1天等行为,满足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12月10日正式解除。
2023年2月1日,许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1年6月、7月、9月、12月期间拖欠的业务提成3107.8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305.4元;支付2021年未休年假一天的工资418.48元。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A公司一次性支付许某业务提成3107.8元;一次性支付许某未休年休假工资405.51元。许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许某支付赔偿金27305.4元。

【律师解读】                 

本案中,A公司对许某作出处罚的依据是员工手册及公司制定的考核细则,且许某已知晓相关规定,故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公司奖惩管理条例》和《员工手册》相关条款适用于许某。

对于三个一般警告,其中2021年11月16日和20日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但对于2021年11月6日的一般警告,A公司认为许某未按照其排班要求上班,迟到4小时,根据《公司考核细则》规定,迟到超过1小时按旷工一天计算,故认定许某属于旷工。首先,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过民主程序,上述《考核细则》未经过民主程序,且该条规定缺乏合理性,故A公司认定许某旷工依据不足;其次,许某工作班次不固定,根据排班表随时调整,许某因看错排班时间没有上班,主观上不存在旷工故意,且A公司在许某未到岗的情况下亦未主动询问并要求许某来上班,A公司据此直接按旷工给与许某警告处分缺乏合理性。

综上,A公司解除与许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许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305.4元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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