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 REPORT
如何识别彩礼与恋爱赠与
前言
在中国传统婚嫁习俗中,彩礼是一种特殊的财物给付形式,它承载着双方家庭的期望和祝福。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之间的界限逐渐变得模糊。据统计,近年来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了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这引发了诸多法律上的争议和社会层面的讨论。
彩礼:识别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关键在于对赠与目的、给付背景、财物性质的精确判断。彩礼通常以结婚为明确目的,数额较大,并带有传统习俗的仪式性支付。
恋爱赠与:以感情的培养和表达为目的,金额较小并无明确的婚姻缔结,例如: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具特定节日意义的礼物通常被认定为情感表达,符合一般赠与的特征,一般不涉及返还
在实际法律适用中,必须综合考量具体事实、法律规范、先例判决以及法律实务观点,从而进行准确识别与处理。
潘某与赵某于2019年相识相恋并同居生活。2020年10月,双方生育女儿潘某某。2021年1月1日,潘某按照习俗举办百日宴并给了赵某家19000元现金。酒席过后,潘某提出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拒绝,但双方仍持续同居关系。2023年1月,赵某提出要购买手机,潘某为此转账7000元给赵某。
2024年6月,潘某与赵某感情破裂分居,潘某向赵某请求返还彩礼19000元及购买手机款7000元。赵某称,潘某给付的19000元系潘某伯母给付的,并未说明系彩礼,后来这笔钱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和抚养小孩,无需返还。而7000元购买手机款属潘某自愿赠与,亦无需返还。
本案中,赵某称19000元现金不属于彩礼,该笔现金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不应予以返还。结合当地的风俗,孩子百日宴时男方给予女方现金,属于男方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潘某与赵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潘某请求赵某返还彩礼,法院依法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考虑到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一部分,让赵某退还5000元的彩礼,符合双方可接受的范围,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
结果
本案中,7000元购买手机款属潘某为增进双方感情的支出,属于恋爱赠与,不属于彩礼,赵某无需返还。
边金鑫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法学学士
个人简历:
中共党员,现为内蒙古地标协会、杭锦旗旗乡村振兴局法律顾问。
从事律师工作后,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公司经营风险防范、内部治理、刑民交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特别是为具有地区优势和产品特色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赢得好评。
专业领域:
经济、涉税、金融刑事案件代理,刑民交叉案件代理、企业合规审查以及民商事案件代理
职业格言:
以诚信收获信任 以专业赢得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