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律观察|法律审查迷雾下的淫秽物品鉴定:艺术困境与社会忧虑

企业   2024-11-26 17:06   内蒙古  





去年,呼伦贝尔根河市公安局接到辖区居民周某举报的涉黄线索后,抓获了90后夫妻“自导自演”拍摄贩卖淫秽视频牟利并判十年的新闻当时也上了头条。作为一名刑事律师,虽然并未代理该案件,但是当时本人也承办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案件。对此类案件中关于《淫秽物品鉴定》立法工作的发展,也对其中的一些缺陷感到担忧。在此,我将从立法的角度出发,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于鉴黄制度”的反思


Constitution


一、是否属于淫秽物品缺乏明确的鉴定标准。


 目前,现行有效的关于认定是否淫秽物品的仅有以下的相关规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修正)中,并没有任何有关鉴黄的相关规定,只是对淫秽物品有简单的介绍。


      (二)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淫秽物品认定中,出版物是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


      (三)公安部《关于淫秽电影鉴定问题的批复》(1996年12月05日批复的规定,对办案中查获的淫秽影片,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鉴定。对于认定不准或有争议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共同鉴定。


(四)公安部对《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1998年11月27日)为及时打击处理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犯罪分子,今后各地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需审查认定是否为淫秽物品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工作,但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当事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等部门重新鉴定。

    

(五)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1988年12月27日施行)的规定,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 闻出版署 负责鉴定或者认定。新闻出版署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及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承担淫秽出版物、 色情出版物的鉴定工作。


       首先,上述五份文件自发布实行到至今为止,将近30多年的时间里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完善,导致已完全不符合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现在,更不符合现代人对于认定淫秽物品的观点。


其次,上述文件中并未对整个鉴黄活动进行制度约束或具体规定规范鉴定的过程,导致大部分鉴定走流程同质化严重,很多根本在客观上就没做过鉴定的可能也是存在的。例如①《鉴定书》中没有任何鉴定过程、方法的描述。②《淫秽物品鉴定书》中没有进行对涉案作品内容的论述和摘要且违反常识等情况

再次,基于《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淫秽物品认定中,出版物是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鉴定;其他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但基本上,所有上述物品不可能是正规出版物,很简单原因是因为根本过不了审,所以基本上笔者遇到的案件是由地方分局内的治安部门出具的《淫秽物品鉴定书》。

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对《淫秽物品鉴定》缺乏明确的鉴定标准。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人员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得鉴定结果难以达到客观、公正的要求。目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甚至不同案件中,鉴定人员可能会采取不同的鉴定标准,这导致了类似的案件鉴定结果千差万别。有的鉴定人员可能过于主观,凭个人喜好或者道德判断作出鉴定,有的可能缺乏对艺术性质的充分理解而做出错误的判定。

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艺术创作者还是企业、个人在文化产品创作和传播中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此,有必要对《淫秽物品鉴定》的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建立起科学、合理、可操作的鉴定程序和方法。
二、鉴定淫秽物品的专业性不足

当前参与《淫秽物品鉴定》的鉴定人员的专业性也存在一定的欠缺。这项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艺术审美能力、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综合素养,然而现实中很多鉴定人员可能只具备法律知识,对于艺术作品、文化背景等方面的鉴定能力不足。这导致了一些判定结果可能偏向于主观意见,而非客观事实。因此,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三、在“鉴黄制度”中,本身存在的虚设和空白的问题


(一)“鉴黄机构”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


     在淫秽物品鉴定过程中,现如今大部分鉴定均是由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自行负责。笔者在办理的类似案件中曾遇到:即鉴定委托方为地方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或分局,鉴定方为委托方的同级的治安部门或内设机构。作为素有上下级严明关系的执法部门,存在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情况。
       而作为侦查阶段的最后纠错机制——重新申请鉴定,其决定者又绕回了委托方,我侦查、我鉴定、我否定你的重新鉴定,自此达成一个闭环,导致鉴定机构监督机制的失灵。


(二)“鉴黄师”缺乏最基本的要求和约束。


       回到互联网的时代,时常可能会听到过“鉴黄师”这样的职业称呼。当时以为只是作为笑谈。但从79《刑法》第一次将“淫书、淫画”作为打击以来,所谓的“鉴黄师”可能就出现了。但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专门针对这类“鉴定人员”进行规范和约束,实在较为遗憾。

       通过公开的渠道查询,现全国范围内仅有《沈阳市XX局淫秽物品鉴定规定》《淮南市XX局淫秽物品鉴定工作规定》对“鉴黄师”的要求条件进行了限制,明确了该类鉴定流程。公安系统内部的唯一限制仅是“要指定两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共同进行”的模糊状态。而“鉴黄师”,掌握着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生杀大权,他们的一两张纸文书就能轻易的对作品降下惩罚,最可怕的还并非是两者皆可抛的人身自由,最重要的是他能直接否定你的思想。用“淫秽物品”四个大字为你毕生心血的创作打下永世烙印,这种结果对于任何一名文学创作者来说都无法接受的后果。


(三)《淫秽物品鉴定》对刑事鉴定制度的破坏。


        鉴定意见由于其专业性、独立客观性、科学性,直接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正是因为它并非形成于犯罪过程当中,作为最后的总结、归纳,司法鉴定意见往往代替了书证、物证在庭审中的显现。其权威性导致控辩双方对于该证据很少在庭审中进行激烈辩论的情形。并且以既往的《司法鉴定意见》对鉴定机构人员的备案登记、资质发放,鉴定方法的标准,鉴定适用的规则都有详尽的配套制度和法律法规,这些都是科学研究实验能得出的客观的鉴定。而对于“淫秽作品”还是“艺术作品”是属于主观性非常大的主观鉴定而言,必要采取规范和限缩的方式。但鉴定中却缺乏详细规则,这对艺术创作者而言是一个可悲的事实。
      

四、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


当时对于《淫秽物品鉴定》的立法过程中,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这使得立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公众作为法律的执行对象和受益者,应当有权利参与到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以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民意的表达。同时,也需要建立起对鉴定工作的严格监督机制,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进行。

   

五、改进建议


(一)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建立统一的《淫秽物品鉴定》标准和程序,确保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这可以通过由相关专家和机构制定的具体技术标准、评估方法等来实现,使鉴定结果具有可比性和稳定性。


(二)加强专业培训:对从事淫秽物品鉴定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对艺术、文化、法律等方面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这样可以有效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减少主观因素对鉴定结果的影响。


(三)设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建议成立专门的《淫秽物品鉴定》机构或委员会,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淫秽物品的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广泛征求意见: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包括艺术家、学者、社会团体等的建议和看法,形成更加科学、民主的立法过程,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社会认可度。

通过这些改进措施,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淫秽物品鉴定》中缺乏明确鉴定规则及相关鉴定标准的问题,提高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文化创作的良性发展。对于淫秽或艺术之间的界限,一直是很主观的判断,现如今的判断依据已经过时,就像未成年人的年龄下调和性早熟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相应的制度去约束。有句经典名言流传甚广:“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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