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案例|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一案,为何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企业   2024-11-28 16:58   内蒙古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律精神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一案,为何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01



案情简介


Constitution

苏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1年6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1年7月1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7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再次报捕,经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3年1月2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21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3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新城区公安分局侦查:2010年10月,苏某打电话将代某叫到现场,后代某将被害人捅伤。经鉴定为被害人的损伤结果为重伤二级。





案件结果




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一案,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不起诉。






03



律师解读


Constitution



苏某与家人依法委托律师后,辩护人通过会见和阅卷发现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存在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于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和那木拉律师向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以下苏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

      

01

从案件的起因和关键犯罪事实进行分析,苏某与其他同案犯不存在犯意联络、事前同谋的情节。

02

在案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苏某对被害人实施过伤害的客观行为。

03

物证(刀具)没有提取到位,导致证据链有缺陷,无法查清与被害人受伤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04

本案的鉴定意见中的存在鉴定依据错误、新旧伤不明病例和影像学资料来源不明等问题。


综上,辩护律师通过以上的辩护意见,成功获得不起诉的结果,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的结果。



    

<<<END>>>

盈科呼和浩特律所
盈科呼和浩特分所致力于组建一支以服务内蒙古自治区为重心,依托扎实的专业功底、务实审慎的办事作风以及一流的服务态度的律师团队,并凭借直营律所的整体发展优势,联合盈科各地分所和办事处共同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