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 REPORT
借名购车的法律风险提示
前言
近几年,车牌使用人和车牌所有人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法院受理有关“借名买车”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借名买车”在实践中的操作模式往往是出资人通过与该笔汽车买卖交易中有权购买者订立协议,将其出资购买的机动车登记于出名人名下,以实现其购车需求,所购车辆由出资人占有使用的情形。那么“借名买车”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合同效力被否定,权利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相关规定,因而在审理“借名买车”引发的民事案件中,对为规避车辆调控政策签订的“借名买车”合同,法院一般按照无效合同处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在于该行为扰乱政府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亦不受法律保护。
车辆归属权存疑,出资人面临无法取得所有权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亦会认为应当尊重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车牌必须与车辆相统一,当车牌的使用权人为被借名人时,鉴于车牌与登记在该车牌名下的车辆具有依附性和不可分性,为了维护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共秩序,借名人不能由于出资而当然取得车辆所有权,从而认定车辆的所有权归被借名人为宜。(参考案例:(2023)京01民终5646号借用合同纠纷案)
车辆发生被执行、侵权等事宜,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
因“借名买车”,车辆登记在车牌所有人名下,而非出资购买车辆的车牌使用人名下。这样便产生了“车户分离”的现象。对于指标使用人来讲,可能存在其购买的车辆被车辆登记所有人设定抵押的情形,影响车辆的使用;还可能存在当车辆登记所有人与他人涉及债务纠纷作为被申请执行人时,申请人申请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客车,此时,车辆实际所有人还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车辆进行确权,以保证该车辆不被执行。
机动车管理秩序问题,导致法律责任分担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辆登记所有人对车辆具有管理的责任,因此,自己名下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过错的车辆登记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进而面临加入债务承担的风险。
因此,“借名买车”虽然解决的一时的问题,但是给平静的生活增添了太多的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所以”借名购车”并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在制造问题,签署相关协议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边金鑫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法学学士
个人简历:
中共党员,现为内蒙古地标协会、杭锦旗旗乡村振兴局法律顾问。
从事律师工作后,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公司经营风险防范、内部治理、刑民交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特别是为具有地区优势和产品特色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赢得好评。
专业领域:
经济、涉税、金融刑事案件代理,刑民交叉案件代理、企业合规审查以及民商事案件代理
职业格言:
以诚信收获信任 以专业赢得掌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