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0日15时16分,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某县××镇××村××组地段查酒驾,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经过被执勤民警拦获。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6mg/100ml,李某在被测人无异议处签字确认。同日,县交警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李某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10月30日,某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李某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2月25日被某县公安交警大队处罚,故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三日。同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向李某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其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有权向某市公安局提出听证申请。李某收到后当场提出听证申请。
2023年11月2日,某市公安局向李某发出《举行听证通知书》,告知其于2023年11月9日在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举行听证会。2023年11月9日,某市公安局举行听证会,李某代理律师及办案民警参加了听证会。2023年11月20日作出法制审核,同日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李某的违法行为涉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故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本案适格主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不予采纳。从李某笔录中“民警跟我说血检结果可能更高,但民警多次提醒我可以抽血检测,是我自己最终放弃抽血检测”。可见,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已经尽到进行抽血检测的告知义务。李某作为成年人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其自己放弃抽血检测,并非民警诱导。基于上述规定,李某没有对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当场提出异议,某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未对李某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符合规定。李某事后对酒精呼气测试含量有异议,法院不予采纳。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其控制能力不足,判断能力失准,应急处理能力减弱,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产生极大威胁。法律规定对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要求持证驾驶,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而被处罚过,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明知故犯。该处罚与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次数相关,与前次间隔时间无关,因此无论时间间隔长短,行为人再次出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时,就可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由此,某市公安局对李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准确。综上,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处罚的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