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性质
02
依据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AA-R1); 《适航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AP-183-AA-2018-11); 《适航审定工作手册》第二卷:人员管理,第四册 适航委任单位代表管理(WM-AA-VOL2-BOOK4-R18)。
03
主管部门
04
权限
设计小改的批准;
设计大改工程文件的批准和符合性检查;
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不含飞行试验);
确保适航批准标签(AAC-038)内容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颁发取证改装实施后航空器的临时改装批准;
除适航性限制外的持续适航文件(ICA)的批准。
适航标准的解释;
与《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和《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有关的设计符合性检查;
《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中等效安全条款的应用;
对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的补充;
取消时寿限制或延长时寿件的寿命;
更改飞行手册(AFM);
修改机组操作手册;
特许飞行;
更改ICA中的适航性限制内容;
改变发动机-航空器构型配置。
05
资格要求
具有足够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行使所申请授权的职责;
熟悉与行使所申请授权职责相关的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流程和程序;
具有足够的行使所申请授权职责的相关经验。
在其委任工作组内应当有以下人员:
至少一名工作组组长,应由负责委任单位相关业务工作的单位领导担任,对满足本程序的要求负责,并有权为此支配本单位的人员、财产和设备。
由行使其授权职责所需的工程、试飞或者制造检查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团队。 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判断符合性、确认制造符合性、确定适航性、为颁发适航证件或者批准进行检验所需的经验 和专业知识。 各类专业人员应满足《适航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AA-2018-01R1)第2.2节中规定的相应类别委任代表资格要求。
委任工作组( 简称工作组):指委任单位代表内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组成的行使经授权职责的小组。
申请人应为下述法人之一:民航局维修许可证的持有人, 民航局运行合格证的持有人,民航局调查后确认的其他法人或法人授权的机构;
申请人及其主要管理和生产设施必须位于中国境内;
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或改装设计批准书(MDA)授权的申请人必须是STC/MDA持证人,应具备与所申请授权工作相关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工程设计、符合性检查和制造符合性检查能力,并且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批准与授权改装设计工作相关的航空产品返回使用。
申请修理设计批准授权的申请人必须具有丰富的大修和重要修理经验,应具备与所申请授权工作相关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的工程设计、符合性检查和制造符合性检查能力,并且能够按照相关要求批准与授权修理设计工作相关的航空产品返回使用。
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改装设计的公司领导担任。
副组长由负责 改装设计的工程部门领导担任。
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必须具有相关授权项目的技术背景和一定的管理经验以支持其有效地管理整个工作组,具体要求如下:
熟知适航规章和与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相关的程序;
有五年以上与民航行政机关授权批准项目有关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制造、适航、维修、质量等多个领域的管理经验。
改装设计委任工作组:是DMDOR为具体实施其授权工作而设立的管理和执行机构。改装设计委任工作组必须有合格的改装设计委任工作组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单位工程代表和单位适航代表若干名。
单位工程代表 (OER):DMDOR的授权工程人员,代表其确认符合性和批准设计更改。
单位适航代表 (OAR):DMDOR的授权人员,代表其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确保适航批准标签内容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06
委派授权工作流程和要求
申请前确认:确认是否符合申请资格,并向主管部门确认委派意向。
递交申请:按要求提交包括申请书、声明、授权职责说明、资格符合性说明、组织机构描述、工作手册建议稿等文件。
审查:主管部门成立审查组,对申请资料和工作手册开展文件审查,再结合现场审查和人员面谈,对申请人的资格、资源、经验等进行综合评估。
委派与授权: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颁发委任单位代表文书,批准工作手册,明确授权范围和限制。
DOR工作手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含手册文件编号和民航行政机关签署位置的封面页;
(b) 目录、改版记录、预留有民航行政机关签署位置的有效页清单、 手册分发控制页;
(c) 手册修改及人员、组织机构变更获得批准的程序和要求;
(d) 委任单位代表声明;
(e) 委任单位代表的组织机构、授权和限制;
(f) 工作组成员的岗位描述及资格要求;
(g) 工作流程;
(h) 委任单位与民航行政机关沟通获得并保管相关规章指导材料的程序;
(i) 工作组人员的选择、评估、批准和管理程序;
(j) 自我审核和纠正措施管理程序;
(k) 人员培训要求;
(l) 记录和存档;
(m) 附件
(1) 工作组成员名单;
(2) 工作中使用的各种表格;
(3) 其他相关文档。
(1) 实施取证改装的设施及地点的说明;
(2) 工程供应商和器材供应商的选择、评估和管理;
(3) 工程供应商和器材供应商清单;
(4) 异地取证改装;
(5) 故障、失效、缺陷等异常情况处理。
(1) 设计大改和设计小改的分类和批准;
(2) 实施授权工作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
(3) 说明性资料和符合性资料的准备、修订、检查和批准;
(4) 改装器材/器材包的制造、批准及质量控制系统;
(5) 制造符合性检查的要求;
(6) 试飞的风险分析;
(7) 试飞方案的准备、批准及试飞;
(8) 航空器飞行手册(AFM)补充的准备和批准;
(9) 持续适航文件(ICA)的准备和批准;
(10) 设计大改实施后首架航空器的临时改装放行;
(11) 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程序;
(12) 异地取证改装实施单位的选择、评估、批准和管理;
(13) 批准项目的持续适航性保证。
07
责任
开展工作:按照批准的工作手册开展改装设计工作,确保设计符合性。
持续监督管理:配合局方的日常监管和系统审查;定期进行自我审核,确保持续遵守工作手册和适航法规。
记录和报告:保持完整的工作记录,包括批准文件、证件、检查记录等;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要求的报告。
应对变更和更新:如有组织结构或工作流程的变更,及时更新工作手册并重新获得批准。
持续培训和发展:确保工作组成员接受必要的培训,持续提升专业技能。
维护资格:遵守所有适航法规,确保资格的持续有效性。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