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已于今年正式实施,且其他相关专业配套发布了相关的AC、IB、MD等文件,规章中涉及维修的条款主要是F章“运行管理”中第二节“一般运行要求”第92.619条“持续适航要求”和第五节“审定类运行要求”第92.707条“维修管理体系”,下面我们就这两条先试着展开分析,比对其与传统通航维修的区别和关联性,希望能抛砖引玉,引发一些思考。 第92.619条“持续适航要求”(a)款,对适航证件、无人驾驶航空器本身、应急救生设备、遥控站以及指挥和控制链路设施设备提出了基本要求;(b)款对维修工作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c)款规定了实施维修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资质;(d)款对维修工作的范围进行了定义;(e)款阐述了实施维修工作需要遵守的维修工作准则;(f)款对维修记录和维修放行证明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到这可以发现,这些要求与2022年发布的《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G章“航空器维修”基本一致,简化了技术状态记录和适航状态年度评估,下面将逐一展开分析探讨。
(b)为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状态,运行人应当指定符合本条(c)款规定资质的维修人员或者单位实施如下要求的维修工作:(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部件制造厂家发布持续适航文件中的维修要求;(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及其部件制造厂家发布服务文件中的强制性维修要求;(3)如带有故障或者不工作设备运行,《主最低设备清单》中规定的维修程序;(4)局方基于事故或者事件调查发布的其他维修要求。(b)款对要求的维修工作进行了定义,此处与CCAR-91部描述类似,以厂家发布的持续适航文件中维修的要求为主,在CCAR-91部中描述的有“按照 CCAR-21 部型号审定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适航性限制”和“按照 CCAR-21 部运行评审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计划维修文件”等字眼,但是不影响我们进一步理解。在2024年7月23日发布的《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及符合性指导材料(试行)》(AC-92-AA-2024-02)就要求了在申请适航批准时需要编制持续适航文件。如下:2.4.3持续适航文件——应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制定局方可以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a)维护及维修计划;(b)维护及维修要求、所用工具和材料,维修后的检测、校准、数据标定方法;(c)2.2.2(b)中所制定的适航限制;(d)各种零部件的件号、技术规范、使用数量、适用位置等信息;(e)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原理图、电气设备及其装配线路图、各个系统连接线路的走向及排布;(f)故障隔离和排除方法。 故可以小结: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维修工作内容依然以厂家发布的经过批准的持续适航文件为主,与CCAR-91一致,包括后续可能发布的服务通告等相应的持续适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