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是法律条文的载体,在成文法语境中,法律通过文字表达和公布。立法语言具有自身鲜明的风格和特质,明确性是立法语言最基本的要求,但模糊性又是立法语言难以消解的属性。模糊性并不是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含混不清,而是为了法律具有较大的涵盖面和较强的适应性。民用航空规章也是如此,因此如何正确理解某部规章中每个词汇的准确定义,是规章的立法者、监督者和执行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CCAR-145首版制定时,大量参考了美国联邦航空规章第145部的内容。在后续修订中,为了规章的国际性,又吸收的国际民航组织(ICAO)、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欧洲联合航空局(JAA)的相关内容。因此,CCAR-145中的条文有可能来源于相关国际规章对应的中文,但其中的词汇又不能完全一一对应。由于航空业起源于欧美,航空术语和定义的通用语言是英语,也有一些来源于其他语言,如法语、德语。弄清楚中文语境和英文语境中词汇的含义,可提升对规章的准确理解。在CCAR-145R4第145.42条“术语和定义”中,“民用航空器部件”是指除民用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民用航空器的部件,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由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并没有类似美国联邦航空规章第1部“定义和缩写”这样的单独规章,本文的讨论均基于此定义。“部件”这个词,在CCAR-145首版中就已经出现,在首版中规章将航空器分为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无线电设备、仪表和附件六大类别(该分类参考了美国联邦航空规章),由于CCAR-145首版并没有专门的“定义”条款,“部件”的含义根据条文的具体情况而定,是上述六大类别中用来概括具体几类航空器组成部分的词汇,并不是民用航空器组成部分的主要分类类别。如下:在CCAR-145R1修订时,规章将“航空器”和“部件”组成为一个专用名词,并且在第145.5条给出定义。
“航空器部件”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一个附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和/或任何正常、应急设备)。在CCAR-145R2和R3修订时,基本延续这一定义,只是对描述语言进行了优化,增加了“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限定。“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在CCAR-145R4修订时,对专用名词及定义均进行了优化,对专用名词增加“民用”限定词,变更为当前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部件”。由于CCAR-145R4并没有对“部件”进行单独定义,笔者查阅了汉语词典,“部件”的定义为“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由若干零件构成”。因此,笔者理解“民用航空器部件”应当是由多个零件组成的能够完成特定功能的航空器组成部分。再依据CCAR-145R4的定义,可以排除“军用航空器部件”、“民用航空器机体”、“标准件”、“单个零件”等,另外任何拆下后不准备再装于民用航空器的部件也不属于“民用航空器部件”,比如拆下用于教学或试验的发动机等。拆下进入维修流程的部件是否属于“民用航空器部件”?从第145.16条“维修工作类别”中“检测”的定义以及第145.17条“维修项目类别”的分类来看,进入维修流程的部件,应当属于“民用航空器部件”。另外,CCAR-145R4第145.17条“维修项目类别”分类时,将维修项目类别分为:并在第145.31条要求使用《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对民用航空器部件放行。但在维修许可证“许可维修项目”页中,专用名词还未统一起来,对于“航空器部件”并没有加“除发动机或螺旋桨以外”和“民用”的限定,可能有其他考虑。4.“民用航空器部件”对应于FAA和EASA规章中的哪些单词?美国联邦航空器规章将航空器分为airframe、aircraft engine、propeller、appliance和component
part,并在联邦航空器规章第1部中分别进行了定义。Airframe-“机体”是指飞机的机身、吊杆、发动机舱、整流罩、翼面(包括旋翼但不包括螺旋桨和发动机的旋转翼面)、起落架及其附件和控制装置。Aircraft engine-“航空器发动机”是指用于或打算用于推进航空器的发动机。它包括涡轮增压器、附件和运行所需的附件,但不包括螺旋桨。Propeller-“螺旋桨”是指一种用于推进航空器的装置,该装置是安装于发动机驱动轴上的叶片,当旋转时,通过其对空气的作用产生大致垂直于其旋转平面的拉/推力。它通常包括由其制造商提供的控制部件,但不包括主旋翼和尾旋翼或发动机的旋转翼面。Appliance-“设备”是指用于或拟用于操作或控制飞行中的航空器的任何仪器、机构、零件、装置、附件或配件,包括通信设备。其安装在飞机上或附着在飞机上,但不是机体、发动机或螺旋桨的组成部分。在联邦航空器规章第1部中未对Component part进行定义。上述airframe、aircraft engine、propeller、appliance和component
part,在美国联邦航空规章第145部中,统称为“Article”(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编译的《美国民用航空法规汇编》第21部中,将Article翻译为“零部件”,“简化技术英语”中翻译为“物体”,均不能表达完整的意思)。从定义来看,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民用航空器部件”包含了美国联邦航空规章中的aircraft engine、propeller、appliance和component,并不能与component或appliance单独的单词对应。欧洲航空安全局规章将“component”定义为any engine, propeller, part or appliance,即任何发动机、螺旋桨、零件或设备,基本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一致。由于零件无法像部件一样进行换件修理,常常需要使用如焊接、电镀、增材、机械加工等特种工艺,在CCAR-145R4第145.14条“外委”中,给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环节开了个口子。规章定义中,未明确要求零件需纳入“民用航空器部件”管理,可能是有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