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先河后海:“大清律例源流辑校”丛书评介》,载《法律史评论》2024年夏季卷(总第24卷),第255至274页。
胡晓,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法学系兼职教师,研究方法:比较法律史、诉讼法史。
目次
一、引言
二、清代律学语境下的律例沿革
(一)《大清律例》之“精核”
(二)《大清律例》之“简练”
三、《大清会典》中的律例源流
(一)会典体例中的《大清律例》
(二)历年事例中的《大清律例》
四、《大清现行刑律》纂修的新旧两面
(一)旧律之赓续
(二)新法之容纳
五、余论
一、引言
不论现代法学还是传统律学,立法文本的整理、考订、点校都是展开学术作业的基础。法律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对历史法律文献的点校是法律史研究的根基。近年来,清代法律史研究注重史料运用的多元性,利用中央档案、地方档案、报纸杂志等史料,动态考察清代“活”的法律史,成果斐然。相比之下,学界对《大清律例》本身的静态考察则是丰墙峭址。《大清律例》在近230年的漫长历史里并非一成不变,如何明晰有清一代法制,自清至今,荆棘塞途。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系对乾隆时期律例纂修官吴坛等所著《大清律例通考》的点校,对律例的考释止于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后续修纂所缺较多。《大清律例根原》据同治十年(1871年)吴坤修等所编《大清律例根原》为底本点校,较之《大清律例通考校注》,汇辑版本全面,详载删改过程,但所录按语缺漏较多,成书重复冗长,不便检索。《读例存疑(重刊本)》系对清末律学家薛允升代表作《读例存疑》的点校,但重刊本首创的编号系统,已无法满足当下研究准备定位律例条文版本的需求。以上对《大清律例》的整理,桎辖之桎在于皆为清代律学著作之点校,不论面向法学还是史学,其史料价值不能直接等同于《大清律例》官方刻本。
《大清律例》的官方汉文刻本共11版,当代学者仅点出其中3版。四册本《清代律例汇编通考》,以律、例、则例、事例、省例、章程、成案、禁令八种规范重构清代法律体系,但其体系与著录方式使得成书内容过于庞杂,在增加全书检索难度的同时,并未优化编号系统以适配,最终“汇而不通”,未达“各条法律发展变化一目了然”之目标。
就已有成果而言,点校本缺漏严重,汇辑本冗长庞杂,以至于学界相关研究不顾及历史时间,任意混引不同时期的《大清律例》文本,杂乱无章。如果静态文本的整理难以支持目前学界援引《大清律例》的基本需求,遑论动态考察《大清律例》实际运行的状况。如果将视野拓展至比较法律史领域则会发现,由于国内《大清律例》整理的缺乏,英文世界所引两种主要《大清律例》英译本所据底本,均非官方刻本。小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1781—1859)所译《大清律例》以嘉庆四年(1799年)版非官方印刷本为主,同时参考乾隆六十年(1795年)和嘉庆十年(1805年)年非官方印刷本。由于该译本仅译出律文,未含例文,且错译较多,目前《大清律例》的主流英译本为钟威廉(William C.Jones,1926—2005)译本。而该译本以《读例存疑(重刊本)》为底本,译本章节目录即条款编号并未完全依照重刊本,考证英文研究所引条款究竟对应《大清律例》何年何版、哪款哪条,是比较法律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此外,受“近代”“法律近代化”等概念影响,“清代法律史”与“清末修律史”在当下法律史研究的叙事中,被完全割裂为两个部分。尽管宣统二年(1910年)《钦定大清现行刑律》(以下通称《大清现行刑律》)乃是对同治九年(1870年)本《大清律例》的纂修,但学界一直将清末最后一次大规模律例修纂,排除在《大清律例》的研究之外,其对《大清律例》的赓续与革新从未厘清。
近年来,同济大学陈颐教授一直深耕清末民初立法文本的点校工作,先后点出《“<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种》《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等重要史料。以《大清现行刑律》为起点,整理清末所有修律文本,汇总有清一代所有律例沿革的庞大目标———“大清律例源流辑校”就此展开。
丛书以全新的律例编号系统,汇总自顺治三年(1646年)《大清律集解附例》律出至宣统二年(1910年)《钦定大清现行刑律》修成,涉及《大清律例》的四种立法文本,包括:汇辑《大清律例》10个官方汉文刻本及各版律例沿革的《大清律例源流汇考》(全10册,前八册陈颐点校,第九、十册解锟点校);完整著录同治九年(1870年)本《大清律例》的《大清律例(同治九年)》(全1册,陈颐点校);完整收录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会典馆石印本《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所录《大清律例》的《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刑部》(全3册,陈颐点校);以对照合刊的形式收录同治九年(1870年)本《大清律例》与宣统二年(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的《<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合编:附<大清现行刑律案语><核订现行刑律>》(全3册,陈颐、洪佳期点校)。丛书共4种凡17册,意在明晰清代法律变革的具体方式、理由,为学术研究提供准确的基础文献支持,先河后海,班班可考,是谓“大清律例源流辑校”。
二、清代律学语境下的律例沿革
自薛允升、吉同钧等晚清律学家以来,传统律学方法在现代学术研究中被完全抛弃,取而代之的是现代法学方法,以律学方法考证、梳理传统中国制定法的基础研究,并不被法学界重视。《大清律例源流汇考》与《大清律例(同治九年)》力求融“精核”与“简练”于一体,基于全新的律例编号系统,附以历次修纂的律文、例文、时间、按语,最终呈现出一套在传统律学与现代法学双重意义上,完整展示《大清律例》每一条律例沿革、检索便利、自成体系的点校本。
(一)《大清律例》之“精核”
董康曾言:“以进士或拔贡小京官签分,到部之后,就辈项稍前者,悉心研究,一方读律,一方治事。部中向分陕豫两系,豫主简练,陕主精核。”“精核”指详细考核、精确翔实,同治、光绪时期的“陕派律学”以“精核”为要,被称为“中国传统律学的总结与集大成”。具体到律学研究,即逐条考察、精准核实《大清律例》之沿革,在时间跨度与内容范围上,对当时现行的律例做“加法”。例如“陕派律学”代表人物薛允升所著《读例存疑》,正是通过梳理各条律例之古今沿革,“上溯经义,下逮有明,比其世轻世重之迹,求其所以然之故,而详著其得失,以为后来因革之准”。《大清律例源流汇考》所谓“源流”,正是以此为方法,“整理一个完整的清代律例沿革”。
首先,《大清律例源流汇考》考证翔实,参考史料典籍丰富达百十余种。全书以顺治三年(1646年)内府刻本《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九年(1670年)内府刻本《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三年(1725年)内府刻本《大清律集解附例》、乾隆五年(1740年)武英殿刻本《大清律例》、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武英殿刻本《大清律例》、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武英殿刻本《大清律例》、嘉庆七年(1802年)武英殿刻本《大清律例》、道光五年(1825年)武英殿刻本《大清律例》、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武英殿刻本《大清律例》、同治九年(1870年)武英殿刻本《大清律例》共10个官方汉文刻本为底本,详细考校每个版本的卷数与卷次、册数与分册、律例数目及律文修改情况,同时参酌官方与民间刊刻的《大清律续纂条例》《大清律纂修条例》《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刑部》《大清律例按语》《大清律例根原》,考订每一条律例的修纂沿革。
其次,《大清律例源流汇考》厘清了《大清律例》每一条律例的时间序列与修订理由。对于律文与例文,《大清律例源流汇考》按照《大清律例》的体系,以官方汉文刻本为经,首列顺治三年本律文,续以历次修纂之按语、改后律文及小注。在各条律文之后著录附律条例,标注历次修纂之按语、例文及小注,并附《<大清律例>律例数目对照表》,详细点算并直观展示各版律例数目之沿革。
对于律附和律例总类,首录顺治三年本《大清律附》及所附《比附条例》,并标注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进呈本”对其体例、刑种的修改。其后续以雍正三年本《大清律例总类》及其所附《比引律条》,标注乾隆五年本、乾隆三十三年本、乾隆五十五年本以及光绪十年(1884年)刚毅“重刊本”《大清律例》对《律例总类》的修改,并附《大清律例总类条款数量沿革简表》呈现其条款数量变迁。
对于已有点校本鲜有收录的“逃旗”规定,参照律例正文的著录方式,以康熙十五年(1676年)本《督捕则例》为底本,标注历版《督捕则例》,同时附录《<督捕则例>例目对照表》,以便检视其例文、体例之沿革。
《三流道里表》自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即附入《大清律例》,与《五军道里表》共同构成军、流刑施行的基本依据。《大清律例源流汇考》并录乾隆八年(1743年)、嘉庆十六年(1811年)《三流道里表》,乾隆八年(1743年)《军卫道里表》与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嘉庆十四年(1809年)《五军道里表》,清中叶至清末军、流刑配发地由是得以一目了然。
最后,已有点校本所据底本最晚的张荣铮等点校本,以道光六年(1826年)递修本《大清律例》为底本,未能涵盖道光十年(1830年)至同治九年期间6次纂修条例,及道光二十七年与同治九年两版武英殿刻本。“道光十年至宣统二年的80年,是传统中国政治社会变迁最为剧烈的80年。”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作为清末变法修律前最后一次纂修条例,既是西法东渐以前中华法系法律典籍编纂之大成者,也是所谓“清末修律”所修之律,因此有必要单独点出。《大清律例(同治九年)》以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递修本为底版,补入咸丰二年(1852年)、同治九年刑部刊刻的两版《大清律纂修条例》的修改、修并、续纂条例,清末修律前《大清律例》的最终形态得以呈现。
(二)《大清律例》之“简练”
“简练”即指简明精练,相比“陕派律学”优于著述,豫派律学家以明刑弼教自任,重视司法实践,强调律例简洁,条分缕析,以达到“明慎折狱”的效果。如果仅将历代《大清律例》按照颁行顺序逐条著录,最终呈现的将是一部体量庞大、重复冗长、难以检索的盈篇累牍之作,何谈前后比对、明晰沿革?《大清律例源流汇考》与《大清律例(同治九年)》在“精核”的基础上,重新编制目录、体系,革新律例编号系统,最终汇辑成一个便于快速检索、引用精确的“简练”文本。
首先,《大清律例源流汇考》在《大清律例》原有律例的基础上,重新纳入律例总类、督捕则例、军流道里表,在补完既有《大清律例》点校本遗漏的同时,兼顾翻阅检索的便利性。
《大清律例源流汇考》共10册,第一册为卷首,即《律序》《上谕》《奏疏》《衔名》《凡例》《总目》《律目》《诸图》《服制》。第二册至八册为正文,包括“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编。第九册为律例总类,收录顺治三年本《大清律附》《比附律条》,并录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乾隆三十三年、乾隆五十五年本《律例总类》《比引律条》(附光绪十年刚毅重刊本《律例总类》)。第十册为督捕则例与军流道里表,除康熙三年(1664年)增补本《兵部督捕钦定逃人事宜》单列外,并录各版《督捕则例》《三流道里表》与《军卫道里表》(乾隆三十二年更名为《五军道里表》)。
《大清律例(同治九年)》为免重复,删去原书总目及各卷律目,新编目录保留各卷卷号,以门类为纲,如原书“一卷一门”,则卷号于前,如“数卷一门”,则门类于前。对于原书书前奏疏无标题者,在目录卷首中酌拟标题并标识。对于原书条例无目者,则据《读例存疑(重刊本)》所拟例目予以标注,以便检阅。
其次,《大清律例源流汇考》与《大清律例(同治九年)》以业已出版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种》《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的编号系统为基础,构建出能够准确定位每一条律例沿革的编号系统。
为《大清律例》条款编号并非陈颐教授首创,黄静嘉教授在点校《读例存疑(重刊本)》时,便在原版基础上为律文、例文统一编序、编目,编号系统的出现使得《大清律例》的援引不再杂乱。时至今日,《读例存疑(重刊本)》不足以满足法律史研究准确援引《大清律例》的功能需求,其编号系统也过于简略,难以明晰所引条律例究竟为何年何版、哪门哪目。以“源流”为目标,建构一套涵盖历代官方刻本、便于检索的《大清律例》编号系统,将作为基础文献支持,推动大清律例研究整体向前。
《大清律例源流汇考》将律例正文7编、30门下各条律文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编号前以方括号冠以版本时间,编号后在圆括号内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指代律下条例次序。例如【1646】1.1.1.(1),即表示顺治三年(1646年)《大清律集解附例》第1编“名例”第1条“五刑”所附第1条条例。因《督捕则例》系附入《大清律例》,故单独编制编号,冠以字母D。为避免烦琐,如有律文、例文修改,则以“【修纂年份】○纂修方式”标明,并在该项下著录修改按语及改后律文、例文。例如【1676】D.76,表示康熙十五年(1676年)《督捕则例》第76条则例“行提窝家”,【1743】○修改,表示乾隆八年(1743年)修改此条则例的修改按语及改后例文。如律文、例文不变,但因条例数量增减导致编号变化,则标明新的编号并附“(略)”,以示内容不变。仍以“行提窝家”为例,【1743】D.83(略),表示乾隆八年《督捕则例》将此条则例的条序改为第83条,内容与改后例文相同,【1825】D.80(略),表示道光五年(1825年)将其条序改为第80条,内容不变。期间及以后律文、例文、编号均无变化,则不再赘列。
《大清律例(同治九年)》对律文、例文的编号与《大清律例源流汇考》的编号系统基本一致。首先,编号以上标格式“编.门.条.(例)”标识于全书律目、律文、条例及所附《比引律条》《督捕则例》各条之前。例如6.18.269.(2),即第6编“刑律”第18门“贼盗中”第269条“窃盗”所附第2条条例“计赃罪应满流改近军”。其次,因卷首部分无编,故设卷二《诸图》、卷三《服制》编号为“0.1”和“0.2”。例如0.1.12,表示第12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0.2.8.1即“服制”“缌麻三月”第1节“祖为众孙妇人”。最后,《比引律条》《督捕则例》编号首部分别冠以字母B、字母D,其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如编号B.30为《比引律条》第30条“谋杀义父之期服兄弟”;编号D.105为《督捕则例》第105条“八旗逃人通行呈报”。
如此一来,通过全新的分册、目录与律例编号系统,数千万字体量的《大清律例》被逐字比较、统计、考证、校对,最终“简练”为“【1646】1.1.1.(1)”或“3.8.144”这样能够准确展现版本、编、目、条的编号系统。
从清代律学视角而言,《大清律例源流汇考》与《大清律例(同治九年)》的辑校,乃是传统律学方法“精核、简练”的古为今用。在功能性上,可谓今后清代法律史研究的必备工具书,在研究范式上,亦为《大清律例》的静态文本研究,提供大清律例、律例总督捕则例、军流道里表的完整体系。
关于律例总类的著录,或可专门申言一二。传统法制,以刑统律。《唐律疏议》引《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又曰“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并于北齐定名“名例”。《唐律疏议》虽称“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并以“五刑”列为律典首条,但自《法经》始,律之编纂即以事例编类,罕有“以刑统律”的体例。顺治二年《大清律附》及此后历版《律例总类》,即是“以刑统律”的样本,并附入律例颁行,其意义值得特别重视。往前说,或可借此想象诸如“夏刑三千条”,往后看,则类于近代之“刑度表”。以往《大清律例》各点校本中,皆未收录《律例总类》。《大清律例源流汇考》不惮其烦,并录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乾隆三十三年、乾隆五十五年及光绪十年刚毅“重刊本”《律例总类》,并附《大清律例总类条款数量沿革简表》,其对于体系完整的追求可见一斑。
三、《大清会典》中的律例源流
《大清会典》始编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典、例合一,雍正二年(1724年)续修《大清会典》沿之。乾隆十二年(1747年)改用“以典为纲、以则为目”的编纂体例,分编《大清会典》与《大清会典则例》。嘉庆六年(1801年)、光绪十二年(1886年)沿用“典、例分编”的体例,改《大清会典则例》为《大清会典事例》。所谓“事例”,“皆据现在所行直书于典,其沿革损益,详著于例”。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将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七编律例全文收录于“刑部”,其编纂由“纂修官亲赴皇史宬,详考列朝《实录》,敬谨抄录,成宪具在”,所据“非在外臣工所能窥见”之“典册尊藏”,以“历年事例”的形式详明《大清会典》中的清代律例沿革。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刑部》共3册,以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清会典馆石印本《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为底本,据沈云龙主编的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0年版《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为参校。将《大清会典》纳入《大清律例》的整理范围内,一则拓宽《大清律例》的研究视野,有助于理解清代会典体系中的律例情形;二则作为《大清律例》官方刻本之补充,可与《大清律例源流汇考》对观。
(一)会典体例中的《大清律例》
《大清会典》的性质及其与律例的关系,一直是法律史研究悬而未决的问题。清代法律体系自成一脉,“会典的性质,在现代学术语境中,不易分类,或也可不必固执于某一类别,尤其在与律例关系的争辩上”。《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刑部》并不纠结于如何定性,而是通过点校,力求还原清代会典体例中的《大清律例》著录情形。
首先,《大清律例》在清代会典体系的收录情形,随《大清会典》编纂体例的变化而变化。《大清会典(康熙朝)》《大清会典(雍正朝)》典、例合一,其“刑部”全文收录《大清律例》;乾隆十二年(1747年)典、例分编,因“已刊刻颁行”诸书“无庸复载”,《大清会典(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乾隆朝)》均未收录《大清律例》;嘉庆六年(1801年)改“则例”为“事例”,《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之“刑部”再次收录《大清律例》,并被《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沿续。
其次,《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所录内容不同。例如,《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刑部》仅收录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编及《督捕则例》,未著录卷首之“奏疏、衔名、凡例”、卷一《律目》、卷三《服制》、卷四十七
《总类·比引律条》及附于卷末之《三流道里表》。再如,虽然“《会典》内图式,自坛庙规制、职方舆地,以及刑具、服制之类,罔不备列”,但《钦定大清会典图(光绪朝)·礼部》卷三十之《服制》依旧收录了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卷二《诸图》中《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图》《妻为夫族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之图》《外亲服图》《妻亲服图》以及《妾为家长族服之图》。
最后,《大清律例》著录律例的方式与《大清会典》不同。在清代法律体系中,存在原有定例与现行定例的区别,《大清律例》仅著录现行有效律例,而《大清会典》则完整记录原有定例、现行定例之“沿革损益”。例如,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6.28.398“凌虐罪囚”,仅载现行律文1条、例文14条,而《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八百四十·刑部一百十八”所录“刑律·断狱·凌虐罪囚”,在现行律例的基础上,还补录乾隆元年(1736年)删定例1条、乾隆五年改定例1条、乾隆五年删定例2条。
(二)历年事例中的《大清律例》
除前述法律史学科内部的争议外,《大清会典》的性质在法学界与史学界,还存在“法典”说与“史书”说的争论。史学界所持“官修史书”说(亦称“政书”说),则仅将《大清会典》视为清代官方编纂的史料汇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刑部》对学说争议不置可否,而是着重利用“历年事例”的史料价值,作为《大清律例》的补充,达至追溯“源流”的目标。
首先,《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以案语形式为每一条律例附注删、改、增、定的具体情形。仍以“刑律·断狱·凌虐罪囚”为例,《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在该条律文之后续以案语,解释了律后增注“有不知,坐以不应”系因“乾隆五年查旧律总注云:‘言之而不举与同罪,不言不知不坐者,以司狱、提牢,以狱为职,狱卒之弊,不容不知也’”。对于该条律文之附律条例,又续以案语详明具体删、改、增、定情形,如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6.28.398.(1)“凌略呈递及递解在途罪乃受财故纵或杀害者”之案语载明“此条
系原例”,例文前两句在原例中本为“法司问断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呈递者”,经雍正三年(1725年)纂修,才改定为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6.28.398.(1)所见“在法司文发程递人犯,在外问刑衙门呈递来京及递解别省人犯”。而6.28.398.(1)末尾两句“俱枷号两个月,发烟瘴充军”,则是经由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的纂修,将原例中的“属军卫者发边充军,属有司发者发边外为民”按“并于‘杻镣’之下,删‘及牢固字样’五字”修改所得。“刑律·断狱·凌虐罪囚”律文所附18条例文(同治九年现行例14条及历次修纂删定例4条),皆详明如此。
其次,《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著录律例之后,以编年体的形式记录涉及各条律例的上谕、题准、议准、复准。仍以“刑律·断狱·凌虐罪囚”为例,该条律例后的历年事例,记载了自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议准的律文、治罪条例,至同治八年(1869年)奏准的条例,共计10条事例。由于“五刑”为“名例”之首,统领《大清律例》的刑罚标准,而“热审”涉及每年特定时间内大范围的刑罚减等问题,历朝行、废反复,因此“五刑”的历年事例被分为“历年刑制事例”与“历年热审事例”两部分。
“历年刑制事例”记载了自顺治朝废《明律》“割脚筋、贯耳鼻”等酷刑、重新制定“五刑之制、狱具之图”起,至嘉庆十七年(1812年)严禁“私造非刑问狱”、修改“枷具”尺寸重量为止,其间涉及修改刑制、刑具的20条事例。
“历年热审事例”记载了顺治八年(1651年)至雍正元年(1723年)定“热审条例”前,奏请才可实施的、非常设的“热审”制度反复行止的25条事例,以及雍正元年(1723年)起至光绪十一年(1885年)修改“热审条例”实行期间、刑罚减免程度的8条事例。
最后,《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对《大清律例》沿革的记载并不准确,仍需参考《大清律例源流汇考》作为理解历年事例的补充。仍以“刑律·断狱·凌虐罪囚”为例,《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所录该律现行第1条附律条例为“在内法司文发程递人犯,在外问刑衙门呈递来京及递解别省人犯,除原有杻镣及牢固字样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而据《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之案语,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已经删除条例中‘及牢固字样’五字,所录条例与按语所载前后矛盾。通过《大清律例源流汇考》的爬梳可见,《大清律例》修纂按语所载该条例乾隆三十六年改后例文为“在内法司文发程递人犯,在外问刑衙门呈递来京及递解别省人犯,除原有杻镣照旧外,其押解人役······”
综上,若以“源流”为目的,《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与《大清律例》的内容并非重复,而是互为补充。相较于《大清律例》官方刻本,《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有其独特的史料价值,《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刑部》之点出,呈现出清代会典体系中《大清律例》的著录情形,与《大清律例源流汇考》相互对照,则进一步完善了源流汇考。
四、《大清现行刑律》纂修的新旧两面
“《大清现行刑律》为《大清律例》之滥觞,旧律改革之结晶。”《大清现行刑律》的修纂,系自同治九年修纂《大清律例》以来,40年间唯一一次大规模修例活动。此次修律,自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修订法律大臣奏定删除律例起,至宣统二年(1910年)上谕颁行《大清现行刑律》为止,先后在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的基础上进行5次修纂,期间陆续奏呈的文本包括光绪三十一年《大清删除新律例》、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遵议满汉通行刑律》、宣统元年(1909年)《大清现行刑律按语》、宣统元年《核订现行刑律》以及宣统二年《大清现行刑律》。
既有清末修律的法律史叙事中,刑事立法的两大成果《大清现行刑律》《钦定大清刑律》(以下简称《新刑律》),向来被标以“新旧对立”的标签。《大清现行刑律》汲取传统律学精粹,作为《大清律例》的终点,集旧律纂修之大成,乃传统律学抵抗新法学之绝唱。《新刑律》“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以西方刑法典的体例面世,代表着法律近代化的开始。这种“脸谱化”的二元对立叙事,看似明晰了清末修律的新旧两面,实则模糊了新旧交替蕴含的复杂性。
《<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合编:附<大清现行刑律案语><核订现行刑律>》(以下简称《<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合编》)以左右两栏、对照合刊的形式,向我们系统地呈现《大清现行刑律》的两个面向:一则以旧律学的视角,爬梳《大清现行刑律》对
《大清律例》之赓续;二则以新法学的眼光,考察《大清现行刑律》容纳新政、新法的限度。
(一)旧律之赓续
《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律例》源流的终点,其颁布距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相隔40年,但纂修旧律的计划,自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便已经开始。
首次修纂,为删改旧律,始于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修律大臣随督同提调、总纂等官,“悉心参考,分类纂修,并将全部条例反复讲求,复查历届修例章程,应分别删除、修改、修并、移改、续纂五项”。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修律大臣奏呈的《大清删除新律例》累计删除条例333条、比引律条10条、律文1条,合计344条。《<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合编》以《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5册(商务印书馆1910年版)所载奏折所附“应删各例”清单为底本,于对应处注明“删除律例○删除”字样。例如,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1.1.1.(10)“奉祀祀丞等官并乐舞生有犯”、1.1.1.(11)“太常寺厨役有犯”均在此次删改中删除。
二次修纂,仍删改旧律,始于光绪三十三年九月(1907年10月)。修律大臣与礼部奉上谕“议定满汉通行礼制、刑律”,以解决满汉刑罚参差不一的问题。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1908年1月),修订法律大臣奏定《遵议满汉通行刑律》,删除律文1条、条例39条,移改条例1条,修改条例7条,修并条例1条,合计49条。《<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合编》以1907年修订法律馆铅印单行本为底本,于对应处注明“满汉通行刑律○删除、移改、修改、修并”字样。例如,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1.1.9“犯罪免发遣”律文被删除,附律第1条条例1.1.9.(5)“旗人犯窝窃等罪”移改为4.61.(2)“旗人犯窝窃等罪销除旗档”。
三次修纂,为编订旧律,始于光绪三十四年正月(1908年3月)。修律大臣沈家本与俞廉三认为“因新律之颁布尚须时日,则旧律之删,万难再缓”,故奏请编订《大清现行刑律》,删《大清律例》原有“吏、户、礼、兵、刑、工”六编名目,改五刑之制为“罚、徒、流、遣、死”,具体包括“死刑、安置、工作、罚金”四种刑罚,“律例内各项罪名,该从新章厘定”,节取同治九年以来未纂定之例文,删并例文,务归简易。光绪三十四年五月(1908年6月),宪政编查馆同法部奏准补充修订律例的具体办法,《大清现行刑律》的全面修订正式启动。宣统元年八月(1909年10月),《大清现行刑律》编订告竣,沈家本、俞廉三主持缮写黄册《大清现行刑律按语》奏呈。此次修订删除律文27条、条例440条、比引条律5条、督捕例96条,续纂新例36条,保持旧例208条,条例修改633条(原例629条)、修并86条(原例175条、比引律条15条)、移改46条(原例49条)、并入1条、移出13条、移并25条(原例34条,含督捕例14条)。《<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合编》以1909年修订法律馆39卷铅印本为底本,于对应处注明“现行刑律按语○删除、修改、修并、移改、并入、移出、移并、续纂”字样。例如,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6.28.396.(6)“任意私设非刑及滥拷无辜之人并凌略人犯至毙”,在《大清现行刑律》中被移改为1.1.(5)“刑具不得任意私设”。
四次修纂,为核订勘正,始于宣统元年八月修律大臣沈家本与俞廉三奏呈《大清现行刑律按语》之后,宪政编查馆奉谕核议。宣统元年十二月(1910年2月),宪政编查馆奏呈核订勘正后的《核订现行刑律》,提出应改五刑之“罚刑”为“罚金”,删除允许买卖人口诸条,甄择刑名之例等数条建议。此次核订勘正,删除律文19条、条例73条,修复律文1条、条例2条,条例修并6条(原14条)、移改6条、修改88条(原87条)。《<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合编》以1909年修订法律馆6卷铅印本为底本,于通栏对应处注明“核订现行刑律○删除、修复、修并、移改、修改、续纂”字样。
五次修纂,为修定颁行,始于宣统元年十二月奏呈《核订现行刑律》之后。修订法律大臣遵照先前宪政编查馆之建议,按照宣统元年十二月颁行的《法院编制法》及宣统二年三月奏准变通秋审旧制逐一更正。⑥宣统二年四月初七日(1910年5月15日)修订法律大臣、宪政编查馆奏呈《大清现行刑律》黄册定本,并附《宪政编查馆会奏<现行刑律>修改各条清单》(以下简称《会奏修改各条》)。同日内阁奉上谕,着即刊刻成书颁行。据《会奏修改各条》,最终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在《核订现行刑律》基础上,修改律文2条、条例54条,删除条例10条。《<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合编》以连载于《政治官报》宣统二年四月十七日(5月25日)第922号至四月二十三日(5月31日)第928号的《会奏修改各条》底本,于对应处标明“会奏修改各条○修改、删除”字样。例如,《大清现行刑律按语》将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1.1.5.(1)“阵亡者之父祖子孙有犯寻常斗殴杀等死罪”移改至6.28.366.(8),而此条例文复经《会奏修改各条》修改定稿。
最终,历时七年,先后修纂五次,赓续《大清律例》传统的《大清现行刑律》成为帝制中国颁行的最后一部刑事立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编订,集中华法系律典精髓于一体,保留律例体例的同时删繁就简。在历代法典经验之外,《大清现行刑律》“向具甄录私家撰述”,充分汲取清末律学成果,例如薛允升著《读例存疑》经刑部奏进,被《大清现行刑律》“一体采择”。从中华法系之赓续而言,无愧于“中国旧律最后之总成”。
(二)新法之容纳
相较于完全推行西式刑法典的《新刑律》,《大清现行刑律》在现代法律史叙事中的总体评价是保守的。尽管《大清现行刑律》修自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但这部起“过渡之用”的刑律,并不完全是因循守旧之物,其体例、刑名、刑罚之修改,均受到清末预备立宪、刑制改革、官制改革等一系列新政成果的影响。
《<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合编》沿用《大清律例(同治九年)》律例编号系统,以左右两栏、对照合刊的形式,著录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与《大清现行刑律》,前者居左,后者居右,并于对照栏之下通栏附入期间《大清现行刑律》历次纂修之按语。通过新旧律例的比较,可以从历次修改中洞察传统旧律对新政、新法的容纳。
首先,在预备立宪的目标下,《大清现行刑律》消除满汉畛域,禁止人口买卖,废除奴婢制度。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修律大臣在上呈《遵议满汉通行刑律》的奏折中提出:“方今中外交通,法律思想日趋近新异,倘仍执旧律划分满汉之界,不惟启外人轻视之心,尤与立宪前途诸多阻碍。”宣统元年十二月,宪政编查馆奏议《核订现行刑律》折又提出:“买卖人口,久为环球所指摘,而立宪政体保护人民权利之旨,尤相背驰······自应将律内有关买卖人口及奴仆奴婢诸条,一律删除改定,以昭仁政。”正是在新法思想的影响及预备立宪的目标下,同治九年本《大清律例》1.1.9“犯罪免发遣”被删除,其条例1.1.9.(5)“旗人犯窝窃等罪”也被移改为4.61.(2)“旗人犯窝窃等罪销除旗档”。
其次,受刑制改革的影响,《大清现行刑律》厘正刑名,取消肉刑,减重从轻。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修律大臣在上呈《大清现行刑律按语》的奏折中提到,自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起,刑部陆续奏请改“充军”为“安置”,改“军、流、徒”为“工艺”,改“笞、杖”为“罚金”等,因此亟须厘正刑名,如此“持之以恒,行之以渐,则他日推既新律,不致有捍格之虞矣”。受近代刑罚学说的影响,清末刑制改革势在必行,《大清现行刑律》虽保留“五刑之制”,但《大清律例》中“笞、杖、徒、流、死”最终被修改为“死刑、安置、工作、罚金”四项具体刑罚措施,以“罚金”刑替代“笞、杖”两类肉刑,减重从轻,从而为日后推行西式《新刑律》打下基础。
再次,受官制改革的影响,《大清现行刑律》删改总目,化编为门。为配合预备立宪光绪三十二年官制改革,修律大臣在光绪三十四年上呈《大清现行刑律按语》的奏折中提到:“刑律承明之旧,以六曹分职······现今官制或已改名,或经归并,与前迥异,自难仍绳旧式。兹拟将吏、户、礼、兵、刑、工诸目一律删除,以昭划一。”所附《大清现行刑律按语》“凡例”首条便载:“律书以六曹分列,揆诸义列,究嫌未安。此次因官制增并,书目未宜因袭,奏蒙俞允,故删除吏、户、礼、兵、刑、工之名,即循三十门之总目,按此编辑。”宪政编查馆奏议该折时,详考周以来历代律目、总目沿革,同样认为:“近今官制更张,已与前代不同,事例既增,自非旧日总目所能骇载。今律总目分名例、职制、公式、户役……断狱、营造、河坊,凡三十门,条举已详,即无总目,已便检查,应即仍照今律三十门分隶,而删除六律之名,以昭核实。”可见,受官制改革影响,《大清律例》沿用二百余年之久的“七编律例”体例,被《大清现行刑律》改为“三十门律例”体例。
最后,受西方法学刑民分立的影响,《大清现行刑律》的编订已经开始考量刑民之别。宣统元年十二月,宪政编查馆奏议《核订现行刑律》时,附片声明:“《现行律》户役内承继、分产、婚姻、田宅、欠债各条纯粹属于民事者,毋再科刑。”宣统二年四月,宪政编查馆奏呈进《大清现行刑律》黄册定本时补充声明:“此本(即《核订现行刑律》,笔者注)为折衷新旧,系指纯粹之属于民事者言之。若婚姻内之抢夺、奸占及背于礼教、违律嫁娶,田宅内之盗卖、强占,钱债内之费用受寄,虽隶于户役,揆诸新律,俱属于形式范围内。凡此之类,均应照《大清现行刑律》科罪,不得诿为民事案件,致涉轻纵。”尽管最终颁行的《大清现行刑律》没有严格区分刑民,但西方法学刑民分立的法典编纂模式,已经实际影响到《大清现行刑律》的编订。
身处新旧转型时期,起“过渡之用”的《大清现行刑律》,并非现代法律史叙事中的因循守旧之物。作为中华法系颁行的最后一部刑事立法,尽管只在清末短暂生效,但正是因为其对新政、新法之容纳,其民事部分得以在北洋时期结出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果,长期被称为民事“第一法源”。
五、余论
“凡学不考其源流,不能通古今之变。”《大清律例》是历史时间中的文本,无论法学还是史学面向的研究,明晰律例文本的准确时间及其衍化,是展开一切相关学术作业的基础。自两汉经学至乾嘉朴学、新历史考证学,乃至西方注释法学、历史法学,无不以文本源流之考校为根本,但基于法学视野开展的古籍点校,是面向当代学人的学术作业,与以上治学处理历史法律本文的着力点并不相同。
两汉经学,以章句、训诂为主。孔子、伏羲之学成书于先秦,经书以古文书写相传,而汉世通行隶书,因此汉武帝立学官“经学博士”将古籍转写为隶文,此即今文家之经学。西汉末年,光禄大夫刘向受命点校“经、史、子、集”,其子刘歆开始引用古文书《左氏传》注解《春秋》,古文家之经学在东汉继兴。西汉今文家能兼义理、训诂之长,而东汉古文家多详章句、训诂,但古、今两派之别并非学术之争。古文家在士大夫阶层以隶书通行的经学知识之上,奉古文书为经学正统,塑造经学知识的准入门槛,这种论争的本质是一场政治权力之争。“经学盛于汉,汉亡而经学衰。”自古文家稳固学官以后,所谓注解经书之学,只有掌握古、今文之转写才有资格言其义理,因此章句、训诂之对于传统经学才会如此重要。
乾嘉朴学、清代律学,以考证学为基础。“章句、训诂不能尽餍学者之心,于是宋儒起而言理。”而在唐代佛学极昌以后,宋明理学“儒表佛里”,因此清学之出发点,就在于对宋明理学之“反动”,以两汉乃至先秦经学为尚,于抄袭考证学逐渐兴盛,成为清学主流。自乾嘉伊始,考证学作为清学之正统,“凡立一义,必凭证据;证据尚古;孤证不定;明引旧说;专治一业”。因文体朴实,故当时学者自命“朴学”。“凡举自汉以来书册上之学问,皆加一番磨琢,施以一种组织。”正是在这样的学术思潮下,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大清律例根原》《读例存疑》等清代律学著作中,都能发现清代考证学在典章制度上的运用。
至20世纪初,新史料的发掘与新史学的革命,将传统史学“窄而深”的个案经解式、札记式学术作业方式,逐渐转变为有体系、有层次、作连贯性论述的研究新范式。以此为背景,新历史考证学在清代考证学的精密方法上,重视史料扩充与理论指导,充分结合“实证考察”与“贯通探究”,实现了传统史学、乾嘉朴学的近代转型。
与传统中国一脉相承的思想学术史不同,在经历“中世纪”思想、文化、文字中断,意大利的《学说汇纂》手稿本于11世纪末在意大利被发现后,西方学者的当务之急,便是以既有的神学“经院方法”(Scholastic Method)考证、解释古代罗马法文献的章、句、词,即所谓注释法学派。而只有当古代罗马法的字、词得以阅读后,才会诞生出以罗马法为素材展开研究的历史法学派,以及更为晚近的潘德克顿法学。以罗马法素材为依托,借由法律方法论从中抽象出统一的法律概念、法学体系,以作为民族精神的体现,最终实现了“罗马法—民族精神—民族国家”的建构,一个代表“近代的”“文明的”大陆法系由此从古代罗马法中解放。
今天,“大清律例源流辑校”丛书对清代法律文献的整理,是对传统律学方法与现代法学方法的结合,是在承继“精核”为要的考证基础上,以法学方法论重新整理、编排历史法律文献达至“简练”,从而明晰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为中国传统法制及其现代转型研究,提供准确、全面的文献基础和便捷利用的工具。
就成书而言,不论在历时性还是共时性上,“大清律例源流辑校”丛书都将大幅推动《大清律例》研究在史学与法学两个面向的展开。一方面,丛书便捷、有效、准确地呈现某一律例条款的历时性的沿革变迁,通过整理、汇校、考订,明晰清代法律变革的具体方式、理由,为法学意义上理解晚期中华帝国的法律统治,提供准确的历史文本基础。另一方面,丛书可同时准确地呈现某一特定历史时点上生效的全部律例条款,通过对律例文本的时间序列的整理、汇校、考订,也为史学意义上展开清代法律实践的动态观察,提供完善的法律文献支持。
经由“大清律例源流辑校”丛书的梳理,未来学界对清代法律史的理解与阐释,也将在“实证”与“贯通”两个层面更加深入。过去学界静态考察《大清律例》的范围,被拓宽至“律例沿革—会典事例—现行律例”三种视角有机统一的全新体系。在实证层面,相对含糊的“明清”“清代”“清朝前期”概念,将深入到更为细致的5至10年段的时间切片研究。在贯通层面,顺治三年(1646年)的《大清律集解附例》至宣统二年(1910年)的
《大清现行刑律》作为整体的清代法律史叙事,将重新审视既有“清代法律史”与“清末修律史”的割裂叙事。
《大清律例》的检索与引用是清代法律史研究展开的基础,就“工具书”属性而言,“大清律例源流辑校”丛书在史料价值与使用便利上,可谓清史研究之必备。学界目前仅有该丛书系以《大清律例》历代官方刻本底本的辑校本,除刻本原版外,已有点校本、汇编本在史料价值上无出其右。在检索与使用上,国内多引《读例存疑(重刊本)》,英文世界多引钟威廉译本,而丛书为《大清律例》条款的引用提供了更为精确、便利的编号系统,如能推广,一则便于国内学者在各种文本间相互查证,推动《大清律例》援引的规范统一;二则便于明确英文研究所引《大清律例》小斯当东译本与钟威廉译本的准确条款,推动比较法律史研究的发展与清代法律史研究的国际交流。
尽管如此,“大清律例源流辑校”丛书依然存在些许遗憾。首先,丛书围绕《大清律例》展开汇总,对于史料文献的收录选择标准,应作详细说明。例如,《洗冤录》《验骨格》作为《大清律例》的组成部分,为何未录入《大清律例源流汇考》?《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为何在中央“六部”事例之外,地方机构事例又仅录入“盛京刑部”事例?
其次,虽然丛书四种的每一种都在首册撰有“整理说明”,详细说明辑校所依底本、参校,但未见附有所用各种史料目录及参考书目,如若曾添“参考文献”及相关“索引”,则更便于查找阅读。
最后,仍有部分版本的史料文献缺失,未能录入丛书,例如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本《三流道里表》、乾隆三十二年(1777年)本《五军道里表》等,期待丛书后续再版一一补完。
就法律史研究的需求而言,古籍点校仍有其重要的学术价值。但史料汇校之烦琐,考订工程之浩大,类似成果常须历经数年甚至数十年才终得以面世。但是,在当前高校法学科研评价环境中,古籍点校的投入与产出并不“划算”。面对当下新文科建设的时代背景,繁荣法学学科应该重视外文译著、古籍点校等法律文献基础研究,调整现有科研考核评价标准,鼓励重要历史法律文献的整理点校,促进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大清律例源流辑校”丛书17册近870万字的皇皇巨著,对于学界而言只是“毫末”之工,但正是无数学人在法律古籍点校上不计“性价比”的默默耕耘,最终支撑起法律史乃至法学学科这棵“合抱之木”。
注释略,详见纸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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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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