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惠馨序+自序丨柯岚新书《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

文摘   2024-12-07 20:15   美国  

作者简介
柯岚,法律文化学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律史、法律文化。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主讲人。著译有《红楼梦成书传世之谜》(独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法哲学中的诸神之争——西方法哲学流派述评》(独著,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美国危机》(托马斯•潘恩译著,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编译)。

陳惠馨序

能够为柯岚教授新书「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作序是我的荣幸。《红楼梦》一书可以说是中国文学中最让人着迷且可以从各种不同角度讨论的文学巨作。据说每年关于红楼梦的讨论文献多达三千篇,但少有研究从法律、社会与女性的多维角度切入。主要原因在于红楼梦一书的故事中,牵涉到的法律不仅仅包括当代一般人所认识的清朝的刑法(大清律例),还包括吏部则例、户部则例等各种其他法规。而唯有对于清朝法律体系有较为完整认识的研究者,才能辨识出红楼梦故事背后隐含的清朝法律规范对于多数人民生命的影响。

柯教授的书用「命若朝霜」一词点出了《红楼梦》的作者书写这本书的重要目标之一。透过不同身分地位的女性的命运告诉我们清朝社会中不同女性的生命故事,也揭示社会中不同性别角色的处境。

《红楼梦》的忠实读者对于书中第一回所写的文字应该印象深刻。作者写道

..自云曾历过一番梦幻之后,故将真事隐去,而借「通灵」说此《石头记》一书也,故曰「甄士隐」云云。

接着又写到:

今风尘碌碌,一事无成,忽念及当日所有之女子,一一细考较去,觉其行止见识皆出我之上,我堂堂须眉,诚不若彼裙钗。

柯岚教授长期研究《红楼梦》,在本书中利用十二个章节,从小说中对于不同女性命运的书写,借助法律的视野厘清作者想要为后代的读者呈现的时代氛围与时代背景。在十二个主题下,柯岚教授不仅展现出她对于《红楼梦》一书的熟悉度,更展现出她有能力从《红楼梦》作者描绘的故事中说出更丰富与更深刻的制度与时代问题。我想《红楼梦》作者如果有知,会深刻感受到柯教授说出了他在《红楼梦》一书想要表达的关于清朝的许多社会面貌了。

下面仅举书中的第一个主题「甄英莲的命运与清代的司法黑暗」为例,从这一章的内容看柯岚教授这本书的丰富内涵以及他如何透过法律与性别的视野分析清朝的社会。在这个主题中,柯岚教授分析了三个重要的面向:一、分析《红楼梦》一书中如何描绘年仅四岁被人口贩子拐卖并因而终生不再见到父母的甄英莲(后改名为香菱)的故事。二 探讨明、清之际,整体中国社会拐卖人口的状态。除了分析人口贩卖(尤其是拐卖妇女)存在的可能因素,例如因为重男轻女所导致的男女比例失调状况等等外,她更透过各种不同的历史档案,如清实录、雍正朝奏折(例如两江总督赵弘恩的奏折),说明清朝政府虽然知道社会上存在大量拐卖儿童的犯罪,但却无力遏止的情境。三 透过红楼梦有关贾雨村在官场仕途的历程以及他审判葫芦案的心情转变,呈现出清朝一个没有财力背景的读书人在考上进士之后所面临的挑战以及人格的扭曲。

在页11关于清朝人口拐卖状况,柯教授写道:

《红楼梦》开篇就写了一桩拐卖人口的罪恶,发生在富庶繁华的苏州城。自明末以来,苏州一带就是当时中国著名的人口市场,人口买卖十分发达。“吴中之民,多需男女于远方。男之美者为优,恶者为奴。女之美者为妾,恶者为婢,遍满海内矣”。此地贫富分化悬殊,很多穷人为了谋生,宁愿把自己的孩子卖去远方为人奴婢。明代法律对私人拥有奴婢有诸多限制,人口买卖尚且如此发达,清代逐步放宽了对庶民拥有奴婢的限制,人口买卖的营生就更加肆无忌惮了。

在页19 柯教授透过分析贾雨村的做官历程,说明清朝一个读书人考上功名之后,可能面临的挑战:

贾雨村是被罢过官的,他以前在苏州做知府,就是因为不了解地方情况不通人情世故得罪了上司,不到一年就被上司参了一本革职了。他这个新官得来不易,所以就非常谨慎。他在南京是个外乡人,不了解当地情况,他很清楚这些衙役虽然地位卑微,但都是熟门熟路的地头蛇,既然使眼色给他,肯定有他不了解的隐情,所以就赶紧打住,把门子叫到内堂问话。到了内堂,他认出了门子,更令他吃惊的是,门子告诉他这个被卖的丫头就是他的恩人甄士隐的女儿。

在页24-25柯教授根据《红楼梦》对贾雨村的描述,分析一位清朝的读书人做官后心灵的变迁:

贾雨村在官场经过一番浮沉,现在已经很清楚:护官符上写的四大家族,那就是做官的人不能触动的背景,这些家族的人好像不是这国家的人,这国家的法律对他们不能适用,要做官就得搞清楚对哪些人不能适用法律。贾雨村本来是有良心的,他起先中了科举做了官,第一件事就是到甄家去寻访他的恩人,知道了英莲的遭遇,他还承诺要替甄家找人。现在恩人的女儿就在眼前,问题是贾家也是自己的恩人,凶犯还是这贾家的亲戚。过去的恩人甄士隐都不知道去哪了,眼下这恩人贾家可是自己前途的敲门砖。就在护官符出现的那一刹那,贾雨村闹了一场灵魂深处的革命,他要从有良心变成没良心,因为良心阻碍他的前程。

柯岚教授透过这本书中的十二个主题,透过对《红楼梦》一书众多女性的生命故事的分析与描绘,让今日的读者可以更细致的认识距离今日已经有三百年的中国社会。她让我们清楚的看到:《红楼梦》作者无需使用控诉或辱骂的语言,就描绘出清朝被拐卖的人的悲惨命运。也让我们看到清朝社会中的科举制度以及对于官吏的管控制度,如何让一个原初或许有理想与坚持的读书人,为了求取功名,转变成为一个没有担当,愿意为有权有势的犯罪者掩盖罪恶且对于不幸者的命运视而不见的无品官员。

读者透过「命若朝霜—《红楼梦》里的法律、社会与女性」一书各个主题,可以看到很多深刻的清朝社会人的生命故事。例如透过「秦可卿之死」让我们看到清代亲属相奸罪的运作(尤其是公公对于媳妇的性犯罪)以及妇女自杀问题。透过赵姨娘对于宝玉及王熙凤的诅咒,说明清朝妻妾地位差异以及巫术犯罪的情境。透过贾宝玉,薛宝钗及林黛玉的故事,说明清朝的婚姻与继承制度。透过「宝钗结局与清代的选秀制度」,详细的说明旗人的身份与在清朝选秀制度下旗人女性的命运发展等等。

读者在柯教授这本书的各个主题中,可以感受到她如何呈现《红楼梦》至今还很少被研究者发现的视野、亮点与现场。透过她的论述,读者可以看到《红楼梦》一书作者想要呈现的清朝社会更为深刻且多元的面向。

作为一个清代法制的研究者,我在柯岚教授的书中,看到她透过文学与性别的分析角度,运用《清实录》、《大清会典》、各种奏折与时人的研究等丰富文献,讲述了书中每个人物的生命故事,真实再现了清朝很多法律的具体运作,以及这些运作如何深深影响了人们的生命处境,也揭示了《红楼梦》作者是多么伟大的悲天悯人的文学家。这本书是一般读者了解《红楼梦》的重要书籍,也是了解清代法制的重要书籍。

我非常同意柯岚教授在本书自序中引用的毛泽东对于《红楼梦》一书的评价,这不仅仅是一部小说,这是一本细致的且精细的社会历史。在人类历史上很少有一本书可以书写几百人的生命而且各有角色与面貌。柯岚教授对《红楼梦》的分析能让《红楼梦》的伟大及其丰富意蕴更好地凸显与呈现。

——陈惠馨,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德国雷根斯堡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法制史、清代法制史、性别与法律。


自序:《红楼梦》记录了宗法社会中的女性悲剧

王蒙曾说《红楼梦》是一个让人迷失的文本,“迷失以后做出的每一个判断都可能是正确的,但有些个解释又永远不能得到满足,……这种迷失现象是其他作品所没有的。”不同知识背景、不同秉性的人进去了这个迷宫,怀着不同的期许去寻求,似乎都能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但又不能完全满足。

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坚持多年的《红楼梦》阅读已经印证了这种迷失。因为我越来越确信,如果不和清代的法律与社会相印证,很多《红楼梦》里的人物都无法被完整理解。而我这样的确信也是通过对清代法律与社会的研习才逐步形成的。

很多人都认为文学与法律相距甚远,通过文学作品去了解特定时代的法律,似乎并不合于时下法学研究中炙手可热的教义学方法,通过特定时代的法律背景去了解文学作品的内涵,似乎也不合于时下文学研究的主流。如果法学研究在面对古代法、比较法这些主题的时候,仍然坚持把国家法律的纸上条文和运用这些条文的判决作为唯一可以考察的对象,很难想象这样的研究何以能够解释古代的法律为什么会消亡。面对古代法这样的主题,只有当时的文学作品才能提供对那些已经消亡的法律的深刻反思。同样,如果文学研究在面对古代人物和社会现象时,完全脱离当时政治法律的限制去作以今度古的阐释,得到的结论也可能苍白甚至荒诞。

不是所有文学作品的创作都会追求其中法律细节的真实,但是任何一个作者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当时社会法律背景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写作不要去触犯当时法律的禁忌,包括作者具备的法律知识对人物行动造成的不自觉的限制,还包括作者对当时法律是否实现公正的批判与反思。作为一个清代法律与社会的研习者,我对《红楼梦》多年的研读让我确信作者具备对当时礼制和法律的全面了解。《红楼梦》中很多人物的选择,从宝黛姻缘到柳湘莲退亲,从贾政痛打儿子到探春不认舅舅,从贾雨村初仕不利到王熙凤的穷途末路,都能清清楚楚地看到当时的礼法为他们的选择划定了边界。《红楼梦》中人的阶层和升降浮沉,也都有当时的法度在无形规约。具体到细节来说,“威逼人致死”这样现代读者很少知晓的罪名在《红楼梦》里明明白白地出现了(第六十六回),“以尸讹诈”(图赖)这样清代特有的法律社会学现象也明明白白地出现了(第四十四回)。

所以,只有了解曹雪芹生活时代的法律与社会,《红楼梦》才可能得到更为丰富而真切的理解。当我了解了清代关于婚姻继承的国家法和民俗,我终于明白了为什么林黛玉来到贾府,为什么她的父亲没有在林氏族人中为自己立嗣,也明白了宝黛悲剧的根源并非包办婚姻的无情,而是他们自己选择了不与世俗合作的人生态度。我也明白了尤三姐为什么会说她是“金玉之质”,明白了尤氏母女组成的这个没有男性的原生家庭在当时的社会是多么的弱势,和宗法礼教对这类女性的残酷无情。当我了解了清代关于良贱等级和贱民生活状况的众多史料,我渐渐能体会贾府中妾侍、奴婢、仆妇、伶人们生存的无奈和艰辛,她们的生命原来那么脆弱,瞬息就可能被处于社会高位的人轻轻毁掉。当我了解了清代关于亲属相奸罪和威逼人致死罪的法社会学的丰富的研究,我渐渐理解了秦可卿绝命的意味,那并不是一个道德有严重瑕疵的女性的羞愤自缢,而是一个根本无法寻求正当法律救济的性犯罪被害人的理性反抗,我也理解了为什么很多女性的自杀都会在贾府掀起不小的风波,让涉事的人害怕官府的介入。当我了解了中国古代关于收孥、缘坐、籍没的漫长的刑罚史,我也终于领悟了《红楼梦》失传的八十回后真本会是一个让人无法直视的惨淡结局,大观园的青春少女们会遭遇怎样的严酷命运,而这样的悲剧在中国几千年来已经无数次上演,被迫害和毁灭的那个群体甚至根本不能发声记录她们的血泪……

然而我仍是迷失的,因为这也许只是《红楼梦》丰富意蕴中的一个侧面。但我在迷失之余,不得不感佩曹公写作的高妙。他写出生活的真实,是务必要让这种真实符合当时社会的各种逻辑的,包括法律的逻辑。而塑造这种真实所需要的写作技巧,以及对当时法律与社会的认知,要远远超过很多专业法学家的书斋体会。只有究天人之际也怀大慈悲心的大智者,才能写出《红楼梦》这样让不同来路的人都不虚此行也都迷失在其间的大造化之作。                                                           

《红楼梦》写出了众多人物的死亡,其中绝大部分是女性。幼时读《红楼梦》,我总不愿读这样的地方,也并未悟出这和其他的书有什么不同,及到年长,读了各样的书,才看出这书中的惨淡与悲凉。

清代文人诸联评《红楼梦》时写到:

人至於死,无不一矣。如可卿之死也使人思,金钏之死也使人惜,晴雯之死也使人惨,尤三姐之死也使人愤,二姐之死也使人恨,司棋之死也使人骇,黛玉之死也使人伤,金桂之死也使人爽,迎春之死也使人恼,贾母之死也使人羡,鸳鸯之死也使人敬,赵姨娘之死也使人快,凤姐之死也使人叹,妙玉之死也使人疑,见无一同者。非死者之不同,乃生者之笔不同也。

这些生命的结束让人各感不同,正因为她们活出了各样不同的形态。一部书里每个人都活得那样生动那样真实,中国的古典文学中只有《红楼梦》能做到。人如果超越性别的局限,都能在其中找到自己的认同。鲁迅先生曾说,中国人读《红楼梦》最常见的反应就是钻进去做了其中的某一个人物。如果做了这样的选择,或者就很难再去理解其中的其他一些人物。人在生命的不同阶段,却可能有不同的体验,或者会不断转变,超越自己,做《红楼梦》中不同的人。

《红楼梦》中记录的中国社会,离今人已经很远了,经过清末以来的历次政治法律变革,那书里作为背景的制度和宗法,都已经差不多解体了。所以今人读《红楼梦》时,虽然读者都在不自觉的选择做了某一个《红楼梦》里人,实际上却都已经不复《红楼梦》里人。而如果不了解当时的制度和宗法,可能我们并不能完全理解书里那些被我们认同、不认同和否定的人。不要说今人,百年前俞平伯作《红楼梦辨》时,清末修律、辛亥立制的洗礼就已经洗去了中国旧社会的很多旧制度与旧伦理,让《红楼梦》中的很多人变得不那么可解了。

作为一个坚持多年的红学爱好者,每有新的红学解说范式出现,我都要做些了解,有时候也会无所适从,不知道应该认同哪一种范式。多年下来,时至今日,我终于发现一九六零年代中国的政治领袖们对《红楼梦》的理解是无法回避的。

1961年12月20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各大区第一书记会议谈话。当刘少奇讲到:“这次是真休息不能看文件,只能看《红楼梦》。《红楼梦》已经看完了,它讲到很细致的封建社会的情况,而且一直到清末到民国初年也还是那样。”毛泽东在会上提出了他对《红楼梦》的看法:

(《红楼梦》)不仅要当作小说文艺看,而且要当作历史看,他写的很细致的很精细的社会历史。他的书中写了几百人,有三四百人,其中只有三十三人是统治阶级,约占十分之一,其他都是被压迫的,牺牲的死的很多,如鸳鸯、尤二姐、尤三姐、司棋、金钏儿、晴雯、秦可卿和她的一个丫环,秦可卿实际是自杀的,书上看不出来,贾宝玉对这些人都是同情的。……但是,《金瓶梅》的作者不尊重女性,《红楼梦》、《聊斋志异》是尊重的。

毛泽东认为不认真读《红楼梦》就无法理解中国的古代社会,他提到了《红楼梦》里边很多牺牲的人,这些人无一例外都是女性。中国古代一直存在尖锐的阶级斗争,但是宗法社会对女性的压迫无法名之为“阶级斗争”,这其中只有压迫,很少反抗,因为被压迫的群体根本不具备反抗的能力,遑论斗争,甚至都没有言说自己苦难的载体。两千多年来的史家、理论家们可能都从不同侧面记录了不同的阶级斗争,但只有到了中国古代社会邻近末尾的阶段,才出来一部《红楼梦》,用社会史的形式记录了宗法社会对女性的深重压迫和残酷无情,表达了对这种社会不公的几近绝望和深刻反思。《红楼梦》开篇就表示它的主旨是要为“闺格昭传”:“今风尘碌碌,一事无成,忽念及当日所有之女子,一一细考较去,觉其行止见识皆出我之上。……然闺阁中历历有人,万不可因我之不肖,自护己短,一并使其泯灭也。”这些闺阁中的卓越女性,在古代正史的书写中只有节烈的事迹会留下痕迹,在古代文学史的书写中也罕见留下她们的作品,她们的个性、才华和见识,在《红楼梦》之前罕有真正主体性的记录,更罕有对这种缺失的追问。

今人是幸运的,因为有了《红楼梦》,有了很多代中国仁人志士的反思和奋争,《红楼梦》中的那个无情吞噬女性生命的旧社会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我们读《红楼梦》时才已不复《红楼梦》里人。但我们仍然感到自己都是《红楼梦》里人,因为《红楼梦》中记叙的那些鲜活真实的生命,就在我们每一个人的自身延续她们的印记。那些生命都那样短暂,如曹子建诗云:“天地无终极,人命若朝霜”(《送应氏二首》),但她们的美丽、智慧与青春永存,因为《红楼梦》的不朽记叙。

目录

序(陈惠馨)
自序 《红楼梦》记录了宗法社会中的女性悲剧
第一章 甄英莲的命运与清代的司法黑暗
第二章 秦可卿之死与清代的亲属相奸罪
第三章 赵姨娘的诅咒与清代的巫术犯罪
第四章 宝黛悲剧与清代的婚姻继承法制
第五章 宝钗结局与清代的选秀制度
第六章 鲍二家的之死与清代的仆妇贞节
第七章 王熙凤管家与清代的宗族治理
第八章 探春治家与贾府的陋规
第九章 尤三姐之死与清代的定婚法制
第十章 尤二姐之死与清代的妻妾宗法
第十一章 红楼伶人与清代的查禁女戏
第十二章 十二钗的结局与清代的籍没刑罚
后记

后记

本书是在央视“法律讲堂(文史版)”系列节目《<红楼梦>中的法文化》部分讲稿基础之上加工而成的,书稿对讲稿中的一些内容做了学术性梳理,增补了一些论证,添加了学术注释,我保留了原来讲稿的次序,也尽可能保留了讲稿的原貌。这是一种尝试,希望它能方便节目原有观众的阅读,也能引起学术读者的兴趣。

《<红楼梦>中的法文化》系列节目在疫情期间克服种种困难,四年时间才陆续完成。电视讲座在中国当下的学术体系中还不被视为是学术研究的成果,而仅仅被视为一种通俗的口头演义,但我在准备和录制这个节目的过程中,始终是把它当做严肃的学术作品对待的,努力追求通俗的语言表达和准确清晰的学术论证的结合。因为节目制作的周期较长,整合不及时,中间有几处小的疏漏,包括干名犯义罪的解释等,书稿订正了这些疏漏。《<红楼梦>中的法文化》系列节目播出以来了得到了很多观众朋友的鼓励,有的观众朋友能够背下这个节目的一些内容,有的一直在追踪节目的播出,也有观众朋友通过在这个节目中了解的清代“威逼人致死”等法律知识,延伸到了对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的思考,这是尤为让我欣慰的。如果观众朋友能够给予这个节目以多样的肯定,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红楼梦》确实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巨著,对它的理解存在丰富的维度,只有尽可能贴近作者所处时代的社会现实和社会背景去客观理解,才能让这部巨著拥有经久不衰的魅力。

本书是一部法律史、社会史、法社会学和红学的交叉研究之作,感谢梁治平教授、林少阳教授、邱澎生教授、俞晓红教授的慷慨荐书。梁治平教授是在当代中国开创法律文化研究的知名法学家,林少阳教授是研究文学史和清代思想史的知名史学家,邱澎生教授是研究清代法律史和社会史的知名史学家,俞晓红教授是研究古典文学和推进《红楼梦》“整本书阅读”的文学和红学大家。特别感谢台湾政治大学陈惠馨教授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为此书作序,在我开始《红楼梦》中的法文化这个主题的研究以来,陈惠馨教授是我遇到的第一位对法律史、红学和法社会学有着和我同样的交叉研究知识兴趣的法学同仁,她是台湾法学界研究清代法制史的权威学者。几位前辈学者从他们各自不同的研究领域出发,对这本书的学术价值做了专业评价,他们对我这样一个年轻的交叉学科研究者都表示了非常慷慨的肯定,但本书一切文责自负。作为一种跨学科的研究尝试,我尽力阅读了红学、清史、法律史、社会学等领域的大量文献,但限于自己的学力,可能仍然存在不少错误,期待方家不吝赐教。

2016年以来,我受到一些学术同仁的邀请,在很多大学开展了以《红楼梦》中的法文化为主题的学术讲座。他们几乎都没有在这个领域的研究旨趣,我不能给他们所在的大学带来任何评审上的帮助,研究的领域也不是热点前沿的很具实用性的问题,他们都是出于对我人品的信任,不惮行政手续的麻烦,为我提供了和众多学子交流探讨的机会,我也借此机会为很多同学普及传播了《红楼梦》这部经典的阅读,其间和很多老师、同学的问答帮我修正了过去思路中还不完善的地方,受益匪浅,这些讨论对这部书的写成都是十分宝贵的帮助。我谨以时间为序,衷心感谢诸位同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皞暨陈林林君、外交学院李红勃君、清华大学法学院鲁楠君、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蒋玮君、太原师范学院法律系董新中君、陕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于君刚君、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张晓霞君、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丛青茹君、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汪世荣君、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冯卫国君、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法律系张伟涛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明辉君、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晁晓军暨吴占英君、南开大学法学院李晟君、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桑本谦君、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张建君、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薇薇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姚远暨孙文恺君、南京大学法学院艾佳慧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柏峰君、扬州大学法学院刘鹏君、暨南大学人文学院李应利君、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杨天江暨王恒君、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刘方旺君、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胡俊修君、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尹成波君、济宁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王永超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黄钰洲暨柳建龙君、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李驰君、武汉大学法学院翟晗暨冯宇婷君、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伟臣君、澳门大学法学院唐晓晴君、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顾元暨李典蓉君、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刘振宇君、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黄卉君。华中科技大学宣传部顾馨江部长、法学院姜芳书记、王星译教授、李貌博士在我写作的过程中一直鼓励和支持我,李貌博士专门托朋友在东京大学图书馆为我查阅了日本藏的清代法律文献,我也向这些同仁表示由衷的感谢。另外,也感谢东南大学人文素质教育中心、中国矿业大学团委、中南民族大学团委热心组织的老师同学们。

最后要衷心感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赵艳、张洁、周莉娟编审对本书出版的大力支持,因为她们耐心细致的工作,本书才得以顺利出版。

柯岚
2024年7月21日

荐书语(以姓氏拼音为序)

梁治平(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中西书院&光华法学院全职兼任教授,《法律文化研究文丛》主编)

本书是一部文学、历史与法律的跨学科研究之作,作者透过《红楼梦》这部百科全书式的文学经典,为我们展示了清代法律与社会的风貌,同时让我们对书中各色人物、尤其是女性人物的行为与命运,有了基于制度与文化的深刻理解。也是因为有这样的理解,作者笔端的同情与批判既内在于历史,又超乎时代。


林少阳(澳门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南国学术》主编)

清代法律如何制度性地决定了女性地位的低下?这些深层的制度性缺陷又如何成为曹雪芹绝望的根源?就这些问题,作为法律学者的作者以其深切的同情,揭示了一个“千红一哭,万艳同悲”的女性命运世界。本书展示了作者纤细的文心、深邃的史识和深切的关怀。法律社会史角度的《红楼梦》解读,也许是作者对前辈学者萧公权、瞿同祖相关论著的呼应、补充。本书兼有法律史、社会史、政治史和文学的视角,它令人再次感觉,《红楼梦》是一本有情、可感、有细节的信史。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法制史研究》总编辑)

《红楼梦》研究著作早已汗牛充栋,柯岚教授立足「法学与文学」研究取径,再为红学研究提供新意与胜义。作为长年钻研清代法律与社会的法学家,柯岚教授渴望揭示《红楼梦》作者及书内人物如何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当时礼俗与法律的限制,还有他们对自己理解当时法律知识与社会礼俗的反思与批判。这是继萨孟武《红楼梦与中国旧家庭》之后,另一部能够深入考察清代性别、家庭以及法律、政治之间有机互动与复杂演变关系的难得佳著。


俞晓红(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中国红学会副会长)

法眼观红楼,厘清疑案罪因,莫过香尘落定时,冷观处见大悲悯;

律科说情纪,辨正陋规巫术,奈何花魄飘零久,平说中闻小惊雷。


附:

“法律讲堂文史版”系列节目《红楼梦中的法文化》(36集)全链接

【法律讲堂】柯岚:红楼梦中的法文化·目录-法学院新 (hus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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