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现场
文明的标准与国际法
佩里·安德森
12月10日下午15:30,由华东师范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院主办,华东师范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华东师范大学远读批评中心、华东师范大学全球中文发展研究中心承办的“文明的标准与国际法”讲座在华东师范大学中北校区格致楼二楼报告厅举行。讲座由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和社会学教授佩里·安德森主讲,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刘擎主持,华东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传播(出版)学院教授雷启立致辞,上海大学文化研究系和中文系教授王晓明,上海纽约大学校长、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童世骏,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李宏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教授冷静参与对谈,澎湃新闻记者丁雄飞进行翻译。
刘擎教授主持
本次活动首先由华东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传播(出版)学院教授雷启立致辞。在致辞中雷启立教授向到场的佩里·安德森教授及其他诸位与谈嘉宾表示了热烈欢迎,并特别期待本次活动各位专家学者能以哲学、文学和文化研究、历史学、政治学和法学为学术基点,共同来思考这个世界还是不是有“普世的基石”,在这个价值破碎的世界里,如何奠定、安放这样的基石。
华东师范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传播(出版)学院教授雷启立致辞
讲座伊始,安德森教授首先追溯了国际法的起源,将其定位至十六世纪三十年代西班牙神学家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的著作。维多利亚讨论了欧洲人,尤其是西班牙人,与新发现的美洲原住民之间的关系。西班牙对新大陆的征服是否违反万民法(law of nations)?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当西班牙人抵达这片土地时,美洲的野蛮居民已经违反了万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普遍的交往权。所谓“交往”,包括旅行的自由和买卖的自由,质言之,即贸易的自由和说服的自由。何谓“说服”?即向印第安人宣讲基督教真理。鉴于印第安人拒斥这些权利,西班牙人对他们发动报复性战争天经地义:征服行为完全是正当的。于是,我们便有了万民法的第一块基石,它形成于对西班牙帝国主义的辩护。
安德森教授继续考察了格劳秀斯、霍布斯和洛克的观点。格劳秀斯主张,欧洲人有权对任何习俗野蛮的民族发动战争,即使这些民族并未攻击欧洲人,这是对其逆反自然之罪的惩罚。霍布斯认为,欧洲拥挤不堪,海外人烟稀少,因此定居海外的欧洲人拥有强迫当地狩采民族聚居的权利。洛克在霍布斯的基础上更一步提出:如果当地土著未能充分利用其土地,欧洲人大可剥夺之,提高土地生产力,是上帝的旨意。
至十七世纪末,为欧洲帝国扩张辩护的论证体系已十分完备:交往权、惩罚权、占领权、生产权——四权携手为欧洲人占据地球其余部分,提供了依据。
佩里·安德森教授讲座中
接下来,安德森教授继续将观测目光投向此后的时空。在十九世纪第二个十年,当瑞士思想家瓦泰勒假定主权国家名义上是平等的之际,维也纳会议首次在欧洲内部引入了正式的国家等级制度:英、俄、奥、普、法五强被赋予特权,高他国一等,可决定欧陆版图划分,史称“五强共治”。
伴随这些变化,国际法作为一个职业领域应运而生。安德森教授指出,有关国际法的第一部重要理论著作,系前美国驻普鲁士大使亨利·惠顿所著《国际法原理》,其中译本即晚清丁韪良译《万国公法》。在惠顿的书里,这套法律体系还是“基于基督教的文明进步”的产物。而到1873年国际法研究院在布鲁塞尔成立时,宗教与国际法的联系已不再必要——仅有“文明”便足矣。“文明”成了划分世界的标准,而这套标准正出现在欧洲帝国主义征战全球的时代。此时,侵略对象已不局限于弱小对手,而深入到了更具防御能力的亚洲大帝国及其他发达国家。
这些国家该被如何归类和对待?它们是否享有与欧洲列强相同的权利?维也纳会议暗中给出了答案:作为穆斯林国家的奥斯曼帝国,被排除在其所创设的列强协约之外。如果说这一排除尚可归因于宗教信仰的差异,那在随后的几十年中,“文明的标准”学说明确规定:只有那些被欧洲视为文明的国家,才有资格与欧洲列强平起平坐。正如欧洲国家之间的友邦关系中已经建立起了一个等级制度,未开化的世界同样也被划为不同的类别。
苏格兰法学家詹姆斯·洛里默宣称,有三类国家未达到文明标准:“犯罪”国家,如巴黎公社或狂热的穆斯林社会;“半野蛮”国家,如中国和日本,它们虽然没有公然挑战欧洲文明规范,但却未能体现这些规范;“衰老”或“低能”国家,它们根本无法被视为负责任的行为主体。以上任何一类国家,都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社会。犯罪国家和低能国家需要用武力镇压——洛里默直言不讳:“共产主义和虚无主义为万民法所禁止。”至于半野蛮国家,尚可以与之保持外交关系,但前提是,欧洲列强在这些国家获得治外法权。十九世纪末,中国、日本、波斯、暹罗、土耳其这五个亚洲国家从半野蛮地位晋升,获得了参加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的资格。
随后,安德森教授回溯了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及二战后的国际格局。一战结束后,战胜国英、法、意、美召集凡尔赛会议,向德国强行规定和平条款,重新绘制东欧的地图,瓜分奥斯曼帝国,并创建了一个致力于“集体安全”的新国际机构,以确保在国家之间建立持久的和平与正义,这就是国际联盟。一个常设国际法院在海牙成立,该法院的第三十八条款继续援引“文明国家所承认的法律一般原则”。在其时最具影响力、至今仍被广泛使用的国际法教材中,两位作者满意地指出:“列强是国家大家庭的领导者,过去万民法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它们政治霸权的结果。”现在,这种霸权终于在国联理事会中获得了正式的“法律基础和体现”。二战后,随着欧陆大部分地区陷入废墟或债务之中,欧洲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当1945年联合国在旧金山成立时,从国联继承的等级原则在新的安全理事会中得以保留,其常任理事国被赋予了比原国联执行理事会成员更大的权力——否决权。
安德森教授分析了卡尔·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的观点。对于施米特,19世纪的国际法特指一种欧洲的国际法。但1945年后,对“文明”与“进步”的信仰已沦为一种单纯的意识形态外衣,曾经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法秩序正在消亡。安德森教授强调,国际法从未真正具有国际性。所谓普遍的,不过是特殊的;号称人类之声,实为帝国之语。
佩里·安德森教授讲座中
在梳理了国际法的历史后,安德森教授进一步探讨国际法本身的法律性质。他首先追踪了源于霍布斯,兴于边沁,系统化于约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这派思想认为,“每部法律都是一个命令”。万民法只是由某一时期一众国家的意见与情感构成,那该由谁向未来的违法者强制执行它呢?这是不明确的,也是难以指定的。所以万民法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安德森教授关注到,这一结论也得到了十九世纪最伟大的自由主义哲学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认同。
如果说,在十九世纪,国际法不过是各国政府用来替肆意妄为辩护的虚伪说辞——它并没有任何制度化的维度,国际律师一职尚未出现——而一个世纪后,国际法的制度化已全面铺开:《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一批专业的国际法律师、不断扩展的学术研究领域,应有尽有。但结果变好了吗?安德森教授随即举了几个体现国际法在根本上具有歧视性的例子。
在国际法最高官方体现——联合国的创立过程中,美国系统地违反了维护其成员国主权与完整性这一《联合国宪章》所神圣化的原则。1945年,在旧金山召开首届联合国创始会议时,美国拦截并解密了各国代表向本国发送的全部电报通信。2010年,美国国务卿指示中央情报局、联邦调查局和特勤局入侵联合国秘书长的通信系统,窃取密码和加密密钥,同时对安理会其他四个常任理事国的大使也采取了类似行动。
对于国际法声称维护的正义,安德森教授举了东京审判的例子。其时一名参与审判的荷兰法官坦率承认的:“当然,在日本,我们都清楚发生在东京、横滨以及其他大城市的轰炸。可怕的是,我们以维护战争法的名义来到这,但每天都看到盟军如何肆意违反它们。”在这一模式的最新延续中,2002年,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在美国的大力推动下得以设立,美国在其构想和筹备阶段发挥了核心作用,但随后又确保自身不受其管辖。
安德森教授指出,作为国际法名义上的守护者,联合国安理会照样劣迹斑斑。1990年,伊拉克占领科威特,安理会立即实施制裁,并促成一场百万大军的反攻入侵。然而,以色列对约旦河西岸的占领已经持续了半个多世纪,安理会却毫无作为。1998至1999年,当美国及其盟友无法获得安理会授权对南斯拉夫发动攻击时,他们转而借助北约,这明显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中禁止侵略战争的条款。但是,安德森教授说,这一切并不意味着国际法完全没有任何可以在实践中被视为普遍适用的实质内容。我们只需考虑以下事实就可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完全放弃诉诸国际法,哪怕只是因为所有国家至少都能从与国际法相关的一项公约中受益——驻外使馆享有外交豁免权。这一权利甚至在东道国与其代表的国家宣战后仍然受到尊重。
澎湃新闻记者丁雄飞翻译
安德森教授总结道:从任何意义上的现实主义角度看,国际法既不真正国际,也算不上真正的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无足轻重。它毋宁是一股重要的力量。但它的实质,用奥斯丁承自霍布斯的话来说,是“意见”,今天我们则称其为“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服务于霸主及其盟友的意识形态力量,国际法是极其强大的权力工具。它或许是一种迷思,但绝非微不足道。安德森教授介绍了当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学者之一、芬兰学者马尔蒂·科斯肯尼米的研究。科斯肯尼米一针见血地指出,对国际法最恰当的描述是,这是“一种霸权技术”。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从未停止扮演欧美权力工具的角色。然而,正因为国际法提供了表面上普遍适用的话语体系,它也可以被重新利用和逆转,用以主张其他更广泛、更人道的利益。
讲座的最后,安德森教授说,国际法的捍卫者可以辩称,无论国际法在实践中多么频繁地被国家滥用,存之总好过无之。他们常引法国道德家拉罗什富科的名言为证:“伪善是恶向善表达的一种敬意。”然而,批评者同样可以反驳称,这句话在这里应该反过来说。就国际法而言,难道它不应该表述为:伪善是恶为更好掩盖恶的目的,而伪装成善:以和平的博爱之名,强者对弱者肆意施压,残酷发动战争?
活动现场
对谈环节,王晓明教授表示,安德森教授本次讲座清晰地告诉大家,国际法自诞生起便始终伴随有欧洲中心主义。在此基础上,王晓明教授进一步指出,如果我们认清了既有的国际局势是一种不存在国际正义的丛林状态,那这种悲观主义情绪则存在从国际事务扩展至国内事务的风险。对此,王晓明教授首先回溯了杨度的金铁主义说,点明杨度在彼时对世界形势的定位是“被文明的西方主导的野蛮世界”。正是国际上“野蛮”的竞争,要求了国内“文明”的平等法制与民权保障。其次,王晓明教授还以孙中山1924年有关民族主义的系列演讲为例指出,在彼时的中国思想家那里,并非是要争夺世界秩序中的主导位置,而是由于意识到自己遭受过压迫的屈辱,意图联合世界弱小的民族,摧毁如今“野蛮”的世界,创造出真正“文明”的大同世界。
王晓明教授发言
童世骏教授从切身感受出发,指出安德森教授对国际法作为西方列强强加在非西方世界的“文明之标准”的解读,很可能蕴含着对当时由乾隆所代表的中国立场的理解。在此基础上,童世骏教授引用了卫周安教授对外国列强强行打开中国大门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前中国对外部世界的态度的正面评价。他表示,当下的国际法体系,我们能否不看作单数的“文明”的固定标准,而是看作全人类正在经历着的一个学习过程的暂时成果,即一个包括多个复数的“文明”的有关它们之间如何相处和互动的学习过程的暂时成果?他进一步问到,我们能否,或能在何种条件之下,把当下的国际法体系看作是朝向康德所谓“普遍的世界公民状态”的一个步骤?对当下国际法体系的内在批判是可能的吗?
童世骏教授发言
李宏图教授指出,安德森教授的发言实际上是在提醒我们,近代以来,欧洲将自己作为文明的标准,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众多“文明”——即复数的文明——理应参与到文明标准的重建之中,解构欧洲(西方)的主导性地位。随后,李宏图教授以1946年联合国创制《世界人权宣言》为个案,表示创制一个具有“普世性”的宣言显然不能无视和遗忘其他文明的思想资源和传统,但如今还是没有找寻到一种融贯性的“人权”的思想基础。由此,李宏图教授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我们是否应该放弃文明的标准这一思想观念,转而采纳“人权”的标准作为构建国际秩序的思想基础;如果是,又如何不是在单数的文明中,而是在复数的文明中找寻到人权的思想基础?
李宏图教授发言
郑戈教授对安德森教授所提出的国际法中存在霸权因素的观点表达了赞同,但同时也认为我们应该设想建设国际法的另一种可能。虽然人类社会中强调的正义只存在于实力均衡者之间,弱者会饱受强者的欺辱,但中国哲学中的一些思想能为构建更好的国际关系提供另一条道路。例如,儒家的核心概念“仁”就强调强者与弱者的非对抗关系,即强者与弱者之间存在互相帮扶的可能。而这要求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认识到自己在整个群体当中的地位,并从整个群体的需要建立自己的社会关系。此外,郑戈教授认为中国哲学在如何处理人与熟人、陌生人的关系上也颇有借鉴意义:“以直报怨,以德报德”重在告诉我们保持克制的对等,对善以善意回应,对恶以惩戒回敬;而“怀柔远仁”和“厚往薄来”则告诉我们要怀抱善意,并扩展自己的“朋友圈”。
郑戈教授发言
冷静教授同安德森教授一样注意到,在如今主流的国际组织中,成员资格和领导/治理职位的分配显然是不平等的。那些在殖民时代确立了自身地位的国家牢牢把握着话语权与影响力,而“全球南方”国家所能发出的声音则极为有限,从中不难看出一种“贵族”式的继承传统。如今的国际组织究竟在“国际法”的实践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又应该如何实践这一“国际法”?
冷静教授发言
佩里·安德森教授对上述学者的发言和提问进行了精彩回应。
佩里·安德森教授回应提问
转载编辑:蒋中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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