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胜诉捷报
王先生在山东聊城的房屋距高速公路仅5米远,却未获征收安置。周边施工使其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在和征收方交涉多次无果后,他委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经过中征律师的努力,案件已取得初步成效。
本案办案团队
案情简介:该征收却不征收
委托人王先生合法所有的房屋位于山东省聊城市某村。因当地某高速路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线路周边已有部分住户被征收,并获得了合理的安置补偿。
在委托人房屋不足五米处,项目正在进行施工,项目施工使得申请人的房屋遭受了震动和扬尘的危害,不仅严重阻碍了委托人及其家人的出行、严重影响了委托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而且已经对委托人的房屋结构造成严重损坏,后期极大可能会导致房屋倒塌损坏,造成委托人的生命财产损失。该施工行为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复议维权成功
2024年4月,中征律师团队经研究决定代理委托人向某县交通运输局邮寄书面查处申请书及材料,请求其对委托人房屋周边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县交通局签收了上述材料,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查处职责。
对此,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县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将查处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后,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复议决定
本案法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建设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公路建设施工资质,并应当办理合法施工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应当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一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有职责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否则,其便构成行政不作为,百姓要第一时间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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