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嘉”观|林地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常见疑难问题汇总(二)

文摘   2024-09-11 16:59   北京  




本文内容源自于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服务原北京市园林绿化综合执法大队期间所做的咨询解答总结。


违法主体不存在,园林绿化部门立案、处罚应如何开展?

【背景】A公司系某项目建设方,在建设项目时,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项目早已竣工,且A公司已注销,目前无法处罚A公司。

【解答】虽然A公司已经注销,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园林绿化部门应正常开展立案调查,并可以要求实际占有和使用人履行补救、恢复义务。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一般程序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违法行为发生;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因此,建设项目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时,即使违法行为人已经注销,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园林绿化部门仍应该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背景案件中,A公司已经注销,当事人主体已经不存在,故不能对A公司进行处罚。但背景案件中项目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仍处于持续状态,如果因A公司不存在就终结对违法事实的纠正,显然无法达到维护正常林地管理秩序的目的。因此,实践中可以责令项目实际占有和使用人消除违法状态,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现场证据毁失的情况下,园林绿化部门如何进行立案和处罚?

【背景】某村村民A向某区园林绿化局举报,反映有人在该村擅自砍伐林木,要求查处。某区园林绿化局到场后,现场并未发现伐根。

【解答】园林绿化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到达现场,虽然未发现伐根,但仍应及时进行立案手续。在处罚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是否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因此,虽然现场未发现伐根,但应及时结合其他线索核实,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无法确认,建议先进行立案程序,经过调查手段确认没有违法行为,再通过撤销立案的方式进行更正即可。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凡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若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存在违法行为,园林绿化部门不应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

询问笔录与现场证据存在冲突时,或者案件当事人拒不配合(如不接电话,不配合做笔录,不指认现场等)导致案件调查中断时,应如何继续进行调查?
【背景】某村村民A向区园林绿化局举报,反映自己家核桃树、栗子树、花椒树共8棵树被砍,要求查处。在涉案现场发现树根2棵。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B进行询问,B称自己只砍了1棵核桃树,大约10公分粗。随后,村民A及被举报人B均不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调查无法开展。
【解答】调查过程中,若询问笔录与现场证据冲突,或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园林绿化部门可通过调取卫星照片、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方式继续开展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背景案件中,现有证据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以判断是否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知情人(以下称被询问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不影响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执法人员进行事实认定时不能仅依靠双方询问笔录,还应向其他村民、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是否可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后,监督处罚履行情况的主体是谁?

【背景】A市园林绿化局委托B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其管辖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对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进行处罚。B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委托范围内对自然人C毁坏林木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解答】行政机关可以将处罚权委托给其他组织,但并不能排除监督不到位的不利后果。因此,行政处罚作出后,行政机关仍应履行行政处罚履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因此,园林绿化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但其他组织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且委托过程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背景案件中,B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仍是以A市园林绿化局的名义作出,复议、诉讼等结果仍由A市园林绿化部门承担。因此,A市园林绿化局应履行行政处罚履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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