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嘉”观|林地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常见疑难问题汇总

文摘   2024-08-21 17:26   北京  




本文内容源自于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服务原北京市园林绿化综合执法大队期间所做的咨询解答总结。


对同一块案涉林地,不同文件作出了不同的性质认定,应以哪个文件为准?

【背景】在某林地违法案件办理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对于同一块案涉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示该地类型为耕地,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显示该地类型为林地。

【解答】同一块案涉林地,不同文件作出了不同的性质认定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判断:1.权属证明—林权证、地权证(不动产登记证);2.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3.土地利用规划(规自制定);4.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林地、林木权属、状态进行确认后,才会颁发林权证。而《林地保护规划》是指导地方未来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的文件,与林地现状并不绝对一致。因此,在林业执法过程中,应首先依据权属证明文件。

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但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时,如何解决?

【背景】某甲在林地实施野外用火行为,引起火情。消防救援机关扑灭火情后,对某甲进行立案调查。林业主管部门对某甲野外用火行为亦具有管辖权。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行政机关间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背景案件中某甲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防救援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应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适用“一事不再罚”吗?

【背景】某村村民某乙未经批准擅自毁林建造超规格豪华墓地。某乙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还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已经对其进行了罚款的处罚,林业管理部门想要再对某乙进行罚款。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确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事由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但不能就“一事”给予同一相对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背景案件中,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某乙损害林地、林木行为进行处罚。民政部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对某乙超标准兴建殡葬设施行为进行处罚。上述处罚属于基于行为人一个行为以不同理由进行处罚,但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对某乙作出一次罚款的处罚。

公益项目未经许可,占用林地的违法案件,应如何依法查处?

【背景】某区公益项目存在违法占用林地问题。经查,该项目擅自占用林地8处、近60亩,但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永久占用林地许可。2022年,该项目开始纳入国家林草局重点督办违法图斑范围。

【解答】公益项目占用林地也应依法依规办理手续,园林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实践中存在没有经过林业部门审批,规划部门便办理林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的情况。背景案件中,需要核实项目是否取得过规自部门的审批。若不存在规划部门审批,则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需要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行为人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不再处罚?
【背景】某丙准备用油锯砍伐林地上的树木,执法人员到现场后某丙还未砍树,对于某丙准备砍树的行为能否进行处罚。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及第三十八条确定了“依法处罚”的原则,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没有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因此,一个行为是否会被处罚,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违法行为达到毁损林木的结果,才需要对破坏林木的行为人作出处罚。背景案件中,某丙的行为未造成林木毁损,不属于违法行为,无需对其进行处理。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只要存在行为,即使未导致后果,也会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野外用火行为属于应予处罚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林木毁损等后果,也要对行为人用火行为进行处罚。因此,林业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中应结合具体条文及裁量基准综合考虑,是否对未造成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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