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嘉”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辨别乡镇企业、乡村集体企业?

文摘   社会   2024-08-13 17:03   北京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中,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准确界定乡镇企业与乡村集体企业,进而明确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
近期,嘉观团队收到多家单位咨询,聚焦于如何判断特定企业是否属于上述范畴,并据此判断其是否需要履行住房公积金的强制缴存义务。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将在本文中进行分析、探讨,旨在为维护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参考思路:

基于法律规定本身的分析——应当以“合乎法律规定的登记备案手续”作为辨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条【1】规定,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第八条规定,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乡镇企业在实体上应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承担支援农业义务;在形式上应当经过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
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而言,鉴于其并非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没有对企业是否属于乡镇企业进行认定、确认的法定职权,在法律已明确规定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宜突破职权限制,径行对某企业是否属于乡镇企业进行实体认定,而是通过审查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的方式,来辨别企业性质。另外,鉴于认定乡镇企业有诸多实体标准,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企业的性质作出实体认定,在专业性也将面临较大挑战。
同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2】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来辨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应当报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基于司法裁判案例的分析————同样应以“合乎法律规定的登记备案手续”作为辨别依据

关于乡镇企业的认定,在司法审判层面,法院一般也要求以“合乎法律规定的登记备案手续”作为确认乡镇企业的依据。

比如,在李贵元等诉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其他行政确认一案中[(2013)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75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重庆市九龙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系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企业是否属于乡镇企业或按照乡镇企业对待作出确认。但企业要求获得按照乡镇企业对待的资格,应当通过申请备案登记的方式予以确认。本案被上诉人经信委通过华林公司提交的报告即作出确认华林公司具备按照乡镇企业对待的资格,其确认程序违反通过备案登记方式予以确认的法定程序。

因此,通过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司法裁判案例,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关于乡镇企业、乡村集体企业辨别标准,应当回归法律本源——以合乎法律规定的登记备案手续作为辨别企业性质的主要依据。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原则上应遵循这一标准,以依法公平、公正地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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